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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
您正在看的中国史论文是:清代的“家人”。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宏恩寺僧明心讲述的一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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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天竺有老僧,尝入冥,见狰狞鬼卒驱数千人在一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缚。有官南面坐,吏执簿唱名,一一选择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大怪之。见一吏去官稍远,是旧檀越,因合掌问讯:“是悉何人?”吏曰:“诸天魔众,皆以人为粮。如来运大神力,摄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无始以来,魔众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断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哓哓,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沦不返,无间地狱,已不能容,乃牒下阎罗,欲移此狱囚,充彼噉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灵。十王共议: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惟是种种冤愆,多非自作;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汤鼎……。[1]

  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昀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

  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户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仕”,原来一介书生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昀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椤R樽迹骸巴馊喂僭保值堋⑵拮油猓憾礁Т胰宋迨憾礁в泄鼙穑缬卸啻撸钇渥孕谐虑搿V疗煸庇斜呓钋仓拢敲窆倏杀龋礁铱冢恍砉灏倜薄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生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与寇搏战”;而“承平之世,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给使令”。[8]这是将帅使用家丁的一般情况。而当承平之世,职在军民两政的督抚,日常的职责则主要侧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随之转变职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职责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协助其治民之事为主。动乱之时,也有“民官”率民壮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盗”的情况,但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规。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钱粮和维持一方之治安为职责,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说:“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为州县衙门的行政人员;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为官员与吏役之间的一个行政环节。

  清代州县官多引用亲戚朋友入署办事,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养家糊口的就业机会。因此 ,官员之戚友是长随的一个来源。但长随的主要来源不是官员的亲友,而是在官场中以长随为业的人。

  《长随须知》云:长随主要由三种人充当。其一,“原系世家,或因家计淡泊,又无事业可做,自问学术尚堪应试,不得已远奔他乡,充作长随,以图出身立业”;其二,“原系买卖出身,因命远折本,以糊口奔走江湖,广见多闻,生有苏、张之舌,充作长随”;其三,“自幼无力,不使学业,及至成人,不能自给,免强充作长随”。此外,还有“自幼不学手艺,不务本业,游手好闲,行心污秽,不惜颜面,不顾廉耻,胡言乱语,不达时务,口是心非,恨上怨下,明去暗来,见利忘义;自幼不听父兄管束,任意胡行,结党成群,终日游戏,日夜醉赌,卖弄风骚,求人举荐,混充长随”者。《偏途论》则根据上述三种人材来源以及他们的素质、品格状况和最后归宿,而将长随分为三等:“超等长随”、“特等长随”和“次等长随”。“超等长随,曰祖父本系士宦,后嗣因家寒,读书不能上进,欲改经营,手乏资本,又属外行;亦有身列生、监者,运蹇之际,一时难以高发,只得奔走他乡,谋当长随。其人胸中本有智识,品性端方,能替官府办事,善察上人之意,奉公守法,始终如一,不作卑污之事,朝时来运至,得遇明主,睹其人而重用,渐财源而骤至。有时志由偏途捐班出仕,仍可荣宗耀祖。此等长随名曰‘暂随’。特等长随,曰父兄经买卖为商,已娶亲生子,己身懒于生涯,直到父兄故后,手又缺资本,命过乖张,日渐萧条,无可位置,只得觅作长随。其人自幼奔走江湖,历练老诚,颇有苏、张舌辩之势,官府见其才能,必当重用,稍为得手,仍旧为商为客,居心本分,不负初业。俗云:‘衙门银钱,酒色如烟’。又云:‘识时务者,呼为俊杰’。此等人不愿终身长随,名曰‘且随’。次等长随,曰父母名下不受管束,未学营业,专喜结交朋友,吹弹歌舞,嫖赌逍遥,父母恶其不肖孝,置之不教;或是父母亡故,产尽家倾,无所可依,见跟官一道,衣履齐整,气概轩昂,由此立志跟官,痛改前非,奔走他乡,充当长随。其人久惯风月,见眼生情,心性自然,巧答更有机变;阅历衙门,且识进退,官见辛勤,委以大事,行止有方,调有法度,从此发迹。官久自富,暮年不至受苦,即子好亦得根基之福。”[10]显然,长随在清代是一种职业。虽然《偏途论》说“长随非正业,不在三百六十行之内,故曰‘偏途’”,[11]因而有所谓“暂随”、“且随”者,但它在清代不仅为所有地方衙门所不可或缺,并与清代政治相始终,而且一些人终身其业,乃至于世代其业。

