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您正在看的法学理论是: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五霸再威风还是诸侯的道理一样。人们不能将根本法与“首要的”或“主导的”部门法混为一谈,这就象不能将母亲与长子混为一谈、不能将王霸混为一谈的道理一样。
当然,法学理论中母子不分、王霸不分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逻辑问题,那也无伤大雅。问题是,这种理论上的逻辑不通已经导致了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典在体系上的不伦不类,使得各国宪法法典部门法不象部门法,根本法不象部门法。你说它们是根本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有许多本应属于部门法规定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尤其是有许多属于政治礼法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如总统的任期,议会的会议程序,总理或部长的任免程序,等等。你说它们是部门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包括了许多原则性规定。显然,世界各国的宪法法典是在不科学的宪法理论指导下产生的作为母法的根本法和作为长子法的政治礼法的混合体,是母子同体的怪胎。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的第二大奇观。
三、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有一个产生于中国古代、广泛流行于近代西方的故事,叫王子与灰姑娘。在这个故事中,一位潇洒英俊的王子让饱经继母虐待的灰姑娘变成了诰命夫人,从而拯救了灰姑娘的的灵魂和生命。这个动人的故事几乎使全世界所有的劳苦大众改变了对全世界所有的王子们的看法,使王子们变得不再可恶。这个故事还几乎让全世界所有的姑娘都把白马王子当做自己的梦想、理想、偶象和救星。
在法学的研究对象中,也有一位王子。但是,他不但救不了灰姑娘,而且连他自己也变成了灰姑娘。这位已经变成灰姑娘的王子就是全世界法学家们笔下的“罚”。
在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早在三千年前的周朝初期,就专门颁布了关于罚的法律文件《吕刑》。《吕刑》名曰刑,实为罚,其内容都是关于罚的运用。即如何用五种罚款代替四种肉刑(墨、劓、非、宫)
和死刑。它规定:“五词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大概意思是:供词、证词等等与讼词内容一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就按照五刑的规定治罪。如果供词、证词等等与起诉词不相符合,就按照五罚的规定处以罚金。可见,早在三千年前,人们对刑和罚的不同性质和不同作用就有了明确的认识。
罚和刑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中国清朝的段玉裁先生在《说文解字》中注曰:“罚为犯法之小者,刑为犯法之重者,五罚轻于五刑。……古五罚不用刀也”。这就是说,罚和刑虽然都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但是二者又具有原则性区别。其一,罚的对象较轻,而刑的对象严重。其二,刑制裁的是身体本身,要求用行为人的身体自由、身体健康以至生命来承担责任,即所谓“用刀”;而罚制裁的则是身体之外的东西,要求用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财产权、劳动权、名誉权、参政权等等)来承担责任,即所谓“不用刀”。
第一,“犯法之小者”比“犯法之重者”多得多。所以罚的内容比刑的内容要丰富多采,罚的运用频率也比刑的运用频率高得多。
第二,就维护法制的大程序来说,罚在一线,刑在二线。罚运用得好可以大大地避免刑的运用。刑可以“去刑”,罚也可以“去刑”,但刑却不能“去罚”。所以历史上有主张“以刑去刑”的,却没有人主张“以刑去罚”。
第三,从人道的角度看,罚较文明,刑较野蛮。所以在各个国家的法律的发展的历史上,刑总是在不断地弱化,罚总是在不断地强化。
第四,从统治艺术上看,罚更有利于统治者笼络人心。所以精明的统治者总是少“用刀”,不“滥杀”,总是尽量用罚来体现自己的权威。对本该杀头的大官只罚为庶民,肯定能博得当事人由衷的感恩戴德,山呼万岁。
第五,社会对刑的承受能力比对罚的承受能力要小得多。一人受大刑,不说牵连千家万户,但至少可以说要牵动十家百户。所以,一个人一旦面对要“用刀”的制裁问题,他的亲戚朋友们,不是纷纷说情就是纷纷躲避。而对于罚,人们的心理要坦荡得多。所以,人们在潜意识里大多希望刑 确6唷
由此可见,罚在法律体系中至少具有和刑同等重要的地位,也是法律体系中的白马王子。
然而,罚这位白马王子从法律王国到了法学王国之后,在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们的笔下,却从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在世界各国的著名图书馆里,刑学著作似汗牛充栋,罚学著作如山中灵芝;在世界各国有影响的法学报刊中,刑学论文是连篇累牍,罚学论文则寥若晨星;在世界各国的法学院系中,刑学专业研究生多如牛毛,罚学专业研究生则一个没有。
