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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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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19]四是党 Vに痉ú棵乓婪ǘ懒办案。邓小平认为各级党委领导的第一条就是 Vし律生效、有效,特别强调“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都不能逍遥法外”。[20]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也就是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行事,丝毫不是脱离党的领导。相反,各级党的组织都应把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邓小平还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1]这些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邓小平关于党 Vど缁嶂饕宸ㄖ朴行实施的思想,为我们在新时期里处理好党和政府,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四)关于经济法制思想

  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是其法制建设思想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22]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经济活动要法制化。企业与政府之间长期是政企不分,政府干预太多,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而企业内部职工责、权、利不分,实行平均主义,职工积极性不高;再者企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价格的制定等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受着各方面计划指标的限制,最终导致了国有企业高成本、低效益的运行。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提出企业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自主经营活动法制化的思想,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后来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理论,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法制化的构想。

  第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生活领域出现大量贪污、腐败现象。惩贪治腐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我们经济生活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对于经济犯罪,邓小平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决不手软,一方面“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85年我国对经济犯罪实行了严打,营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第三,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创造安定团结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 Vぃ“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23]

  (五)关于立法

  邓小平认为,在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他在提出中国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把有法可依,即立法放在首要的位置。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前提,有法才有序,无法则国乱。关于立法,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曾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 [24]

  邓小平关于立法的思想主 硐至艘韵录阜矫婢神:第一,立法步伐要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都需要法律的维护,没有快步伐的立法,是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的。第二,立法质量 VぁK淙涣⒎ㄋ俣纫加快,但是重要的还是 Vち⒎ㄖ柿俊K孀派缁岬姆⒄购徒步,法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甚至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因此必须 Vち⒎ǖ闹柿俊7律条文要清晰、明了,不能模糊不清、晦涩难懂。虽然一部法律不可能永久地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都要经过适当的修改或重新制定,但这并不是说立法是可以草率行事的。仍然要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保证新制定的法律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第三,立法方法要灵活,地方立法要敢于先行一步,先行实验。立法虽然是一件极具严肃性的工作,但也不应当墨守成规,要结合新形式、新政策,灵活调整。从立法技术上看,在我们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要制定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是较为困难的,而对地方来讲,法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立法就相对容易得多。因此,某些法律在全国还不能统一制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要大胆地先行一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针对地方特殊情况,解决地方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第四,立法方式要民主、公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必然要反映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公开,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法律制定出来也更便于人们去遵守和维护。

  (六)关于法的平等性原则

  邓小平多次强调要贯彻法的平等性原则。这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权存在,既不允许有逍遥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更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实行法治的最起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已经得到了确认,但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干扰,从1957年起,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就不断地受到无理的批判。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才又重新得到确认。邓小平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成是党和国家在法律领域所要坚决实行的重要原则之一。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一文中强调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对立面是不平等,是特权。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原因,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始终没能消除,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影响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邓小平对这个问题深有了解并高度重视, 他强调任何人犯了法,都要依法追究。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务会上的讲话》中,他有针对性地强调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治了,效果也大。” [25]1989年5月31日他在《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的谈话中,再次强调指出:“反腐败、贪污、受贿,抓一、二十件,……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处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处罚。” [26]这些论述都充分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精神。

  (七)关于在全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评价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发达程度,法制建设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一个国家只大刀阔斧地进行法制建设,全体人民却法制观念淡漠,决不能说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是成功的,是完善的,更不能说这个国家达到了较高的文明程度。因此,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对一个国家至关重要。邓小平在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强调了有法必依,这是对全体公民加强守法的基本要求,坚持守法是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环节,守法意识的提高,也就表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邓小平1980年1月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就曾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 [27]同年12月,他又强调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法律。” [28]这就提出了在我国加强全体人民法制观念的要求和加强普法教育的任务,要使各行业的人都能够服从其所应遵守的法律,仅仅是守法还不够,还要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维护法律。只有人人守法,人人护法,勇于同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才能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人民服务。此外,人人守法,人人护法还可以促进司法机关认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人民利益。

  邓小平在强调加强全体人民法制观念的同时,还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著名论断,并着重指出,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29]这是极富前瞻性的论述,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他们的法制教育,是使其顺利成长、成材的重 U稀G嗌倌攴律意识的培养,对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有及其重要的战略作用。只有从青少年开始加强法制教育,才是国家的根本。邓小平的这种思想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是我国法治工作的重点。

  四、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历史作用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发展,充分展示了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巨大历史作用。

  第一,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邓小平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79年开始恢复工作后,明显地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一共制定了32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自1988年至1998年的10年间,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约6600件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颁布了约10000件规章,国务院颁布了约4600件规章。我国的各部门法已基本齐全。为了更有效地立法,避免法律之间“打架”的现象,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立法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必然对我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立法工作的完善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司法制度日臻完善。邓小平多次强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早在1978年12月,他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时就指出: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30]1980年12月,他又强调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二十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部门,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能,坚决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和司法监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坚决清除司法队伍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公民的法律意识空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中可见一斑:人们的观念从“官告民”发展到“民亦可告官”,每年的行政案件都在大幅度上升。1999年《行政复议法》刚颁布不久,就发生了全国首例对部委“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复议案件。现在,全国“法律援助”体系正逐步形成,律师队伍也在逐渐发展壮大,目前,全国律师工作人员已经达到10万余人,律师事务所8300多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第四,为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邓小平的著作中没有使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画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近10年的奋斗历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着邓小平理论,其中,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重大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没有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就没有现在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 曛荆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 Vぁ

  结 论

  作为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他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领导,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国家民主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大幅度地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我们要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

  二十几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是科学的,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这样一种理论来指导。过去我们一直在遵循这样的指导,今后我们还要努力坚持,不断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这一思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深入发展。

  注 释:

  《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1055-1056页,第1100-1101页。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第253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第82页,第133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页,第325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页。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第359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9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2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第189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1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页。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页。

  [2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页。

  [2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2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2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页。

  [2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0页。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主要参考书目:

  1. 《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2.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版

  3. 《依法治国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4. 《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5. 《法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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