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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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因此廉政的呼唤就成为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新型社会制度,然而,基于上文的分析论证和我国建国五十余年的历史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腐败并不会自动地消失,因为人性之私、国家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异化可能性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权力存在,在人性之私本质的作用下,就存在着腐败的可能性。这种腐败虽然一时难以根绝,但可以通过国家的各种主动性的制度和措施来得到防范、打击加以限制和防范。我们已经论证了权力的异化和滥用趋势,因此把腐败简单地归结为封建或资产阶级的遗毒就是一种自欺欺人,应该看到,腐败与权力的自身属性有关、与人性有关!也与现行制度的某些不健全有关。当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提高生产力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生活需要,腐败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但是腐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它是任何一种权力的反动,它不但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甚至也是与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原始目的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不能因为搞社会主义就以为可以对腐败问题高枕无忧。事实上,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已经严重地危害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严重危害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衡量各国的腐败程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从国际大背景的角度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在反腐败国际组织中,“国际透明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这个组织从1995年起,每年年底发布一期清廉指数(CPI),俗称“腐败排行榜”,它将各国家和地区按得分多少排列次序。“得分”是10分制:10分表示高度清廉,0分表示极端腐败。中国在历年的清廉指数上的名次与得分情况见下表:
清廉指数(CPI)中国排名得分表:[20]
年份 测评国家(地区)数 中国排名序次 中国得分
1995年 41个 第40名 2.16
1996年 54个 第50名 2.43
1997年 52个 第41名 2.88
1998年 85个 第52名 3.5
1999年 99个 第59名 3.4
该表中显示,我国的清廉状况与较好的国家相比,排名除1997年比1996年有进步外是逐年下降的,但是如果与清廉状况较差的国家相比,也就是说从下往上数的话,排名是逐年上升的。这里面的主要因素是加入了新参加测评的国家,而新加入的参评国家大多数是落后国家,腐败状况相对较严重的较多,所以不能认为我国在国际上的清廉排名与下面的比有上升就盲目乐观。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得分情况来看,趋势还是逐年上升的(除1999年比1998年退步0.1分,可以认为基本持平外),说明我国的反腐败努力还是有作用和有成效的,尽管作用和效果都不够明显,清廉程度上升速度还不够快。
而若按照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中国台湾3.91,巴西2.80,日本和中国为2.67,意大利2.57,韩国2.55,俄罗斯2.36,印度1.74.[22]中国的腐败情况仍然较为严重。
以上国际组织的测评数据主要是针对国际商务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情况,起码也是受到这种情况的重大影响,反映一个国家的腐败全貌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准确。而国内民众对腐败状况的认识和反映,则侧重于反映国内的腐败内容。这些年的各种社会调查均表明,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且均认为我国的腐败已经处于严重的境地。
据1997年11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委托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实施的“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各种问题重要性的判断”表中所显示,“惩治腐败”成为1997年度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中选率高达65%,比位居第二的“控制物价”问题高出30.8个百分点。而在对各不同社会群体的问卷调查中,“惩治腐败”被所有的群体(包括“三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全都列为第一关注,其中尤以“党政机关、社团”群体的中选率为最高,达72.3%.[23]
到了1998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由同一调查系统实施的调查,在“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主要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排在首位的仍是“惩治腐败”,中选率高达65.2%,比位居第二的“解决就业问题”的45.5%高出近20个百分点。显示这一问题仍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而这一年对不同群体以受教育程度和政治面貌两个标准来划分获取的样本,包括初中以下、高中及中专中技、大专以上、非中共党员、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群体,又不约而同地将“惩治腐败”列为首要问题,其中,尤以中共党员的呼声最高,选此项的达69.8%.[24]
1999年11月,“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中共中央党校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党员展开问卷调查,在“领导干部对1999年存在的严重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17%的党员将“腐败”问题列选,排序仅次于“国有企业”(18.9%),以微弱差距列第二,而“社会治安”列第三(11.9%)。但是在同一调查中,按问题的严重程度排序的,则“腐败”以24.3%列第一位,而“国有企业”以23.3%列第二位。[25]而同年12月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50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则显示42%的专家将“腐败成风”列为“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大大高于列第二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展甚微”(20%)。[26]