在中国和日本,法学家们干脆将刑和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并在一起,名为刑罚而写到刑法典中去;在英国、美国等讲英语的国家,法学家们更是将 PUNISH 和 PENALIZE 这两个不同的单词混淆使用;在法国语言中,好不容易冒出了一个具有罚字的含义的 AMENDE 的单词,不料却只有名词性而无动词性。
全世界的法学家为什么对罚如此地没有研究兴趣呢?那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刑是白马王子,罚不过是一个灰姑娘罢了。
正因为罚从王子变成了灰姑娘,才造成了世界法学中有刑学而无罚学的历史和现状。
由于法学家们长期以来重刑轻罚、刑罚不分,最终也就导致了在立法形式上的有刑无罚、重刑轻罚、刑罚不分。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文件中有两个具体表现:其一,各国普遍有刑法典而没有罚法典;其二,许多国家将“剥夺公权”、“罚金”等不用刀的罚规定在刑法法典中,与死刑、监禁等等一起当做刑种使用。
在立法形式上的有刑无罚、重刑轻罚、刑罚不分,最终又导致了一些国家在实践中的对罚的滥用和乱用。比如在时下的中国,执法机关滥罚款,无执法权的组织也乱罚款,这早已不是新鲜事了。同样在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大量的对刑的滥用和乱用的现象而会出现大量的对罚的滥用和乱用的现象呢?原因很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明显不过的,这就是:因为中国只有刑法法典而没有罚法法典。
四、狸猫换太子
《三侠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皇妃生了一个儿子,没有生过儿子的皇后怕失去皇后的地位,于是就用一只狸猫去掉换刚刚出生的胎儿。满心希望皇妃为自己生一个接班人的皇帝,看到皇妃不仅没有生出一个太子反而生了一只狸猫时,不禁火冒三丈,一气之下便将心爱的皇妃打入了冷宫。这就是在民间广泛流传的狸猫换太子的故事。
在世界法学领域里,也有许多狸猫换太子的故事。所不同的是,皇后用狸猫换太子是出于嫉妒,法学家们用狸猫换太子则是出于马虎了事。
在世界各国法学之间,有一个相互翻译的问题。按理说,各国之间在法律用语上准确地相互翻译应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我们的地球本来就不算太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它已经越来越小了。最近几百年,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的交往已有足够的频繁,法学领域里的访问学者和留学生的交换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已经为各国法学家们在准确地相互翻译法律用语和法学用语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条件。遗憾的是,法学家们却经常将“狸猫”翻译为“太子”,或者将“太子”翻译成“狸猫”。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让我们看几个常见的吧。
VOLUNTARY LABOUR 这个术语的本语含义是最明白不过的。它是一种自愿的、 志愿的、无偿的劳动。可是,这种自愿的、志愿的、不 ǔ甑睦投到了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义务劳动”。
在中国的兵役制度中,士兵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义务兵,一类是志愿兵。所谓义务兵,就是按照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而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当兵是履行法定义务,因为他们符合当兵的条件所以就必须当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志愿兵,则是指已经履行完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以后又自愿、志愿地留部队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继续当兵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当兵,国家则不能强制他们继续当兵。可见中文里的“义务”和“志愿”这两个词汇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既然如此,中国的法学家们又有什么理由将 VOLUNTARY LABOUR 翻译成“义务劳动”并写到宪法中去呢?根据法定义务当兵叫义务兵,根据法定义务从事的劳动叫义务劳动,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和服兵役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在法定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都必须参加一定的保质保量的劳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扣奖金、扣工资,重则警告、记过甚至劳动教养。这种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强制的劳动就是义务劳动。然而,在宪法同一条第三款中又规定,“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显然,提倡的劳动就不是法定的义务,可干可不干,干了,国家欢迎,不干,国家也不予以制裁。