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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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组织加大对政府行政组织的依附和工作力度,促使政府负起发展教育的责任,在教育上真抓实干。然而,不利的一面,则是教育行政组织的行为也可能受政府其他行为的左右,出现盲目建校、盲目讲速度、讲规模,或把教育当作软任务而忽视投资,甚至转挪教育经费的情况。因此,教育行政组织改革在强化与政府关系的同时,要强化而不是弱化与上级教育行政组织的关系。这就需要上一级教育行政组织有对教育的统筹协调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当前尤其要加强中央教育行政组织、省级教育行政组织、县级教育行政组织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发展非常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经济文化发展差异较大,即便在县一级教育行政组织所辖范围内,乡镇发展差异也很大。为求得国家和地区的整体进步与发展,国家、省、县必须对贫困地区的教育、不发达地区的教育、艰苦行业所需的教育给予支持。同时,“教育作为一种促进和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活动,它总是通过对教育机会均等的不断追求和不同程度的实现,使人们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机会,缩小差别,调节社会冲突。”[3]这只有强化上一级教育行政组织的功能,使其具有教育资源(人、财、物等)的配备权方能做到,至于与下级教育行政组织的关系,原则上应相对弱化,即减少对下级行政组织的控制,以充分调动下级教育行政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为原则。
7.教育经费分担、教师任免权及课程制定权
教育经费分担、教师任免权及课程制定权的归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结构的几个因素。下面分别作以简要分析:
各国教育经费负担情况不一。同一国各级教育经费的负担状况亦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各国各级教育经费以由该级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负责为原则,并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提供经费补助。在某些国家里,除由上级教育行政机关补助下级经费外,并有由上级负担下级部分经费(以人事费为主)的现象出现。上级对下级教育经费的补助或负担,除因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较丰外,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调剂各地教育经费的贫富差距,以便促进各地教育机会的均等。 美国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的经费自行负担,并要补助地方。州一级教育行政组织经费的解决除了自行负担一部分外,还可以接受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给予的补助。州教育行政组织同时亦有补助经费给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义务。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经费则靠自行解决并接受州教育行政组织的补助。
我国各级教育行政组织经费的解决方面,过去主要是依赖上级拨款,地方缺乏自筹教育经费的主动性。办学经费严重不足,是建国后较长一个时期存在的问题。为了增加教育经费,1985年以来,除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外,中央在教育经费的改革中还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和措施:
其一,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984年国务院作出决定,乡人民政府可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以筹措农村办学经费。
其二,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1986年国务院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外,都应缴纳城市教育费附加。此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 其三,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1989年8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开始,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制度。
其四,利用外资发展教育。至1991年底,由国家教委归口,共利用世界银行贷款8.3亿美元,供各级种类教育建设了8个大中型贷款项目,有363所高、中等学校成为受益单位。
在教师任免权方面,除大学教师由大学自行聘辞为原则外(因大学享有自主权),各国中小学教师都由所属教育行政组织或上级教育行政组织任免或核定。教育行政组织自行任免或核定者,其自主性较大;由上级任免或核定者,则自主性较小。美国联邦不设学校,各州及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则有权自行任免同级公立学校教师。
课程为教育的内容,其制定机关的不同代表着课程弹性的大小。中小学正式课程有由中央制定者,如我国;美国的课程由州制定。
五、比较中美教育行政组织的启示
(一)教育行政组织发展的趋势
二战后,随着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变革逐步加快,教育的任务迅速增多,教育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随着各国重新认识教育的作用,把教育摆在了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把“教育为本”的精神定为基本国策。进而加快了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现代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教育行政组织的发展趋势有这样几个方面:
1.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民主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所进行的社会变革,基本上是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反映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则要求进行教育立法、民主管理、民众参与教育决策。实行民主教育行政管理已经成为一种总的发展趋势。从宏观上看,主要是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体现公民参与的社会性和公开性的原则,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集权制的国家,要求民主化的倾向更为强烈。各国教育行政体制民主化的主要特点是:教育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内容进入立法和建立教育审议制度。 (1)民主化的内容进入立法
民主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之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也是如此。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一般都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大部分。国家重大的教育决策要通过立法机构进行讨论,实行民主决议,并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再由教育执行机构依法办事,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主要的依据是宪法;其次是有关的法律和法令。除英国外,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对教育的基本事项、教育行政管理制度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没有教育行政权,其教育行政权为各州的保留权。德国于1969年修改了基本法后,才赋予联邦政府一定的教育行政权,并建立了教育和科学部。
