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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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民商法的发展,还是经济法的成熟,都是与国家本位观念相悖的,在国家本位观念下既无民商法、也无经济法。因此,中国经济法的成长首先必须改变国家本位观念,建立社会本位观。
(二)从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
中国的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由政府领导和推动的,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前提,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出现了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然而,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中国经济法建设的进程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自然是“政府到底应当干什么,怎样才能干得更好”。我们遗憾地看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致命弱点恰恰是政府行为定位不准、操作不适度、法制不健全造成现实中的政企不分、官商不分、权钱交易现象,在法律上则表现为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的权利缺如、市场监督规范薄弱,这些现象是中国经济体制深层次矛盾的集中表现,必须尽快通过改革加以克服。在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中仍起着主导性作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要受到这种政府主导型体制模式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一模式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原则作出科学的把握,保证其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这样的经济模式要求政府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保证其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在经济法上则表现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每一项改革,本质上都是政府行为的调整,而且这种调整又是必须由政府自己来作出。所以,作为规范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在促进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中有着特殊作用,它与中国行政法共同完成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任务。首先,要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使政府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从原来的一些职能中退出来,更好、自有力地执行另外一些政府应该执行的职能。过去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在当“资本所有者”管企业、管生产方面做得太多,而在服务于公共领域方面却做得很不够。政府的作用主要应放在提供公共物品、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宏观经济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其次,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把握政府经济行为的“度”,划清政府经济行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规定把握宏观调控力度的原则,确立各级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对象范围和程序等。
法律虽然是意志的产物,但其首先应该体现经济运行的规律,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不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应使我们引以为戒。还经济法以其客观规律的本性,这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违背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规则既不正确也不能代表正义,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碰壁,因此,经济法绝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手里的武器和工具,还应当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在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已经出现了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来指导经济法的发展的现象,过分强调经济法的意志性,而不承认缺乏客观性、规律性的法律是无法实施或难以发挥作用的基本事实。在一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最好的药方便是多多地制定法律,似乎经济体制改革中碰到的一切困难和阻力都可以随着某部法律的出台迎刃而解,忽视对经济法运作和实施的法律运作前提和法律运作规律以及各种相关因素的研究。这种现象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是有害无益的。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是经济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中国的法律“无用”、“无能”。因此,必须改变经济法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命令、法律的发展只是法律规范实体内容的变化和量的扩张的观念,正确地认识国家立法的作用,研究经济法运动变化的规律,制定出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经济法,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在多而在于真正地体现客观经济规律并能切实地发挥作用。
(四)从感性到理性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一直受到经济体制改革思路的重大影响,“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是经济立法的主要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缺乏立法完整体系的基础,缺乏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指导。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下,中国经济立法一是变动性大,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对某一社会现象全面的完整的规定;二是立法的合理性差,各部门分别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推出于己有利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律运作规律和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这两种现象与中国经济法发展中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重实践,轻研究”以及法学家的作用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密不可分。在中国并不缺少经济法,而是缺少能够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基础的合理的经济法。因此,要提高中国经济法的合理性,实现经济法从感性到理性的迅速转变,必须强化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和重视法学家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及特征的比较,展望中国经济法的未来,使我们看到: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离开了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和阶段,离开了中国现实的法律经济,任何关于中国经济法的构想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二)从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
中国的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由政府领导和推动的,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前提,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出现了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然而,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中国经济法建设的进程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自然是“政府到底应当干什么,怎样才能干得更好”。我们遗憾地看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致命弱点恰恰是政府行为定位不准、操作不适度、法制不健全造成现实中的政企不分、官商不分、权钱交易现象,在法律上则表现为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的权利缺如、市场监督规范薄弱,这些现象是中国经济体制深层次矛盾的集中表现,必须尽快通过改革加以克服。在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中仍起着主导性作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要受到这种政府主导型体制模式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一模式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原则作出科学的把握,保证其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这样的经济模式要求政府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保证其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在经济法上则表现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每一项改革,本质上都是政府行为的调整,而且这种调整又是必须由政府自己来作出。所以,作为规范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在促进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职能的转变中有着特殊作用,它与中国行政法共同完成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任务。首先,要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使政府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从原来的一些职能中退出来,更好、自有力地执行另外一些政府应该执行的职能。过去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在当“资本所有者”管企业、管生产方面做得太多,而在服务于公共领域方面却做得很不够。政府的作用主要应放在提供公共物品、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宏观经济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其次,明确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把握政府经济行为的“度”,划清政府经济行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规定把握宏观调控力度的原则,确立各级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对象范围和程序等。
(三)从意志性到规律性
法律虽然是意志的产物,但其首先应该体现经济运行的规律,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不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应使我们引以为戒。还经济法以其客观规律的本性,这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违背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规则既不正确也不能代表正义,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碰壁,因此,经济法绝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手里的武器和工具,还应当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在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已经出现了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来指导经济法的发展的现象,过分强调经济法的意志性,而不承认缺乏客观性、规律性的法律是无法实施或难以发挥作用的基本事实。在一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最好的药方便是多多地制定法律,似乎经济体制改革中碰到的一切困难和阻力都可以随着某部法律的出台迎刃而解,忽视对经济法运作和实施的法律运作前提和法律运作规律以及各种相关因素的研究。这种现象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是有害无益的。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是经济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中国的法律“无用”、“无能”。因此,必须改变经济法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命令、法律的发展只是法律规范实体内容的变化和量的扩张的观念,正确地认识国家立法的作用,研究经济法运动变化的规律,制定出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经济法,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在多而在于真正地体现客观经济规律并能切实地发挥作用。
(四)从感性到理性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一直受到经济体制改革思路的重大影响,“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是经济立法的主要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缺乏立法完整体系的基础,缺乏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指导。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下,中国经济立法一是变动性大,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对某一社会现象全面的完整的规定;二是立法的合理性差,各部门分别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推出于己有利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律运作规律和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这两种现象与中国经济法发展中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重实践,轻研究”以及法学家的作用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密不可分。在中国并不缺少经济法,而是缺少能够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基础的合理的经济法。因此,要提高中国经济法的合理性,实现经济法从感性到理性的迅速转变,必须强化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和重视法学家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及特征的比较,展望中国经济法的未来,使我们看到: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离开了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和阶段,离开了中国现实的法律经济,任何关于中国经济法的构想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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