既然如此,又为什么将这种提倡的劳动叫做“义务劳动”呢?其实,立法者所要提倡的仅仅是“自愿的、志愿的、无偿的劳动”,是 VOLUNTARY LABOU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之所以出现两个含义完全相反的“义务劳动”,是因为中国的法学家们在翻译 VOLUNTARY LABOUR 时犯了狸猫换太子的错误。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政府里有一个重要成员叫国务书记,即:THE SECRETARY OF STATE .然而,这个作为国务书记的 THE SECRETARY OF STATE 到了和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国务卿”。“国务卿”是什么意思呢?根据中文解释,“国务卿”就是“国务奴才”,就是“国务走狗”,就是“国务大臣”,就是“国务奴隶”,就是“国务太监”,就是“国务小老婆”,就是“国务妓女”。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老爷们,哪一个不是将自己的忠实走狗、奴才叫做“爱卿”呢?大臣是“爱卿”,太监也是“爱卿”,大老婆是“爱卿”,小老婆也是“爱卿”,大宋徽宗皇帝赵佶先生逛妓院逛到了李师师那里,不是也一口一个“爱卿”吗?美国是民主国家,哪里来的“国务大臣”、“国务太监”和“国务小老婆”呢?大清帝国的法学家们将 THE SECRETARY OF STATE 翻译为“国务卿”完全是以专制之心度民主之腹,以皇帝之心度总统之腹,以臣民之心度公民之腹,是标准的狸猫换太子。
可惜的是,美国有好多自称是中国通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他们对中国人将他们的国务书记称作“国务卿”好象一点儿也不反感。
狸猫换太子的问题好象在其他专业里面也有表现。比如,英国人和美国人与人打招呼时,喜欢说一句“HOW DO YOU DO?”,这“HOW DO YOU DO?”是什么意思呢?在所有的英汉词典中和所有的供中国人学习的英语教科书中,这“HOW DO YOU DO?”都被翻译为“你好!”。
难道这英文中的“HOW DO YOU DO?”真的等于中文中的“你好!”吗?非也!这“HOW DO YOU DO?”的本语含义就是“干得怎么样?”,而不是什么“你好!”。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喜欢问“吃过啦?”、“吃的什么啊?”。这翻译成英文能叫做“YOU GOOD!”或“HOW DO YOU DO?”吗?不,绝对不能。 而只能翻译为“HOW DO YOU EAT?”。否则,就无法表明中西文化的差异了。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还喜欢问:“谈对象了没有?”,“结婚了没有?”,“生孩子了没有?”,“父母身体好吗?”,等等。这些难道能翻译成“YOU GOOD”或者“HOW DO YOU DO?”吗?不,绝对不能,这些只能翻译成“HOW DO YOU LOVE?”。否则,也同样无法表明中西文化的差异。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还经常问:“哎,混得怎么样啊?”。对于这个,英国人和美国人难道也能学习中国人的翻译“规则”而翻译为“YOU GOOD ”或者“HOW DO YOU DO?”吗?如果那样的话,中国人的劣根性就全部被掩盖了。“哎,混得怎么样啊?”之类的“问候”只能翻译成“HOW DO YOU MUDDLE?”。
德国思想家康德写过一本叫做《RECHT 的形而上学原理》的书,该书的英译本、中译本对其中 RECHT 一词的翻译,也有狸猫换太子之嫌。
德语中的 RECHT 一词的含义是“正义、权利、规范、法则”等等,与拉丁文中的 JUS 的含义是一致的。
在中文中,与 RECHT 在含义上相对应的词汇就是“礼”。
所谓“礼者,谓有理也”(《管子。心术。上》),所谓“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荀子。乐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自然法则,是正义。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所谓“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法律规范。
所谓“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更法》),所谓“礼不下庶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权利。
商务印书馆于1991年出版的上述康德著作的中译本,对 RECHT 一词不是翻译为“礼”,而是一会儿翻译为“法”,一会而翻译为“权利”,一会而翻译为“正义。并且加了许多注释,一会儿说:这里的”法“有”权利“的意思;一会儿又说:这里的”权利“有”正义“的意思;一会儿又说:这里的”正义“有”法律“的意思。有现成的词汇不用,而是狸猫换太子,让作为读者的鄙人感到非常难过。
英文中没有和 RECHT 相对应的词汇,英译者就应当使用拉丁文中的 JUS 一词来翻译 RECHT,否则,也是狸猫换太子。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中的第四大奇观。
五、皇帝的新衣
