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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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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了十九世纪法学思想发展主流的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冯。萨维尼指出:“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的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它们。……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 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的共同意识”, 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同时,民族精神与民族的法律之间也就有着一种互动的二元关系:民族精神的潜流推动着法律的方向,良好、有效的法律又是民族精神的具象化之一。这是因为,法律,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规则,总是要应用于由特定人群(民族)所组成的某一社会之中。而该特定人群(民族)在地域自然环境基础上必然经历独有的历史发展并接受其影响,从而形成一种共同的普遍接受的思维惯性与行为模式,或者说,“思想形态、群体无意识及自发性言语”。在具体意义上表现为风俗、习惯,在抽象意义上,则是所谓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决定着一定社会之中对于法律的作用与应规整范围及方式的认识。也正是基于法律是民族的法律这样一种认识,对于法律本土化的探讨也才显得有了意义。法律本土化就是驱除对于外国法(非本民族既有法)的照搬照抄,以自身法律传统为基础实现渐进的继受过程。在民族的发展当中,完成法律的更新与生长。本土化的实现需要对于自身法律传统的认识。本土上有过何种能够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呢?宗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美国学者休斯顿。史密斯所说的“宗教冲动是人性的一部分”,它是构成民族精神的重要方面。而与之相联系的,宗教法是典型的体现着民族精神的法律。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在中国,相同的论点虽然难以成立;但由于中国宗教自身的特点,中国宗教法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阐释却更加充分。我正是试图通过对于中国宗教法的研究去探索中国人的精神的深处,凸现中国法律传统之一隅。

  本文的结构

  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宗教进行界定与分析。这一部分是行文的基础,也是作为一个宏大而完整的中国宗教法体系的基石。第二部分的内容包括对法的源流认识和比较基础上的对中国宗教法的概览性分析。另外,在我的观念之中,前人讨论的框架与理念可利用之处甚少,许多地方都必须重新着手。这样作的后果之一是使文章的各部分显得不够匀称,少了良多美感。另一后果是文章的相当部分与法律的联系需要用一种宏观的整体概念才能把握。

  对中国宗教的解说

  宗教的必然性

  宗教并非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而来到世间。毫无疑问,它的出现必须以人的思维能力已达到相当程度为前提。人类开始思考自然物所以如此的原因,认识到它们并不是随意发生的,进而开始关怀死亡所具有的意义。宗教是观念的产物,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这一点为经验所证实,没有一个民族不曾或不在崇奉某一种宗教。宗教,是人类本性的一种要求。人类有支配的欲望,它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内趋力之一。实现对自然力的支配构成人类物质世界从生存到发展全过程的始终主题。早期人类不具备足以使自然力顺应自己要求的物质手段。但万物有灵的观念,使他们相信可以通过巫术-初民宗教的特征之一-实现与自然的交感,并对其控制。从而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结果。以后文明社会中的宗教祭祀也并未超出这一框架。祭品的贡献和虔敬的礼拜要求的无非是与神的一种交易。祭礼的过程意味着请神接受自己的要求,借用神的力量,达到一种间接的控制自然的目的。实际上,当人们面对自己试图控制但却超出自己可支配范围的事件时,总是倾向于要求一种超自然的保护。而在人类所拥有的技术手段足以达到较有效的至少在日常生产生活范围内实现对自然力的符合目的的利用之前,它是促进宗教存在的基本思想依据。正如詹姆斯。弗雷泽所言:“人在努力通过祈祷、献祭等温和谄媚手段以求哄骗安抚顽固暴躁、变幻莫测的神灵之前,曾试图凭借符咒、魔法的力量来使自然符合人的愿望。”两种手段是并用的。

  另一方面,人类也有一种依赖的愿望。儿童以父母、老师作为终极的权威;成人从经验、从先人去寻找参考。但经验世界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神的关怀就成为最后的依托,哪怕只是一种纯粹的对孤独心灵的慰藉。伊曼纽尔。康德在驳斥了证明上帝存在的种种论证之后,说人类虽不能用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但那只是因为人类知识和理性只限于感性经验的理念。但为了道德实践,则有必要接受上帝存在这一前提。上帝、自由与灵魂不灭构成了纯粹理性的三个理念。威廉。詹姆斯所谓“实用主义是经验主义思想方法与人类的比较具有宗教性的需要的适当的调和者”也是从上一意义出发的。这一点正说明了为什麽在人类科技范围内证明神的不存在之后,宗教的继续具有生命力。因而宗教并不会轻易的消亡,它与人性相联结。也许它并不与人类共始终,但的确为人类所共有。

