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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变迁
您正在看的法学理论是:“司法”的变迁。
  在我国,司法是什么?司法权是什么?司法机关又包括哪些机关?它们的含义有没有变化?是什么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这些变化?人们如何来看待和言说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日常生活中还有什么词汇来言说有关“司法”的事物?

  1949年以后颁布的几部宪法中都没有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概念,而是具体使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司法权”一词。法律界、学术界和日常生活中在“司法(机关)”、“人民司法”、“司法工作”这样的概念以外,还经常使用“政法”(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工作等等)、“公检法”、“三机关”,甚至后面这些词的使用频率更高。“政法”、“公检法”当仁不让地成为当代中国司法的关键词,甚至可以成为中国政治的关键词。那么“政法部门”都包括那些部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人们是如何看待和言说三机关的关系的?半个世纪的司法话语中,三机关的关系有没有发生变化?

  司法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所指,甚至在同一篇文章里也有不同的内涵。更重要的是,从1949年到现在,司法(权)一词经历了一次悄无声息的变迁:这种变迁潜伏在表面上同样的司法话语中,需要我们穿越词语的表层和历史的迷雾来细细分辨;它如同一条地下河流,只是在最近刚浮出地面,并寻找着更久远的历史回声。我将从法律文本、法学研究以及日常话语中考察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三机关等概念、含义和用法,并通过“司法”概念的变迁来观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轨迹,或者说,通过社会政治的演变来理解“司法”的变迁。

  一、 司法与政法

  1949年到1970年代末期以前大陆出版的法律辞书极少,我仅见到《辞海(政治法律分册)》收录了“司法权”一词:“司法权: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三权分立’中监督守法和执行审判的国家权力。形式上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以标榜‘司法独立’和‘公平’。”在这个词条下面,只字没有提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权”的含义。也就是说,这个词属于西方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语境下的专用词汇,承认这个概念似乎有默认“三权分立” 之合法性的意向;而和这个概念划清界限,等于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划清界限,等于和三权分立思想毒害的不妥协的决裂。因此,我们有“司法工作”、有“司法机关”、有“司法人员”,但是没有“司法权”,-“司法权”天生就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名分可不是一个小事情。甚至“司法机关”这个词也会让人不舒服,在1980年代还有人建议不再使用这个名称,理由包括三个-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这个提法、定义不一,而且

  “司法机关”这一词容易混淆两种不同的国家制度。‘司法机关’这一提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目前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仍采用‘司法机关’的提法。社会主义国家彻底摈弃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议行合一的制度。

  因为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司法权的概念,运用“司法”概念时也要谨慎:

  简单地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称为司法机关,不但掩盖了二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误解,即我国的国家权力中有一项单独的“司法权”设置,只不过这项权力由两个机关行使而已,这就势必陷入“三权分立”论的窠臼,在理论上导致双重矛盾。

  在1949年2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显示了与旧法律和旧司法决裂的态度,从1952年到1953年为期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司法人员和旧司法作风进行了整顿清理,对旧法观点进行了批判。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均被视为资产阶级右派观点,受到了无情的和持久的批判。这对“司法”的含义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对“司法权”的上述解释就是以此 尘啊

  更加重要的因素是,1949年建政伊始,阶级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司法机关承担了巩固政权、打击敌人、安定秩序的任务。在肃反、三反、五反等历次斗争中,公检法要在党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作战。直到1970年代末,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支配性的位置;不仅仅是司法,几乎一切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都被整合到统一的运动与集中的权力中去, 这对司法话语产生了巨大影响。

  这一时期,“司法/司法机关” 有不同的含义:

  (一)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如“公安是侦查、预审、检举对危害人民利益的罪犯提起公诉的机关,司法是审讯、判决机关。……公安、司法在处理特种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既分工又合作的;凡特种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后,司法机关即进行审判。”又如“本报连续揭露了在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窃据重要职位的六个党内右派分子。……(他们)企图把国家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这样重要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变成资产阶级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工具。”这里的司法机关显然仅仅指法院。这也是“司法”在这个时期最普遍的用法,司法工作是指审判工作、司法人员也仅指法院的审判人员。

  (二)指法院和检察院。 “公安司法机关”一词中的“司法”则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比如“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不是单纯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反奸防谍工作,当然也不是单纯的人民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工作。……(需要)使公安、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与群众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相结合。”虽然有“公安司法机关”的称谓,但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说法和中国特有的三机关“流水作业体制 ”,显示了人们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混同的心态。

  (三)指“公检法三机关”。比如“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的对一切敌人实行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群众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工具。……司法机关都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巩固其统治的工具。”

