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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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来我国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个人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异军 突起,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有经济学家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民营经济将发展 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比照《公司法》的规定,适时将公民个人也纳入外商 投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之内,是完全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2000年对《合作企业法》与 《外资企业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合资企业法》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 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与TRIMs规定相衔接。这就决定了这次修改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善我 国的外资立法。当然,此次对外商投资法的修改,不仅表明了中国加入WTO遵守国际义 务的决心与诚信,也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经贸领域国际通行做法的重视。
三、完善与重构我国外资立法的思考
通过对我国外资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外资立法还存在很多缺失和不足,尤其 是入世之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修改与完善我国外资法迫在眉睫。以WTO基本原 则和规则为导向,结合我国外资法的现状,笔者认为重构我国外资法应沿着废、改、并 、统的思路进行,同时坚决贯彻统一性、公平性、透明性、安全性和有效竞争的原则, 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
(一)宏观方面
1.明确立法权限,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我国外资法中各种法源并存所导致的重复 、不协调、权限不明等情况,提出以下对策:(1)明确立法权限。对外资法的各项基本 问题,如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保护和鼓励、外资的审查和批准 、争端的解决等应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外资法的立法权及解释 权。其他问题则由其他层次的立法权主体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作出有关规定,以 维护法的统一和尊严。(2)加强现行法实施的考察和法的预测工作,杜绝模糊立法、盲 目立法。(3)加强法的解释工作,提高法律条文的严密性和准确性,避免法律间的不协 调,确保法的统一实施。(4)增强法的透明度,彻底消除以令代法的现象。(5)适时清理 有关法规,消除新旧法律法规间的矛盾。
2.改变对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针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的立法现 状,根据WTO公平贸易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应实现内外资立法的统一。这既是市场经 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民待遇原则接轨的需要。入世后,根据WTO公平贸易原则 和国民待遇原则,在组织形式、税收、外汇、劳动用工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应适用相 同的法律规定,二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内外资统一的立法模式, 并不是要完全取消外资法的存在,毕竟二者在某些方面投资领域和范围是不同的,国家 依据经济主权原则必然会对外资作必要之限制,并不能彻底地“合二为一”,专门性的 外资法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现行外资法律体系中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所导致的 不协调现状与加入WTO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外资法进行彻底的结构调整, 从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1)首先应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外商投资 法典》,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其中只对外商投资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作出 规定,主要有:外商投资的概念、外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商投资的领域、形式、资 本构成和审批程序、对外资的鼓励、管理以及投资争议解决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对 外资所作的任何规定不得与该法相抵触,否则无效。(2)企业组织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应 统一适用国内的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以 避免内容上的大量重复或不协调。(3)对于不具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 、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应直接依据国 内各相关部门法进行调整。(4)针对一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外资准入的问题,应 加快我国相关产业政策法的制定。这样就形成一套以《外商投资法典》为主体的综合全 面、协调一致的外资法律体系,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能较好 地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4.加强法的透明度,促进法的有效实施。针对过去那种用内部文件、内部规章等方式 管理贸易的做法和法的公开范围不广泛、时间不及时的情况,根据透明度原则,应做到 以下几点:(1)正式立法前可通过媒体开展讨论,实行听证制度,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残 留的行政作风。(2)立法时要力求使法律条文明确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在有关 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及时向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4)法的 公布程序应公开、透明,如政府可创立或指定一官方网站和刊物,专门用于公布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信息。(5)建立或指定一网站或咨询点,应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要求,提 供所要求公布的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应及时、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
(二)微观方面
1.在吸引外资的指导思想方面,要逐步更新观念,确保从宏观上引导外资投向的合理 化,逐步扩大对外资领域的开放,放宽外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延长外资的经营期限和扩 大其经营范围,并向其提供优质服务,把引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同时逐步调整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真正落实国 民待遇原则,实现内外一律平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优惠政策方面。我国应奉行以行业 优惠为主,适当实行地区优惠的政策,即不仅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方面的差别优惠待遇 ,以鼓励特殊行业如高科技项目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最终推动 经济的大发展。
3.外资法中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也必须逐步废止。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 大国,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中国一贯遵守和尊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既然加 入WTO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中国就必须在享受WTO协议所赋予的权利的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与TRIMs协议不符的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应作相应的 清理、修改或废除。
4.对投资措施的减少和消除是当今外资法改革和各种国际投资法的总体趋势。面对这 一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西方近年来之所以强烈要求准 入自由和减少乃至消除投资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投资措施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外资 进入的工具[9]。总之,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其一,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外资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只是看具体 实行什么样的优惠待遇。其二,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外资的绝对平等。因为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会在特殊领域或情况下援引WTO协定的例外条款,对外 资予以一定限制,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相反是符合WTO精神的。其三,与国际接 轨,对外资予以国民待遇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的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例外条款和对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予以逐步过渡,这也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的中国应该好好利用的。
WTO规则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修改或废 除了。事实上,WTO框架内的投资协议,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因此对现有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的废除只是外资法改革的一 个方面,而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投资 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我国外资立法改革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要求。
【参考文献】
[1]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N].人民日报(经济部版),2000-0 1-04.
[2]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1-64.
[3]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J].现代法学,2001,(10).
[4]郑鹏程,徐德刚,张重实.论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影响[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1,(4).
