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地方税法是指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有权机关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此处暂不述及特别行政区的问题。
[⑤] 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41页
[⑥]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同的内容,并由不同的立法部门制定,因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税法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⑦]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工商税制进程中享有税收草案拟定并试行的权利;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
[⑧] 法的内容从作用上可以分为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非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在于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完整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⑨]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地方税、全国性地方税等税种的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主要税收程序法
[⑩] 参考胡 海论文《完善税收立法的基本途径》,载http://www.taxlaw.com.cn.
[11]参考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17页
[12]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参考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7月版,第62页。
[13]有建国初期制定的税法,如1950年制定的《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也由新世纪制定的税法,如2000年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制定的《税收征管法》等。
「参考资料」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2、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版。
3、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
4、曹鸿轩主编《中国税法教程》,2003年2月版。
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6、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7、陈伯礼著《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8、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9、(日本)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10、(日本)新井隆一著、(台湾)林燧生译《租税法之基础理论》,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出版。
11、(台湾)葛克昌著《税法基本原理》,台湾月旦出版社。
12、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出版。
沈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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