在安徒生的童话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爱虚荣的皇帝在两个骗子的指导下,穿上了子虚乌有的所谓新衣,带着文武百官满街游行,向首都各界人士炫耀自己的美丽。所有的人都觉得皇帝没有穿衣服,但谁也不敢说。因为,人们都相信,皇帝所穿的新衣服是高贵得无与伦比的,只有聪明并且勤奋负责的人才能看出皇帝的新衣的美丽,愚蠢的人和不负责任的人根本上就看不到皇帝的新衣,更不用说能看出其华丽和高贵了。后来,一个小孩,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一个不怕别人说他是笨蛋的小孩,一个不怕别人说他是不负责任的人的小孩,终于抑制不住一时的感情冲动,大叫一声:“皇帝没有穿衣服,皇帝是光屁股的!”。至此,一幕千古闹剧才宣告结束。
在世界法学领域里,也有一件皇帝的新衣,这就是“民法”;也有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这就是我刘大生。所不同的是,穿新衣和看新衣的法学家们却不愿意马上清醒过来。
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民法”,但在中国、日本、俄国和1896年以后的德国,却冒出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民法”的概念来。(注:1896年以前的德国只有“ZIVIL 法”而没有所谓的“民法”。)
当然,法学理论中母子不分、王霸不分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逻辑问题,那也无伤大雅。问题是,这种理论上的逻辑不通已经导致了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典在体系上的不伦不类,使得各国宪法法典部门法不象部门法,根本法不象部门法。你说它们是根本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有许多本应属于部门法规定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尤其是有许多属于政治礼法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如总统的任期,议会的会议程序,总理或部长的任免程序,等等。你说它们是部门法吧,它们的内容中又包括了许多原则性规定。显然,世界各国的宪法法典是在不科学的宪法理论指导下产生的作为母法的根本法和作为长子法的政治礼法的混合体,是母子同体的怪胎。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的第二大奇观。
三、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有一个产生于中国古代、广泛流行于近代西方的故事,叫王子与灰姑娘。在这个故事中,一位潇洒英俊的王子让饱经继母虐待的灰姑娘变成了诰命夫人,从而拯救了灰姑娘的的灵魂和生命。这个动人的故事几乎使全世界所有的劳苦大众改变了对全世界所有的王子们的看法,使王子们变得不再可恶。这个故事还几乎让全世界所有的姑娘都把白马王子当做自己的梦想、理想、偶象和救星。
在法学的研究对象中,也有一位王子。但是,他不但救不了灰姑娘,而且连他自己也变成了灰姑娘。这位已经变成灰姑娘的王子就是全世界法学家们笔下的“罚”。
在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早在三千年前的周朝初期,就专门颁布了关于罚的法律文件《吕刑》。《吕刑》名曰刑,实为罚,其内容都是关于罚的运用。即如何用五种罚款代替四种肉刑(墨、劓、非、宫)
和死刑。它规定:“五词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大概意思是:供词、证词等等与讼词内容一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就按照五刑的规定治罪。如果供词、证词等等与起诉词不相符合,就按照五罚的规定处以罚金。可见,早在三千年前,人们对刑和罚的不同性质和不同作用就有了明确的认识。
罚和刑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中国清朝的段玉裁先生在《说文解字》中注曰:“罚为犯法之小者,刑为犯法之重者,五罚轻于五刑。……古五罚不用刀也”。这就是说,罚和刑虽然都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但是二者又具有原则性区别。其一,罚的对象较轻,而刑的对象严重。其二,刑制裁的是身体本身,要求用行为人的身体自由、身体健康以至生命来承担责任,即所谓“用刀”;而罚制裁的则是身体之外的东西,要求用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财产权、劳动权、名誉权、参政权等等)来承担责任,即所谓“不用刀”。
罚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的地位,这一点恐怕无需笔者再作任何论述。问题是,罚和刑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究竟谁更重要呢?笔者以为,罚比刑更重要,至少两者是同等重要的,至少刑不可能比罚更重要。这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犯法之小者”比“犯法之重者”多得多。所以罚的内容比刑的内容要丰富多采,罚的运用频率也比刑的运用频率高得多。
第二,就维护法制的大程序来说,罚在一线,刑在二线。罚运用得好可以大大地避免刑的运用。刑可以“去刑”,罚也可以“去刑”,但刑却不能“去罚”。所以历史上有主张“以刑去刑”的,却没有人主张“以刑去罚”。
第三,从人道的角度看,罚较文明,刑较野蛮。所以在各个国家的法律的发展的历史上,刑总是在不断地弱化,罚总是在不断地强化。
第四,从统治艺术上看,罚更有利于统治者笼络人心。所以精明的统治者总是少“用刀”,不“滥杀”,总是尽量用罚来体现自己的权威。对本该杀头的大官只罚为庶民,肯定能博得当事人由衷的感恩戴德,山呼万岁。
