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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资本市场监管法律框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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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德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
                  1.英国
                传统……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英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界限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地重视全能银行在金融中的地位,促使法律监管的变化。1997年10月,SIB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整合了本来由自律组织负责的监管权力,这样,英国就告别了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从而走向了大一统。1998年7月英国政府又推出了《金融服务市场法》(FSMA),目的是为了确认金融服务局在英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核心地位。但是英国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专门规范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
                  2.德国
                德国资本市场体制与英国不尽相同。德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还涉足证券业,承担一定量的公司上市、股票承销等活动。1988年,由银行所持的股份已达到整个德国的股票市值的8.1%,而通过银行账户存储的股份更是达到了总量的53.5%。
                随着EMU的深化和欧元的启动,德国认识到其全能银行存在着不足之处。越来越多地像英国那样的专业投资银行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来。与英国不同,德国的银行法显然已经将规范资本市场的内容包含进来了。也只有实行这样的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制订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该法设立了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作为监督有价证券交易主管机关,于1995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工作。
                新近,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取代了原先的德国银行监管办公室、德国保险监管办公室和德国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负责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的监管。
                同时,德国出台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原先法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根据该法案将对《德国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以便减少原先这些法律对待衍生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两国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参与投资业务应当得到批准。批准的机关为四大自律组织(SRO)。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监管机关继承了SIB的权限。该法还规定了10类投资的类别,其中包括了期货与期权等衍生产品。按照英国法律,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是刑事犯罪,最高的处罚可为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款。如果一个机构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客户有权取消未清偿合约,并可获得赔偿。
                德国法律的市场准入规定体现在《德国银行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银行也就成为资本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调整对象。在《德国银行法》中,金融机构被区分为两类——信贷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了参与投资的机构。2002年1月,德国颁布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规定,在德国,任何欲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得到BAFin的书面批准。
                  2.关于持续性监管的规定
                英国金融服务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资本充足率、客户资金、广告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持续性监管,确保每个公司有足够的资本维持经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和资产。金融监管局也有专门针对客户资金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要求时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侵犯,同时也防止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如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必须尽快存入批准的银行,公司还必须至少每25个工作日跟银行核对一次客户资金的头寸。在营销方面,《金融服务法》要求所有的投资广告必须由被授权者发布或批准,不得误导。
                在德国,设立金融服务机构除了要获得BAFin的批准外,也有资金方面的要求。例如,新设一个公司或设立一个非欧盟国家的机构的分支都应符合下列标准:银行应当拥有500万欧元以上的自有资金;自营的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要求较少,为5万至73万欧元不等。德国的金融服务机构也必须考虑欧盟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例如,金融机构的责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小于8%。此外,《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4条(a)规定了证券服务企业必须分账管理资金,即自有资金应当与客户资金分开保管。与英国不同,德国有专门的《交易所法》,以规范交易所的行为。
                  3.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
                在英国,交易行为除了要受到FSA等法律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循自律机构颁布的规则,以及《伦敦商业行为法》。在交易行为中,洗钱与内幕交易是英国重点防范的活动,也是予以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进行洗钱活动的,可以处以最高14年的徒刑和无限量的罚款。而内幕交易在英国原来是由公司证券法规定的,后来由1993年的刑法替代。该法规定了三种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即内幕交易、唆使他人内幕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第31(1)1条中规定证券服务企业应当“以必须的专业知识谨慎和认真地为其顾客的利益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为了弥补法律过于原则的不足,BAFin作为监管机关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以规范金融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行为与交易,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德国也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有价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是规范重点。该法的第38条明确规定,进行内幕交易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三、新形势下的英德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新现象、新观念都促使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向一个系统化、高效率、增加干预却又不失市场化的模式迈进。两国资本市场法律框架现今都呈现出较为趋同的倾向。这是因为两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适度混业经营的要求
                在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领域的一些界限已经模糊。正如英国财政部秘书长阿伦·米尔本所说的:“如今,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都在同一个池塘里戏水。但传统的部门间界限消失后,原先的规范体系并没有跟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用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利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众多的金融领域进行协调。1997年,德国提供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随着欧元—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欧盟法律的约束
                英德两国除了在本国制订法律以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欧盟有关的法律。欧盟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致力于成立统一的、自由的资本市场。《投资服务指令》(ISD)是欧盟调整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英国顺应了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法》和刚刚出炉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执行ISD都起到了显着的作用。
                德国也在为执行ISD而努力改革国内金融法律环境。过去,德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其国际化的障碍,既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规,也没有保护投资者免于市场操纵之苦的措施和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后来在欧盟的影响下德国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且这部法律不仅履行了《欧共体内幕交易指令》,也履行lSD和其他指令,其明确目标是改进和提高德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可见,尽管德国的改革步伐与英国相比稍微落后,可是两国都力图在本国的法律中达到欧盟对资本市场的一些要求,形成较为统一的监管力度和方法。
                  3.欧洲各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欧盟各成员国资本市场的竞争越来越趋白热化。与此同时,为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交易所也不断寻求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期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不少交易所因此加快了合并的步伐。
                1998年9月28日DTB与瑞士交易所(Soffex)合并成立了Eurex。在资金面上DBAG提供了一半的资金,而SWX(The    Swiss    Exchange,Soffex的母公司)提供了另一半的资金。因此在Eurex成立后,DBAG仅持有Eurex一半的股权,然而在德国部分的Eurex,DBAG仍是百分之百的出资者。
                2000年伦敦和法兰克福交易所宣布合并计划,这是继3月20日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和巴黎证券市场合并成立“欧洲第二”证券交易所之后,欧洲证券市场行将出现的又一跨国联营的证券机构,它标志着欧洲证券行业朝成立泛欧证券市场,进而建立全球证券市场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另外,欧洲新市场(EURO.NM)的运作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是一个泛欧洲范围内成长型公司股票的市场联盟,会员包括了巴黎、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意大利、斯德哥尔摩、哥本哈根和瑞士证交所的新市场等八大市场。无疑,欧洲新市场将在新世纪迎来一个大的发展。
                欧洲资本市场的合作与竞争,必然会对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产生有意义的影响。因此如果国内的市场想要参与到欧盟乃至国际的竞争中来,肯定需要将各自的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统一到某一个层面上来,因而,英德两国都在为执行欧盟lSD而努力修改自己的法律法规,以创造出共同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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