  世界宗教发展的一般模式

  一般模式

  宗教是民族的。没有一种宗教不与某一具体民族相联系。各个民族由于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与具体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经历的宗教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但这种分野基本上发生在民族的文明阶段。 初民阶段的宗教是基本上相同的。初民宗教建立在万物有灵的认识之上。旧石器时代,以自然崇拜为主要特征。进入新石器时代,大致在母系氏族社会及母系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阶段,巫术与图腾崇拜占据显要位置。父系氏族社会之中,基于父系的血缘关系的确立,祖先崇拜开始发展。这种崇拜与灵魂与神灵的信仰紧密联系。而多神崇拜是初民宗教遗留给文明社会的礼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各民族的宗教发展基本沿着四个不同的方向前进,构成四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再发展型宗教

  初民宗教 萨满型宗教

  继生型宗教

  中国式宗教

  第一种类型是再发展型宗教。直接由本民族早期宗教形式(初民宗教阶段)发展而来,有自己独特的教义体系,包括基本信仰,神灵系统等等。此种类型的宗教多为民族宗教[11],保留了较多的初民宗教特征。典型代表是婆罗门教—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与犹太教。婆罗门教—印度教起源于古代印度的吠陀信仰,琐罗亚斯德教则是创始人琐罗亚斯德对古代波斯的玛兹达崇拜与多神崇拜进行改革以后建立。以色列人属于闪族系统。独立的以色列民族大约在公元前13世纪中叶到12世纪期间,从美索不达米亚进入迦南后形成。他们在公元前12世纪到11世纪的部落时期即共同信奉一个以后被称为“耶和华”的神,他也是犹太教唯一的神祗。

  第二种类型是萨满型宗教[12],该民族在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自身的发展仍保持在初民阶段,虽然由于同周围各民族的接触,在文化形式上不完全同于原始社会,但总的来说仍保有氏族社会的组织特征。“萨满是原始宗教的高级形态,集许多民族原始宗教的大成。”[13]萨满教有广阔的分布,中亚、西伯利亚、甚至从非洲经北欧到亚洲直到东北美洲这一广阔空间所属的各族,都存在萨满教。[14]

  第三种类型是继生型宗教。被信奉的宗教并非由本民族之初民宗教直接发展而来,而是继受其他宗教的影响而产生。这种类型之中又可分为两个亚型。

  其一为本民族固有之初民宗教传统中断,受其他宗教的影响产生的本民族信仰的新宗教。此种类型的代表是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基督教在伊斯兰教成长的历程中都留下了自己的印记。由于阿拉伯半岛恶劣的自然环境,阿拉伯人基本上过着游牧的生活。除了半岛南部的希木叶尔王朝、中部短暂的肯德王朝以外,从没有统一的王国。阿拉伯社会总体上仍处于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在宗教信仰上,游牧的阿拉伯人奉行偶像崇拜。“当时,每个部落都有自己崇拜的偶像。……阿拉伯人不仅崇拜大的偶像,向它祈祷,给它献牲,而且大多数阿拉伯人在他们各自的家里都设有偶像”。[15]以色列人很早就进入了阿拉伯半岛(大约在公元70年罗马占领耶路撒冷之后)。在公元2世纪的时代,以形成一个强大的犹太教社团,犹太教的教义以及术语也传入阿拉伯人中间[16],艾哈迈德。爱敏指出:“犹太教徒……曾把阿拉伯人原来所不知道的许多单词及宗教术语,混入阿拉伯文之中,如Satan 撒旦(恶魔)、Gahanna地狱、Ibis 魔鬼……等,原来都不是阿拉伯字。”[17]基督教在公元341—378年,阿克西姆王国(埃塞俄比亚王国)吞并了希木叶尔王朝以后,传入阿拉伯半岛南部,公元356年,叙利亚大主教率主教团进入也门,设立主教牧区,并使采法尔的首领改宗[18].传说,穆罕默德本人在12岁的时候曾与叙利亚的基督教徒接触,其中一名聂斯脱里派教士还预言了他的未来。[19]因此,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时,对于犹太教、基督教从教义思想到教法教规的吸收就很自然了。伊斯兰教教义中关于天启、先知、一神信仰、个人救赎、末日审判的内容明显打着犹太教、基督教的烙印。伊斯兰教教规中也有许多与犹太教相同的规定。[20]