第五,社会对刑的承受能力比对罚的承受能力要小得多。一人受大刑,不说牵连千家万户,但至少可以说要牵动十家百户。所以,一个人一旦面对要“用刀”的制裁问题,他的亲戚朋友们,不是纷纷说情就是纷纷躲避。而对于罚,人们的心理要坦荡得多。所以,人们在潜意识里大多希望刑 确6唷
由此可见,罚在法律体系中至少具有和刑同等重要的地位,也是法律体系中的白马王子。
然而,罚这位白马王子从法律王国到了法学王国之后,在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们的笔下,却从王子变成了灰姑娘。
在世界各国的著名图书馆里,刑学著作似汗牛充栋,罚学著作如山中灵芝;在世界各国有影响的法学报刊中,刑学论文是连篇累牍,罚学论文则寥若晨星;在世界各国的法学院系中,刑学专业研究生多如牛毛,罚学专业研究生则一个没有。
在中国和日本,法学家们干脆将刑和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并在一起,名为刑罚而写到刑法典中去;在英国、美国等讲英语的国家,法学家们更是将 PUNISH 和 PENALIZE 这两个不同的单词混淆使用;在法国语言中,好不容易冒出了一个具有罚字的含义的 AMENDE 的单词,不料却只有名词性而无动词性。
全世界的法学家为什么对罚如此地没有研究兴趣呢?那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刑是白马王子,罚不过是一个灰姑娘罢了。
正因为罚从王子变成了灰姑娘,才造成了世界法学中有刑学而无罚学的历史和现状。
由于法学家们长期以来重刑轻罚、刑罚不分,最终也就导致了在立法形式上的有刑无罚、重刑轻罚、刑罚不分。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文件中有两个具体表现:其一,各国普遍有刑法典而没有罚法典;其二,许多国家将“剥夺公权”、“罚金”等不用刀的罚规定在刑法法典中,与死刑、监禁等等一起当做刑种使用。
在立法形式上的有刑无罚、重刑轻罚、刑罚不分,最终又导致了一些国家在实践中的对罚的滥用和乱用。比如在时下的中国,执法机关滥罚款,无执法权的组织也乱罚款,这早已不是新鲜事了。同样在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大量的对刑的滥用和乱用的现象而会出现大量的对罚的滥用和乱用的现象呢?原因很复杂,但有一个原因是明显不过的,这就是:因为中国只有刑法法典而没有罚法法典。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中的第三大奇观。
四、狸猫换太子
《三侠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皇妃生了一个儿子,没有生过儿子的皇后怕失去皇后的地位,于是就用一只狸猫去掉换刚刚出生的胎儿。满心希望皇妃为自己生一个接班人的皇帝,看到皇妃不仅没有生出一个太子反而生了一只狸猫时,不禁火冒三丈,一气之下便将心爱的皇妃打入了冷宫。这就是在民间广泛流传的狸猫换太子的故事。
在世界法学领域里,也有许多狸猫换太子的故事。所不同的是,皇后用狸猫换太子是出于嫉妒,法学家们用狸猫换太子则是出于马虎了事。
在世界各国法学之间,有一个相互翻译的问题。按理说,各国之间在法律用语上准确地相互翻译应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我们的地球本来就不算太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它已经越来越小了。最近几百年,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的交往已有足够的频繁,法学领域里的访问学者和留学生的交换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已经为各国法学家们在准确地相互翻译法律用语和法学用语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条件。遗憾的是,法学家们却经常将“狸猫”翻译为“太子”,或者将“太子”翻译成“狸猫”。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让我们看几个常见的吧。
VOLUNTARY LABOUR 这个术语的本语含义是最明白不过的。它是一种自愿的、 志愿的、无偿的劳动。可是,这种自愿的、志愿的、不 ǔ甑睦投到了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义务劳动”。
在中国的兵役制度中,士兵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义务兵,一类是志愿兵。所谓义务兵,就是按照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而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当兵是履行法定义务,因为他们符合当兵的条件所以就必须当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志愿兵,则是指已经履行完公民服兵役的法定义务以后又自愿、志愿地留部队当兵的公民。这些公民继续当兵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当兵,国家则不能强制他们继续当兵。可见中文里的“义务”和“志愿”这两个词汇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既然如此,中国的法学家们又有什么理由将 VOLUNTARY LABOUR 翻译成“义务劳动”并写到宪法中去呢?