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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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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国成立于1608年,由法国建立,直到1763年前属法国殖民统治地。经过七年的欧洲战争,通过了《巴黎条约》,法国于1763年向英国投降。英国人在加拿大选择了一个统一的政府,继续执管到1867年。1791年,加拿大分离为两部分:北加拿大和南加拿大。每一个地方指定一个代表会议,由总督任命一个行政官领导。英国人大多数定居于北加拿大,法国人定居于南加拿大。然而1791年法案并没有使英国人和法国人满意。结果,宪法僵局震动了加拿大。在南加拿大,英国人和法国人的矛盾冲突达到了顶峰。在北加拿大,一个有地位的阶级掌管着行政权,居民强烈要求废除这种统治。1837年,加拿大各地发生了叛乱。英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改变这个国家的宪法体制,因而委派德哈姆爵士作局势报告,在他的报告的基础上,英国议会通过了1840年法案,统一了南北加拿大,并把权力授予了一个责任制政府来行使。

  1840年法案同时改变了加拿大的政治结构。一个包括议会和地方议会的两院制得以确立。北加拿大和南加拿大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相等。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督的权力被削弱,仅仅成了一个宪法性的象征人物。这个法案并没有使加拿大的法国人和英国人满意。英国人在议会中的霸主地位使法国人极为不满。而且,要缓解由于种族差别和散居的两个民族的利益冲突是困难的。因而联邦制结构比较适合这种状况,这种联邦制的思想受到了各省的欢迎。

  1864年10月10日,由各省选派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在魁北克召开。这次会议制定了成立联邦的草案,强调了在加拿大实行联邦制的重要性,而且通过了七十二项决议。会议拟制的联邦制草案交由各省立法机构批准后生效。该草案后来在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中被具体化,成为1867年英属北美殖民地法案。该法案在加拿大确立了联邦制,并授予联邦统治地位。亚力山大。布来迪谈到:“联邦的优越性在于所建立的政府能使法国人保留了其独特的生活方式,成为英国人的合作者,并获得了包括一个超乎自己民族自治领管辖权的、忠诚于英王的超民族的联邦国家”。建国初期,加拿大只有四个省,即安特里奥、魁北克、新布兰斯威克、诺瓦斯科它省。1867年至1914年间增加了五个省、两个自治领。加拿大很快发展成自治政府。1949年纽芬兰成为它的第十个省。从1914年到现今,加拿大宪法取得进展的标志是对加拿大和英帝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今日的加拿大是英联邦里地位平等的自治共同体,在国内外事务的任何方面都决不从属于英国。这种变化是由随时可能举行的英联邦帝国会议带来的。《巴尔福宣言》规定了自治领的地位,并且得到了1931年通过的《威斯特敏斯特条例》的确认。C.F.斯特朗教授对加拿大宪法的发展作了如下描述:“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确立了加拿大自治领,该法案最初适用于由四省组成的联邦,现在增加到了十个省。尽管人们在观念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案随着后来的多次修正,通常被看作是加拿大宪法。该宪法还包括很多其它条例……习惯和惯例……”

  从地理位置上讲,加拿大由北美大陆的北半部构成(阿拉斯加除外),它是英联邦最大的成员国。在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只有9205平方公里种植区。加拿大的总土地面积超过英国的四十倍。在数千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大约有24200人定居 .这些人中有种族、宗教和语言的差异,百分之五十二的是英国血种,百分之二十八是法国人,百分之四点五是德国人,百分之十二是欧洲各族人,百分之三是黑人和土著印第安人。除了这种社会差异外,民族感情也被反复灌输给每一个加拿大人。

  经济方面,加拿大是世界主要产麦国之一,也是世界重要的产镍国。近来加拿大发现了储量丰富的金属资源。加拿大北部的铀矿在原子时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渥太华是加拿大的首都。

  1982年宪法法案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是加拿大得以作为新国家存在的法律文件。该法案是英国议会独自修订的。换句话说,如果加拿大人民要想使一个修正案成为自己的宪法,它就必须要求外国议会通过立法来改变宪法,使宪法成为一个完全独立国的编年史。因而,一种民族感情产生了,加拿大有能力修订自己的宪法,甚至不需要英国议会的干预。真正的,虽然英国议会通过任何法修正案都要考虑加拿大人的要求,但越来越多的加拿大人并不以此为满足。全部程序应在加拿大进行,宪法的命运应该由加拿大人民来掌握。

  加拿大人民从1927年开始这种努力。直到1981年,这种努力还是泡影。这并不是因为英国人反对改变,而是因为加拿大内部没有达成一个能普遍接受的修正法案。联邦自治领和省政府于1927、1931、1935、1949、1960、1964、1971、1978、1979和1980年举行的多轮谈判都以失败而告终,陷入了僵局。这种僵局持续到到1981年11月才结束。这一年,除魁北克以外的九个省政府同意,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一个必要的《对女王的联合抗议书》,要求英国议会通过《关于加拿大的法案》,还给加拿大制定宪法的权力。

  英国国会采取了适当的行动,修正了到今天已有115年的维多利亚女王同意的《英属北美法案》,于1982年3月25日通过了宪法法案,该法案3月29日得到了女王的同意,产生了加拿大联邦。

  1982年宪法法案是英国对加拿大制定的最后一个法案,它结束了英国议会对加拿大的统治权。它宣告了结束了英国在加拿大的统治。在1982年宪法法案的指导下,《英属北美法案》和各种修正案(1871、1886、1907、1930、1940、1960、1964、1965、1974、1975)成为1867-1975宪法法案。1862年宪法法案在加拿大宪法里作了四个大的修改,即:

  1、它确立了四个修改宪法的立法方案,1982以前一直未作变动;

  2、它巩固了自己作为成文宪法组成部分的地位,并把这些组成部分置议国会和各省政府权力之上,成为至高无上的法律;

  3、它规定了关于权利和自由的章节,议会和任何省立法机构都不得单独改变;

  4、它给各省管理国家资源的广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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