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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日常生活照顾的另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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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包括送饭、家庭健康照顾和家务服务,社区为本的服务包括营养场所、成人日间照顾中心和交通服务。莫罗尼(Moroney,1998)把它们划分成工具性服务(instrumental  services)和情感或认知服务(emotional  or  cognitive  services),工具性服务包括传统的照顾服务,譬如身体上的帮助(走路、上下床或楼梯),文书或理财上的帮助,其他的实际帮助(做饭、购物、家务),跟被照顾者交朋友,提供药物、注射和换药等;情感或认知服务包括社会支持小组、辅导和心理治疗等。虽然学者用来分类的概念有所不同,但他们所提出的方案实质上是一致的,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社区支持性服务。所谓社区支持性服务是指由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在社区中所提供的服务,提供服务的地点既可以是入户的,也可以是在社区机构中,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既可以是工具性的,也可以是情感或认知的。具体来讲,这种社区支持性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家务助理服务(home  help  services)。家务助理服务也被称作主妇或家务服务(homemakers  or  chore  services)。它是为了把老人留在家里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在英国,该服务一般由地方政府提供,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清扫房间、送饭、帮助做个人卫生,近来的发展趋势则强调提供基本的照顾服务(Victor,1994)。在美国,该服务一般由非营利机构、宗教团体、或家庭服务组织提供,所提供的服务或者帮助老人料理较轻松的家务,例如,打扫房间、做饭、洗衣、熨烫、购物等,或者帮助老人处理较沉重的任务,例如,割草、小型房屋维修、擦窗子、铲雪等(Fradkin  &  Heath,1992)。由于家务助理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把老人留在自己的家里,防止不必要的住院,因而其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老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李翊骏,1998)。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家务助理服务可以有效地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需求,并减轻家庭照顾者的负担。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该服务是用来减轻照顾者压力的最佳服务(Pillemer  et  al.,1989)。
  第二,暂托服务(respite  care)。暂托服务可以依提供服务的地点不同而分为家庭内暂托服务(inhome  respite  care)和机构暂托服务(institutional  respite  care)。两种服务除了提供服务的地点一个在家里,另一个在机构之外,其功用基本上类似,即都是透过对老人提供短期照顾,以使照顾者能够获得短暂的喘息,暂时放下照顾要求去休息、参加娱乐活动、远行、或拜访朋友(Fradkin  &  Heath,1992)。所提供的暂托服务时间可长可短,短则每天几个小时,长则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暂托服务是减轻照顾者负担的服务方案之一(Pillemer  et  al.,1989),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一个透过提供临时放下照顾责任的服务,帮助减轻照顾者的负担和延缓老人住院时间的途径(Stone,1991)。也有一些学者指出,虽然暂托服务和其他家庭支持服务不能够减少老人住护理院的可能性,但它们的确改善了老人和家庭的生活素质(Barresi  &  Stull,1993)。另外一些学者也表示,暂托服务可以减轻照顾者的负担(Doty,1986;Scharlach  &  Frenzel,1986)。
  第三,成人日间照顾(adult  daily  care)。成人日间照顾为身体或精神受损或者二者兼有的老人提供一种安全、支持性和治疗性的日间照顾。其基本上有三个模式,即医疗模式、社会模式、和只向认知能力受损的个人,譬如,向阿氏痴呆症患者(Alzheimer)提供服务的模式(Fradkin  &  Heath,1992)。但以第二种模式即社会模式同老人日常生活照顾联系最为紧密。接受社会模式照顾的老人一般能够走动,只需要最低限度协助和照护。在为老人提供服务之前,成人日间照顾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般会对其进行一个评估,以保证其适合中心提供的服务。一旦接受了某个老人,中心就会为其制定一个个人化的照顾计划。向其提供娱乐、社会化和日常生活活动的协助。成人日间照顾可以帮助满足被照顾者和非正式照顾者的需求(Moroney,1998)。对于老人来讲,该服务可以使老人有机会同其他老人进行社会交往和参与有兴趣的活动,减轻疏离感。对于照顾者来讲,该项服务可以为他们提供纾缓压力的机会,减轻他们的照顾压力(Fradkin  &  Heath,1992)。
  第四,个案管理(case  management)。个案管理是针对长期照顾系统分隔和无组织状况而发展起来的(Pillemer  et  al.,1989)。为了把老人的需求同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个案管理者在老人及其家庭和正式服务之间扮演一个居中协调的角色。个案管理者帮助老人及其家人确认他们的需求、协调服务和监控正在提供的服务。个案管理者在进行评估之后,会对非正式照顾系统、医疗状况、功能限制、财政资源等做一个总体性检讨,并提出一个个人性的照顾计划,以便为老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个案管理服务是英国1990年有关社区照顾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Phillipson,1992),在美国,个案管理服务也广泛应用在公共和私人的服务中(White  &  Steiberg,1990)。有学者认为,对于从机构返回家中和处于住院危机之中的老人来讲,个案管理服务是满足其需求的一个有价值的和普遍使用的方法(White  &  Steiberg,1990)。
  第五,家庭辅导或心理治疗(family  counseling  or  psychotherappy)。在家庭中照顾老人会在照顾者同老人之间,以及照顾者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产生张力。为了克服这些负面影响,家庭辅导或心理治疗服务应运而生。这些服务可以老人、家庭照顾者、或者二者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场所可以是成人日间照顾中心、社区精神健康中心、长期照顾机构、或者私人机构(Brubaker  &  Brubaker,1992)。一些学者认为,透过对老人及其照顾者的家庭辅导或心理治疗可以减轻照顾者的负担(Sutcliffe  &  Lamer,1988;Whitlatch  &  Eye,1991)。