除宪法外,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对有关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美国的《国防教育法》等,都是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对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法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建立健全审议制
现在,各国教育审议咨询机构已普遍建立。这些审议咨询机构对一般层次的教育措施、教育专业性问题,接受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咨询,然后进行研究,向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解决问题或改革教育可依此作为参考。这是教育民主化的另一个特点。教育政策要受到议会的监督,还要由国民参与制定,防止少数人或领导者独裁。怎样科学地规定政府的教育职权和职责,是明确教育管理权限的重要问题。各主要发达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制定教育政策时,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发扬民主化精神。各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教育审议或咨询机构,让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这就体现了群众参与教育决策和决策机构听取群众意见的民主精神。 我国在这方面着力于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它是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使教育行政组织的功能得以加强,教育行政组织的领导与管理水平得以提高,推动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部分。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中极受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教育督导机构与制度。在我国,教育行政组织实行垂直领导,信息传递慢,而且一般只有自上而下的却很少有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上下级之间难以沟通,大量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更需要督导来承担。我国当前开展督导工作,重在督政,使政府教育行政行为到位。因此,应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单独设置的、能行使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挑选一批懂教育、有经验、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督导队伍。省、市(地)、县(市、区)都应建立政府督导室,担负起督政、督学任务。应由当地政府聘请上级和本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教育督导(或称特聘督学),使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与教育督导结合起来,以增强教育督导的力量,提高督导机构的权威。督学方面应加强评估,建立包括教育质量评估在内的教育评估体系,形成办学水平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我国1983年恢复了教育督导制度,并于1992年通过了《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确立了教育督导制度作为教育行政组织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
2.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科学化
由于管理科学迅速发展,到了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管理科学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主要体现要教育的计划性与重视教育研究方面。
(1)教育的计划性
当前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国教育的发展。发展教育已各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与前提。要实现教育发展大目标,则离不开教育计划与进行科学管理。教育计划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所做的准备工作,科学管理则是指导与的来完成教育的总体目标。教育计划与科学管理是推动教育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为了制定教育计划,许多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计划和预算司;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统计司;法国教育部设有计划委员会;日本文部省设有计划科室。这些机构专门制定教育计划,在推动各国教育的发展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各国实施教育计划的范围与种类也正在逐渐扩大。有的国家单独制定教育计划,有的国家则把教育计划纳入国家综合计划之中,或纳入经济计划之中。教育计划有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有长期性的、有短期性的。还有各级各类的教育计划。 (2)重视教育研究
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教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教育问题日益复杂化。因此,必须借助于教育行政的管理科学化,才能进一步发挥教育的作用。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普遍设立了教育研究机构,对教育行政各方面广泛进行科学研究,运用科学规律来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如法国设立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课程、教学方法、师资培训等。德国也设立了德意志国立教育研究所,研究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教育行政学等。日本、美国也都设立教育研究机构,广泛研究教育方面的各种问题,以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并对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教育理论的教育。
3.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专业化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逐渐由一般行政走上了教育行政专业化的道路,形成具有独立性的教育行政制度。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趋向于专业化主要表现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两个方面。
(1)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化
