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民主的方式紧密相连,而且后者对前者往往具有导向性意义,它可以改变或者影响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和实际进程。但这一点也并不绝对。从学理上说,实现民主的目标可以有三种途径:一是运用民主的方法和手段,二是运用非民主的方法和手段,第三是民主和非民主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并用。对于第二种方法和手段,人们往往难以接受,其理由就是要实现民主的目标,必须相应运用民主的程序和规则。比如2004年2月5日《南方周末》报道“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中共宿迁市委书记仇和,之所以说其是“最富争议”,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以“人治”的方式,最早在全国完成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公推竞选”等建设民主制度的试验,且都能得到中共高层的批示。用他自己的话说,“中国现在要加速发展,政治优势是很重要的,权力相对集中,可以采取压缩饼干式的发展,不要把人治和法治当成是非的两极,承认宿迁的现状的话,能不能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呢?”2
实事求是地说,仇和的这番话,意味深长,恐怕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侵犯人权”、“人治色彩”、“政绩工程”之类的语词来囊括一切、否定一切和推翻一切。实际上,仇和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方法和手段问题。在特定的情况下,我们到底可不可以用“不民主”的方法和手段来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对于仇和,人们之所以有如此激烈的争议和极度的不理解,也就是没有把发展民主的手段和实现民主的目标区分开来,而是在主观上对此二者做了一种简单化的链接,“民主的目标应该用民主的方法和手段来实现”3。这样才能保证所谓的“目的的正确性”和“手段的正当性”的一致。除此之外,则很难实现既定的民主目标,或者就算发展了民主,这种民主也要大打折扣。正如当下正在轰轰烈烈地讨论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持有者的“原罪”问题一样。人们对此置疑和攻击的焦点无非就是发展手段的合法性问题。但问题是,民主的方法和手段也不一定就能保证民主的目标的实现,不民主的方法和手段也未必不能实现民主。诚然,我们不能因为民主的方法和手段不一定能保证民主的目标的实现,于是就放弃或者不要民主的程序和规则,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的方法和手段的选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因时因地进行取舍。话又说回来,仇和毕竟是和我们的这个时代——中国正在向民主化迈进中——有些格格不入。一般来说,在民主的社会,理应采用民主的手段来实现民主的目标;而在非民主社会,则可能会存在着采用非民主的手段来实现民主的目标;从非民主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型,可能民主和非民主的手段同时运用。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之所以会对仇和存在着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人们担心,当下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毕竟不能完全靠采用非民主的手段来推动。
民主实践发展历程表明,我们不仅要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大胆进行民主的试验,而且也要在经济落后地区和其它资源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进行民主实践的试点、摸索,总结、积累、推广民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这同样是中国民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些民主实践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推动民主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有利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加速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仇和就是这样去做了,而且至少从目前公开报导的信息来看,效果还是比较让人满意。因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仇和主政四年的沭阳是江苏人口最多,也是全省最贫困的县,仇和的“民主尝试”在全国开先河,且都得到了中共高层的大力支持,比如说干部“任前公示制”,后被写进《干部任免条例》,且在全国推广。诚然,其手段的非民主化是另一回事。宿迁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的是:落后地区同样可以发展民主,如果我们运用民主手段的话。
就民主发生的条件而言,民主手段的运用,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比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有利于民主的条件”,包括“军队和警察控制在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手里;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不存在强大的敌视民主的外部势力;现代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弱小的亚文化多元主义”4。有学者指出,“当整个社会基本处于无民主机制可言的状态时,用民主的方法和手段去实现民主,往往会使民主走向自己的反面”5。因此,在发展民主的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要实现民主的既定目标,一方面,可以考虑创设民主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调整发展民主的手段,包括非民主的手段的运用,因为其换来的有可能是民主目标的实现。如果僵化保守,一定要等到发展民主的条件成熟,再来考虑实现民主的目标,那样的机会成本和各种代价实在是太大。退一步而言,运用不民主的手段和做法实现民主的目标,恐怕总比打着民主的旗号和招牌以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要更加可靠、低成本和小风险。这一点,对于非民主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型尤其如此。
民主化与科学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言的民主与科学,不是泛泛而论的民主与科学,而是就民主本身如何科学化,以及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问题。历史发展到今天,人们至少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对于民主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既不是一个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主的量的问题——民主是多了还是少了,而是一个民主如何科学化的问题。正如我们在前文提到过的,民主捍卫和保护的是“平等、自由和共同富裕”,而不是其它。因此,民主在运作过程中,确实可能会存在低效、成本、风险和代价问题,从民主的科学化角度来看,就是要尽量减少民主运作的风险、降低民主运作的成本、提高民主运作的效能。如果民主在运作过程中,不能够解决科学化的问题,就会导致民主运作的低效、成本、风险和代价问题向更加恶性方向发展。
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民主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民众尽可能多地参与决策过程,保障决策过程中智力来源的畅通和多元化。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要尊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哪怕是离经叛道的意见和建议,都能够得以表达的权利。这就必须实现决策模式的转变,即胡鞍钢所言的“从个人决策向集体决策乃至广泛民主参与决策的方向转变,即从不透明决策向透明决策转变,从封闭型决策向开放型决策转变”6。一句话,即实现决策过程的“领导决策”到“问计于民”的转变。这样,既可以使长期以来被掩盖和遮蔽的各种问题浮出水面,从而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下情上达,上情下知,有利于集思广益,广纳善策,向决策者提供充分的决策信息、决策知识和决策建议,以避免决策失误,增强决策科学性,也有利于形成广泛共识,使正确的决策能够顺利得到贯彻实施。
总之,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关系。亦即在决策过程中,使民主化和科学化均发挥到最佳状态,既能够较好地结合,又能够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决策科学化是对民主化的一种限定,它规定了在民主与科学发生冲突时,必须使民主服从科学。民主只是用来使决策更加科学化的方式,因而它具有过程概念和手段意义,而科学化则具有目标意义。具体到民主集中制而言,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民主基础上怎么集中,什么样的集中才是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二是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什么是集中指导,集中指导由谁去做。三是民主和集中的结合问题。是质的结合还是量的结合,质的结合如何规定,量的结合又如何量化。7诚然,这一切都要保持民主集中制运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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