(二)高薪养廉的提出
1、薪俸制度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历来有高薪养廉的主张。高薪与养廉究竟有什么关系?高薪养廉的实施如何制度化?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怎样看待高薪养廉?这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内容。
薪俸制度(古代还有“禄”)是国家支付给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物质报酬。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即包含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工人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工资便是这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的体现。工资的多少又是按劳动时间的长短或产品数量的多少来计算的,而且劳动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较高的工人可以获利较高的工资。而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值与其它一切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以维持工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为条件,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物质文化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决定其价值的,不仅有一个纯生理的因素,还有一个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这种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有很大的伸缩性,所以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工资水平也是有所差别的。[28]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制定。[29]之所以说理论上如此,是因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允许而且事实上有多种经济形式存在,也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而对这种初级阶段的工资分配形式,已经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原著予以阐述了,经典理论与现实出现了脱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各现代经济学家也提出了形形色色的工资理论。在前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最流行的是“铁的工资规律”和“工资基金”理论。所谓“铁的工资规律”就是:平均工资始终停留在一国人民维持生存和繁殖后代所必要的生活水平上。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工资高于维持工人所需的最低生活资料,就会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所谓“工资基金”理论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本额是一个固定的量,其中用来支付工资的部分就是“工资基金”,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资基金与人口之间的比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中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尖锐的批判,并证明了可变资本不是一个固定的量。这两种理论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已经销声匿迹了。
这些西方的工资理论都从某一个角度解释了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些因素,但是却都不是工资的本质,只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服务的。其合理的一面可以吸收来解释工资制度的某些现象,但是不能被这些因素蒙蔽了工资的本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分配原则要求我们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来作为公职人员的薪俸制度的总的原则,并应当考虑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的公务人员薪俸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点,公务人员的薪俸既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也不能体现其它因素,导致了现实中分配的种种不合理,这种状况已经相当严重,亟需改革。从另一个角度看,薪俸是国家吸引人才优化国家的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在确保国家公权力得以廉洁实施的目标下,薪俸制度也应当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这正是本文要论证的。
2、高薪养廉的提出针对腐败的严重状况,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以在某些国家取得成功的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在这些人中包括国内政治界、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实务部门及普通群众等各行各业人士,也包括一些国外的反贪专家。但是在我国也有人怀疑这样一项制度对反贪的效果,使之成为争论最激烈的反贪制度之一。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从已破获的案例中,极少因为生活困难而腐败的;人的贪欲是无穷的,不可能靠高薪而满足;公务人员应当先天下之忧而忧,要让群众先富起来而不能自己先富起来;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官员的薪水低、待遇差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中国国情,具体说来中国不具备“官念”淡化的社会传统、不具备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精炼高效的政府机构;高薪标准难定等。这些理由不能说不多,担心的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是有些是对高薪养廉制度的误解,也有些却不是高薪养廉制度本身的问题。
国有单位年人均工资对照表:(工资单位:元)[34]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0年 1986年 1978年
国家机关 7776 6985 6344 2115 1361 661
科研、技术 10146 8974 7984 2411 1494 670
教育、文艺 7537 6810 6161 2134 1344 566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8704 7794 6967 2263 1376 605
社会服务 8136 7425 6695 2307 1417 607
