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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列次土地改革之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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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带来的弊端也是比较多的,如土地产权归属不清,影响了土地转让,同时由于土地家庭经营平均化、分散化,影响了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发展了20后的当今中国表现比较严重,目前这方面研究比较多,终究认为一点这次土地改革没有实现温饱向小康的转变。

  内地4次土地改革可以说是成果比较大,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

  而台湾的2次土地改革取得的成果比内地要大,要多。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成果在实质上和内地差不多,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国民党推行土地改革的目的。这次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大批农民获得了土地,自耕农数量大幅增加,这大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单位生产量,到1963年,每公顷稻米产量为2600公斤(1938年为 2242公斤/公顷),山芋产量达到14000公斤/公顷(1938年为12828公斤),[25]推动了农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1963年的农民平均收入达到20988元新台币(以1953年价格计算,1948年农民平均收入为13158元新台币)。[26]同时的确巩固了摇动中的中国国民党政权在台湾小岛的统治。特别是大量地主由于土地改革得到了不少的土地赎金和债券,转而进入工商业界,发展工业。加上农业的发展为工业积累了原始资金和劳动力,推动了台湾工业的发展,为台湾经济腾飞作出了“基础性贡献”。同时由于保护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土地兼并和转让,严重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发展了农业租佃制度,实现了“小地主,大佃农”的农业生产方式,走上了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发展。同时产生了大量兼业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台湾的土地分区编制与管制,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土地资源。不过,也出现了土地的过分保护与工业化之间的矛盾。不管怎样,台湾的这次土地改革是成功的。

  二、启示

  通过以上关于海峡两岸的数次土地改革的四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对于我们内地未来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改革的启示有不少。

  第一,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做到利益兼顾,不仅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也要兼顾国家以及其他即得利益阶层的利益。在新中国之初的土地改革,为了巩固政权,无视地主的利益和生命,过度过早的将地主这个全体消灭了,消灭地主阶级不需从肉体上消灭,这种土地改革方式事实只顾农民利益,不顾地主利益。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地主阶级利益的确是反动的,但是他们同是中国的公民,在这点上和农民的平等的。今天我国农村存在一些侵害农民土地的情况和现象,未来土地改革肯定是要改变这种情况和现象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还应顾及侵害者的利益。这一方面是便于顺利推动土地改革,另一方面也是体现人道主义和全民平等原则。如果新的土地改革完全不顾及现在的侵害农民土地群体的利益,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未来土地改革要清晰土地产权归属。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所有权归属的农民集体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大势侵害农民利益,引发了征地问题和矛盾。同时产权不清晰。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因此,未来土地改革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学者们呼吁最多的。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应像台湾省那样归农民自己所有,不过要将农民集体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定性,且应定为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因为在我国现代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是熟人型社区,而且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讨论和实施分配土地、转让土地等相对相对方便,可以节约成本。

  第三,土地改革要始终坚持在法律下和平进行,并坚决落实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没有真正的完全落实。虽然我国对农民集体这个所有权者定位不清晰,这个农民集体可以是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行政村的农民集体,还可是乡镇的农民集体,但是始终的农民集体的。然而在土地在征用过程中,这个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没有最后的决定权,他们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依照法律,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应该参与谈判,价格应该由农民集体与征用单位谈判,是否同意转让土地应该由农民集体最后决定。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地方,是由政府强行以低价,甚至是不给补贴、补偿,直接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价格与卖不卖全是由政府决定,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谈判的权利,政府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用地单位。这种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和模式事实上已经触发了法律,已经破坏了法律,剥夺了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农民承包土地年限为30年,在这30年内土地不得收回承包权,也就是通常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但在生活中,土地变更现象比较频繁,笔者家乡有些村庄四五年土地就重新分包一次。因此,未来我国土地改革中,必须坚决依照新的土地法律法规行事,土地归谁所有,就必须归谁所有,政府不应该也无权越位占有农民土地的所有权,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要。

  第四,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实现土地的转让,同时要以防止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导致土地大量非农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的和内容。规模农业是农业发展的必然,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农民占有土地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是土地流转困难,另一方面是我国耕地本身总量就少,而农民数量多,农民人均占有耕地少。要加快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一是建立方便土地转让的农地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数量。发展适度规模农业,是要改变现有土地制度,允许农民自行转让土地,转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但是我们要知道城市化和工业化需要占用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是有限的,也就是出现了矛盾。这就是说,一边是要转让土地推动适度规模农业发展,一边又是土地的转让可能会导致大量土地非农化,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未来土地改革一是要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一是防止土地大量非农化。笔者建议,我们要学习台湾的土地分区分级制度,在我们内地也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27]

