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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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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是个人价值标准的加总,而是求同存异。社会价值标准是最高层面上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的产生比较复杂,它既包括一个社会里的人,由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价值标准,也包括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价值标准提升为社会价值标准,在独裁统治和集权制国家尤其如此。所以,个人和群体的价值标准往往与社会价值标准发生矛盾冲突。划分个人、群体和社会三个价值标准层次的现实意义,在于解释社会行为取向的多样性与一致性的关系。
  对价值标准还可以用其他变量划分种类,比如韦伯为了建立他的理想型理论,提出了“目的—工具合理性行动”这个概念,其中的目的价值完全是由主体价值标准决定的,而手段价值标准是由目的决定的,只要是对达到目的有用的手段就是有价值的,合理的,不计其他[7](p.89)。这个观点遇到如下挑战:既然目的是由主观价值决定的,“目的本身就是真理”[8](p.531),而手段价值又是只要对目的有效就是合理的,那么假如某人或某集团选择了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如恐怖活动,而手段对于目的来说也是有效的,那不是把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所选择的目的和手段合理化了吗?这样的合理性的意义何在?所以我们不同意“目的本身就是真理”这个命题。目的的合理性,不能完全用个人价值标准来判断,而要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考虑。
    (三)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价值标准具有冲突与整合两种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是交互发挥的。价值标准的整合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过去已有许多论述,“志同道合”中的“志”是目的价值,“道”是手段价值,目的和手段统一的人便能团结。然而对于由共同价值标准引起的冲突,则很少有人提及,其实冲突既由于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也由相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冲突显而易见,例如两个群体、两个民族、两个教派、乃至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除了缘于实际利益的争夺之外,价值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引发冲突的原因。那么一个集团内部有着共同价值标准的人,为什么还会发生冲突?这可以用中国的一句俗话“同行是冤家”来说明。同行为什么是冤家?因为被大家认为有价值的资源,不论是有形资源(如财物、货币等),还是无形资源(如名气、爱情、友谊等),永远是短缺的,总是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具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人就会因争夺有限的资源发生冲突。中国过去有行业公会(简称行会),成立行会的目的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对外采取一致行动,与其他行业争夺市场;对内,调解成员间的纠纷。任何社会组织都有这两方面的职能。在群体内部因共同价值标准而发生冲突时,行会利用外部威胁调解内部纠纷;在对外冲突时,共同价值标准又在内部起整合作用。因此有些团体和组织为了内部整合,往往挑起外部冲突。这就是利用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发挥共同价值标准在内部的整合作用。
    (四)价值标准与规范
  价值标准是人格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灵魂。灵魂是内在要素,看不见的,必须外化成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规范就是标准、规则、章程和模式,把它使用到社会学上来是20世纪30年代“霍桑实验”以后的事。“霍桑实验”所说的规范是指工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定额,社会学则把规范看作是角色的行为规则。社会学对规范的注意是由对角色的研究引起的,因为作为个人与社会结合点的角色,体现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与活动,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活动就需要规范。规范是行动者制定出来的,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是由行动者的共同价值标准决定的。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标准,然而不可能有一个人一个规范,规范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遵守的。比如体育比赛的各项规则,必须反映公平竞争这个共同价值标准,人们是先有了公平竞争这个价值标准共识,才来制定比赛规则的,而且如果发现有的规则违反这一共同价值标准,就要修改它。所以,我们在讲到价值标准时不能不讲规范。只讲价值标准不讲规范,则价值标准无所体现;只讲规范而不讲价值标准,那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价值标准和规范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系。