房地产 9441 8570 7897 2247 1364 630
金融保险 10898 10012 8679 2200 1427 650
从该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行使国家权力的狭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与作为对比的其它国有单位的年人均工资相比,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经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对比的6个国有非机关单位中,有5个行业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只有教育、文艺和广播影视这1个行业的工资略低于国家机关。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的工资,国家机关的工资是仅略低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而高于其它5个行业,有些行业的差距还较为明显。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经济地位是逐年下降的,到90年代初期已经落在了其他国有单位人员之后。而且,这仅仅是国家统计的公开工资收入数据,并不包括种种福利,应当明确,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国家机关的福利待遇并不优于其他国有单位,比起金融、房地产等经济行业尤其有较大差距。而且国家机关之间的差距也相当大,这种分配不公更容易导致福利待遇较差的公职人员心态失衡。
衡量各国的腐败程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从国际大背景的角度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在反腐败国际组织中,“国际透明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这个组织从1995年起,每年年底发布一期清廉指数(CPI),俗称“腐败排行榜”,它将各国家和地区按得分多少排列次序。“得分”是10分制:10分表示高度清廉,0分表示极端腐败。中国在历年的清廉指数上的名次与得分情况见下表:
清廉指数(CPI)中国排名得分表:[20]
年份 测评国家(地区)数 中国排名序次 中国得分
1995年 41个 第40名 2.16
1996年 54个 第50名 2.43
1997年 52个 第41名 2.88
1998年 85个 第52名 3.5
1999年 99个 第59名 3.4
该表中显示,我国的清廉状况与较好的国家相比,排名除1997年比1996年有进步外是逐年下降的,但是如果与清廉状况较差的国家相比,也就是说从下往上数的话,排名是逐年上升的。这里面的主要因素是加入了新参加测评的国家,而新加入的参评国家大多数是落后国家,腐败状况相对较严重的较多,所以不能认为我国在国际上的清廉排名与下面的比有上升就盲目乐观。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得分情况来看,趋势还是逐年上升的(除1999年比1998年退步0.1分,可以认为基本持平外),说明我国的反腐败努力还是有作用和有成效的,尽管作用和效果都不够明显,清廉程度上升速度还不够快。
国际透明组织还在1999年专门设计了行贿指数(BPI)来对19个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在海外的行贿情况,根据进口商的感受作出评判,并委托盖洛普国际机构(GIA)在14个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评出分数。行贿指数也是10分制,10表示完全没有行贿,0表示行贿极其普遍和严重。结果瑞典得分为8.3分,为最佳,前三名是瑞典、澳大利亚(8.1分)、加拿大(8.1分)。而中国(包括香港)在1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最后,得分为3.1分,最后三名是台湾(3.5分)、韩国(3.4分)、中国(包括香港)。[21]
而若按照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中国台湾3.91,巴西2.80,日本和中国为2.67,意大利2.57,韩国2.55,俄罗斯2.36,印度1.74.[22]中国的腐败情况仍然较为严重。
以上国际组织的测评数据主要是针对国际商务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情况,起码也是受到这种情况的重大影响,反映一个国家的腐败全貌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准确。而国内民众对腐败状况的认识和反映,则侧重于反映国内的腐败内容。这些年的各种社会调查均表明,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且均认为我国的腐败已经处于严重的境地。
据1997年11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委托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实施的“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各种问题重要性的判断”表中所显示,“惩治腐败”成为1997年度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中选率高达65%,比位居第二的“控制物价”问题高出30.8个百分点。而在对各不同社会群体的问卷调查中,“惩治腐败”被所有的群体(包括“三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全都列为第一关注,其中尤以“党政机关、社团”群体的中选率为最高,达72.3%.[23]
到了1998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由同一调查系统实施的调查,在“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主要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排在首位的仍是“惩治腐败”,中选率高达65.2%,比位居第二的“解决就业问题”的45.5%高出近20个百分点。显示这一问题仍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而这一年对不同群体以受教育程度和政治面貌两个标准来划分获取的样本,包括初中以下、高中及中专中技、大专以上、非中共党员、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群体,又不约而同地将“惩治腐败”列为首要问题,其中,尤以中共党员的呼声最高,选此项的达69.8%.[24]
1999年11月,“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中共中央党校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党员展开问卷调查,在“领导干部对1999年存在的严重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17%的党员将“腐败”问题列选,排序仅次于“国有企业”(18.9%),以微弱差距列第二,而“社会治安”列第三(11.9%)。但是在同一调查中,按问题的严重程度排序的,则“腐败”以24.3%列第一位,而“国有企业”以23.3%列第二位。[25]而同年12月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50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则显示42%的专家将“腐败成风”列为“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大大高于列第二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展甚微”(20%)。[26]
