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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评析
您正在看的经济法论文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评析。
  「摘要」

  本文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司有关战略的关系、专利、商标和版权战略和策略以及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等几个方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是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子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只有在与其他经营战略紧密配合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增强公司竞争力的作用。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持其竞争优势。以创新为基础,跨国公司以商品化的方式经营其知识产权、通过技术转让手段、文化手段等,以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跨国公司通过政治的、文化的、经济技术的和法律的手段实现其知识产权的战略要求,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方向变化。

  「关键词」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 战略

  本文发表于《专利法研究(2002卷)》

  跨国公司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之一。据统计,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已达6.3万,跨国公司产值占全球总产值25%。凭借其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的巨大优势,通过全球资源最优化配置,跨国公司不仅成 竟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推动力量,而且成为各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跨国公司在知识特别是技术领域始终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入的98%.因此,了解和研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知识产权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把握其对中国经济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影响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对于我国企业立足中国市场、参与世界竞争、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分别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司有关战略的关系、专利、商标和版权战略和策略以及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等几个方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

  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的主要角色之一,它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受到跨国公司的深刻影响。

  首先,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使用者。尽管跨国公司与中小企业相比有规模、销售网络、全球资源整合等巨大优势,但是,跨国公司从来没有放弃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强化经营优势。2001年,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主要企业无一不是大型跨国公司。包括松下、三星、索尼、菲利浦、爱立信等公司。

  其次,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多方面施加影响,使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60%,技术贸易占60—70%,世界贸易体系、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没有跨国公司的支持和推动是不可想象的。将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挂钩的体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跨国公司。这一制度使跨国公司尤其是以技术领先型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另外,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直接投资的需求,使其在与跨国公司谈判的过程中居于劣势,因此,它们往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屈从于代表跨国公司利益的发达国家政府的要求,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得以建立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对于投资政策的修改往往左右了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走向。跨国公司积极参加各种层次上的政府间和民间的研讨、教育活动,宣传他们的政策主张,甚至为知识产权的研究机构提供资助。总之,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对跨国公司的经营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对世界大多数国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下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还是存在争议的。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定义为“民族企业”的发展存在的“副作用”问题是当前的焦点。另外,由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存在差异。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起着其他制度不能替代的保护作用,因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是跨国公司决定直接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甚至是跨国公司修改投资政策和经营方法的重要决定因素。例如,在我国宝山钢铁公司80年代引进国外技术时,购买费用大大高于国际上同样技术的引进价格,当时政府的认识就是“帝国主义封锁技术”。但事实上,价格高的主要原因是对方公司认为,宝山钢铁公司的引进就等于全中国冶金行业的引进,价格自然要高于其他外国公司引进费用。

  跨国公司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上述紧密关系决定了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必然有着自己的利益需求。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其竞争优势。

  具体来讲,跨国公司为了加强其竞争地位,尤其为了加强其相对于与地方化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总是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公司的技术成果生产能力强,品牌价值高,同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能够进行较多的创新,因此,跨国公司更为强烈地要求保护这些权利。相对来讲,地方化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创新能力差,没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和著名品牌,因此,他们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并不是很高。部分企业甚至以仿制产品为主,因而反对知识产权保护。

  跨国公司同时也希望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国民待遇化。“正是技术所有权的国际化,给了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生产和销售的优势。”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是全世界。因此,法律的不同、制度的不统一一方面会带来经营成本的升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统一也给他们带来损失。同一个技术成果,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往往使得他们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因此,跨国公司强烈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这种统一从形式上讲,简化了权利人获得权利的过程,降低了费用。但其实质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竞争、进而要求一个全球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同时,技术创新的全球化也是跨国公司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原因。由于世界范围内市场变化的速度加快,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当地化和个性化特点日益突出等原因,及时把握当地市场就成为跨国公司投资成败的重要基础。所以跨国公司纷纷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对于跨国设立研究和开发机构都给予高度重视。在维护垄断优势前提下,“跨国公司改变了技术创新机制,由主要靠母公司研究开发转向研究开发国际化,开展全面国际技术合作。一方面,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根据人才、科研、基础设施的比较优势安排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充分利用当地知识资源;——”例如,诺基亚公司在12个国家建有研究开发中心。日本企业从1986—1990年在海外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增加了86.8%。80年代以来,“一个技术创新的国际网络正在形成。”跨国公司研究开发的国际化发展使跨国公司必须进行“世界性技术管理”,以协调“各研究机构之间在研究和开发目标、项目及课题方面进行分工,使各附属机构的研究开发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进而,跨国公司必然要求对“专利进行国际性的集中管理”。