在各主要发达国家中,不论中央或地方都设有专门的主管教育的行政机构,以尽量维持教育行政专业部门适度的独立性,但各国之间则各具特色。如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美国与英国倾向于委员会制;法国和德国则倾向于首长制;战后日本模仿美国采取的委员会制。但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共同点是都设有一个主管教育行政的机构,并使教育行政管理专业部门有适度的独立性。如美国受历史传统及地理环境的影响,一直到现在仍然保持学区独立形态,不受行政干预。法国的教育行政也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各大学区负责本区的教育事务,直接向国家教育部长负责。德国一向把教育行政看成是内务行政的一部分,但也较重视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所起的作用。英国及日本地方教育行政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维持比较平衡的关系。
不管实行什么样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各国教育行政官员基本上都是由学有专长的教育方面的专家担任,各国对教育行政官员的要求也都很高,如法国学区总长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省一级的学区督学也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同时还是中等学校教师中资历最高者。美国的州与学区教育委员虽然没有规定学历资格,但州与学区教育局长必须是教育专家。英国、德国、日本对教育行政官员的要求也都与以上两国大致相同。
(2)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
过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般都没有受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随着教育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各国都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专业训练。美国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管理专业,负责培养教育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同时还设有完善的在职进修制度,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进修的机会。法国教育部特设有行政人员教育科,专门负责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德国的州政府在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开设了教育行政人员管理课程,以供在职人员进修提高。日本也增设了教育行政管理课程。各国都在管理课程上下工夫,教育管理原则与教育管理技术手段成为训练的主要内容,其次则是教育发展的基本原理,使受训练的人对管理理论、管理过程、行政管理权限具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以适应科学管理工作需要。 4.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均权化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科技发展迅猛,教育的作用则日显突出,教育行政管理集权制的国家加强了地方管理权限与学校的自主权;分权制的国家,对有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业,已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各国的教育行政,不管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实行地方分权制,都正在趋于相互靠拢、相互协调,向均权化发展,促使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权限逐步走向合理分配。
(1)国家干预教育事务日益增强
现代化国家都把教育看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从国家角度出发,必然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措施来干预教育,以实现国家教育总体目标。由于教育机会均等,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均衡发展就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只靠中央或只靠地方都不行,必须调动和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如我国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就是一个范例。再如,美国根据宪法规定教育行政管理权归各州政府,中央不享受教育行政管理权,但是近年来,美国已发现过度的地方分权,会阻碍全国各地的教育均衡发展,会阻碍教育政策的推行,因而,美国有加强联邦教育行政权力的趋势,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趋于均权制。 (2)加强地方教育权限
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逐渐加强了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的作用,给地方以适当的权限,以调动他们办学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法国是最典型的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但是,随着当前经济与教育的发展,法国不仅建立了各种教育审议、咨询机构,还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地方与学生、教师、家长参与管理的权限。在普通教育方面也不象过去那样强调统一,现在地方与学校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国1982年公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年公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这两个法都作了放权的规定。
从以上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看,由于当今国际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技术的竞争加剧,迫使各国在教育上采取倾斜政策,大力发展教育,注重培养各级人才,特别是高智能的人才。所以,加强教育行政科孛管理的研究探讨已摆到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上了。
(二)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改革籍以借鉴的几个问题
教育行政组织承担着规划全国各地区教育事业,指导和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工作,主管各种教育事宜。因此,教育行政组织建置及遵循的原则、教育行政组织的结构及设计,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及其要求等,便为人们所重视和研究,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受此影响,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比较美国的教育行政组织,我国教育行政组织仍有值得改进之处。教育行政组织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的需要,做到机构精简,并达到高效率运行,应注意借鉴如下几个方面:
1.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关系