  虽然司法的含义有些混乱,但是它们都是工具,都被整合在政法机关、政法工作之中,到底谁属于司法、谁不属于司法已经无关紧要。也许正是因为它们共同的隶属地位和工具性质,才使得司法一词的运用显得混乱。因为司法就是权力,而权力是不可分的。克劳塞维茨在1832年的著作《战争论》中说:“战争仅仅是用其他手段继续的政治”,而福柯把克劳塞维茨命题翻转过来:“政治是用其他手段继续的战争”。 而在这里,司法就是政治,我们也可以说,司法是用其他手段继续的战争。列宁说,“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已经逐渐由武力镇压转到管理工作,镇压和强迫的一般表现也会逐渐由就地枪决转到法庭审判。”[11]从新中国两位主要的政法领导人的讲话中,也可以看出司法与战争的接替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12]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说过,国家机器主要是指常备军、警察、法庭、监狱。毛主席也是这样说的。……我们的专政武器,最重要的当然是人民解放军,但军队不是天天打仗,“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政法机关则天天在打仗,一面练兵,一面打仗,一面工作,一面提高。[13]

  战争与司法是同质的。军队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而司法则是“日日养兵,日日用兵”。司法、军队、警察、监狱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都不可能独立出来。这和1990年代的检察权是否属于司法权之争、议行合一存废之争、以及权力分工还是权力分立之争有了巨大区别。只有在司法独立的潜台词下,司法(权)之争才获得意义,才能被理解。

  因此,尽管“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用法,但是各家机关从来没有为这个名号打过架:你说司法机关仅仅指法院,检察院不会着急;你说司法机关就是公检法时,法院也不生气,学者也不跟你较真儿。1990年代中期以后就不一样了,这是后话。“司法机关”经常被“政法机关”或“政法部门”的提法所取代。

  遗憾的是,在我查阅的十几种政治法律工具书中,没有一部收录了使用频率如此高的“政法部门/政法机关”一词。在一本法理学教材中写到:“我国的政法机关,主要有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等。其中。公安、检察、法院又简称公、检、法三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执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政法三机关有着高度的协作和配合关系。”[14]另一本教材则认为,“我们日常生活中还经常听到或见到‘政法机关’ 一词,这个词的通常含义是指公检法司四机关的总称,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15]

  “公检法司四机关”是政法机关比较常见的含义。但是有时 “四机关”也另有所指。1951年7月董必武《同政法部门党员负责同志讲话要点》中的“四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这次会议四机关负责人已同意只做一个共同的报告,这点比去年进步。我们在四机关的工作同志就有责任 Vぴ诳会前把共同的报告搞好。……用四机关共同的力量做好应筹备的事,是最关紧要的。”[16]

  也有政法五机关的提法:“一九五一年底,政法部门首先响应了中央增产节约的号召,政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五个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政法五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由于不适应工作发展情况,干部也要‘回槽’,‘合久必分’,又分开了。”[17]

  在另一次讲话中董必武提到:“拿政法来说,县法院、县检署、县监委、县民政科都是政法机构。”[18]

  不少场合中,“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成为政法机关/政法部门的同义语,即使包括其他机关,公检法也是政法战线的中坚力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两个方面的任务,……政法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还是敌我矛盾,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19]“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是在矛盾的刀刃上的,如果发生偏差,就会出大问题。”

  不管政法机关包括了什么部门,它们都是有机统一的:“政法各部门要在中央领导下工作,像头和胳膊、手指的关系那样,中央是头,政法部门是胳膊、手指,头指挥胳膊、手指。不闹独立性,可以少犯错误,出了错也不会太大。”[20]

  “政法”在司法工作和法律教育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都是伴随政策判断和权力机构设置而出现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术语。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度还有民政局、监察局)等机关统称为“政法机关”,他们合署办公,形同一体。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主管同一级别所有的‘政法机关’。故政法之‘政’,是‘专政’,而不是‘政治’,‘政法’之‘法’是融化在专政工具之内的法律。……(1980 年代以前)政法列入‘机密’或‘绝密’专业,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加严格。[21]

  政治背景、政治素质成为学习法律的重要因素;政治内容、阶级观点和经典教义在法律教学中占据显著位置。社会结构和斗争形势难以产生理性司法的需求,而政法教育培养出来的政法干部又不可能在决策上和司法技术上创造这种需求。

