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本文根据海峡两岸的数次土地改革,从土地改革的目的、方式、内容和影响四个角度进行对比,力求为当今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寻求借鉴。
关键词: 土地改革 中国 台湾省 启示
古代春秋时的政治家、思想家管子说过:“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1]自古土地问题就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列代农民起义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问题没有处理好,出现大规模兼并农民土地兼并情况。自近代以来,土地问题依然是国家的核心问题之一,资产阶级代表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一直注意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改革思想,而中国共产党则是依靠土地革命取得了国家政权。在当今中国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中,土地还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在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的两会期的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中,都有中外记者提到有关土地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土地问题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学者专家呼吁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高,尤其是安徽凤阳小岗村在今年年初结束了大包干,那么中国内地的土地改革走向何方,是我们国家政府和人民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自古就是一个小农业经济国家,今天还是这样,人均占有耕地依然较少,人均农业经济产值低,[2]那么我们在土地改革上只能借鉴小农业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改革成果,不能过多依照西方国家的土地改革理念。换言之,我们内地未来的土地改革应该更多的借鉴我们东亚的日本、韩国和海峡对岸台湾省的土地改革成果。[3]
众所周知,在1949年前的中国内战中,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击败了中国国民党的土地改革,建立了新中国。然而,在1950年后海峡两岸的新中国和台湾当局都各自在其管辖区内进行了土地改革,都取得了成果,但在国际社会的评价上,对岸的台湾省的土改评价远远高于我们内地的土改,在世界上台湾省的土改被称为成功的典范。[4]既然要借鉴台湾省的成果,那么对于两岸土地改革进行对比是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试从两岸土地改革的目的或者说是背景、土地改革的方式、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土地改革的成果或影响四个大的方面来简单比较两岸土地改革的异同,从而获取一些基本启示来指导我们内地土地改革,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一、两岸土地改革的对比
我们知道,我们内地自新政权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4次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分别是:第一次:建国初1950年到1952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运动被称为“三大革命运动”之一,也是历史上所说的土地;第二次: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第三次: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第四次:1979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5]而中国国民党在败退到台湾后,也先后进行了3次大的土地改革,第一次是1949年到1953年的三阶段土地改革,这也就是我们大陆常说的台湾土地改革;第二次是70年代的土地改革,这次主要是对征收土地税和田赋进行的土地改革,颁布了《土地税法》,我们大陆基本上不提这次土地改革,本文也不讲;第三次是1981年到1985年以改革土地经营制度为主的土地改革,这在我们大陆是有所提的。
我们内地的4次土地改革和台湾的3次土地改革虽说有很多的不同,但是也是有较多的相同之处。
1.土地改革的目的
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建立新政权后,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巩固和保卫新生人民政权。在中国的广大农村(主要是新解放的地区)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大部分土地(大约70%—80%的土地)还掌握在极少数(占农村人口人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手中,而广大农民(约3.1亿人口,这里是新解放区的农民人口)无地或少地,这些农民迫切需要得到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为了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早日实现恢复农业生产。更重要的目的是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以达到农民对新政权的拥护和支持,积极参与新政权建设,积极参加巩固新政权的战争中(抗美援朝战争),实现新生政权的巩固。这是第一次内地改革的目的。
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到了1953年,国家经济已经基本好转,新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对土地制度再次进行改革,改变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确保上层建筑,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6]当时为了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打基础。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新政权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国家(政权)为了加强对土地和农民的控制,以及对土地生产出来农产品及其供给、流通的控制,利用“剪刀差”来发展城市和工业。当然中国政府宣传的土地改革目的是要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其宣称的优越性,在地方上遭到了抵制,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所谓的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这四次土地改革似乎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农民,为了发展。而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省推行的土地改革其目的似乎和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宣称的差不多。
1949年中国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不仅面临大陆的进攻,还面临着台湾省内民众的反抗,如何维护国民党在台湾的统治是中国国民党在当时最根本、最中心的任务。