这些国际和国内的数据说明尽管我国大力反腐倡廉,但是腐败行为却依然有蔓延趋势,而不计腐败所造成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光计算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据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在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27]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而如何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遏制腐败的蔓延,则成为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的紧迫课题。
(二)高薪养廉的提出
1、薪俸制度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历来有高薪养廉的主张。高薪与养廉究竟有什么关系?高薪养廉的实施如何制度化?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怎样看待高薪养廉?这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内容。
薪俸制度(古代还有“禄”)是国家支付给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物质报酬。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即包含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工人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工资便是这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的体现。工资的多少又是按劳动时间的长短或产品数量的多少来计算的,而且劳动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较高的工人可以获利较高的工资。而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值与其它一切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以维持工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为条件,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物质文化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决定其价值的,不仅有一个纯生理的因素,还有一个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这种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有很大的伸缩性,所以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工资水平也是有所差别的。[28]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制定。[29]之所以说理论上如此,是因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允许而且事实上有多种经济形式存在,也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而对这种初级阶段的工资分配形式,已经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原著予以阐述了,经典理论与现实出现了脱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各现代经济学家也提出了形形色色的工资理论。在前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最流行的是“铁的工资规律”和“工资基金”理论。所谓“铁的工资规律”就是:平均工资始终停留在一国人民维持生存和繁殖后代所必要的生活水平上。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工资高于维持工人所需的最低生活资料,就会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所谓“工资基金”理论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本额是一个固定的量,其中用来支付工资的部分就是“工资基金”,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资基金与人口之间的比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中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尖锐的批判,并证明了可变资本不是一个固定的量。这两种理论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已经销声匿迹了。
新的工资理论主要有“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可调节工资理论”、“集体合同工资理论”、“社会工资理论”、“补偿工资理论”、“工资和价格螺旋式膨胀上升理论”。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认为:当投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每次追加的工人,会比上次增加的工人创造更低的生产率,工资水平决定于最后追加的、劳动生产率最低的工人的成果,即“边际的劳动生产率”决定工资的多寡。可调节工资理论是凯恩斯提出的,他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温和的和“可调节的”通货膨胀,提高物价来降低实际工资,以此来促进就业。集体合同工资理论则是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中提出的,其出发点是同一工种、同一熟练程度的工人,其工资率存在着最高限和最低限,这之间的工资率取决于雇主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对就业的需求,是双方力量谈判的结果。社会工资理论认为工资不是生产范畴,它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和各阶级力量对比来决定的,它夸大了工会的作用,也把国家视为超阶级的。补偿工资理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工资只是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已经不能刺激劳动的重要性了,所以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提高工资,而在于满足工人的情绪方面和社会方面的需求,这就是对工资的“补偿”。工资和价格螺旋式膨胀上升理论认为,工资上涨会增加生产成本,必然引起商品价格上涨,而价格上涨又迫使工人要求提高工资,而这又会引起企业主和国家对劳动者“压力”的“保护性”的反应-使商品价格上涨,工资和价格如此螺旋式膨胀上升,循环不已。[30]