  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司其他战略的关系及重要性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是服从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一个功能性子战略。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能和其他经营战略有机结合就不能起到起应有的作用,甚至完全丧失其对于公司经营核心目标的意义。

  例如,美国的RCA公司是采用国内防御型经营战略的典型企业,该公司拥有绝大多数彩色电视机的专利。但是,RCA公司没有开拓海外市场,没有向海外投资。相反,RCA公司向日本企业转让了部分专利许可,并且在小型彩电的市场上也向日本人作出了让步。RCA公司“为自己的选择沾沾自喜”,它认为自己不仅保护了美国的国内市场,而且保护了这个市场仅有的一部分,主要是高价电视机市场。RCA为日本企业让出了一个位置。其他一些以美国市场为基地的制造商如詹尼士公司和通用电器公司也没有开拓全球市场的战略意图。而事实上,一旦在美国以外的市场上向日本让步,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在其国内市场上也就无力抵抗日本企业了。尽管詹尼士和RCA仍然主导着美国的彩电行业,但它们在其他地方没有任何有影响力的份额。由于没有可供选择的其他竞争场所,这些美国企业被迫在自己的家门口防守,在惟一的利润保障区为每一份市场份额而斗争。而当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在国内市场削减价格时,它们所有的销售份额都受到降低利润的压力;与之相反,日本的企业由于实行全球化经营,美国市场仅仅是其全球业务的一小部分,降价造成的整体利润损失并不太大,所以他们敢于打价格战。尽管RCA公司掌握了彩色电视机的绝大多数专利,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经营战略,最终陷入了竞争劣势。而日本企业在几乎没有什么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任何技术优势的情况下,只是由于采取了合理的经营战略而获得了彩色电视机在全球范围的大部分市场。尽管彩色电视机技术并不是日本企业开发的,日本企业也没有彩色电视机的专利,却在市场竞争中最终获得了胜利。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与合理的经营战略结合,那么,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必然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资源,有助于企业竞争力的形成,但是,竞争优势的形成仍然取决于公司管理层对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经营战略相结合才具有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意义。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战略在跨国公司整体经营战略中的地位。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以下四种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资源的管理有着紧密的关系,跨国公司把四者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紧密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

  (一)、产品平台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产品,在平台产品上不断创新,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使创新产品利润最大化。

  产品平台“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技术功能要求而设立的工作环境。”学者认为,产品平台有四个主要特征。产品平台是一系列技术的组合,平台技术特征取决于技术组合中核心技术的特征;平台的生命周期决定产品代的划分;平台具有扩展性,可以通过阶段性改进而扩展,例如个人计算机通过使用增加速度的CPU而延长生命周期;四是平台可以产生衍生平台。

  简单来讲,产品平台就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基本专利”。以个人计算机为例。计算机的基本构成包括CPU,内存,硬盘,显示器,键盘等基本要素。由这些技术要素构成的产品就可以称为产品平台。个人计算机自发明以来,这些技术要素没有实质改变,只是通过不断在其各个组成技术如CPU和内存等在速度、质量上的改善而形成新的产品。在新产品不断推出的过程中,公司不断获得新的利润,但新的产品并没有离开这一平台,一台计算机仍然由上述技术要素构成。一个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创新形成自己的产品平台,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这一平台,它就能够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平台的各种技术要素(衍生专利),使公司长期处于竞争优势。学者认为,平台产品“保持连续性(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关键方法”就是“专利保护”,拥有平台产品的知识产权,又不断地创新,形成外围技术,保护衍生专利,就会最大程度地延长平台产品的生命力,不断为公司创造利润。而缺乏产品平台,企业就缺乏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能和产品平台战略相结合,公司仅仅生产一些依附于平台产品的产品,仅仅对关联技术而非核心技术进行改进,就不免在新的产品平台推出后被迫退出市场竞争。

