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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西部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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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对特困职工困难补助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节庆假日期间的送温暖活动;进一步落实党政工青妇联合包保责任制,组建送温暖工程基地,实施送温暖基金行动,三年内,西部各省(市区)的主要县市和基层建立基金组织要分别达到90%和70%;各省(市区)都要启动“百企助百模”活动,建立专项解困基金,并优先为困难劳模及家属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帮助特困家庭子女的助学活动,不让一个孩子辍学;推进职工互助保障建设,通过公共合作医疗、互助互济等有效形式,以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减轻职工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展多种形式就业,包括积极发展职工再就业服务联社,力争5年内使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区)和县市工会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无偿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九)加快地方法规建设,依法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西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调控,这与西部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称。因此,在国家相关立法未完成之前,西部各省市区应当积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解决社会保障领域法律缺位的问题。人口素质差、经济实力弱、发展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要在这样一个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又能够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就必须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大胆改革和稳步推进制度创新,尽快建立起与西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法律调控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工程和吸纳扩招后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就属于特殊阶段需要采取特殊政策来调控;对地方政府由领导决定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其为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禁止;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障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障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西部很多省(市区)的社保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社保金的事经常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其支付风险的潜在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社会保障基金如果不能有效地增值,长期下去,必然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障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六是加快推进西部社会保障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使西部加快社保工作信息化进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缺乏信息化的支持,社保工作的现代化必然受到制约。西部各省市区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社会保障实施信息化管理条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利用法律手段将社保信息化工程建设规范化,保证社保信息化工作正常、规范地开展,为提高西部社保事业發展水平奠定基础。

  (十)完善西部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整体设计,农村与城市共同推进,为西部加快城市化进程奠定基础。建立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基本趋势是相一致的,并非权宜之计。尽管目前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时可以保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必须符合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与变迁的基本规律。鉴于旧体制所造成的城乡差别过大,构建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重点为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乃至个体企业雇佣的农民工(含合同工与长期临时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进城农民,在城市已工作、生活达到一定年限,进入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或卫星城镇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及那些虽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但长期租住郊区或卫星城镇房屋的进城居民等作为其覆盖对象。进入城市达3年及以上,务工、经商、从事建筑、环卫、服务等有较为固定收入的工作,有较固定的租居地,原户口所在家乡承包地已转让,并有长期在城市居住、谋生的打算,都应作为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对象。至于各保障项目的经费来源,进城农民有雇主的,可参照城市户口职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执行,其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不必象国企那样逐步到位,可一步到位,按基本工资的8%执行。无雇主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则可实行个人账户累积储存制度。无雇主劳动者,基于个人收入很难把握,确定交费比例就比较难办。可统一采用按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缴费比例的办法。个人为将来多拿保险金,可以超越规定比例多交,但不能少交。当他们缴费达到规定年限,退休时,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有雇主劳动者可领取社会平均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无雇主劳动者只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能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者,两类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连本带息付给个人,其中有雇主劳动者亦不能领取社会平均养老金。如进城农民个人缴纳养老金不足规定年限或数额,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来源不足者;因疾病、工伤等超过保险负担时限而仍不能正常劳动者;因失业超过一定时限而未能找到正常工作者等,应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障项目,以确保这些人及其抚养家庭人口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可将他们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其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负担。实行原承包地有偿转让,其转让金应上交国家财政进入其个人养老账户,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鉴于进城农民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流动性特点,城市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具有灵活性。例如进城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应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可自由转移。城市任何雇佣农民工的公司、企业只要该农民工在其公司、企业工作满3年,该公司、企业就应当为该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退休养老个人账户。进城农民养老金的缺口弥补问题,可通过农村自留地的承包转让额来补偿一部分;国家负担一部分,剩余部分可以作为是保障体系的一种效率体现。西部还应积极面向所有农民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实现工业化多年后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但西部应及早考虑,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问题。努力推进农村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尽可能地实现农业的多元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盈利能力,以建立起以后的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充分发挥我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发扬孝道,做好家庭养老;在农村减少行政事业费支出。可从减少政府级次,如撤并小的乡镇,改革扶贫方式,对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农民进行整体迁入城市安置等方法,来减少财政支出。

  注释:

  [1]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EB/OL]。

  [2][20]朱鎔基。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N]。人民日报,2003年03月06日第2-3版。

  [3]金永军。西部对FDI吸引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观察,2001年8期第14页。

  [4]顾华详。关于深化西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J]。黄河论坛,2003年2期41-44页。

  [5]郭霞,金红。青海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J]。青海经济研究,2003年4期第47-49页。

  [6]纪尽善。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界,2002年6期第28-31页。

  [7][9][11][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社会保险统计分析[EB/OL]。

  [8]胡晓义。1998-1999年中国社会保险情况及改革——199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C]。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版第49页。

  [10]顾华详。脚踏实地拓展就业领域[J]。支部生活,2003年9期,41-42页。

  [12]郭霞,金红。青海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J]。青海经济研究,2003年4期第47-49页。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新疆统计年鉴-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6页。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年鉴-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8页。

  [16]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实行[EB/OL]。中国网,2001年7月10日。

  [17]顾华详。关于加快兵团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03年5期。

  [18]魏杰。尽快完善社会保障[N]。经济参考报,2000年04月19日。

  [19]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文汇报,20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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