  第五,土地改革时需要建立配套组织保护农民的土地。台湾土改取得巨大成功,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是建立农会,建立了农民自己的组织。事实上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建立过农会,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绩,而台湾省建立农会可以说事实上是中国国民党在一定程度上学习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是学习内地的。今天我国农村没有农民的代言人,没有农民自己的组织,没有为农民争取和保护权益的组织,导致农民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所以,笔者建议,在未来我国土地改革的同时,还需要,也是必须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不同于今天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是经济组织,但有一点,必须是农民自己的,是为农民服务的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资金,为土地转让充当服务者角色,应该是类似台湾的农会组织。在内地建立农会的呼声在这几年其实比较高,就在去年,人民网的强国论坛还有过这样的帖子,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第六,实施土地改革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程度上满足农民要求。在我国以前的几次改革中,就有2次不太尊重农民意愿,一些农民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却被强制要求加入。而今天,事实上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一种是农民愿意转让土地,却被强制要求转让;一种是很多农民不希望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希望少于30年,可是全被统一强制定为30年;一种是有些农村人(不一定是农民了)不想要土地,还是被强制分包了土地,导致土地抛荒。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过程中,一般是强制对地主土地进行了要求,而对农民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为此,未来的我国土地改革,对于不想要土地的农村人,可以不分配土地给他们。对于希望承包期短些的农民也是可以尊重的,可以允许短期承包的存在。各个村庄的土地分配方案在合法的基础上,应该由村民自己讨论实施,政府不应参与,要尽量满足大多数农民的要求,这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

  第七,土地改革要将农民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联系在一起充分考虑。我国的4次土地改革,可以说眼光看的都不够远,导致了土地的多次改革。尤其是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只把土地改革当成是农村的事,没有把土地改革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台湾省的改革则不一样,他们不仅在农村搞了土地改革,还把农村的地主推到了城市,发展工商业,为台湾经济腾飞做出了贡献。为此,未来的土地改革不能简单理解成农村的事,还要把农村的土地改革与我国的整个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联系起来考虑。尤其是在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时,必须充分评估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速度,好对划分土地有个科学论据。

  由于笔者的知识和水平有限,启示仅此这些,中间难免存在失误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

  注释:

  ①:这里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是特指新中国建国初的土改。

  ②:崔书琴,《海峡两岸土地改革之对比》1953年;杜受祜,《台湾农地制度》;丁利,《谈谈台湾的农地改革》,《台声》杂志,《台湾的土地改革与社会转型》;柳七,《土地私有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张五常,《佃农理论》;无名氏,《土地改革三部曲》;陈雪松,《台湾土地改革及对大陆的启示》;网友nononono,《台湾土地改革的启示——兼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与反兼并之争” 》;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方向新,《农村变迁论——当代中国农村变革与发展研究》等。

  参考文献:

  [1] 管仲著,《管子》卷一。

  [2] 温铁军著,《21世纪我国经济仍是小农经济》。

  [3] 温铁军著,《三农问题不同于农业问题》,《三农中国》2004年第3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4] 李昌平、周婷著,《台湾行》,三农中国2006-03-30。

  [5]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次变迁》,《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5日。

  [6] 毛泽东著,《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毛泽东选集》卷五,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7页。

  [7][18] 李松林著,《晚年蒋介石》,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第162页。

  [8][11] 何虎生、王成俊主编,《蒋介石初上台湾岛》,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82页、第778页。

  [9][12][19] 唐昌珍、王宇著,《台湾事典》,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第415页。

  [10] 《我国经济发展与所得分配》,中华书局(台湾),第55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4] 刘少奇著,《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15][16] 方向新著,《农村变迁论——当代中国农村变革与发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4页、第27-29页。

  [17]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招生资讯网2004年11月12日。

  [20] [25][26] 李国鼎著,《台湾的现代农业》,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3页、第66-67页、第67页。

  [21] 史万里、李玉珠、徐柏园等著,《中国农村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22][23][24] 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46—256页。

  [27] 田水月著,《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保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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