  因为人们需要的多样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使规范分成许多种类。特纳(R.H.Turner)提出“自发规范”(emergent  norms)这个概念,科塞解释说,一个学生在教室里总是坐在那个位子上,别人要是偶尔坐在那里,其他人就会感到奇怪,而偶尔坐到那里的人,自己也会产生坐了别人位子的感觉,这就是自发规范起作用。他还解释说由于突发事件的产生或在集体行为中,以往的规范不能适应突然变化的环境,于是产生了自发规范[4](p.432)。与自发规范相对应的是规定性规范(prescriptive  norms)。规定性规范是由法律、道德、规则、条例以及风俗习惯等规定的。另外科塞还提出特殊规范(particularistic  norms)和一般规范(universalistic  norms)两个概念[4](p.277)。特殊规范是把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当作特殊的个人来看待的,比如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丈夫,他是我的儿子,她是我的母亲等等。所以家庭规范是基于对成员的爱和忠心而建立的,所以是特殊规范。其实特殊规范要比科塞的定义宽泛得多,每个亚文化群体里都有他们的特殊规范,所以要“入境问禁”和入乡随俗,乡俗乡规对一般社会规范来说就是特殊规范。
  以上说的规范分类都是从前的社会学家已经做过的,我们的新见解是把社会规范分为公开规范(manifest  norms)和隐蔽规范(hidden  norms)两种。公开规范是指群体、组织和社会公开宣布的规范,比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各种规章、规则,都是公开宣布的规范。社会生活主要靠公开规范调整,所以人们对这类规范研究较多,而对于隐蔽规范,人们或者没有发现它,或者发现了而认为它不能登大雅之堂,所以不去研究。有鉴于此我们在这里着重对隐蔽规范作些研讨。
  隐蔽规范是指公开规范不禁止也不提倡,然而被人们默默遵守着的那类规范。这种规范和公开规范一样普遍,各处都有。就拿最讲究公平竞争的体育比赛来说,它有一套公开而又公平的比赛规则,然而运动员常常使用一些公开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方法去破坏对方发挥竞技能力。按理说这是不符合比赛宗旨的,但是它并不直接违反规则,所以都这么做,以致成为秘而不宣的策略和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一个机会的争夺,也时常使用隐蔽规范,比如职位的升迁,公开规定是能力与品德的考查,然而在考查背后隐藏着拉关系、走后门等活动,这些活动也是有规矩可循的,在中国叫“路子”,不懂得这套隐蔽规范叫“不识路子”。不过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能把行贿受贿当作隐蔽规范,因为行贿受贿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它不是隐蔽规范。隐蔽规范既不违反公开规范,也不是公开规范明确允许的,它既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补充,也不是对公开规范的违反,而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对自己有利的不便言明的规范,是一种擦边球式的规范。
  隐蔽规范有可能转变成为公开规范,比如花钱买功名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汉时期就有,但不是正途,可以看作是隐蔽规范。到了清代,把捐官定为制度,特别是咸丰、同治以后,捐例大开,于是官员候补就分成两个班次,一班是经过科举考试上来的甲班,另一班是花钱买来功名的捐班。于是花钱买官就从隐蔽规范变成公开规范。
  隐蔽规范产生的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利己主义自发倾向。人们的行为需要多种规范,而公开规范又不可能作详尽规定,所以人们在做事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公开规范没有明确禁止的事情和行为就去做,于是就形成了隐蔽规范。我们要特别指出,隐蔽规范与自发规范不同,从产生原因看,隐蔽规范与自发规范有相似之处,但是本质不同。自发规范体现着群体的共同需要、共同价值标准,使群体活动更有秩序,或使群体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有应对的办法;而隐蔽规范总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它不考虑他人和整体的利益,只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公开规范的前提下,为自己或小团体争取更多好处。比如“打擦边球”(擦公开规范的边)与“打时间差”(打公开规范新旧交替的差)等办法,就属于隐蔽规范,对别人和整体都没有好处。按理说,一个社会最好不要有隐蔽规范,然而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隐蔽规范和暗箱操作,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只有程度不同,而不存在有无的差别。不然的话,中国人不至于总要求提高办事透明度,外国人也不会总是嚷嚷费厄泼赖了。(注:费厄泼赖是对英文fair  play的音译,含义是光明正大地比赛。)。
  隐蔽规范的存在和发现,可以使社会学的功能分析避免陷入目的论的泥潭。工具主义的结构功能分析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协调一致,好像每一种结构都是有目的地建立起来满足社会某种功能需要的,因此在推理上难免导致目的论。隐蔽规范正是对社会整体协调发出挑战,如果把社会运行比作一部奏鸣曲,隐蔽规范就是这部奏鸣曲中的一串不和谐但又去不掉的音符,人们听得久了,只好把它当作一个声部来听了。因为社会毕竟不是根据乐理创造出来的一部乐曲,它有和谐音,也有不和谐音。
    三、权力制度体系
    (一)权力的产生
  前面我们依次分析了角色→人格→价值标准→规范,说明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及互相作用。到此为止,除了有隐蔽规范这个不和谐音符之外,我们看到的一幅美好和谐的社会风土人情画,犹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中国《桃花源记》中的社会。但是,人们看到的现实社会除了有和谐与欢乐之外,还有冲突,还有统治与服从,还有苦难与屈辱。如果没有别的因素发挥作用,仅仅是人格角色体系是无法解释这些人间现象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社会上为什么会有统治和服从,于是我们发现了权力这个重要的社会变量。
