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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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诉讼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宪法监督机制。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的日益显现,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也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和关注,世界性、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构相继出现。联合国设有人权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等。欧洲的人权机构有欧洲人权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非洲设立了非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和非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等。
不仅如此,各国也都纷纷设置专门的人权机构来专职负责人权事务。例如,菲律宾有人权委员会,泰国有人权保护委员会,美国司法部下设权利平等处,国务院下设人权局,日本也有一套完整的人权保护机构:中央设有法务部人权拥护局,地方设有8个人权拥护部作为分支机构;在41个地方法务局中设有人权拥护科;另外,由法务大臣任命了198名民间人权拥护委员会。除了官方的专门人权保护机构之外,国外还有许多民间人权保护机构。
笔者建议,在我国设立专门的人权委员会,同时,对其工作程序进行规范,赋予其决定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样既可以使该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切实有效的实施各项人权保护措施,又有利于我国的人权事业与国际接轨。对于如何设立人权委员会,有学者提出,可以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的信访办公室改造为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性委员会,受理关于人权问题的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并就人权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利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实现有效保障人权的目的。
总得说来,宪法中写入了“人权”,虽然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它实质上是标志了我国宪法价值取向的变化,对我国人权发展而言,写下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一笔。因此,我们对这一修正案应进行辨证的思维,认识其积极的一面,同时,通过一些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的制定来对其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大学宪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3页。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当代中国的人权观念:一种比较考察》, 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78页。
参见李林、肖君拥:《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基于中国现行宪法的文本分析》,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姜峰:《多元世界中的人权观念——自由主义人权理念之重申》,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王晨波、孙展:《让“人权”之光普照每一位公民》,摘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前引7,第403页。
前引7,第408页。
参见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刘洪波:《论人权的国内保护》,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6页。
王德志:《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立法的比较》,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的日益显现,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也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和关注,世界性、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构相继出现。联合国设有人权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等。欧洲的人权机构有欧洲人权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非洲设立了非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和非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等。
不仅如此,各国也都纷纷设置专门的人权机构来专职负责人权事务。例如,菲律宾有人权委员会,泰国有人权保护委员会,美国司法部下设权利平等处,国务院下设人权局,日本也有一套完整的人权保护机构:中央设有法务部人权拥护局,地方设有8个人权拥护部作为分支机构;在41个地方法务局中设有人权拥护科;另外,由法务大臣任命了198名民间人权拥护委员会。除了官方的专门人权保护机构之外,国外还有许多民间人权保护机构。
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
笔者建议,在我国设立专门的人权委员会,同时,对其工作程序进行规范,赋予其决定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样既可以使该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切实有效的实施各项人权保护措施,又有利于我国的人权事业与国际接轨。对于如何设立人权委员会,有学者提出,可以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的信访办公室改造为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性委员会,受理关于人权问题的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并就人权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利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实现有效保障人权的目的。
总得说来,宪法中写入了“人权”,虽然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它实质上是标志了我国宪法价值取向的变化,对我国人权发展而言,写下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一笔。因此,我们对这一修正案应进行辨证的思维,认识其积极的一面,同时,通过一些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的制定来对其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大学宪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3页。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当代中国的人权观念:一种比较考察》, 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78页。
参见李林、肖君拥:《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基于中国现行宪法的文本分析》,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姜峰:《多元世界中的人权观念——自由主义人权理念之重申》,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王晨波、孙展:《让“人权”之光普照每一位公民》,摘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前引7,第403页。
前引7,第408页。
参见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刘洪波:《论人权的国内保护》,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6页。
王德志:《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立法的比较》,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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