根据法定义务当兵叫义务兵,根据法定义务从事的劳动叫义务劳动,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和服兵役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在法定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都必须参加一定的保质保量的劳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扣奖金、扣工资,重则警告、记过甚至劳动教养。这种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强制的劳动就是义务劳动。然而,在宪法同一条第三款中又规定,“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显然,提倡的劳动就不是法定的义务,可干可不干,干了,国家欢迎,不干,国家也不予以制裁。既然如此,又为什么将这种提倡的劳动叫做“义务劳动”呢?其实,立法者所要提倡的仅仅是“自愿的、志愿的、无偿的劳动”,是 VOLUNTARY LABOU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之所以出现两个含义完全相反的“义务劳动”,是因为中国的法学家们在翻译 VOLUNTARY LABOUR 时犯了狸猫换太子的错误。
类似于上述错误的还有 COMPULSORY EDUCATION 的翻译。COMPULSORY EDUCATION 的本语含义是“强制教育”,被翻译成“义务教育”后,谁还明白它的本来意义呢?当然,“义务教育”的字面含义也包括“强制”的意思,但总没有“强制教育”一词意义明确。一般的人们很难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句话中的“义务”究竟是国家的义务还是公民个人的义务,是不是要强制人们接受这种义务教育。因为起草宪法的法学家们自己也没有弄清楚这里的“义务”二字究竟是什么意思。当法学家们和其他公民联想到“国家提倡义务劳动”时,大家就更不知道这“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准确含义是什么了。把“强制教育”翻译为“义务教育”也是狸猫换太子。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政府里有一个重要成员叫国务书记,即:THE SECRETARY OF STATE .然而,这个作为国务书记的 THE SECRETARY OF STATE 到了和中国法学家们的笔下,却变成了“国务卿”。“国务卿”是什么意思呢?根据中文解释,“国务卿”就是“国务奴才”,就是“国务走狗”,就是“国务大臣”,就是“国务奴隶”,就是“国务太监”,就是“国务小老婆”,就是“国务妓女”。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老爷们,哪一个不是将自己的忠实走狗、奴才叫做“爱卿”呢?大臣是“爱卿”,太监也是“爱卿”,大老婆是“爱卿”,小老婆也是“爱卿”,大宋徽宗皇帝赵佶先生逛妓院逛到了李师师那里,不是也一口一个“爱卿”吗?美国是民主国家,哪里来的“国务大臣”、“国务太监”和“国务小老婆”呢?大清帝国的法学家们将 THE SECRETARY OF STATE 翻译为“国务卿”完全是以专制之心度民主之腹,以皇帝之心度总统之腹,以臣民之心度公民之腹,是标准的狸猫换太子。
可惜的是,美国有好多自称是中国通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他们对中国人将他们的国务书记称作“国务卿”好象一点儿也不反感。
狸猫换太子的问题好象在其他专业里面也有表现。比如,英国人和美国人与人打招呼时,喜欢说一句“HOW DO YOU DO?”,这“HOW DO YOU DO?”是什么意思呢?在所有的英汉词典中和所有的供中国人学习的英语教科书中,这“HOW DO YOU DO?”都被翻译为“你好!”。
难道这英文中的“HOW DO YOU DO?”真的等于中文中的“你好!”吗?非也!这“HOW DO YOU DO?”的本语含义就是“干得怎么样?”,而不是什么“你好!”。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喜欢问“吃过啦?”、“吃的什么啊?”。这翻译成英文能叫做“YOU GOOD!”或“HOW DO YOU DO?”吗?不,绝对不能。 而只能翻译为“HOW DO YOU EAT?”。否则,就无法表明中西文化的差异了。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还喜欢问:“谈对象了没有?”,“结婚了没有?”,“生孩子了没有?”,“父母身体好吗?”,等等。这些难道能翻译成“YOU GOOD”或者“HOW DO YOU DO?”吗?不,绝对不能,这些只能翻译成“HOW DO YOU LOVE?”。否则,也同样无法表明中西文化的差异。
中国人见到熟人时还经常问:“哎,混得怎么样啊?”。对于这个,英国人和美国人难道也能学习中国人的翻译“规则”而翻译为“YOU GOOD ”或者“HOW DO YOU DO?”吗?如果那样的话,中国人的劣根性就全部被掩盖了。“哎,混得怎么样啊?”之类的“问候”只能翻译成“HOW DO YOU MUDDLE?”。
其实,中国人学西方,也不需要学得太复杂。能学会这“HOW DO YOU DO? ”就什么都有了。中国人见面如果能习惯问“HOW DO YOU DO?”,而不习惯问“HOW DO YOU EAT?”、“HOW DO YOU LOVE?”以及“HOW DO YOU MUDDLE?”,恐怕不要十年,中国就会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了。然而,由于狸猫换太子,中国人还一直以为“HOW DO YOU DO?”就是“你好!”呢!
