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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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序良俗,如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24)。只有在承运人明知或理应知道提货人有恶意时,或明知提货人为非收货人仍允许其凭担保提货,才认定承运人构成对卖方欺诈,保函无效。
四、结语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为各国法律首肯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及航运界普遍接受的惯例,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而无单放货不仅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的正确交货义务,同时也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承运人应对此承担严格责任,只要没有某些特定事实出现足以阻却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承运人就不得不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进行赔偿。虽然实践中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无论如何,保函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
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
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辑
李守芹:“海运提单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1年第4辑
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辑
张丽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郭国汀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
月28日
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金正佳主编:《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
[12]广州海事法院编:《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
1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国际贸易的单证流转中表现出来,但将提单独独认作物权凭证,不确切。流转的单证,除了提单外,随附的还有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等文件,要实际提取货物,仅有正本提单不行。(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3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jma.nease.net/flsspl/002)2003年2月28日
4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7页
5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6张丽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82~83页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辑,第1页
8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页
9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93页
10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同上注
12同注4
13李守芹:“海运提单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海商法研究》2001年第4辑,第44页
14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5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9页
16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3~14页
17金正佳主编:《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1~311
18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6页
19 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辑,第251页
20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21~522页
21郭国汀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4页
22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12页
23同上注,见第17页
24同注7
25《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56~57页
然而,承认保函效力并非承认承运人可因此免除无单放货之责,凭正本提单放货仍是其基本义务,保函有无效力都仅在承运人、保证人以及提货人之间发生作用,绝不及于包括正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无论保函效力如何,都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广州海事法院在“德都”轮无正本提单付货纠纷案的判决中采纳了此种观点,认为承运人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一国际航运界、贸易界普遍接受的惯例,给提单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并不能免除其对提单持有人应负的责任。提货保函实质上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保证赔偿协议(Letter of Indemnity),只能约束保函的当事人,不能以保函对抗包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予赔偿,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出具保函者处得到补偿25.此案重申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基本原则,对无单放货保函的处理有很大的代表性。可见,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并非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不能将保函效力与承运人责任混为一谈。
四、结语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为各国法律首肯并已成为国际贸易及航运界普遍接受的惯例,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而无单放货不仅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的正确交货义务,同时也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承运人应对此承担严格责任,只要没有某些特定事实出现足以阻却无单放货行为的违法性,承运人就不得不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进行赔偿。虽然实践中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无论如何,保函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
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
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辑
李守芹:“海运提单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1年第4辑
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辑
张丽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郭国汀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
月28日
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金正佳主编:《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
[12]广州海事法院编:《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
1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国际贸易的单证流转中表现出来,但将提单独独认作物权凭证,不确切。流转的单证,除了提单外,随附的还有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等文件,要实际提取货物,仅有正本提单不行。(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2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页
3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jma.nease.net/flsspl/002)2003年2月28日
4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7页
5郭峰:“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6张丽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82~83页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辑,第1页
8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页
9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93页
10唐代盛:“无单放货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硕士评论电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同上注
12同注4
13李守芹:“海运提单焦点问题透视——无单放货责任论纲”,《海商法研究》2001年第4辑,第44页
14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5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9页
16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3~14页
17金正佳主编:《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1~311
18祝默泉:“提单及货物交付”,《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6页
19 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辑,第251页
20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21~522页
21郭国汀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4页
22杨良宜:“无提单交货”,《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12页
23同上注,见第17页
24同注7
25《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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