这些西方的工资理论都从某一个角度解释了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些因素,但是却都不是工资的本质,只是为资产阶级的剥削制度服务的。其合理的一面可以吸收来解释工资制度的某些现象,但是不能被这些因素蒙蔽了工资的本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分配原则要求我们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来作为公职人员的薪俸制度的总的原则,并应当考虑各种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的公务人员薪俸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点,公务人员的薪俸既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也不能体现其它因素,导致了现实中分配的种种不合理,这种状况已经相当严重,亟需改革。从另一个角度看,薪俸是国家吸引人才优化国家的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在确保国家公权力得以廉洁实施的目标下,薪俸制度也应当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这正是本文要论证的。
2、高薪养廉的提出针对腐败的严重状况,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以在某些国家取得成功的高薪养廉制度来抑制腐败,在这些人中包括国内政治界、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实务部门及普通群众等各行各业人士,也包括一些国外的反贪专家。但是在我国也有人怀疑这样一项制度对反贪的效果,使之成为争论最激烈的反贪制度之一。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从已破获的案例中,极少因为生活困难而腐败的;人的贪欲是无穷的,不可能靠高薪而满足;公务人员应当先天下之忧而忧,要让群众先富起来而不能自己先富起来;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官员的薪水低、待遇差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中国国情,具体说来中国不具备“官念”淡化的社会传统、不具备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精炼高效的政府机构;高薪标准难定等。这些理由不能说不多,担心的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是有些是对高薪养廉制度的误解,也有些却不是高薪养廉制度本身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源于需要的腐败,一类是源于贪婪的腐败。当然现实中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实证的角度看,并非没有人因生活困难而腐败,尤其是在一个公职人员因种种原因(例如配偶下岗、疾病,子女幼小,父母年迈)可能需要独力承担起一个家庭的开支时,难免使有些公职人员因入不敷出而陷入贫困的境地。当然,并不是每个入不敷出的公职人员都会走上腐败的道路,但是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也并非没有。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31]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物质文化的生产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表现在分配上,便表现为低薪、低收入;也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贫富差异甚至不公平分配,这种差异尤其容易导致公职人员的心态失衡,当存在犯罪的机会时,就较容易以此为诱因而导致犯罪,这是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贫富不均将导致犯罪的产生,这是犯罪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近代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相对剥夺论’也得到普遍的赞同。……贫富差别的拉大、分配不均程度的扩大,是我国现阶段犯罪增长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原因。”[32]而我们评判具体的一个公职人员是不是处于生活较为困难的境况,光以其薪俸与人均收入比较并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作为具体的个体来说,必须要考虑到他的家庭负担等支出因素。1998年,全国国家机关职员平均工资7760元,政党机关平均工资7825元,事业单位人均工资7620元,企业人均工资7479元,但是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人均7668元,城镇集体企业人均5331元,其它企业8972元。[33]这表明国家机关工资略高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略低于政党机关,而明显高于城镇集体企业,明显低于私营、外资、个体等企业。而且即使在国有单位中,国家机关的工资也并不高,为更清楚地说明问题,在国有单位各有代表性的行业间的工资收入情况见下表:
国有单位年人均工资对照表:(工资单位:元)[34]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0年 1986年 1978年
国家机关 7776 6985 6344 2115 1361 661
科研、技术 10146 8974 7984 2411 1494 670
教育、文艺 7537 6810 6161 2134 1344 566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8704 7794 6967 2263 1376 605
社会服务 8136 7425 6695 2307 1417 607
房地产 9441 8570 7897 2247 1364 630
金融保险 10898 10012 8679 2200 1427 650
从该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行使国家权力的狭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与作为对比的其它国有单位的年人均工资相比,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经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对比的6个国有非机关单位中,有5个行业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只有教育、文艺和广播影视这1个行业的工资略低于国家机关。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的工资,国家机关的工资是仅略低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而高于其它5个行业,有些行业的差距还较为明显。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经济地位是逐年下降的,到90年代初期已经落在了其他国有单位人员之后。而且,这仅仅是国家统计的公开工资收入数据,并不包括种种福利,应当明确,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国家机关的福利待遇并不优于其他国有单位,比起金融、房地产等经济行业尤其有较大差距。而且国家机关之间的差距也相当大,这种分配不公更容易导致福利待遇较差的公职人员心态失衡。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张表格中只是选取了有代表性的6个对比行业,选择的标准是生活和工作区域基本上是在城市或城镇,因此没有选农业、采掘业、能源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和其他行业,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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