中国国民党败退到台湾之初,当时台湾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土地制度上和当时大陆一样是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当时台湾总人口约740万,农业人口约380多万,农民75%是佃农,约有280万,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3。”[7]而据另份资料说:“1949年台湾总农户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8]另据“1948年土地改革之前统计,台湾约有56%的耕地掌握在占农村人口12%的地主手里,约22%的耕地属于占农村人口18%的农民(笔者注:这个数据可能有点问题),约22%的土地归台湾省政府所有。”[9]就“以地租而言,一般租率都在收获总量50%以上,其土地较好、肥沃地区,租率有高达70%者。”[10]可以说,当时农民,尤其是佃农生活非常痛苦,所以中国国民党政府推行了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最根本目的是施恩于民,巩固统治基础,削弱台湾地主的经济地位,同时还为了打击“台独”分子和台湾地方势力,巩固中国国民党的“中央”政权。[11]
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后产生了一些问题,虽中间在70年代进行过改革,但是到了80年代,问题和矛盾比较尖锐,所以当局政府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一次土地改革产生的新问题,即:“主要是使更多农民摆脱土地束缚,实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使劳动力转到其他行业,促进农村资本主义发展。”[12]是要解决土地经营管理问题,实现规模经营。同时还要保护适量耕地,防止土地(特别是现有农业耕地)大量非农化,以保护粮食安全。
但是,我们就从实际情况来说,不管是大陆还的台湾的任何一次土地改革,实质上他们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为了巩固政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都是围绕巩固政权这个目的进行的。应该说,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省在土地改革的目的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2.土地改革的方式
虽然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每次土地改革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是有区别的,甚至很大。
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是在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导下进行,目的为了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在实际操作中,调动农民参加土地改革,再在农村划分阶级,政府和民众通过非和平手段强行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一些地主被消灭。事实上,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次土地改革中,政府在改革手段上是由温和转向激进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对地主采取了劝说方式,规劝地主自动放弃土地,这种方式应该说是值得赞扬的,不过更多的是对旧制度的罪恶和新制度的优越性的宣传,以唤起民众参加土地改革。
由于第一次土地地主等反动剥削阶级已被消灭,所以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土改中,第一次中出现的大规模暴力行为基本上不存在。但是并不是宣称的那样和平改革,事实上这两次改革依然是国家强制手段改革的,中间也有一些强迫性的手段,但是对于富农终究没有采取从肉体上直接消灭的手段。
1978年后的中国土地改革接受了“文革”中民主和法制的教训,尤其是这次改革是由农民自发发起的,在改革中依照法律全国推行,这次改革基本上是和平的。当党中央表示支持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农民积极响应,纷纷自行讨论并实施分田到组,分包到户,政府在分包过程中仅进是政策上的指导,在实践中没有过多干预,这是与以往土地改革是不同的。
当然内地4次土地改革都是国家强制推行,但是在实施中却是有大区别的,第一次出现了非和平行为,后面3次就和平和法制的多,应该说从大陆4次土地改革的方式中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民主、法制和人道主义思想的进步和发展,这是个好的表现。
被佃农出生的现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称为威权时代的土地改革又采取了何种方式呢?
台湾的2次土地改革相对中国大陆而言,要温和的多,和平的多,民主的多,法制的多。台湾省的第一次改革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在其法令(第一阶段的《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二阶段的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第三阶段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下进行,始终没有使用国家暴力机关从肉体上消灭地主,而是通过赎买政策(以债券形式),用和平的经济方式取得了地主土地。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认为台湾省不是要消灭地主阶级。第二次改革因为不涉及土地的再分配问题,所以谈不上消灭问题,所以这次改革非常的和平。
应该,从总体而言,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要比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人道,这点我们是不能否认,虽然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但是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应该学习台湾的人道方式,特别是使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改革。
3.土地改革的内容
我们大陆4次土地改革和台湾省的2次土地改革内容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是有相同的地方,关于两岸土地改革内容的著作和文章事实上比较多,②因此本文不再过多阐述,简单提下。
我们大陆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全部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主要就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13]等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在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的单位上,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给农民等内容。总的来说是依靠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地主。[14]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允许互助组或初级合作社的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把社员组织起来,引导社员把土地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土地收益。[15]