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究竟是隶属关系,还是独立自主的关系,对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建置及其作用的发挥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普通行政与教育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合一与分离两种。前者之设计为教育行政体系隶属于普通行政体系中,其首长也由普通行政的领导人聘派。以我国为例,教育部为国务院职能部门,其下的省、市、县教委(教育局)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此外如教育人事与教育经费也一并在普通行政之运作中考虑,并未独立分开执行。 教育行政体系独立的国家则不同,通常其运作与普通行政分开,并具有以下特点:(1)教育行政单位如美国之地方学区与法国大学区之划分,往往与普通行政区域不同。有时一个区内可有几个学区,有时却需结合数区才能形成一学区,彼此并不相等。(2)教育行政人事独立,各单位或由人民选举,或由上级指派组成个别系统,与普通行政人事无关。换言之,区内普通行政之首长对于教育行政人事,并无直接聘派的权力。(3)教育经费独立编列。例如:法国之教育经费多由中央负担,对于各大学区之支出,必须独立编列,以其与普通行政区之辖地并不一致。美国地方教育经费,除接受联邦与州之补助外,各地方学区必须征财产税以应所需,在经费体制上,呈现大半独立的态势。
我国自古便形成了“政教合一”的传统。到了近代,由于社会动荡、政潮起伏、政局频变,教育行政也因此深受影响,难以发挥作用。故“五四”之后形成的教育独立运动,便要求教育行政独立。国民政府时期,教育行政又渐入“政教合一”状态,尤其是省及县级教育行政表现得更为突出,县级出现县长直接管理教育的状况。1949年建国以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关系逐渐清楚,即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是政府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为政府专门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
但是,教育行政组织在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却有不少波动和起伏,“文革”期间更受到极大的损害,没有起到教育行政组织的作用,对教育事业产生了某种程度不利的影响。因此,近年来,在进行教育行政组织改革的过程中,便有教育行政保持独立、教育行政组织独立设置的主张。其实,政府行政组织与教育行政组织的关系是整体与组成部分、主体与从属的关系应是明确的:“教育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组织各级组织系统中的分系统……教育行政组织从属于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具有国家行政组织的诸种特性;它处于系统之中,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权,并代表国家行使这种权力,它的设置和活动,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和部署”[4]。但是,教育行政组织对于国家行政组织的从属性,只能是相对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活的诸领域进行管理的整个政府而言的,教育行政组织与其他专门性职能管理机构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平等的关系。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改革过程中可以吸收借鉴美国的普教分离的有利方面,调整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政府其他专门性职能管理机构的关系,使教育行政组织能够有效地协调其他各部门力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改变实际状态中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或“求助”状况。& nbsp;2.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
学校是教育行政组织管理的主要对象,教育行政组织活动的终点是各级各类学校。但学校作为从事实际教育活动的实体,也是由国家审核、批准成立的一种组织,它不是教育行政组织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的教育事业单位。因此,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既不同于教育行政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也不同于各级教育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主办者的多样性,故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概而言之,而应作具体
7.教育经费分担、教师任免权及课程制定权
教育经费分担、教师任免权及课程制定权的归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结构的几个因素。下面分别作以简要分析:
各国教育经费负担情况不一。同一国各级教育经费的负担状况亦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各国各级教育经费以由该级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负责为原则,并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提供经费补助。在某些国家里,除由上级教育行政机关补助下级经费外,并有由上级负担下级部分经费(以人事费为主)的现象出现。上级对下级教育经费的补助或负担,除因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较丰外,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调剂各地教育经费的贫富差距,以便促进各地教育机会的均等。 美国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的经费自行负担,并要补助地方。州一级教育行政组织经费的解决除了自行负担一部分外,还可以接受联邦教育行政组织给予的补助。州教育行政组织同时亦有补助经费给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义务。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经费则靠自行解决并接受州教育行政组织的补助。
我国各级教育行政组织经费的解决方面,过去主要是依赖上级拨款,地方缺乏自筹教育经费的主动性。办学经费严重不足,是建国后较长一个时期存在的问题。为了增加教育经费,1985年以来,除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外,中央在教育经费的改革中还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和措施:
其一,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984年国务院作出决定,乡人民政府可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以筹措农村办学经费。
其二,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1986年国务院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外,都应缴纳城市教育费附加。此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 其三,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1989年8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开始,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制度。
其四,利用外资发展教育。至1991年底,由国家教委归口,共利用世界银行贷款8.3亿美元,供各级种类教育建设了8个大中型贷款项目,有363所高、中等学校成为受益单位。