  “政法”一词传神地反映了中国法律的地位和特点,传达了有关中国司法最重要的信息。“政法”的使用频率绝不低于“司法”,在某一时期甚至远远高于“司法”一词。“政法”的组词能力更强:“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战线、政法院校/院系、政法委、政法工作、政法干部”,等等。[22]而“政”,可以联想到“政治”、“政策”、“政权”、 “专政”、“政绩” ,而这些正是中国法制能够被理解的关键词和背景词。政在法之上,法随政之后。按照政法机关领导人和学者的理解,是阶级斗争的状况决定了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我国过渡时期阶级斗争主要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这个斗争,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具体条件下,大多数情况表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在某些范围内,却表现为激烈的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这个情况决定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上层建筑的所有一切政法机关的总的性质和任务。”[23]

  1980 年代以前,“政法部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 经常被用来描述政法部门的性质。“政法部门是刀把子,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手中。”[24]“刀把子”不抓牢,甚至被坏人拿到,后果危险之至:“专政工具如果不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使敌人逍遥法外,而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出现暗无天日的局面。[25]”“人民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把刀运用得好,可以砍向敌人,保护人民;掌握不好,则可能伤害自己。”[26]揭批四人帮时期,出现不少类似“牢牢掌握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的文章,说的也是刀把子在谁手里的问题[27];在1983年严打时期,“刀把子”论又兴盛起来;[28]但就是在同一年,法学界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刀把子的风波”,这又是后话。

  “刀把子”是一个工具,司法机关被工具化了。“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底重要工具之一。”[29]一位高级法院副院长在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四次提到了做党的“驯服工具”:

  通过反右倾、鼓干劲的整风运动,……使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思想,做党的驯服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进一步牢固地树立起来。要不要做党的驯服工具,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与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斗争的一个焦点。司法部门只有把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才能)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使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思想,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做党的驯服工具的思想,在广大司法干部头脑中生根……[30]

  考察这一时期的司法话语,还可以非常明显看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被强调到了极高的程度。罗瑞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提要》中说:“我们应当坚持政法工作上这个最有决定意义的传统,始终听党的话,作党的驯服的工具,不断增强自己的觉悟和党性,要使我们的思想跟得上党委的领导,并且在组织上与实际工作上,绝对服从党委的领导。”[31]在北京市1958年的司法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纷纷表示要做到:“坚决服从党委领导,听党的话,党指挥到那里就到那里,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及时地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切实成为党的得心应手的驯服工具。”[32]而“党对人民司法机关的领导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体现在方针政策上、政治思想上、组织上以及业务上等各个方面对司法机关进行领导。”[33]

  除了强调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还突出强调了政法机关之间,尤其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三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通力协作、一致对敌的精神,统一政策思想和统一行动,真正拧成一股绳。”[34]在三反、五反、大跃进运动中,“司法”工作创造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的新形式,像三家联合办案,就地办案,分片包干,三员协作,等等。除了“三机关”的称谓,还有“三长”、“三员”、“三部门”等称呼。比如:“政法部门拧成一股绳,上下左右一条心,统一指挥作战……上至三长下至三员,都必须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统一对敌,政法工作才能跃进。”“自去年三长会议后,……三个部门按县委的统一布署根据不同任务,统一配备了力量,采取了三员联合协作的办案方法,……组织了四个‘三员协作联合办案组’。”[35]这似乎是三机关的蜜月时期;但它是一个工具化的蜜月。在日后的历次“严打”、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 中,又重温了这种关系。

  “政法部门”的提法,“刀把子”的定位,以及三机关的亲密关系,使“司法机关”到底指什么机关失去了意义。比如:“通过实际斗争的锻炼和整风运动的教育,我国的政法工作本身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特别是在1958年,无论检察、司法和公安部门的工作,都有一个大跃进。”[36]这里“司法”虽然指的是法院,但它仅仅是政法机关的一部分,它做的是“政法工作”,而不是“司法”。政法战线整合了“司法”,不管谁是司法,都不能离心离德,单兵作战;更不允许内斗,搞司法独立,以监督制约为名来搞某一个机关的特殊化。

  但是,像任何统一都面临着分裂的压力一样,万众一心的的平静海面总难以掩盖斗争的波澜。“司法”到底是什么,到底应该是什么,这里面蕴涵着惊心动魄的战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潜因为主张审判独立受到了批判。他的理由是(1)法院特殊论,“法院管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操生杀予夺之大权。”“审判员的产生和免职,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不同”。(2)党对法院的领导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的,审判员服从了法律就等于服从了党的领导。(3)党委不懂法律。(4)党委具体过问审判工作,不符合诉讼程序中的直接和言词原则。[37]这些被当作资产阶级司法独立、以法抗党、脱离政治遭到了无情打击。关于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庄惠辰在1957年的文章中认为:“法院的法庭审理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而法庭审理前,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工作都不外是使法院能够行使审判权的预备阶段或预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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