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段文字又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0绍兴九年七月己卯朔注。李心传只是在注中说:“祝友据楚州绍兴初,去此已久,恐必有误。”按秦桧初相是在绍兴元年至二年,完颜挞懒是在“天会十五年,为左副元帅,封鲁国王”。①天会十五年即绍兴七年(公元1137),刘光世军其时早已改为驻守淮西,他又于当年罢兵权。秦桧是在绍兴八年(公元1138)再相,完颜挞懒又在天眷二年,即绍兴九年(公元1139)的政变中被杀。由此可知《中兴遗史》记载之差误。但《三朝北盟会编》卷172引秦桧绍兴五年上奏,却有一段值得注意的文字:
“臣顷归朝廷,妄进狂瞽,令刘光世通书虏酋,说其利害,以为得地则归(刘)豫,失亡则在虏。即蒙陛下听纳施行,不旋踵,虏果退师。……继海州擒获汉儿高益恭,稍知文字。臣又尝妄议,俾携酋长书归,谕以立国之体,当明逆顺,助豫则叛者得利,金国何以统众,款本朝,则河南之地自非金国所欲,若渊圣所割河朔,既立有盟约,岂敢睥睨。又明言不当留朝廷所遣信使,以致不敢再遣。得旨作书,俾益恭北还。旋有所留一、二使人来归,后所遣使,始不拘留。”②
秦桧所说“令刘光世通书虏酋”是建炎四年(公元1130)他归宋后不久的事,有北京图书馆藏《 王刘公家传》卷3为证。他所说“旋有所留一、二使人来归”,是指绍兴二年(公元1132)金人放回宋使王伦的事。由此推算,“俾益恭北还”的时间大致是在绍兴元年(公元1131)至二年,大约是秦桧初次任相期间。完颜挞懒被杀是在高益恭归金后七、八年的事,从今存各种记载看来,当然与高益恭投书无关。①《金史》卷4《熙宗纪》,卷77《挞懒传》。②《会编》说此奏上于绍兴七年,今据《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考证,应上于绍兴五年。③《会编》卷142,《要录》卷38建炎四年十月辛未注引《中兴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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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被俘北上时,“小奴砚童与婢兴儿、御史街司翁顺”随行。③他归宋时,除了上述三人外,又增加了“燕人”“亲信高益恭”。但秦桧奏中却说是“海州擒获汉儿高益恭,稍知文字”,当时将原辽朝统治区的汉人称“汉儿”。秦桧把高益恭带到南方,又放回北方,并且诡称他只是被俘者,而不承认此人是自己带回的“亲信”,这种掩人耳目的手法,当然也是一大疑点。
研究 历史 ,忌讳孤证,尤其不能回避与自己论点相悖的史料,这是一条常识性的通则。上引一些与何宗礼先生论点相悖的史料和论证,并不是新论,早见于邓广铭先生《岳飞传》(增订本)、刘子健先生的《秦桧的亲友》以及笔者的一些论著中。何宗礼先生主要是注意了《老学庵笔记》的孤证,似乎是对秦桧不是奸细提出了新说,但由于对上述史料和论证采取了回避态度,只怕就难以成为有力的新说。
正如本文在开头所说,金人如何放秦桧归宋,若能留下详实的历史记录,反而应是怪事。但若能分析以上所述的各种疑点,包括“其后虏使李永寿、王诩来,议七事,第一事欲尽取北人,与桧二策合”,①人们判断秦桧是奸细,大致是没有冤枉他的。当绍兴八年,秦桧独相,力主对金屈辱和议时,临安府有百姓出榜帖:
“秦相公是细作!”②
常言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足以反映当时民众对秦桧身份的评判。但既然传世的史料不可能提供秦桧是奸细的过硬证据,就留下了人们讨论这个 问题 的空间。本文论证如有不当,欢迎徐规先生、何宗礼先生或其他同行批评和指正。①《鄂国金续编》卷20《鄂王传》。②《朱子语类》卷131,《朱文公文集》卷97朱松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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