  权力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东西,因为谁掌握了权力谁就可以支配别人,就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使别人服从自己。但是权力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得到的,它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是无权的服从者。那么权力是怎么产生的呢?自古以来对权力的产生就有多种理论,有中国孟子的“贤能论”、古希腊柏拉图的“神权论”、中国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法国卢梭的“私有制论”、德国杜林的“暴力论”、马克思的“私有制和阶级、阶级斗争论”,还有彼得·布劳的“交换论”等等。
  以上各种理论,除去“神授论”外,每一种理论都可以从经验中找到证据证明其存在,也可以从经验中找到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比如贤能论者会说,许多人争夺一个权力地位,当然是最有道德最有能力的人获得,这是经验常识。反对它的人会说,并不是每个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到权力的。暴力论会说,权力都是用暴力夺取并用暴力维护的,不然为什么要有武器和军队?反对它的人会说,恐怖分子最相信使用暴力,但是他们总是处在相对无权的地位。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暴力论时也说,既然鲁滨逊可以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设想,有朝一日星期五握着实弹手枪面对鲁滨逊,这样全部暴力关系就颠倒过来了:星期五发号施令,鲁滨逊做苦工[9](p.163)。自从马克思发现私有制产生剥削,剥削产生阶段,阶级产生统治与被统治的理论以来,权力的来源似乎有了定论,但是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权力,权力仍然撑握在少数人手里。在民主制国家,虽说这少数人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但人民手里只有权利(rights)而无权力(power),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里,我们要探究的不是一个社会上为什么会产生权力和服从,而是要探究现实生活中哪些人能够获得权力,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去获得权力。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必须从经验中去寻求。
  我们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权力的获得是一个人的能力、环境和机遇三者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能力是基础,环境是条件,机遇是运气;要想获得权力,三者缺一不可。首先是能力,能力包括人的体能和智能两个方面,其中体能是健康,是基本条件;智能是知识和技术,是获得权力的关键。智能表现在专业知识、社交能力、认识和应变能力等各个方面,凡是能够获得权力的人,在能力上都是全面发展的。环境是获得权力的必要条件,没有环境条件,能力再强也不会获得相应的权力。比如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企业主和企业家,不在军中服务就不能成为将军。但是市场是对每个人开放的,在军中服务的人成千上万,为什么只有少数人成为企业家和当上将军?原因在于除了能力和环境这两个条件之外,还得有机遇。一说到机遇有人就会想到命运,甚至陷入宿命论,这是不对的。机遇是“机会”和“遇到”的简称,机会是概率分布,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比如买彩票,规定每百万张设一个大奖,那么每一个人中大奖的机会都是百万分之一。谁能碰上它,那是一种偶然性,就是运气,运气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结合,是一个科学概念,不是宿命论。
  把运气写进权力获得的理论中,这是我们的新尝试,当然在肯定“运气”是一个科学概念时,应当看到它在权力获得过程中也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没有能力和环境两个前提条件,光靠撞大运是不会成功的。另外,我们说的机会的均匀分布是有条件的,当同阶级、阶层的人去争夺一个机会时,这个机会对于他们是均匀分布的;对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在整个社会上,机会分布则是不均匀的,甚至是很不均匀的。因此默顿在研究犯罪理论时,就创立了失范-机会结构理论,说明机会分布的不平等[3](p.125,p.189,p.191)。
  从权力产生的方式上看,权力的获得有三种途径:第一是继承权力,即通过继承得到的权力,无论国家或群体的权力都有通过继承得到的,如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家族权力的继承等。第二是民选权力,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民主制国家各级主要领导人的权力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如总统、省长、州长、市长、县长等。第三是任命权力,即通过任命得到的权力,封建官僚、民主制国家内阁和社会组织中管理层的权力就是通过任命产生的。
    (二)权力的特征和定义