在教师任免权方面,除大学教师由大学自行聘辞为原则外(因大学享有自主权),各国中小学教师都由所属教育行政组织或上级教育行政组织任免或核定。教育行政组织自行任免或核定者,其自主性较大;由上级任免或核定者,则自主性较小。美国联邦不设学校,各州及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则有权自行任免同级公立学校教师。
课程为教育的内容,其制定机关的不同代表着课程弹性的大小。中小学正式课程有由中央制定者,如我国;美国的课程由州制定。
五、比较中美教育行政组织的启示
(一)教育行政组织发展的趋势
二战后,随着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变革逐步加快,教育的任务迅速增多,教育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随着各国重新认识教育的作用,把教育摆在了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把“教育为本”的精神定为基本国策。进而加快了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现代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教育行政组织的发展趋势有这样几个方面:
1.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民主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所进行的社会变革,基本上是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反映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则要求进行教育立法、民主管理、民众参与教育决策。实行民主教育行政管理已经成为一种总的发展趋势。从宏观上看,主要是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体现公民参与的社会性和公开性的原则,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集权制的国家,要求民主化的倾向更为强烈。各国教育行政体制民主化的主要特点是:教育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内容进入立法和建立教育审议制度。 (1)民主化的内容进入立法
民主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之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也是如此。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一般都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大部分。国家重大的教育决策要通过立法机构进行讨论,实行民主决议,并以宪法、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再由教育执行机构依法办事,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主要的依据是宪法;其次是有关的法律和法令。除英国外,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对教育的基本事项、教育行政管理制度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没有教育行政权,其教育行政权为各州的保留权。德国于1969年修改了基本法后,才赋予联邦政府一定的教育行政权,并建立了教育和科学部。
除宪法外,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对有关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美国的《国防教育法》等,都是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对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法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建立健全审议制
现在,各国教育审议咨询机构已普遍建立。这些审议咨询机构对一般层次的教育措施、教育专业性问题,接受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咨询,然后进行研究,向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解决问题或改革教育可依此作为参考。这是教育民主化的另一个特点。教育政策要受到议会的监督,还要由国民参与制定,防止少数人或领导者独裁。怎样科学地规定政府的教育职权和职责,是明确教育管理权限的重要问题。各主要发达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制定教育政策时,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发扬民主化精神。各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教育审议或咨询机构,让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这就体现了群众参与教育决策和决策机构听取群众意见的民主精神。 我国在这方面着力于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它是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使教育行政组织的功能得以加强,教育行政组织的领导与管理水平得以提高,推动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部分。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中极受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教育督导机构与制度。在我国,教育行政组织实行垂直领导,信息传递慢,而且一般只有自上而下的却很少有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上下级之间难以沟通,大量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更需要督导来承担。我国当前开展督导工作,重在督政,使政府教育行政行为到位。因此,应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单独设置的、能行使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挑选一批懂教育、有经验、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督导队伍。省、市(地)、县(市、区)都应建立政府督导室,担负起督政、督学任务。应由当地政府聘请上级和本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教育督导(或称特聘督学),使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与教育督导结合起来,以增强教育督导的力量,提高督导机构的权威。督学方面应加强评估,建立包括教育质量评估在内的教育评估体系,形成办学水平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我国1983年恢复了教育督导制度,并于1992年通过了《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确立了教育督导制度作为教育行政组织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
2.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科学化
由于管理科学迅速发展,到了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管理科学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主要体现要教育的计划性与重视教育研究方面。
(1)教育的计划性
