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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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掌握着收入分配的行为权,而普通劳动者只有收入分配的接受权。因此,如果没有相配套的权利保护体系,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权很容易受到侵犯。针对我国实际,这个权利保护体系主要应由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对权益主体的法律保护意识教育三个部分构成。
首先,必须抓紧建立和健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按制度经济学公认的定义,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要件。所谓正式约束,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等。所谓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观念、价值信念、民族传统等意识形态因素。江泽民提出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都是指制度建设和发挥制度的功能而言的。制度的源头是生产方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有了许多创新,按生产要素分配已成为经济事实,这一切都需要通过《劳动法》的修订和相关法规加以肯定。我国是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国家,不仅是“壮工”过剩,甚至一般大专毕业生就业都很困难。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利用劳动力供过于求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频繁发生,从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到无理克扣工资。甚至不久前报纸披露深圳一个外国经理经常对工人拳打脚踢,这岂不明白欺我“法制贫困”吗?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引进人才方面加大立法力度是必要的,但是面对加入WTO后外资企业的大量拥进,加强劳动立法、从法权上硬化劳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任务。私企和外企老板欺压中国员工的事件屡禁不止,这说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实施机制相当薄弱。我们应当全面理解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精神,从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加强维护劳动者收益权及其他各方面权利。
其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建设。不论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为解决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之间事实上的权力不平等问题,员工必须依法组成压力集团,以提高自已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压力集团是“维权”制度的重要实施机制之一。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其他条款还分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等。但这部《工会法》对于保护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斗争的工会领导成员不被无理解雇这一点强调不够,应参照国际劳动公约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迄今还有许多私企和外企的职工尚未组建工会,这也是员工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蜂拥而进的形势下,政府要帮助各类企业的职工普遍建立工会,并提供法律指导。工会组织应有自己的专职律师。要警惕工会领导人被私企和外企收买,为此要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设。
最后,要在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始终抓住对劳动者的普法工作不放,使他们既懂得尊重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知识。我国员工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中又有大批员工来自农村,使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淡薄,这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据昆明市劳动监察大队不久前披露,有许多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无知侵权,例如与员工签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用工合同,无理拒发和克扣工资等。许多受损员工对此不知所措。这说明,劳动者依法维权教育应该从学校教育抓起,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①、②、⑤、《资本论》第3卷,第930、998、981、926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0页,第2卷98页,第1卷71页。
⑦萨缪尔森等著《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⑧、⑨、《资本论》第1卷,第92页、第1版序言、第191页、第190页。
⑩、王有勤《论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社会历史原因》,《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4页。
首先,必须抓紧建立和健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按制度经济学公认的定义,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要件。所谓正式约束,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等。所谓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观念、价值信念、民族传统等意识形态因素。江泽民提出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都是指制度建设和发挥制度的功能而言的。制度的源头是生产方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有了许多创新,按生产要素分配已成为经济事实,这一切都需要通过《劳动法》的修订和相关法规加以肯定。我国是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国家,不仅是“壮工”过剩,甚至一般大专毕业生就业都很困难。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利用劳动力供过于求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频繁发生,从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到无理克扣工资。甚至不久前报纸披露深圳一个外国经理经常对工人拳打脚踢,这岂不明白欺我“法制贫困”吗?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引进人才方面加大立法力度是必要的,但是面对加入WTO后外资企业的大量拥进,加强劳动立法、从法权上硬化劳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任务。私企和外企老板欺压中国员工的事件屡禁不止,这说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实施机制相当薄弱。我们应当全面理解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精神,从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加强维护劳动者收益权及其他各方面权利。
其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建设。不论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为解决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之间事实上的权力不平等问题,员工必须依法组成压力集团,以提高自已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压力集团是“维权”制度的重要实施机制之一。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其他条款还分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等。但这部《工会法》对于保护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斗争的工会领导成员不被无理解雇这一点强调不够,应参照国际劳动公约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迄今还有许多私企和外企的职工尚未组建工会,这也是员工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蜂拥而进的形势下,政府要帮助各类企业的职工普遍建立工会,并提供法律指导。工会组织应有自己的专职律师。要警惕工会领导人被私企和外企收买,为此要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设。
最后,要在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始终抓住对劳动者的普法工作不放,使他们既懂得尊重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知识。我国员工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中又有大批员工来自农村,使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淡薄,这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据昆明市劳动监察大队不久前披露,有许多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无知侵权,例如与员工签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用工合同,无理拒发和克扣工资等。许多受损员工对此不知所措。这说明,劳动者依法维权教育应该从学校教育抓起,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①、②、⑤、《资本论》第3卷,第930、998、981、926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0页,第2卷98页,第1卷71页。
⑦萨缪尔森等著《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⑧、⑨、《资本论》第1卷,第92页、第1版序言、第191页、第190页。
⑩、王有勤《论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社会历史原因》,《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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