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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人俱乐部的存款保险:德国能成为模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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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德国银行协会在1975年建立的存款保险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存款保险方案的跨国比较为显性存款保险方案的效果及其与市场纪律和道德风险的制度特征提供了有价值的方案,这些见解是从研究各个存款保险方案所得到的大量的制度详情中抽象出来的。通过聚焦于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的制度详情,本文补充了跨国比较的工作。
  与其他显性存款保险方案比起来,德国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是出色的。作为一个民办方案,其资金筹措和管理都是私营性的,不受政府监管。但是该方案与审计和银行发照政府当局合作,在危机解决上亦然。尽管该方案提供的承保范围几乎没有限制,但存款人没有法定的和偿权。尽管存款人没有执行市场纪律的任何动机,但方案的私人性质和几乎不受限制的承保范围促进了同业监督和约束。在它成立以来的25年中,只经历过几次小的银行危机,尚未碰到过较大的银行倒闭或系统危机。
  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是公私合作关系的范例,私营机构吸收第一损失,直到未具体说明的程度。只有遇到系统性危机,而且损失超过私营保险机构的承受能力时,政府才会做出要进行干预的样子,但这种情况在德国尚未出现。
  我们在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的独有特征、银行部门结构、金融安全网的其他组成部份及制度环境的背景下评价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正如Demirgüc-Kunt和Detragiache指出的,存款保险方案在降低道德危险上的有效性增强了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的质量。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基本组成部份对存款保险方案的功效也有重要的影响。最后,我们对该方案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做为那些想建立新的方案或想对现有方案进行改革的国家的榜样进行评价。
  本文其他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讨论一些关于存款保险方案最优结构的理论成果和实证成果;第三部分在与我们的讨论相关的范围内详述德国银行体系的主要特征;第四部分详述德国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和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基本组成部份;第五部分在第二部分提出原理和德国其它特有因素的背景下评价该方案;第六部分简要描述被欧盟采用的各种变化;第七部分为结论。
    二、存款保险的原则
  作为金融安全网组成部份的存款保险方案被要求实现相互冲突的国家政策目标;一方面,它们得保护小存款人并保证金融稳定,另一方案,它们得使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最小。建立存款保险方案,避免银行挤兑,从而增进银行的稳定性,但这种保险方案也是道德风险的起源。银行会把其业务中的一些下跌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方案的所有者——一般是纳税人。风险转移会变成如此严重以致于不是增进银行的稳定性,而是加剧了银行的脆弱性。
  使稳定性最大化和使道德风险最小化之间的平衡,可能对存款保险四个不同的代理集团(存款人、银行、方案管理者和方案所有者)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当存款人重视按照推测其存款是更加安全并可能因此不再努力监督银行时,对银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通过削减银行业务的下降风险存款保险方案的存在和特征改变了他们的激励结构。有实力的银行和实力不强的银行之间也有冲突。如果通过统一保险费率来要求有实力的银行对实力较弱的银行进行补贴的话,那有实力的银行可能会退出自愿性大学款保险方案,由此产生的逆选择是进一步增加道德风险的问题;方案所有者希望使方案的成本最小化;方案经营者则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如他们的职业成就,或者可能代表其他集团(如政治家或银行)的利益。代理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安全网效率低下。
