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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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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Act of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的另外一种译法是索克斯法案 (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Act)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治理和会计改革的新法案。)在其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面和公司治理的配套改革方面做出了不少新规定。

  1、薪酬方面的改革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法案禁止上市公司再向其董事或高级经理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新的信贷或信贷支持,也禁止对现有的向董事或高级经理所提供的信贷或信贷支持进行任何修改或延展。而且,法案还针对高级经理的薪酬制定了一项相当少见的条款,规定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财务报表需要进行重新核实的情况,CEO和CFO必须向公司返还其在先前12月之内获得的所有基于职务表现的奖励性薪酬(例如奖金、花红和期权等)及其所有通过出售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所获得的利润。另外,法案还禁止上市公司在接受政府或司法调查期间对其董事、高级经理或控股股东支付任何重大款项。

  2、现代“保人”制度

  同时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们对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保证的严厉规定。法案将前段时间美国证监会要求全美近1000家上市大公司的CEO和CFO们以一次性特别书证的形式保证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失实和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做法推而广之,扩展成一项针对所有在美上市公司的普遍性要求。

  3、加强信息披露

  在加强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证监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交易所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定,大大提高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新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

  ① 证券发行公司在迅速的、现行的基础上披露公司财务状况或财务经营状况的实质性变化。

  ② 在提交给SEC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的资产负债表外交易。

  ③ 提高证券发行公司对预测的财务状况的披露。

  ④  证券发行公司制定对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守则,如果没有制定道德守则,应当说明为什么,在道德守则出现变化或者废弃时进行及时披露。

  ⑤  财务报表要反映所有由审计师指认的“实质性的校正调整”。

  ⑥ 年度报告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

  4、加强刑事惩处力度

  在刑事处罚方面,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加强了惩处的力度:

  ① 法案对以阴谋或诡计欺骗证券持有者规定了新的联邦重罪“证券欺诈”。

  ② 法案延长了原来法令对包含证券欺诈的私人诉权的时间限制,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③ 法案还对文件销毁或者阻碍联邦调查等规定了新的若干新的联邦罪刑。

  ④ 法案还创设了新的法律以保护公司告密者。

  5、审计独立

  一是审计委员会的独立

  ① 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

  ② 审计委员会需要任命审计师,为其发放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

  ③ 每个证券发行公司都需要披露是否审计委员会中包含至少一个“财务专家”,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

  二是审计师的独立

  ① 法案禁止审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同时提供许多非审计业务。

  ② 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从事的所有实质性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非审计业务。

  ③ 法案要求审计小组的领导成员每五年轮换一次。

  ④ 虽然强制性的审计人员轮换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法案对此并没有授权其他机构制定相应的规则。

  6、会计方面的改革

  ① 法案规定,未经会计师业务监督委员会的注册,会计人员准备或者参与从事有关证券发行公司的审计业务是非法的。

  ② 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当提供资金成立由五名成员组成的会计师业务监督委员会。

  ③ SEC对会计师业务监督委员会有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它将极其广泛的调查、制定规则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力授予会计师业务监督委员会。(以上资料均来自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凭风译。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四、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评价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涉及到的改革远远超过了股票期权的范围,但是这些改革和股票期权都有着非常微妙的关系。虽然仅在薪酬方面有对股票期权的规定,但是整个法案是围绕公司治理结构展开的,而股票期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因此在介绍该法案时,我们还是认为应该完整的介绍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因为激励和约束不仅需要有制度内的规范来完成,也可能需要制度外的规范来完成,比如严格的刑事责任。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应运而生,可以看作是应对危机的紧急措施。应该说,该法案还是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因为诚信宣誓制度的采用,使得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在8月14日最后几个小时里,戏剧性承认自己还有假账,而此前不论是面对股东的指控还是面对证监会、司法部门的调查,该公司一直矢口否认假账的存在。(中央电视台第2频道:经济半小时。华尔街的诚信誓言。)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具体运作情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证方面的资料可以检验其功效。但是理论界已经对其提出了质疑。加里。贝克尔认为,安然公司的经营符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规定的许多要求,却仍然最终走向了破产。由此推论出这项法案也许还不能彻底防止公司走向崩溃。此外,权力过大的监督委员会以及对首席执行官的刑事诉讼的威胁都有可能削弱美国商界领导人的灵活性,导致其变得谨小慎微。这样的话,该法案可能会动摇美国经济藉以超越欧洲的基础。(加里。贝克尔:丑闻的启示[J]:强劲的经济走势。商业周刊/中文版。2003.2.4.)