  另一种亚型是对于新产生的宗教而言,它是该民族另一固有宗教的派别的发展或为反对原有宗教而建立。典型例子包括基督教、锡克教、佛教和耆那教。基督教与锡克教属于民族固有宗教派别的发展。“锡克教最初是印度教在虔信派运动蓬勃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宗教派别,同时也结合了一些伊斯兰教苏非派神秘主义因素。”[21]基督教与犹太教的深刻渊源为世人所公认。最初,罗马政府即认为基督教是犹太教的一支(《新约。使徒行传》第18章,第14—16节)。犹太教的经典《塔那赫》成为基督教《圣经》之《旧约》部分。基督教还从犹太教继承了组织形式、礼拜仪式和最重要的救世主信仰。[22]佛教与耆那教同为婆罗门教的“异端”。公元前6—5世纪是印度古代史上的列国时期,社会动荡,各种姓之间以及种姓内部的分化使社会矛盾加剧。以种姓分立为基本信仰的婆罗门教成为众矢之的。[23]与婆罗门教信仰相对立的沙门思潮应运而生。佛教与耆那教属于沙门思潮的主要派别。耆那教批判吠陀与婆罗门教的祭祀礼仪;佛教之缘起说鼓吹的“诸法从缘生,诸法随缘灭”也是对婆罗门教“梵我一如”信仰的否定。[24] 我认为,这种亚型的宗教有一种非本民族化(世界性)传播的倾向。这也是它不同与前一亚型宗教的重要特点。由于产生该种类型宗教的民族以有了固定的成熟的由初民宗教发展而来的宗教信仰,这必然会成为一种现实的传播阻力。结果迫使新生宗教减少对与非本民族信仰者的排斥,甚至在教义上作出有利于他们接受的让步,从而为发展成为世界性宗教奠定基础。而伊斯兰教成为世界性宗教是依靠本民族的政治武力扩张与民族的繁衍。[25]

  信仰模式与功能特征

  在对民族与宗教的关系从宗教发展模式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分析之后,下面将进入到国家的层次探讨宗教、民族、国家三者的互动关系。

  宗教的信仰模式

  信仰模式是指社会政治组织(国家)接受宗教信仰的途径。功能特征是宗教在国家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信仰模式与三种宗教发展模式中的类型并不一一对应,但每一类型之中的具体宗教都必然遵循一种信仰模式,去完成作为他们共同具有的功能特征。

  前三种发展模式的宗教类型所具有的信仰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种:

  首先是民族信仰模式。包括再发展型宗教和萨满型宗教。

  作为民族型宗教,主要为单一民族所信仰,伴随民族的生成而发展,从执政者到普通民众都是信教者。在王权时代,有时执政者即是教主。对于萨满型宗教而言,信仰民族还未发展到国家的阶段,但氏族内部的信仰是共同的。

  其次是教会建立国家模式。继生型宗教中的伊斯兰教、锡克教属于这种类型。伊斯兰教创立以后,游牧的阿拉伯人并没有统一的国家。穆罕默德声称接受天启,创立了伊斯兰教之后,招纳教徒,组织武装力量,以麦地那为基地征服了整个阿拉伯半岛,奠定了阿拉伯帝国的基础。四大哈里发之后,统一的倭马亚王朝建立。锡克教自第五代祖师阿儿琼时已有将锡克人国家化的举措。第六代祖师哈尔。哥宾德将锡克教发展为一个武装的宗教,开始同莫卧儿作战,争取独立。终于在十八世纪中叶,反对阿富汗人侵略的过程中,于1765年在旁遮普建立了锡克教王国。

  在这种模式当中,宗教自然高于国家。

  第三种是下至上发展模式。属于这种信仰模式的宗教是最多的。基督教、佛教和耆那教都属于这种信仰模式。一般而言,宗教产生之后,最早在下层民众中流行,随后渐渐通过知识分子、商人等中间阶层逐步向上传播,终于为中上层阶级普遍接受,最后得到执政者的信奉并成为国家宗教。基督教成为世界最大宗教之一的基础是在成为罗马国教之后奠定。基督教的发祥地是罗马境内的巴勒斯坦,以后逐步向全帝国渗透。基督教有关来世生活的教义“向人类提出,只要接受福音教的信仰并遵守它的教条,便保证可以获得永恒的幸福”,使“罗马帝国中各种宗教,各个等级,以及各个行省都有为数众多的人欣然接受”。同时,早期基督教不遗余力地宣传他们具有神奇力量也常常促使一些教外的人信奉基督`教。[26]基督教逐渐进入罗马帝国的上层社会。但它被罗马最高统治者的接受却并不顺利。一般说来,罗马诸帝所采取的是一种较为漠视的态度,并没有对基督教表示出超于一般宗教的关心,间或还有尼禄的迫害和戴克里先的镇压。[27]不过,基督教在帝国内部稳定的蓬勃发展,作为帝国支柱的军队几乎为教徒所控制。对基督教的可能的迫害至迦勒里乌斯后完全终止。终于,形势的发展已使皇帝认识到利用强于压制:君士坦丁成为基督徒,基督教成为了罗马国教。[28]佛教与耆那教也都有下层传播,执政者信仰的经历。这种模式是宗教与国家发生互动的较普遍的途径,但必须注意的是还必须有全社会的普遍信仰这一重要中介条件。知识阶级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后面中国式宗教的论述中愈更加明显的体现。摩尼教也属于这种类型。但它只是在波斯国王沙普尔二世的时期得到国教的地位,以后在各地主要都是在民间传播。不过,它的传布范围很广,在欧洲曾与基督教争势,在中国曾为回纥政权所信奉,并成为中国民间宗教思想的一大来源。