  显性存款保险的一些特征可以使它更动机一致,减少道德风险、逆选择和代理成本。这些特征中的一个是为私方指定损失边际以迫使他们监督银行从而增强市场纪律。确定一个能够行使市场纪律的集团是可取的(在被迫需要这样做的时候)。有限的承保范围使得保险是不完全的,从而使超过保险范围的存款人监督银行。同样地,共保至少迫使一些储户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因为给他们的赔偿低于其全部存款。把同业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可以使银行之间相互监督。把外币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也使承保范围更不完全,这增加了存款人的损失边际。把内部人(如银行的管理者和有影响力的所有者的存款)的结存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通过使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亲自分担银行业务的下跌风险来减少道德风险。通过使股东对超出缴人资本水平的损失负责可以提高其激励。这样会使股票价格按优先的银行基本规律更敏感地变化,并让股东更完全地分担下跌风险。最后,可以用次要债务来产生所需要的一批债务持有人来承担最先的打击。因此次要债务持有人有监督银行和执行市场纪律的强烈动机。
  另一个特点是按照动机一致的方式来组织管理部门和方案的资金筹措。通过制定方案的规定条件和作用,风险调整保费可以降低逆选择。私人管理、私人筹资可以减少存款保险方案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然而,完全的私有化或许是不可能的,因为政府和纳税人总是被期望介入的,尤其是在灾难性的情况下。
  最近的实证研究表明,就防止银行挤兑和为小储户提供保护,同时维持市场纪律和防止银行承担会导致银行业危机的进取性风险而言,存款保险方案的承保范围和资金筹措是决定存款保险方案成功的重要特点。Demirgüc-Kunt和Huizinga(1999)发现较高的明示承保范围和拥有筹资方案计划使市场纪律变弱,即银行必须支付的存款利率的敏感性按利润和易变化比率变化。Demirgüc-Kunt和Detragiache也发现在承保范围限制和得到筹资方案方面遭受银行危机的概率增加了。Demirguüc-Kunt和Detragiache作出的实证研究还表明了制度环境对存款方案成功的重要性。利用一些有关一个国家的制度质量的指标,如法律规定或腐败指数作为审慎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管质量的代表、作者发现在那些拥有更有效的公共机构的国家里,由显性存款保险及其某些特征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少或不存在。考虑到金融安全网的其他组成部分和制度环境,这提高了制定存款保险方案的国家特有方式的重要性。
  存款保险方案必须在完整的金融安全网的背景下,借助审慎的规章制定管理和监督、最后贷款人项目和银行破产解决程序等作为安全网的其他主要基本组成部分来评价。存款保险方案没有适当的工具来监督和控制银行,通过审慎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来取代缺少的市场纪律,就会导致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从而滥用安全网。没有能对可靠的银行提供直接流动性的最后贷款人促使破坏了安全网防止银行挤兑的功能。在出现机构倒闭的情况下,没有迅速的行动、快速退出的战略及明确和透明的解决程序促使无偿付能力银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额外的风险(而对这些风险他们只承担面上的风险),从而增加了银行脆弱性的风险和施加于存款保险方案的负担。但重要的不仅仅是金融安全网中每一组成部份的效率,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也很重要。虽然把所有四个基本组成部份集中于一体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但密切合作和信息共享是重要的。
    三、德国的银行体系
  德国的银行业体系是以政府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的。商业银行仅占所有银行存款和资产份额的大约25%,在资产和存款方面,政府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的还是州所有的)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相对最大。合作银行是德国体系中的第三大团体。从表2还可以看出,较之欧盟其他国家和OECD的其他国家,德国政府银行所占的份额相对巨大。
    表1 德国不同银行集团的存款和资产份额  
            总资产(%)     所有非银行存款(%)
商业银行         25.2         24.6
其中最大的四家银行    14.4         12.8
储蓄银行         36.1         39.4
合作银行         13          18.7
其他银行         25.7         17.2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银行(2000a)。其他银行包括抵押银行、房贷协会和有特殊功能的银行。
    表2 德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府银行份额  
      国家银行的资产份额(%)
德国       36.4
欧盟       25
OECD       28.1

  
  资料来源: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1)。政府银行份额是1995年各国最大10家政府银行的资产除以银行总资产的比例。
  德国商业银行部门是高度集中的,四家最大的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占全部商业银行的50%以上。尽管这四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在德国各州都非常活跃,但是,还有许多地区集中的商业银行和少数的私人银行家,他们不仅用缴入资本,也用个人资产对银行损失负责。因此,德国的商业银行业呈现出相对非同质的结构。