  长随系“官之仆隶”,其社会地位卑下,但其“与契买家奴不同”。“奴婢一经契买,则终身服役,饮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12]而“长随与契买家奴不同,忽去忽来,事无常主”。[13]因此,其地位与身分与当时社会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为生计,受雇佣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经工满,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则为主仆,去之则无名分”,所以,“雇工与奴婢名分虽同,而恩义有别”。[14]由于恩义有别,二者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区分,即一以奴婢科断,一以雇工人科断。长随在受雇于主人期间,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种上下之分是当时社会通行的主人与奴仆的关系。然而,正如俗语所云:“打狗须看主人面”。虽然长随和“家奴”与主人的之间都是“仆”与“主”的关系,但是由于关系对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会上豪富之家的家奴,与官员的长随也不可相提并论。长随系官之仆隶,而且是帮助主官行政的人员,其在内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门之外,却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显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会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内),更是势焰熏人。简言之,人们的社会地位要视其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与行之间存在高下的差别;同行之内,人与人之间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买家奴”。同样,上司的仆隶与州县官的仆隶也存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 同、 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级,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杵保渥越现兀谌稚舷隆<拔鸬饺魏螅吮步匀缫槎础P璐尉枚枵嗾撸蚴鹬薪远淖印!贝怂健岸淖印保瓷鲜鏊健岸亲印薄?nbsp;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清代州县衙门的家丁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县官随带长随虽然有二十的限额,而且有“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条禁令并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说:“今州县署杂处数十百人,终日扰扰。……汉制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三十人。今州县长随,多者过于汉之列侯,少亦过于关内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25]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清代政府于乾隆元年(1736)始,对州县长随进行行政管理。是年议准:“州县收用长随,照旗员例,于到任后,限三月内,将长随姓名、籍贯、年貌,并管何项执事,一一开明,造具清册印结,分报该之上司存案;有辞退回籍及驱逐者,亦即开具事由,申报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绩赃款被参,即将长随一并看守,审明完结。至现在州县之长随,亦令一并据实开报,以便稽核。如该州县官,将所用长随册报不实,经上司查出指参,即将该州县官,照遗漏造册例,罚俸三月;各上司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26]然而,限额既无法实行,上述册报也就不可能详实。在清代有关地方行政的政书中,大抵在“用人”一项之下,都提到家人长随,但没有“册报”的记载。所以,“册报”云云,往往权一时之宜,久之不过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议准:“各省督抚,务令将州县长随按季查核,出具并无册报不实印结,申送督抚衙门存案。如督抚以及上司不实力稽查,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照失于觉察例议处;该督抚照不行详察例议处。”[27]可见,至少这项册报的政策,没有发生持久的效力。嘉庆五年(1800)定:“州县官所用长随册报不实者,降一级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对多用长随之州县官以“降一级调用”,其处分反而为轻;道光四年(1824),则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对督抚不实力稽查的处分规定。[29]这说明对于州县长随的行政管理最终不得不因为州县不实报、督抚不能详察,而予以放弃。因此,清代的长随,尤其是州县衙门的长随,始终是地方官员私自雇佣的一种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一种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与长随相关,衙门中还有一种参与行政的人员,即称之为“三小子”的人。这可以说是长随的长随。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云:“再就衙门里的人说,县衙门里边住的是县官和家属,以及由县官带来的幕僚和家人……,还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门里称为‘三小子’。”[30]长随是主人老爷的仆人,“行二以呼二爷”;[31]长随的仆人,行辈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长随带来,为长随服务,自然要听长随的差遣。除照顾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长随在衙门内“跑腿”。方大湜《平平言》云:“本官有事吩咐书差,例有门丁传谕,……知各房书办、各班差役,均归看门之差役传唤,门丁初不亲自传唤也,不过令三小子站立门房之外呼把门人役,令唤某房书办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进署听候谕话而已。”[32]书吏进入内衙,也由三小子陪领。[33]这是门上的情况。长随雇佣仆人,大抵限于上了年纪的长随。长随受雇于官府,不能象官员那样随带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纪,也就往往将年幼子弟带在身边,以为生活上的照应。公事方面如传唤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让腿脚灵便的“小三子”去。从清代的情况看,三小子不仅限于门上,签押、差总等长随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于传唤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怀》云:“百里的公文来调,插翼的内札相招,端只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没奈何打叠行装上省跑。茶号房嚎,小三行找,只这禀到时吵得个昏头搭脑,禀见时吓得个魄散魂消。”[35]所云“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云:“各衙门执事人夫,为小三行。”这系概言,并非衙门中所有执事人夫皆称“小三行”。“三小子”也称之为“行”,说明替长随在衙门内奔走,也成为一种行当。

  “假门上”

  清代地方官的长随,因其职能不同,大体可分为五个种类:(一)门上;(二)签押;(三)管事;(四)办差;(五)跟班。

  “门上”是衙门中看管宅门长随的称谓,意思是在门上当值之人。又称“门丁”、“司阍”和“门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门的布局,有“内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厢房。“大堂”为地方官处理重大事件的地方;两边厢房是六房书吏和三班差役办公的地方。“内署”指“二堂”、“花厅”、“签押房”及两边厢房。“二堂”是地方县官处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谓“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体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视事件之性质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则非重大或关紧要之事不升。与此相应,地方官升二堂与升大堂在体制上也有所区别。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唤之吏役一般也限于值堂书吏和经承差役,与事件无关之吏役不与;升大堂则州县官必须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齐集排衙。“花厅”是州县官接待宾客和商议政事的场所,具体地点一般在二堂之侧,但也有在内宅者。“签押房”是印官日常办公的处所,地点在二堂之侧。两边厢房或者书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们办公的地方。在“内署”和“外署”之间,有一门相通,是为“宅门”。这就是“门上”看管的所在。此门之内,包括二堂、签押房及厢房和官员家眷、官亲、家人等居住之内宅,通称“宅内”。这就是官员、官亲、幕友、家人日常活动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没有使唤之令,不得入内。公文传送也以此为交接的枢纽。所以,宅门是“官长耳目咽喉之所”。[36]

  由于宅门“乃咽喉之要道”,门房事务也就特别繁杂。方大湜《平平言》说:门丁所司之事,约有五端:一曰传唤书差;一曰出纳稿签;一曰访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为官代劳。[37]就日常工作而言,门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发梆传点,启闭宅门,以及维持衙署安全。

  衙门中有“梆鼓”,为官吏人等作息而设,即所谓“为各官禀见拜见、收发公文签稿套而设”。[38]据何耿绳《学治述略》记载:“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发头梆,辰正一刻发二梆,申初三刻发晚梆,酉正三刻宅门上锁。夏、秋二季,卯初一刻发头梆,辰初一刻发二梆,申正三刻发晚梆,戊初三刻宅门上锁。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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