从各国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来看,欧盟是世界上服务贸易出口最多的地区。2000年,欧盟的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50%左右,其次是北美,占20%左右。从单个国家来看,美国是服务贸易的超级大国,其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重达18%,之后依次是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分别占7.6%、5.9%、5.7%和4.8%。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的大国,进出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第7位,但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却仅排在第14位。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266亿美元,仅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2%(见表5),这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不相符合。
另外,从各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本国总出口额的比重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在20%以上,其中西班牙和奥地利分别达到33.1%和34.5%。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2%,可见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滞后于一般商品贸易。
表5 主要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情况及排序
名次 国家/地区 总出 服务 服务贸易 占世界
口额 贸易 出口占本国 服务贸易
出口 总出口 总出口
额 的比重 的份额
1 美国 9467 2517 26.6 18.8
2 英国 3698 1014 27.4 7.6
3 法国 3783 793 21.0 5.9
4 德国 6173 768 12.4 5.7
5 意大利 2953 645 21.8 4.8
6 日本 4793 598 12.5 4.5
7 西班牙 1635 541 33.1 4.0
8 荷兰 2572 531 20.6 4.0
9 比利时-
卢森堡 2217 376 17.0 2.8
10 中国
香港 2107 354 16.8 2.6
11 奥地
利 946 32.6 34.5 2.4
12 加拿
大 2708 324 12.0 2.4
13 瑞士 1078 272 25.2 2.0
14 中国 2215 266 12.0 2.0
资料来源:《WTO年度报告》(2000)。
(三)服务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从表6可以看出,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行业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依次是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这样的结构,表面上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结构是一致的,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旅游所占的比例过大,1997年、1998年分别占到49.12%和52.38%。1996年,世界旅游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例为31.9%,可见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过分依赖旅游业的出口。与旅游业相反的是,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出口比例又远远低于世界水平。1997年和1998年,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出口仅占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12.08%和10.04%,1996年这一数据的世界水平是27.3%,是我国的两倍多。另外,由于我国旅游及运输业之和已经占服务贸易总出口的60%以上,其他服务贸易出口所占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的出口比重与世界相比明显偏低。从服务贸易进口的行业结构看,运输和旅游依然占总进口份额的60%以上,其各自所占份额大致相当,分别为30%多一点。从进出口总体行业结构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进口以知识、技术、资本密集型为主。在出口方面,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在出口份额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与其在进口份额中所占比例相比,仍然偏低,处于比较劣势状态(见表6)。
表6 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行业结构 (%)
项目 1997 1998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运输 12.08 33.81 10.24 31.31
旅游 49.12 33.54 52.38 31.76
通讯服务 1.11 0.96 3.40 0.72
建筑服务 2.40 3.99 2.47 3.86
保险服务 0.71 3.45 1.60 6.07
金融服务 0.11 1.07 0.11 0.56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0.34 0.76 0.55 1.15
专利权和
特许权服务 0.22 1.79 0.26 1.45
咨询服务 1.41 1.54 2.15 2.62
广告、宣传 0.97 0.80 0.88 0.91
电影、音像 0.04 0.14 0.06 0.13
其他商业服务 31.24 17.33 25.82 18.75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0.26 0.80 0.07 0.71
数据来源:康承东,《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决策借鉴》2001年第5期。
(四)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竞争力不强
比较优势指数(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CAI),也称净出口比率(net eXPort ratio,NER),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工具,总体上能够反映出计算对象的比较优势状况。其计算公式为:NXij=(Xij-Mij)/(Xij+Mij),其中,NXij为比较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近平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
康承东(2001)根据比较优势指数计算公式计算了我国1997年和1998年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从比较优势指数分析来看,1997年和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0.1043和-0.0928,均呈现出负数状态,表明这两年中,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在整体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从行业上看,两年中比较优势指数均大于零的只有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一向被认为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运输和建筑服务的比较优势指数也呈负数状态。
表7 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
项目 1997 1998 项目 1997 1998
服务贸易 -0.1043 -0.0928
运输 -0.5508 -0.5729 专利权和
特许权服务 -0.8166 -0.7401
旅游 0.0858 0.1557 咨询服务 -0.1494 -0.1882
通讯服务 -0.0325 0.5957 广告、宣传 -0.0067 -0.1135
建筑服务 -0.3440 -0.3067 电影、音像 -0.6278 -0.4352
保险服务 -0.7142 -0.6412 其他商业服务 0.1876 0.0667
金融服务 -0.8448 -0.7168 别处未提及
的政府服务 -0.5774 -0.8502
计算机和
信息服务 -0.0638 -0.4276
数据来源:同上表。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