  这些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根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统计显示,这次经济衰退正式开始的时间是2001年3月,早于世贸中心遭受袭击以及安然、世通等公司的倒闭时间。投资者在安然事件后得出结论,在美国近1.6万家的上市公司中,腐化的公司仅占一小部分,绝大多数美国上市公司都能遵守人们普遍接受的公司治理法则和会计准则。从安然事件前后的情况来看,美国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糟糕。可能由于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公司丑闻,在加之此次丑闻的爆发适逢美国经济进入衰退期,才能如此大范围的引起公众的恐慌。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能使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获得通过。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同一时期,欧洲并没有爆发如此众多的会计丑闻,也没有遭受如此严重的恐怖袭击,但其经济衰退比美国更为严重。加里。贝克尔认为美国的经济应变能力远好于欧洲,因为美国的政府管制少,税收低,从而使得美国的经济更加的灵活,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通过可能会对美国商界提高效率形成严重的阻碍。这种反对的呼声值得关注,《商业周刊》会同德勤咨询公司,联合委托国际调查公司对标准普尔指数所追踪的1500家最大公司进行了独家调查。调查显示:足有91%的首席财务官觉得工作越来越难做了;62%的首席财务官宣称他们的工作时间延长了;令人震惊的是,有将近1/3的首席财务官认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监管当局强制实行的各种新规定并没有减少惊爆又一个丑闻的可能性。(如坐针毡的首席财务官[J].商业周刊/中文版。2003.4.68.)作为一个局外人,作者认为对于该法案的整体评价还要过一段时间,对于该法案的定位-究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措施还是美国政府应对危机的权宜之计?目前还不是十分的清楚。具体的效用,还得经过实践部门和司法部门进一步的具体运作后才能做评价。

  第四章、股票期权制度的中国化

  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且很多公司在设计薪酬制度时也频繁使用这一概念。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以为中国有真正的股票期权制度,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诸如股票期权是否会死亡等问题,显得基础有些不太牢靠。对于上面问题的回答,作者将在介绍了我国经营者持股的具体情况时,进行分析。

  一、中国的经营者持股

  实际上,将企业国有股的一定比例转让给经营者持有的做法,可以追溯到先前推行的年薪制。年薪制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支付企业经营者薪酬的方式。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法,年薪收入通常包括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两个部分。到1997年末,全国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已经有上万家,年薪数额最高者超过百万。虽然各地做法不同,但是大致有以下三个特点:1、适用对象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2、经营者的收入也企业的利润和职工的总体收入挂钩,收入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3、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缴纳风险抵押金。

  从1998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开始了经营者持股的探索。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行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之后,各地将经营者持股与年薪制的推行合并操作,或者在年薪制之外,试行股权激励制。截止1999年11月,武汉、上海、北京先后制定各自的有关政策,三地共有30家左右的企业率先进入试点。

  (一)武汉的做法

  武汉的做法是法人代表的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功收入、特别年薪奖励四部分组成。其中,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年薪制中风险收入的70%采取期股的支付方式。具体做法是用经营者当年风险收入的70%从二级市场上按该公司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购入本公司的股份,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签定委托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而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享有期权分红及增配股的权利。此处购入的股票在第二年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达企业业绩评定书的一个月内,返还相当于上年度30%风险收入的期股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以此类推。对于返还的股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到期期股变现或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下一年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在50%以下,将被扣发以前年度累积期股的40%.(二)上海的做法