德国思想家康德写过一本叫做《RECHT 的形而上学原理》的书,该书的英译本、中译本对其中 RECHT 一词的翻译,也有狸猫换太子之嫌。
德语中的 RECHT 一词的含义是“正义、权利、规范、法则”等等,与拉丁文中的 JUS 的含义是一致的。
在中文中,与 RECHT 在含义上相对应的词汇就是“礼”。
所谓“礼者,谓有理也”(《管子。心术。上》),所谓“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荀子。乐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自然法则,是正义。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所谓“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法律规范。
所谓“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更法》),所谓“礼不下庶人”,等等,其含义就是:礼是权利。
商务印书馆于1991年出版的上述康德著作的中译本,对 RECHT 一词不是翻译为“礼”,而是一会儿翻译为“法”,一会而翻译为“权利”,一会而翻译为“正义。并且加了许多注释,一会儿说:这里的”法“有”权利“的意思;一会儿又说:这里的”权利“有”正义“的意思;一会儿又说:这里的”正义“有”法律“的意思。有现成的词汇不用,而是狸猫换太子,让作为读者的鄙人感到非常难过。
英文中没有和 RECHT 相对应的词汇,英译者就应当使用拉丁文中的 JUS 一词来翻译 RECHT,否则,也是狸猫换太子。
以上就是世界法学中的第四大奇观。
五、皇帝的新衣
在安徒生的童话中,有这样一个故事:爱虚荣的皇帝在两个骗子的指导下,穿上了子虚乌有的所谓新衣,带着文武百官满街游行,向首都各界人士炫耀自己的美丽。所有的人都觉得皇帝没有穿衣服,但谁也不敢说。因为,人们都相信,皇帝所穿的新衣服是高贵得无与伦比的,只有聪明并且勤奋负责的人才能看出皇帝的新衣的美丽,愚蠢的人和不负责任的人根本上就看不到皇帝的新衣,更不用说能看出其华丽和高贵了。后来,一个小孩,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一个不怕别人说他是笨蛋的小孩,一个不怕别人说他是不负责任的人的小孩,终于抑制不住一时的感情冲动,大叫一声:“皇帝没有穿衣服,皇帝是光屁股的!”。至此,一幕千古闹剧才宣告结束。
在世界法学领域里,也有一件皇帝的新衣,这就是“民法”;也有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这就是我刘大生。所不同的是,穿新衣和看新衣的法学家们却不愿意马上清醒过来。
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民法”,但在中国、日本、俄国和1896年以后的德国,却冒出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民法”的概念来。(注:1896年以前的德国只有“ZIVIL 法”而没有所谓的“民法”。)
规定刑的法律叫做刑法,规定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规定婚姻的法律叫做婚姻法,规定诉讼的法律叫做诉讼法。
法学理论点击排行
排行
-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 对新时期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
- 房产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
- 中国合同法中若干法律问题
- 当前如何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及对策
- 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
- 提高认识积极应对——写在法官职
- 关于法律硕士——中国法学教育之
- 关于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借
-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 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
- 论法与道德
最近更新
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联系我们
返回 法学理论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