  (二)、是技术联盟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资源“内部化”谋取最大利益。

  技术联盟一方面降低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进而使参加联盟的企业都获得了优势的竞争地位。

  从企业经营角度讲,“两个或多个企业(或团体)进行合作,为实现特定商业目标而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协议,都可称之为一种联盟。”由于“知识”(包括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等)其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极易被他人不经同意而学习和使用而不容易为所有者所控制,因此,尽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仍然不能避免知识的市场失灵情况。企业的创新也并不总是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保护,同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得到保护,所以企业就有必要建立“知识联盟”,使知识资源内部化,进而获得更大效益。“知识联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用内部化的方式替代知识市场的行为,类似于科思所分析的企业取代市场的产权选择。”

  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分担过高的研究费用。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全球化使目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越来越高昂。例如,据统计,美国开发一种新药的费用在10亿美元到20亿美元之间,这样的费用支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高昂的。因此,充分利用其他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而互相利用对方的技术资源必然成为跨国公司取得经营优势的一种可行方案。同时,“即使是最大而又最富有的公司也不可能收购具有与其未来发展有关资源的所有企业。”(Badaracco,1991)因此,联盟就成 匦搿

  在建立“知识联盟”的过程中,跨国公司之间对于自己拥有的知识资源(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另外,一般来讲,这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可以降低跨国公司获得技术的费用。因为,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由此,跨国公司通过共同的研究和发展战略合作,整合两个企业的资源,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在研究和开发方面,有近1/3的企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而对于越接近市场的活动,如财务、市场等方面,公司的合作愿望就越低。

  实证表明,知识联盟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 榷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联盟一方面降低了技术开发的成本,使得跨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更为容易,同时,联盟本身资源的内部化过程又使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弊端降到最低。联盟内可以共同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而不需要到市场上购买自己需要的技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那种购买不到必须技术的情况发生。相比较而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战略联盟比单独研究、完全依赖自身资源进行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更强大的竞争优势。知识联盟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应该指出,在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过程中,公司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资源是进行战略合作的基础。研究表明,一个企业的技术能力越是强大,它在“知识联盟”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实证表明,一个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它在建立联盟的过程中就掌握着更大的发言权。以三菱公司为例,它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往往以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为条件,与对方达成互相许可使用的协议,进而建立知识联盟。

  同时,即使在知识联盟的内部,联盟各方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知识产权的控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就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联盟作为一种垄断形式,是竞争状态的独特表现,今天的联盟也可能成为明天的对手,跨国公司对于联盟的取舍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利润的增加和竞争力的提高。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联盟必然瓦解。因此,联盟内部对于技术和信息上的分享并不代表跨国公司在法律上放弃对于知识产权的严格掌控。否则,在联盟崩溃时,原来的竞争优势会立即 湮竞争劣势。

  (三)、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

  技术标准是另外一种市场保护的方式。一个产品尽管有实用性,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标准,仍然不能进入市场。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技术标准的手段来规范市场。技术标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产品综合指标要求的法律体现,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产品的生产者在市场占有方面的利益需求。

  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当然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但是,实践表明,就同一技术目的而言,总会有不同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因此,仅仅掌握一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仍然要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一旦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技术标准,那么,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当中,它就占据了绝对优势。市场就变成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拥有者的垄断市场。一般来讲,垄断的市场是没有效率的市场,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总是要尽力避免垄断的出现,因此,公司要使一种知识产权要成为技术标准,必然是通过同政府的谈判和交易实现的,而非通过市场竞争。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在实现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当然,要使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制造方法成为技术标准,一般需要这种产品是平台产品产品。很明显,依赖于别人产品上的技术革新,尽管能够取得知识产权,却很难成为技术标准。

  (四)、是技术转让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延长知识产权的实际寿命。

  雷蒙德•;弗农认为,高收入地区高的人均收入产生对节约人力的资本和消费品的需求,这就体现为前沿技术,而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国家,这样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滞后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增长时,这种需求就趋于重要了。简单来讲,对于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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