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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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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我们的社会容得下宽容的刑罚吗?

  刑罚由严酷向宽缓方向发展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刑罚的中心由死刑、肉刑、移向自由刑是这一规律的外在表现。自由刑以监禁罪犯,剥夺其人身自由为主要特征,监狱是自由刑最主要的行刑,机关,但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监禁违反人类的本性,监狱则使囚犯的人格感削弱。现在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到,监禁不可能促使犯罪人过一种守法生活,也不可能减少犯罪率,我们应当寻求在“狱外”或“不用监狱”来改造罪犯。85非刑罚处罚的刑罚替代措施,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强制医疗、强制劳动等和非监禁刑如:罚金、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被广泛适用。行刑社会化实际上是把社会学中的术语“社会化”移用于刑事法学,它具体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86管制刑顺应了刑罚宽缓化的基本规律和行刑社会化这一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管制刑符合行刑人道原则和个别化原则。行刑人道首先要求新生罪犯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罪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类特例,它既寓于公民权利之中,又区别于普通公民(非罪犯公民)权利。所谓罪犯权利,就是具有罪犯身份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罪犯的特殊权利。87其次要求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不仅表现在量刑上,同时也体现在行刑上, U献锓感行坦程中所必需的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平衡的、人道的生活、劳动条件及其他一切基本权益,任何强加于罪犯身上的违背人性的非人待遇、残酷手段等都应当坚决杜绝和彻底摒弃。行刑个别化要求依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等不同情况,从最有利于行刑目的的实现出发,实行因人而异、有的放矢的矫正。管制刑更具经济性。管制刑的执行不必建设专门的监管设施,不必承担受刑人的生活及其它教育改造费用,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公共系统中的各种资源,减少国家开支;适用管制刑可以解决监狱拥挤的问题,减轻监狱沉重的经济负担;管制刑的执行可以避免监禁场所内可能发生的罪犯相互传授犯罪方法的恶性感染情况,可以减少社会防卫再犯罪增加的投入。

  管制刑顺应刑罚发展规律,符合刑罚发展潮流,有着极大的价值。然而,社会意识形态认同了这样的刑罚价值了吗?社会管理者以统治者的身份自居,它必然以统治为目标价值,以严刑峻罚为终极手段,“明德慎刑”、“恤刑慎罚”只是标榜和虚美,最多也只是严刑峻罚的历史长流中的浪花点缀;市民社会中,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保护自身,惩罚他人就是自然而然的选择。因社会犯罪态势的或急或缓,罪犯矫治收效的或好或坏变化而要求司法当局对刑罚和行刑模式做出或严厉或宽和的选择。社会意识形态和市民社会心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影响着社会的刑事政策选择,影响着法律系统。我们的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转型和深刻的变革,社会价值正在不断追寻之中,社会理想正在重塑过程之中,社会安全形势受到严重挑战,在报应、重刑意识还广泛存在的今天,在不是太安全的生活环境里,人们容得下有罪犯与你同处自由的空间吗?人们容得下罪犯就在你的眼皮底下,生活于同一个社区吗?社会宽容不等于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得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88宽容的社会容得下人们对犯罪应有的报应,也容得下罪犯的改过自新。也应当容得下罪犯在自由的环境中重新塑造新形象,重新追求新生活,以劳动补偿社会,以劳动修复身心。

  后记

  将管制刑研究作为我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选题的想法可以追溯到2002年初。2001年底,我接受了江苏省司法厅有关“社区矫正”的调研课题。关于社区矫正,当时我国既无理论研究,又未开展实践活动,只能从收集国外的资料起步。在研究国外的社区矫正资料时发现,我国的管制刑与英国的“社区服务令”、俄国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等限制自由刑相类似,与现代刑罚的开放性、人道性相契合。隐约感觉到管制刑是极有价值的刑种,大有潜力可挖,它能在降低行刑成本,减少监禁刑交叉感染,惩治犯罪,改造罪犯成为新的社会人的工作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它能为我国刑法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司法实践的现实却是不如人意的。当与从事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们聊到管制刑时,他们诧异地说,在量刑时几乎不可能考虑适用管制刑,因为有拘役刑可以考虑,还有缓刑可以考虑;当与从事刑事批捕起诉的检察官们谈到是否有过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管制刑的量刑建议时,他们无奈地说,这样的量刑建议毫无意义,因为一方面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极低,另一方面,管制刑几乎不可能很好地得到执行,管制刑的执行几乎处于放任状态;当与律师们交流刑事辩护时是否想到过在适用管制刑的方向上作辩护,他们戏虐地说,如果律师提出这样的辩护意见,不仅当事人不答应,检察官迷茫,法官困惑,连自己都会迷失辩护方向,以后就会丢了客户,没了财路,只有死路。

  说的是如此,司法实践中适用管制刑的案件比例确实极低,但是,总还是有适用管制刑的案件,即使几年来苏州市只有区区47件,那也是实实在在的案件。就是这极低的适用率与我以为极高的刑罚价值形成的强烈反差,更激发了我探究管制刑真实的愿望。2002年底,第四学期开学进行论文选题指导时,我确定了管制刑研究作 弦德畚牡难√狻2⑽选择了这样一个又冷又偏的选题感到暗自得意。

  当真正开始“做题目”的时候,困难是我预先没有想到的。首先是资料奇缺,上网到google搜寻,到各大法学网站搜寻,根本就没有直接研究管制刑的论文,与管制刑相关的论文也少得可怜,管制刑真的像是被遗忘的刑罚;在班级网站紧急求援,征集案例和资料,竟然无人应声,泥牛入海。偷懒的办法无效,只能下死功夫了,利用三个多月的双休日,到法学院资料室进行“地毯式”搜索,并把搜索范围扩大到限制自由刑、短期自由刑、非监禁刑、刑罚价值与功能、刑罚制度、行刑制度等,被发现、能复印的都复印下来了,就只有这些了。其次是无从下手,面对搜罗得来不多的资料,仍然是一团乱麻,一头雾水,一脸困惑,不知从何处下手,哪里是论题的切入点,颇费思量、搞脑筋。于是选择了“教科书式”的论述方法,按部就班地展开论题。最郁闷的是无人交流。不管如何,终于还是把毕业论文搞定了。等待老师们的评定。管制刑还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领域,需要实证的社会学调查研究。比如,管制刑与劳动教养的关系,管制刑与保安处分的关系,管制刑与观护制度的关系等等,都可以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如果有机缘,有条件,深入实践基层做细致的田野调查,而不是钻在故纸堆里,电脑屏前,打破脑子,挖空心思,搜肠刮肚地析原因、找根据、想观点、编制度、出成果。将法学研究回归到实践中,因为,法学是实践的科学,离开实践,法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样出来的成果才是鲜活的,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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