  功能特征

  以上各宗教通过不同信仰模式,为社会政治组织接受成为国家宗教之后,承担起相同的功能特征。这种功能是“三位一体”的,包括政府承认的正统宗教、主流意识形态与民众普遍信仰三个结合在一起的方面。我认为,人类在科技范围内证明神的不存在之前,尤其在王权时代,宗教是一种常态。无论有意或无意,执政者需要用宗教去维护自己的统治。[29]他们或者宣称自己为神,是神的子孙或者可以与神相沟通。执政者找到自己政权的合理性,得到民众的在恐惧支配下的理所当然的服从。正如伊壁鸠鲁与卢克莱修认识到的,“人类遭受着许多恐惧心理的折磨,而其中迷信造成的恐惧却是为政治家们深思熟虑地推行愚民政策所必需的。”[30]无论执政者是否真的怀有对神的信仰,但毋庸质疑,将自己与神相联结,总是有利的。因而执政者需要宗教,不过必须是得到他们所承认,便于控制的宗教,即所谓的正统宗教。执政者会不遗余力地推行这种信仰。使它成为操纵主流意识形态的力量,或就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本身。主流意识形态涉及的是国家生活的精神方面。它是判断领域之中流行的思潮可存在与否的依据,它是执政者从精神方面对国家进行控制的依据,也是国家不至于分裂的保证。主流意识形态对于精神生活的控制只有宽严之分,而无有无之别。一旦超出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最大限度的容许范围,得到的只能是镇压。因为危及了执政者的生存。得到执政者接受的正统宗教必须能够而且理应实现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由于三种信仰模式的正统宗教都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为民间所普遍信仰。主流意识形态也就易于混合到民众的血液当中。作为精神性的主流意识形态很难通过强力或压制得到推广与接受,而通过正统宗教的宗教性打扮之后,却易于为一般民众接受,并自然进入他们的精神生活当中,并指导他们的日常世俗生活。萨满型宗教由于社会组织的不成熟,功能还不明显。再发展型宗教尤其具有这种便利,这种宗教本身就是祖先流传而来的,借之进行的对执政者的支持更加有利。继生型宗教也同样地具有以上的功能。虽然由于人类学中所谓“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影响,在具体传播中会有一些差异,但基本上沿着地方风俗与模式(小传统)-宗教经典(大传统)-变形后的风俗模式(小传统)[31]的结构来进行的。

  中国式宗教

  多元化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多元化才有选择与借鉴的可能,才增加了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机会。生物学上物种之类型多样化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类比。如果小麦只有一种适宜于温和天气的类型。一次突然的寒潮就会断送这个物种;而只是具备抗寒能力的类型的存在,才保证了物种的继续。[32]信仰模式的交叉,特别是在宗教功能特征上的一致性,使前三种发展模式之中的各具体宗教构成一个与中国式宗教相对的部分。因为历史的发展使中国式宗教在度过了初民宗教阶段之后,无法采取三种信仰模式之一种,功能特征的完成也不相同,独具特色。

  中国的初民宗教发展止于殷商。考古资料与文献证明了三代以前初民宗教的存在。仰韶文化墓葬中在死者躯体周围撒布红色赤铁矿粉末的习俗,就可能表示了某种灵魂信仰与祖先崇拜的萌芽。葬具上的凿孔和割体祭仪,据民族学材料的比较,被认为是分别供灵魂出入之用及对死者的献祭。[33]古代文献中也有关于初民宗教中之巫的记载:“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虚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斐常,鳏寡无盖。”(《尚书。吕刑》)“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灾祸不至,术用不匮。及少 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 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威严,神狎民则,不 其力,嘉生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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