当前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国教育的发展。发展教育已各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与前提。要实现教育发展大目标,则离不开教育计划与进行科学管理。教育计划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所做的准备工作,科学管理则是指导与的来完成教育的总体目标。教育计划与科学管理是推动教育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为了制定教育计划,许多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中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计划和预算司;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统计司;法国教育部设有计划委员会;日本文部省设有计划科室。这些机构专门制定教育计划,在推动各国教育的发展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各国实施教育计划的范围与种类也正在逐渐扩大。有的国家单独制定教育计划,有的国家则把教育计划纳入国家综合计划之中,或纳入经济计划之中。教育计划有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有长期性的、有短期性的。还有各级各类的教育计划。 (2)重视教育研究
随着各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教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教育问题日益复杂化。因此,必须借助于教育行政的管理科学化,才能进一步发挥教育的作用。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普遍设立了教育研究机构,对教育行政各方面广泛进行科学研究,运用科学规律来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如法国设立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课程、教学方法、师资培训等。德国也设立了德意志国立教育研究所,研究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教育行政学等。日本、美国也都设立教育研究机构,广泛研究教育方面的各种问题,以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并对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教育理论的教育。
3.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专业化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逐渐由一般行政走上了教育行政专业化的道路,形成具有独立性的教育行政制度。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趋向于专业化主要表现在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两个方面。
(1)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化
在各主要发达国家中,不论中央或地方都设有专门的主管教育的行政机构,以尽量维持教育行政专业部门适度的独立性,但各国之间则各具特色。如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美国与英国倾向于委员会制;法国和德国则倾向于首长制;战后日本模仿美国采取的委员会制。但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共同点是都设有一个主管教育行政的机构,并使教育行政管理专业部门有适度的独立性。如美国受历史传统及地理环境的影响,一直到现在仍然保持学区独立形态,不受行政干预。法国的教育行政也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各大学区负责本区的教育事务,直接向国家教育部长负责。德国一向把教育行政看成是内务行政的一部分,但也较重视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所起的作用。英国及日本地方教育行政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维持比较平衡的关系。
不管实行什么样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各国教育行政官员基本上都是由学有专长的教育方面的专家担任,各国对教育行政官员的要求也都很高,如法国学区总长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省一级的学区督学也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同时还是中等学校教师中资历最高者。美国的州与学区教育委员虽然没有规定学历资格,但州与学区教育局长必须是教育专家。英国、德国、日本对教育行政官员的要求也都与以上两国大致相同。
(2)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
过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般都没有受过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随着教育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各国都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专业训练。美国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管理专业,负责培养教育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同时还设有完善的在职进修制度,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进修的机会。法国教育部特设有行政人员教育科,专门负责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德国的州政府在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开设了教育行政人员管理课程,以供在职人员进修提高。日本也增设了教育行政管理课程。各国都在管理课程上下工夫,教育管理原则与教育管理技术手段成为训练的主要内容,其次则是教育发展的基本原理,使受训练的人对管理理论、管理过程、行政管理权限具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以适应科学管理工作需要。 4.教育行政组织管理体制的均权化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科技发展迅猛,教育的作用则日显突出,教育行政管理集权制的国家加强了地方管理权限与学校的自主权;分权制的国家,对有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业,已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各国的教育行政,不管是实行中央集权制还是实行地方分权制,都正在趋于相互靠拢、相互协调,向均权化发展,促使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权限逐步走向合理分配。
(1)国家干预教育事务日益增强
现代化国家都把教育看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从国家角度出发,必然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措施来干预教育,以实现国家教育总体目标。由于教育机会均等,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均衡发展就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只靠中央或只靠地方都不行,必须调动和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如我国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就是一个范例。再如,美国根据宪法规定教育行政管理权归各州政府,中央不享受教育行政管理权,但是近年来,美国已发现过度的地方分权,会阻碍全国各地的教育均衡发展,会阻碍教育政策的推行,因而,美国有加强联邦教育行政权力的趋势,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趋于均权制。 (2)加强地方教育权限