(一)应该增强政府在支持和保护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已经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已从商品领域转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出口对美国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极为重要。而当时,美国服务出口面临各国设置的重重壁垒。于是,美国政府开始了旨在促使外国开放服务市场,为其服务出口提供动力和保障的一系列努力。在对内政策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宣传、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首次提出,国际贸易既包括商品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该法案第301条款授权总统对阻碍美国商务扩张的外国进行报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又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两个法案都把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同样适用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不久,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不仅重申了以前法案的规定,而且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贸易措施作了扩大解释,将外国政府对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机会产生“限制性影响”的措施也包括在内。该法案还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鉴别外国政府措施的限制性影响时,应考虑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地位和出口潜力,并在有关调查及制裁情况的半年报告中,说明这一程序使美国产品和服务出口机会增加的程度。除了上述综合性法案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十分广泛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如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1984年的《航运法》、1995年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1996年《电讯法案》等。
美国的所有有关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本国市场、限制外国竞争者的目的,它们为美国政府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寻求法律基础。在对外行为方面,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对别国施压,以达到自己的要求。在多边关系领域,美国始终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热心推动者,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于GATT的全球性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与美国在这方面倾心推动是分不开的。在区域关系方面,美国积极与加拿大、墨西哥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先后签订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把实现区域内服务的自由流动作为重要内容,并由此为其服务出口带来了切实利益。在双边关系领域,美国在1975~1988年间,曾11次援引贸易法301条款处理双边服务贸易争端,涉及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广告、广播、电影发行、建筑与工程、保险等部门,如迫使日本、韩国等国开放保险市场、建筑市场等。为了促进和扩大服务出口,美国政府其他许多部门,如商务部、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财政部、运输部、国务院、旅游管理局、进出口银行、国际开发署等,与服务业企业密切合作,为其提供有关市场、外国经贸法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并牵线搭桥,帮助企业与外商接触,积极开拓市场。
综上所述,美国政府对其服务贸易的干预是广泛而深入的。美国的经验说明,在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尤其在服务贸易发展的初期,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起到保护新生、促进成长、形成优势的重要作用(程大中,2000)。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重要责任。
(二)加快服务业对内开放的步伐
加快服务业的对内开放,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封闭状况,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进入和退出。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部门如电信、银行、保险等,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导致服务业创新不足、效率低下和竞争力缺乏。这些行业也是我国加入WTO谈判中,主要缔约方要求我国开放呼声最高的部门。在这种条件下,服务业的大幅度开放和外资的大规模进入势必对国内服务业造成严重冲击。因此,在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实行对内开放,降低国内市场的垄断程度,适当放宽对内资企业的审批标准,允许国内有条件企业投资这些行业,通过充分的国内竞争来鼓励创新,提高国内企业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服务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三)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和开放服务市场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应加强有关服务业的立法工作,按照GATS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当外资服务业对国内服务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能按照法规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手段,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另外,对于我们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领域的现行立法,应该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对那些已经承诺开放但尚未立法的服务领域,应按开放的程度、开放的时间进程等做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无序现象。
(四)积极进行服务产品结构的调整
加入WTO,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有利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与市场体系,参与新一轮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日臻成熟,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性的服务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五)健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广泛,而且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所以发展服务贸易不是单独的行业、部门和企业所能办到的。我国应迅速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服务贸易宏观管理和对外开放协调机构,从战略角度制定出中、近期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战略和策略。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服务出口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负责与国外进行多边或双边服务贸易谈判;监督国家给予服务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统计和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的基本数据和市场状况等。
[收稿日期]2002-09-05
【参考文献】
[1] 程大中.美国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及其启示[J].经济纵横,2000,(5).
[2] 高文书.国际服务贸易理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 胡庆明.论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对我
排行
- 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制度缺陷
- 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度的计量
- WTO与中国银行业—入世后,我国银
- 国有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和委
- 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
- 中国移动通信服务行业的竞争发展
-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 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及中国的对策
-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
-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有益费用返还问
- 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制度分析
- 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 21世纪初拉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双向作用
- 论绿色贸易与多边贸易规则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
最近更新
全球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联系我们
返回 国际贸易论文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