[5]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J].中外法学,2001,(2).
[6]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7]刘笋.WTO法律体系规则与外资法改革[J].法律科学,2000,(4).
[8]顾敏康.以公司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5.
[9]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1 .
三、完善与重构我国外资立法的思考
通过对我国外资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外资立法还存在很多缺失和不足,尤其 是入世之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修改与完善我国外资法迫在眉睫。以WTO基本原 则和规则为导向,结合我国外资法的现状,笔者认为重构我国外资法应沿着废、改、并 、统的思路进行,同时坚决贯彻统一性、公平性、透明性、安全性和有效竞争的原则, 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
(一)宏观方面
1.明确立法权限,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我国外资法中各种法源并存所导致的重复 、不协调、权限不明等情况,提出以下对策:(1)明确立法权限。对外资法的各项基本 问题,如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保护和鼓励、外资的审查和批准 、争端的解决等应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外资法的立法权及解释 权。其他问题则由其他层次的立法权主体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作出有关规定,以 维护法的统一和尊严。(2)加强现行法实施的考察和法的预测工作,杜绝模糊立法、盲 目立法。(3)加强法的解释工作,提高法律条文的严密性和准确性,避免法律间的不协 调,确保法的统一实施。(4)增强法的透明度,彻底消除以令代法的现象。(5)适时清理 有关法规,消除新旧法律法规间的矛盾。
2.改变对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针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双轨制的立法现 状,根据WTO公平贸易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应实现内外资立法的统一。这既是市场经 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民待遇原则接轨的需要。入世后,根据WTO公平贸易原则 和国民待遇原则,在组织形式、税收、外汇、劳动用工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应适用相 同的法律规定,二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内外资统一的立法模式, 并不是要完全取消外资法的存在,毕竟二者在某些方面投资领域和范围是不同的,国家 依据经济主权原则必然会对外资作必要之限制,并不能彻底地“合二为一”,专门性的 外资法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现行外资法律体系中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所导致的 不协调现状与加入WTO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外资法进行彻底的结构调整, 从而完善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1)首先应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外商投资 法典》,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其中只对外商投资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作出 规定,主要有:外商投资的概念、外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商投资的领域、形式、资 本构成和审批程序、对外资的鼓励、管理以及投资争议解决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对 外资所作的任何规定不得与该法相抵触,否则无效。(2)企业组织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应 统一适用国内的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以 避免内容上的大量重复或不协调。(3)对于不具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 、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应直接依据国 内各相关部门法进行调整。(4)针对一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外资准入的问题,应 加快我国相关产业政策法的制定。这样就形成一套以《外商投资法典》为主体的综合全 面、协调一致的外资法律体系,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能较好 地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4.加强法的透明度,促进法的有效实施。针对过去那种用内部文件、内部规章等方式 管理贸易的做法和法的公开范围不广泛、时间不及时的情况,根据透明度原则,应做到 以下几点:(1)正式立法前可通过媒体开展讨论,实行听证制度,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残 留的行政作风。(2)立法时要力求使法律条文明确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在有关 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及时向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4)法的 公布程序应公开、透明,如政府可创立或指定一官方网站和刊物,专门用于公布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信息。(5)建立或指定一网站或咨询点,应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要求,提 供所要求公布的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应及时、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
(二)微观方面
1.在吸引外资的指导思想方面,要逐步更新观念,确保从宏观上引导外资投向的合理 化,逐步扩大对外资领域的开放,放宽外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延长外资的经营期限和扩 大其经营范围,并向其提供优质服务,把引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同时逐步调整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真正落实国 民待遇原则,实现内外一律平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优惠政策方面。我国应奉行以行业 优惠为主,适当实行地区优惠的政策,即不仅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方面的差别优惠待遇 ,以鼓励特殊行业如高科技项目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最终推动 经济的大发展。
3.外资法中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也必须逐步废止。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 大国,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中国一贯遵守和尊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既然加 入WTO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中国就必须在享受WTO协议所赋予的权利的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与TRIMs协议不符的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应作相应的 清理、修改或废除。
4.对投资措施的减少和消除是当今外资法改革和各种国际投资法的总体趋势。面对这 一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西方近年来之所以强烈要求准 入自由和减少乃至消除投资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投资措施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外资 进入的工具[9]。总之,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其一,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外资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只是看具体 实行什么样的优惠待遇。其二,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外资的绝对平等。因为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会在特殊领域或情况下援引WTO协定的例外条款,对外 资予以一定限制,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相反是符合WTO精神的。其三,与国际接 轨,对外资予以国民待遇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的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例外条款和对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予以逐步过渡,这也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的中国应该好好利用的。
WTO规则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修改或废 除了。事实上,WTO框架内的投资协议,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因此对现有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的废除只是外资法改革的一 个方面,而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投资 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我国外资立法改革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要求。
【参考文献】
[1]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N].人民日报(经济部版),2000-0 1-04.
[2]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1-64.
[3]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J].现代法学,2001,(10).
[4]郑鹏程,徐德刚,张重实.论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影响[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1,(4).
[5]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J].中外法学,2001,(2).
[6]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7]刘笋.WTO法律体系规则与外资法改革[J].法律科学,2000,(4).
[8]顾敏康.以公司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5.
[9]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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