  另一方面,储蓄和合作银行部门被高度地分成几个部分,它们基本上是沿地理界线分的。储蓄银行被限制在城市地区或拥有该行的城镇。这些银行绝大多数是18世纪和19世纪建立,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储蓄提供安全的出路。尽管储蓄银行最初遵循非常保守的资产政策,但现在它们与商业银行相似。尽管有地理上的限制,但是它们与提供本地银行无法提供的银行服务(如国际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地区银行挂钩。同样地,合作银行的经营也受到地理上的限制。这些合作银行是在19世纪建立,为农村和地区服务的,但也为城市地区的中小企业服务。合作银行最初只为会员提供服务,最近几十年来逐步开放。尽管会员对他们的合作一开始就有相互的和未定的责任,但他们的责任也因此被限制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过缴入资本。作为储蓄银行合作银行有享受由地区和国家最高银行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由于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在地理上的集中,不同银行集团之间的竞争比同一集团成员间的竞争更大。虽然每个集团最初集中在不同的业务种类上,但近年来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已变得更相像了。虽然由于其所有权结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未必是价值最大化的机构,但商业银行也不能被设想成会使股东价值最大化。大型商业银行在有关的股东会议上投票决定大部分的付表决事项。而且,这是商业银行的交叉所有权。
  德国商业银行在传统上一直是全能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而且为家庭和厂商提供服务。而且,德国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和公司部门有相对密切的联系,在主要的工业公司里,德国银行控制着很大部份的股票,而且在绝大多数的监理会中有代表。
    四、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
    (一)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一般特征
  虽然某些地方的存款保险方案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但直到1974年Herstatt危机德国三个主要的存款保险方案才被设立。在20世纪60年代初,政治压力强化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方案。在Herstatt危机后,三个银行集团推出各自的存款保险方案以避免更无限制的政府干预。同时,建立了流动性合作银行(LCB),为流动性临时不足的银行提供支持。德国不同的银行集团的存款保险方案所显露的民营性质和自愿性质减轻了政府进一步干预金融部门的政治压力的产生。
  德国三个主要的银行集团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存款保险方案,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是本文的焦点。它由德国银行协会建立,用来抵消储蓄银行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是储蓄银行的公有产权造成的)。储蓄银行集团有若干区域性的存款保险方案和一个全国性的补偿方案。尽管储蓄银行的存款人受明确的政府所有人机构担保的保护,但储蓄银行受到建立了存款保险方案以弥补私营银行的竞争不利地位的压力。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都不直接担保存款,而是对机构本身进行担保。
    表3 德国私人存款保险与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比较
  附图
  所有三个银行集团都有自己的审计实体,并与联邦银行监督局(FBSO)及联邦银行密切合作。法律禁止联邦银行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才会看到特别的政治解决。所有三个方案都是自愿性的,资金来源于会员银行缴纳的保险费。
    (二)德国私营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
  这一部分简单描述了德国私营银行存款保险方案的最重要特征。表3对德国和其他国家存款保险方案的特征进行了比较。
  1.会员资料 会员资格是自愿的,但对德国银行协会的会员银行则是强制性的,除非它属于其他的存款保险方案。虽然原则上会员资格是自愿的,但未参加的银行会面临较高的障碍。根据德国银行法第32(3)款,FBSO在发照前要向有关的银行协会咨询。因此,银行协会在发照过程中具有咨询作用,它可以指出可能妨碍申请行参加存款保险方案的实际情况。存款保险方案的成员和非成员都必须告知存款人受保护的程度。
  将德国的存款保险方案与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方案相比,我们注意到只有少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方案不是强制性的。68个国家中只有13个国家的方案是志愿方案,而采用强制性方案的国家则有55个。在欧洲,只有马其顿和瑞士采用自愿方案。
