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宪政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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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于法律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形成“好结果”的能力,萨默斯称为“好结果效能”。参见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
〔39〕这并非笔者独创。孙笑侠在比较分析各国行政法基础上,将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看作两种古典的“控权”功能模式。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以下。
〔40〕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页。
〔42〕〔43〕〔45〕焦宏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62页、68页。
〔4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第123页。
〔46〕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1期。
〔48〕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作者:谢维雁 四川省司法厅)
〔35〕前注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第576页:所谓意思沟通,就是“指人们对实现实体目的的商议过程。”
〔38〕对于法律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形成“好结果”的能力,萨默斯称为“好结果效能”。参见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
〔39〕这并非笔者独创。孙笑侠在比较分析各国行政法基础上,将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看作两种古典的“控权”功能模式。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以下。
〔40〕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页。
〔42〕〔43〕〔45〕焦宏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62页、68页。
〔4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第123页。
〔46〕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1期。
〔48〕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作者:谢维雁 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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