  法学、政治学、社会学都研究权力,但是研究旨趣各不相同。法学研究的旨趣在于权力的合法性,政治学研究的旨趣在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行使,社会学对权力的研究比以上两个学科要宽泛得多。它研究的权力除了国家和政府权力之外,还包括个人、群体、组织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力,因为权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什么是社会学研究的权力呢?韦伯对权力的定义是:“权力是指某一种社会关系内的行动者取得贯彻实现自己意志的职位的可能性,而对那些无视这种可能性存在的基础的抗拒行为置之不理。”[1](p.531)布劳从交换论的角度给权力下了这样的定义:“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消有规律的提供报酬或惩罚。”[10](p.139)默顿则认为权力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能力[11](p.76,p.80,p.124)。可见社会学理论大师们对权力的定义是不同的。究竟怎么给权力下定义,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权力有哪些特征。
  了解权力的特征要从具体入手。比如家长有教育和管束子女的权力,当子女的言行都符合父母意志时,家长就不需要行使权力了;当子女的言行违反了父母意志,父母用惩罚的方式强迫子女改变,而子女不顾父母的惩罚,仍然坚持自己的行为,父母也无能为力,这时父母的权力无效,等于没有权力;只有当子女的言行违反了父母的意志,父母利用强制手段使其改变,或者用强制手段让子女做他们自己不愿意做而又非做不可的时候,这时父母的权力才体现出来。这个例子说明权力有以下特征:1.动态性。权力是个动态过程,不是一个静止概念。权力只有在行动中才能表现出来,没有行动,权力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而这个力量能否成为权力,只是一种可能。2.强制性。强制性是权力的重要特征,非强制行为与权力无关。布劳举例说,当顾客把钱付给售货员,售货员就必须把商品拿给顾客,看来这好象是顾客的权力,其实不是,这是交易。在交易中只有权利交换,而没有权力参与。只有一个人拿着枪对准售货员,让售货员把钱或货物拿给他,而售货员迫于武力威胁,很不情愿地把钱或货物拿给持枪人时,这才是持枪人权力的表现。3.服从性。权力是以服从为对象的,没有服从,权力便不存在。4.地位性。权力是和一定的身份地位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身份地位便没有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事不成”,权力就无从谈起。掌权的人或是皇帝,或是总统,或是老板,或是家长等等,总得有个名分才能有权力。5.资源性。权力意味着对资源的占有,资源包括金钱、财富、武力、声望和有价值的社会关系等等。不占有资源,虽有名分地位也是无权的,比如败落贵族,身份犹存,却无权力。掌握有价值资源是权力的基础,掌握资源的多少是权力大小的基础。对权力的争夺本质上是对地位和资源的争夺。
  综观权力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出,韦伯把权力定义为排除反抗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是指地位规定的权力,而地位规定的权力能否实现,那只是一种可能。可能性是不确定因素,权力是实实在在的力量,所以我们不同意韦伯对权力是“可能性”的界定,而同意默顿和布劳把权力定义为排除反抗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的观点。能力有大小,权力也有大小,能力所及才是权力。地位规定的权力只是一种可能性,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力,只是潜在权力。所以我们认为应当把权力定义为:权力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中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他人贯彻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权力一旦产生出来,社会上就有了统治和服从。
    (三)权力与制度
  如果从人本主义角度看,最好不要权力。没有权力也就没有统治和服从,人人平等、自由、博爱,多么美好!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英雄豪杰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奋斗,而牺牲!1848年在法兰西共和国成立不到两个小时,巴黎各处的墙上都用大号字母写着:自由,平等,博爱!说明人们对没有权力压迫的渴望。然而就在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天,共和国政府就颁布了“国家工厂法令”,强迫工人劳动,于是有了六月起义和政府对起义的镇压。这时自由、平等、博爱变成了步兵,骑兵,炮兵!这说明社会存在不是依人的美好愿望为转移的,权力的存在也是这样。不要说高度发展的人类社会,就连动物群都是有头领的,可见权力的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理由。
  权力的功能从统治者来说,是使他的意志得到贯彻执行,但是如果他的意志贯彻达到大多数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服从者就会起来反抗,通过反抗或者限制统治者的权力,或者推翻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反抗限制权力,推翻权力的革命是很少发生的,因为革命的代价太大。从服从者方面来说,一定的权力也是必要的,权力的存在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恩格斯在批判无政府主义时,举了很多事例说明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权力的必要性,然后他说:“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12](p.553)权力之所以是必需的,是因为它是安排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生活总得有秩序,秩序性安排就是制度。而秩序的安排和维持是依靠权力实现的。可见社会生活需要秩序,也就需要权力,而权力也必须通过制度来行使,例如交通警察的权力是通过维持交通规则(交通规则就是一种制度)来实现的。掌权的人是人格化的、特殊的,谁掌握权力以及权力的大小,看得清清楚楚。制度是非人格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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