  2.承保范围 所有非银行存款都是受保险的,最高限额达遇到麻烦的机构的法定资本的30%。假定根据银行法银行的最低资本为500万欧元,那么最低限额为150万欧元,或者大约为德国人均收入的50倍。假定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为2.955亿欧元,那么平均限额大概为9000万欧元。这么高的限额使承保范围几乎是全面的。这种保护是给予国内和国外存款人的,而且与存款指定的通货无关。存款保险方案为其会员行的国内外分支机构保险,而且不存在共保。不能受到保护的是银行间账户、不记名债券和内部人账户。虽然保险范围近乎全面,但不论在存款人获得赔偿方面,还是在银行在危机情况下获得帮助方面,都没有法定权利。虽然没有银行被拒绝帮助,也没有存款人被拒绝赔偿,但余额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德国存款保险方案的承保范围,无论在绝对期限上还是在人均存款基础上,都是全球最高的。所有显性存款保险方案平均的承保限额是人均GDP的3倍。
  3.资金筹措 同储蓄银行与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一样,私立银行存款保险方案的资金是在一种混合的预期的和过去的基础上只向会员银行筹集的。会员银行每年必须缴纳的保费,为由银行业务产生的对其他债权人的负债的0.03%。如果资金被认为比较充裕,该保费可以加倍或不设,但如果被认为资金不够的话,还要缴纳高达普通保险费100%的附加保费。新会员要支付0.09%的一次性加入费。连续缴费20年以上并被列入最低风险级别(A级)的银行可以免缴保费,被列入高风险(B、C级级别)的银行需要缴纳最高达普通保费250%的附加保费。存款保险方案不公布财务报表,因此,有多少可用资金公众并不知晓。
  不存在政府提供的资金,联邦银行不得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然而,据推测,出现系统性银行危机或重大的银行倒闭时,私立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可望介入。
  全球只有10个国家有不进行筹资的存款保险方案,其中大多数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至少是部分地通过会员银行缴纳保费筹资的,但绝大多数得到另外的政府资源或在重大危机的情况下可望能得到政府资源。大约有21个国家有按风险调整型的保险费。
  4.管理 存款保险方案是在德国银行协会内制定的并服从该民营协会的管理及其内部章程。政府监督是不存在的。存款保险方案由10个银行代表(他们对协会的全体代表会议负有责任)组成的委员会管理。所有类型的商业银行在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就其如何帮助碰到麻烦的银行而言,该方案是灵活的。它可以直接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赔款支付给银行本身。它可以签发担保书或承担碰上麻烦的银行的债务。
  只有11个国家的存款保险计划完全由私人管理。除坦叠尼亚、阿根廷和巴西外,这些国家都在欧洲。绝大多数的存款保险方案要么公私共管,要么由政府管理。
  5.审计 所有的会员银行必须成为德国银行审计协会的会员,该协会对会员银行进行定期的就地审计或非就地审计。审计协会和存款保险方案联系紧密,其咨询委员会和存款保险委员会有相同的会员资格。如果情况表明银行的业务风险增大了或者银行违反银行法或其他运用于银行的法律,德国银行审计协会可以对会员银行实施纠正措施,处罚措施可能是限制存款业务量或特定类型的贷款。从1997年起,审计协会每年对银行评级,评级结果(A,B,C1,C2和C3)是秘密的,不能用于银行广告。被评为B级和C级的银行需要缴纳高达正常保费250%的附加保费。对银行的评级是根据其财务状况和银行的管理信息和控制系统的质量来进行的。
  存款保险方案可以开除会员银行,尤其是对遗漏或误报信息或连续2年被评为C3级的银行。开除会员行由存款保险方案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只有协会全体代表大会2/3的多数才能推翻开除决定。如果一家银行资本的支配份额被不能满足与得到信任的地位有关的要求的某人购买,就自动被排除在存款保险方案之外。
    (三)德国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基本组成部分
  对一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评价应在其整个金融安全网的背景下进行。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金融安全网主要依靠银行业部门和政府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在处理银行危机的时候尤其明显。德国的金融也依靠安全网与市场纪律,如在1974年Herstatt银行危机中官方没有对债权人进行补偿。
  FBSO负责银行的发照、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它与联邦银行及存款保险计划的合作非常密切,正如前面提到的,FBSO在为银行发照之前必须咨询银行协会。银行协会和审计协会必须向FBSO和联邦银行呈交所有的审计报表。
  FBSO的权力范围非常大,它可以要求辞退“故意或不顾一切地违反银行法规定”的银行管理人员;对违反任一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如资本金或流动性不充足)的银行实施纠正措施;如果银行法的规章制度被违反,或者在亏损巨大或连续的亏损的情况下,它可以暂时关闭一家银行或吊销该行的执照。当FBSO吊销一家银行的执照时,就由注册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执照的吊销是立即生效的,针对执照吊销的任何上诉没有使生效延迟的效力。
  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银行(或现在的欧洲中央银行)对其他银行没有起最后贷款人作用。这个作用是由民营的供应商(LCB)承担,该机构由联邦银行在1974年建立。它的任务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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