大陆第三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社员土地收归公有,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小队)三级,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个体消失,彻底消灭了私有制。[16]
大陆第四次土地改革发起于民间,其主要是将人民公社时的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户自家耕种,农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劳动并收获,自负盈亏,但是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17]
而台湾省的第一土地改革分为三阶段,也就是它的主要内容。第一阶段:“三七五减租”。限定耕地租额,地租不超过租地全年生产物的37.5%;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歉收获量不到三成者,应予免租。第二阶段:“公地放领”。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的顺序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2.5倍的地价承领,地价分10年向政府还清。第三阶段:“耕者有其田”。政府将地主超额的土地征购后再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一改革内容基本上是按照孙中山先生身前的著述进行的,不同的是对地主的保护过多。[18]同时台湾省还成立了农会,在资金和技术上对农民进行支持和指导,保护农民利益。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经营面积,办理共同运销,加速农地重划,[19]台湾农地变更使用管制制度,先采个案定制,再按土地等则管制,最后采土地使用分区编订管制。非都市土地划分为8种使用分区(以农地而言分为特地农业去和一般农业区,乡村区,工业区,森林区,山坡地保育区,风景区,特定专用区)。[20]
应该说,大陆的第一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是大陆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台湾省基本上没有进行,而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内容似乎将是中国大陆将要改革的方向,应该说台湾省这方面走在大陆前面几十年。
4.土地改革的结果和影响
不管是大陆的土地改革,还是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评价上都一个共同点,均被认为是成功的,当然这是大的评价,在细划上并不是这样。
大陆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结束了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4667万公顷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结束’,并分到了牲畜和农业生产工具,还免去了约350亿公斤粮食地租和繁重的劳役”,[21]农民获得了解放,调动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恢复与发展,如:农业总产值1949年为271.8亿元,1952年上升到417.0亿元;粮食产量1949年为11320万吨,1952年增加到16390万吨;棉花产量1949年为44.4万吨,1952年增加到130.4万吨;油料产量1949年为256.4万吨,1952年增加到419.3万吨;猪牛羊肉1949年为220.0万吨,1952年增加到338.5万吨。[22]不过,我们要清楚1949年的中国近现代史农业各项指标比较低的一年,而且是发生在多年战争背景下。农民更是踊跃参军,保卫新政权。同时为第二次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也为进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制造了问题。由于农民一家一户耕作,生产资料不够,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生产,同时由于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为农村的再次贫富分化和剥削创造了条件。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结束了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户数的96.3%,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成功。农民和富农生产积极性在这次改革中再次被大大激发起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如:1953年农业总产值为426.8亿元,1957年上升到536.7亿元;粮食产量由1953年的16685万吨增长到1957年19505万吨;棉花产量1953年为117.5万吨(1952年为130.4万吨),1957年增加到164.0万吨;油料产量1953年为385.6万吨,1957年增长到419.6万吨;水产品1953年为190.0万吨,1957年提高到311.6万吨,猪牛羊肉也由1952年的338.5万吨(1953年没有统计数字)增加到1957年的398.5万吨。[23]
大陆第三次的土地改革在大陆评价不高,多数人认为第三次土地改革是造成三年困难时期大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认为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种种负面作用(如集体劳动,干多干少都一样,农民没有生产劳动积极性等)导致粮食产量的减少,事实上是当时的基层政府官员的浮夸数字,出现粮食上涨假象,使得国家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导致粮食产量减少,应该说不能把当时粮食产量减少简单归结在第三次土地改革上。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确有很多弊端,至少没有挽救3年困难时期粮食产量减少的局面。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第三次土地改革时期,总的来说我国的农业各项指标都增长了,中间有些年份出现了减少、下降情况,总体上只是增长速度非常缓慢,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产品的平均年增长率在仅2%左右。如下表:
表1:1957—1978年我国农业增长情况表:[24]
单位:万吨 项目1957年1958年1962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78年为1957年%
农业总产值(亿元)*
537
566
584
833
1058
1567
168.4
粮 食1950520000160001945523955304075156.2
棉花164.0196.475.0209.8227.7216.7132.1
油料419.6477.6200.3362.5377.2521.8124.4
猪 牛羊 肉398.5——194.0551.0596.5856.3214.9
水产品311.6281.1228.3298.4318.5465.3149.3
*绝对数系当年价,指数按可比价计算。
大陆的第四次土地改革是被称为一场了不起的改革,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进行,被认为结束了中国饥饿时代,进入了温饱时代。这次土地改革利用了中国以家庭为生产劳动经营单位的作用,极大的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等等。然而这次土地改
两岸列次土地改革之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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