  第六,照顾者支持小组(caregiver  support  groups)。照顾者支持小组是舒缓照顾者情感压力的另一种支持性服务,小组可以由照顾者自发地组成,也可以在专业人员的引导下形成。照顾者支持小组可以为照顾者提供一个抒发情感及同其他照顾者分享应付策略和实践讯息的场景。透过支持小组,小组成员可以探讨难于同家人或朋友讨论的情感,参考其他成员解决情感问题的有效方法,拓宽获取社区资源的途径,并发展起长期的友谊。小组见面的时间可以是日间或晚上,可以在每个周末或隔两周甚至一个月。见面的地点可以在图书馆、医院、机构办公室、老人中心、成人日间照顾设施等场合。见面是有组织的,可以使参加者有机会表述出他们的关注和向社区专家学习实践技巧及了解资源。小组的组织者往往是专业人员或富有远见的照顾者。一些学者认为,这种照顾者支持小组是照顾者非常宝贵的资源(Fradkin  &  Heath,1992),在协助家庭成员方面非常有用(Phillipson,1992)。
    六、结论——对我国老人日常生活照顾的启示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发展趋势,伴随着人口老龄化,会衍生出老人日常生活照顾问题。传统上,非正式照顾系统,尤其是家庭照顾系统是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主力,但由于家庭中照顾老人的人手愈来愈少,每个家庭成员的照顾负担或压力愈来愈重。机构照顾和社区照顾是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另类选择,但由于机构照顾的不尽如人意,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转向社区照顾。然而,社区照顾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强调首先要发展支持性社区服务,并且要以老人所在的整个家庭为服务对象。
  老人日常生活照顾的这种新的选择,无疑对我国解决老人日常生活照顾问题具有启发意义。事实上,我国同样困扰于老人日常生活照顾问题。以北京市为例,其在1990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城市的行列,并且自那时以来,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攀升,而且将会持续20多年(北京市人口发展课题组,1996;《跨世纪的中国人口》[北京卷]编委会,199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北京市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白恩良(1998)引述1997年在北京市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老人表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有困难的占5%,其中60至69岁年龄组对个人日常生活需要照顾的为9.3%,70至79岁年龄组为20.4%,80岁及以上年龄组为51.4%。这些有日常生活照顾问题的老人,尽管占全部老年人口的比重并不是很大,但他们是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群。
  如何解决我国的老人日常生活照顾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其特殊性,即它不完全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因而一种意见主张,鉴于我国未来将出现"4-2-1"家庭结构,所以应当大力发展机构照顾,以解决老人日常生活照顾问题(孙炳耀,1998)。这种意见显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4-2-1"家庭结构并不是今后10到20年的现实。如果从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算起,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要进入老年期也要等到2010年至2020年以后,所以,所谓"4-2-1"家庭并不会在未来10到20年内出现。在这10到20年间,大多数老人依然会同他们的家人一道生活,即使老人同其家人分开居住,当老人有日常生活照顾需求时,家人仍然会提供帮助。例如,郭志刚和陈功(1998)根据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北京市老人状况的分析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北京市老人中的大部分仍然在与子女和孙子女共同生活,在60岁或以上的老人中,生活在二代户、三代户和假三代户中的合计比例为68.1%,尤其是三代户的比例高达41.9%。再者,我国是一个文化传统悠久的国家,“孝”的观念根深蒂固。一方面,老人愿意居家养老,另一方面,子女也视不赡养老人为耻。这使得老人及其家人,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机构照顾。王树新和亓昕(1998)援引在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当问及老人“如果卧床不起需要别人护理时,您更喜欢以下哪种方式得到帮助?”回答情况为:选择去老人护理院的占10.5%,选择由家人亲属护理的占75%,选择入户护理的占12.7%。当问及“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别人帮助做家务时,您喜欢选择以下哪种方式得到帮助?”回答情况为:选择进老人公寓的占11.5%,由家人亲属帮助的占70.3%,在家请人上门服务的占16.2%。可见老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去老人公寓和护理院。
  正是因为如此,不少学者主张应当继续发扬我国的家庭养老传统。譬如,童星和李正军(2000)在“现代家庭养老功能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西方国家进入老年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4000美元,而我国却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美元的水平来迎接老年社会的到来。所以,将老人完全推出家庭,由社会来养老是不现实的。家庭养老可以说是在我国经济还不发达条件下的一种过度模式,更何况,由于受传统文化与亲情观念的影响,家庭在对老人的精神安抚方面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不仅如此,主张家庭养老的这种意见还得到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遗产法》、《刑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当中均有家庭养老的有关规定。
  当然,家庭养老也不是万能的。对于没有家庭的老人,或者虽有家庭但家人无力提供照顾的老人,机构照顾显然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即使对于那些有家人照顾的老人,如同前面我们已经论述的,那些照顾老人的家人也已经身心疲惫,如果没有来自其他方面的支持,他们也很难继续维持下去了。所以,一些学者主张,在以家庭照顾为主的前提下,应当大力发展支持性社区服务(陆学艺,2000;林戈、鲍曙明和刘晓明,1999;熊必俊,2000)。而且,这种支持性社区服务应当以老人所在的整个家庭为服务对象。陈一筠(2000)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宗旨,要既有助于满足家庭中个体成员的特殊需要,又要照顾到家庭群体的共同利益,并且要强调后者。林戈、鲍曙明和刘晓明(1999)亦指出,由于家庭养老方式至少需要考虑到两代人,我们从政策上不应视老人保障问题仅仅为老人问题,而应从家庭成员整体的角度来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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