  上海的做法与武汉的有所不同。上海于97年开始试行期股制,已经于2000年下半年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全面试行股权激励。具体的做法: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在任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入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但这些股票只有分红权和配股权,不能上市流通,在任期结束后才能出售变现。对于非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对经营者除支付现金年薪外,还给予“虚拟股”的特别奖励。任期结束后,“虚拟股”可以按照有关办法折换为现金。

  以上海纺织集团公司下属埃通公司来说,对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实行期股期权。期股按1:4的比例分配。如果个人实际持有股份100股,可以分配给其400股。按照该公司的规定,经营者必须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该公司的总经理实际持股数为20万股,在此基础上,又给予她88万元的期股。党委书记的总股本为46万员,其中期股为37.4万元。埃通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是8年,在这8年期间她拥有期股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她必须以每年的分红抵交股款,8年内什么时候抵交完股款,期股才能转化为实股。在8年内如果不能偿还,不但不能获得期股的所有权,连20万元的自有股本金也一并没收。而总经理要拿到足以抵交88万元的红利,就必须保证8年内实现平均年资产收益率至少保持在12%以上,这样经营者也只有努力去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了。

  (三)北京的做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高管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的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如果想持有股份,就得先出资,一般不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有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的。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就可以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如果没有完成规定的业绩指标,公司不仅将取消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及其收益,还将对其投入的现金做相应扣除。

  二、与国外股票期权的差异

  (一)特点和性质不同

  从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股票期权具有选择性的特点,即作为一种权利,授权对象可以选择购买,也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与之对应的股票期权的性质应为形成权,即授权对象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将权利的状态稳定下来。而我国经营者购买的期股自始就确定了,即从一开始就必须购买。只是在没有缴足股款时,不为经营者完全所有,给经营者一段兑现的时间,在该期间届满时缴足股款者即可获得股份的完全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授权对象取得期股所有权的前提是完成公司的既定业绩目标,而且经营者完成不了既定的营业目标,还可能被扣发投入企业当中的资金。因此,我国实行的经营者持股计划更接近于营业担保。

  (二)具体规定不同

  美国实行的股票期权种类比较齐全,具体包括激励性股票期权、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此两种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标准(非法定)股票期权。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目的,授予不同种类的股票期权。我国现存的三种主要模式中,授权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没有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这种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的制度,同时也没有像非标准股票期权这种灵活且便于操作的制度设计。就与类似的激励性股票期权对比来看,重大的差别如下:

  1、有效期的规定不同

  美国股票期权的执行有一个有效期的规定,在该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权利人都可以行权。最常用的执行权利有效期为期权授予后满10年。而我国的经营者持股计划中不存在有效期这一概念。以为经营者一旦与企业签定了期股合同,那么该权利就被稳定下来,不存在行权的问题。如果经营者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目标,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很明显我国没有有效期的规定。有效期实际上是股票期权作为选择权的一个重要保障,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权利人都可以行使权利。而我国的经营者持股计划在性质上不是一种选择权,因此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2、行权价格不同

  美国的行权价格即可以是低于现值,也可以等于现值,还可以高于现值。而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等于现值的这样一种行权价格。

  3、行权方式不同

  美国公司股票行权的方式可以通过现金或支票行权,也可以通过欠款单、透支或通过用公司愿意接受的股票进行交换行权。而我国的三种模式中采用的则是奖金换股式或者红利抵股式的方式来换取期股。

  4、股票期权的来源不同

  国外可通过股票发行时预留期权额度、增发新股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的方式获得,而我国目前的操作方式是通过二级市场上回购(武汉模式)或者通过“虚拟股”(上海模式)的方式来给予经营者期股。从目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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