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逐渐加强了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的作用,给地方以适当的权限,以调动他们办学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法国是最典型的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但是,随着当前经济与教育的发展,法国不仅建立了各种教育审议、咨询机构,还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地方与学生、教师、家长参与管理的权限。在普通教育方面也不象过去那样强调统一,现在地方与学校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国1982年公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年公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这两个法都作了放权的规定。
从以上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看,由于当今国际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技术的竞争加剧,迫使各国在教育上采取倾斜政策,大力发展教育,注重培养各级人才,特别是高智能的人才。所以,加强教育行政科孛管理的研究探讨已摆到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上了。
(二)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改革籍以借鉴的几个问题
教育行政组织承担着规划全国各地区教育事业,指导和协调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工作,主管各种教育事宜。因此,教育行政组织建置及遵循的原则、教育行政组织的结构及设计,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及其要求等,便为人们所重视和研究,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受此影响,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比较美国的教育行政组织,我国教育行政组织仍有值得改进之处。教育行政组织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的需要,做到机构精简,并达到高效率运行,应注意借鉴如下几个方面:
1.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关系
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究竟是隶属关系,还是独立自主的关系,对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建置及其作用的发挥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普通行政与教育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合一与分离两种。前者之设计为教育行政体系隶属于普通行政体系中,其首长也由普通行政的领导人聘派。以我国为例,教育部为国务院职能部门,其下的省、市、县教委(教育局)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此外如教育人事与教育经费也一并在普通行政之运作中考虑,并未独立分开执行。 教育行政体系独立的国家则不同,通常其运作与普通行政分开,并具有以下特点:(1)教育行政单位如美国之地方学区与法国大学区之划分,往往与普通行政区域不同。有时一个区内可有几个学区,有时却需结合数区才能形成一学区,彼此并不相等。(2)教育行政人事独立,各单位或由人民选举,或由上级指派组成个别系统,与普通行政人事无关。换言之,区内普通行政之首长对于教育行政人事,并无直接聘派的权力。(3)教育经费独立编列。例如:法国之教育经费多由中央负担,对于各大学区之支出,必须独立编列,以其与普通行政区之辖地并不一致。美国地方教育经费,除接受联邦与州之补助外,各地方学区必须征财产税以应所需,在经费体制上,呈现大半独立的态势。
我国自古便形成了“政教合一”的传统。到了近代,由于社会动荡、政潮起伏、政局频变,教育行政也因此深受影响,难以发挥作用。故“五四”之后形成的教育独立运动,便要求教育行政独立。国民政府时期,教育行政又渐入“政教合一”状态,尤其是省及县级教育行政表现得更为突出,县级出现县长直接管理教育的状况。1949年建国以后,教育行政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关系逐渐清楚,即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是政府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为政府专门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
但是,教育行政组织在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却有不少波动和起伏,“文革”期间更受到极大的损害,没有起到教育行政组织的作用,对教育事业产生了某种程度不利的影响。因此,近年来,在进行教育行政组织改革的过程中,便有教育行政保持独立、教育行政组织独立设置的主张。其实,政府行政组织与教育行政组织的关系是整体与组成部分、主体与从属的关系应是明确的:“教育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组织各级组织系统中的分系统……教育行政组织从属于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具有国家行政组织的诸种特性;它处于系统之中,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权,并代表国家行使这种权力,它的设置和活动,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和部署”[4]。但是,教育行政组织对于国家行政组织的从属性,只能是相对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活的诸领域进行管理的整个政府而言的,教育行政组织与其他专门性职能管理机构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平等的关系。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组织改革过程中可以吸收借鉴美国的普教分离的有利方面,调整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政府其他专门性职能管理机构的关系,使教育行政组织能够有效地协调其他各部门力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改变实际状态中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或“求助”状况。& nbsp;2.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
学校是教育行政组织管理的主要对象,教育行政组织活动的终点是各级各类学校。但学校作为从事实际教育活动的实体,也是由国家审核、批准成立的一种组织,它不是教育行政组织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的教育事业单位。因此,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的关系既不同于教育行政组织同政府的关系,也不同于各级教育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主办者的多样性,故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概而言之,而应作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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