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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准则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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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为了规范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在2001年1月18日又作了修订,该项准则对规范投资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一些肤浅的意见以供商榷,如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债券的投资成本中对于购买分期付息债券时价款中所含的未到期利息是否应包含在内;长期债券投资的相关费用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应计入“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数额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中关于清算性损益的界定等。本文就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 投资 准则 费用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要求。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实施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以及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日前这段时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理从投资准则字面分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质上属于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些道理,因为短期投资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转让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根据以上分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这样,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关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所谓相关费用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费用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哪个损益科目准则没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那么,损益科目是否就是“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费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而投资行为是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显然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费用必然会虚减营业利润。

  其次,在新制度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相关费用规定在债券取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相关费用从本质上类似于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不管金额大小、是否需要摊销最终都要计入“投资收益”项目,以正确核算投资损益。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在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以上规定一方面抵消了当期的净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资的减值准备,备抵调整了作为资产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时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下跌的金额与若干期间有关,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把全部跌价损失都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显然有失配比原则。因为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会计原则这个大系统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相当一部分会计实务很难使谨慎性原则与配比性原则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对一些会计事项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遵循了谨慎稳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则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则的要求却会违背稳健原则的宗旨。这就使得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准则时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同时也使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做出职业判断时同样也面临着两难选择。

  第二,该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十分困难,最困难的是是这里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准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该表述中的出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我国大部分的的长期投资没有一个明确的市场价,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也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一个金额,而投资到期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就更加含糊了(对当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何况将来若干年后的出售价格和折现率)。该项业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质水平,而我国的大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都不高,因而就会出现以及提减值准备来充当利润调节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在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同时要兼顾配比性原则,并尽快出台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执行标准,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资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书以及准则讲解对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160000

  该处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强加到这一年来了,这显然很不合理,这种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对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股利要作严格的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投资准则的颁布虽然使得各个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核算标准,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投资准则只有在不断的应用当中才会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建省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专辑(1)福建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二辑)1998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版社2001年2月。

  [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研究组编著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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