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美丽岛军法审判”也加剧了国民党当局与台湾民众的矛盾,客观上扩大了“台独”的影响。由于国民党在此事件中是以反面角色出现的,因此“反民主”成了国民党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沉重政治包袱。例如时任“新闻局长”的宋楚瑜,在“美丽岛事件”后一直担着“为国民党说假话”的恶名;而国民党作为和辩护律师对立的一方,自然对此后从政的法律人缺乏吸引力了。社会民众对国民党的否定,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一个中国”的认同;而且由于施明德等人在政治辩护中公然提出“台湾独立”,不仅使“台独”在台湾扩大了影响,更造成“辩护律师和台独是同路人”的客观表象——法律人与台独的联系,早在这里就已经开始了。
(二)“台独的理论专家”——以李鸿禧为例
作为后进社会,并且深受德国和日本影响,台湾的法治体系带有非常典型的教授型痕迹。我们绝不可忽视学者,特别是法学者对于其政治意识形态、法律体制形成乃至政治走向的影响。[42]在台湾,同样存在许多具有重要政治影响的法律学者,其中一些成为“台独理论专家”。下面以号称“台独头号军师”的李鸿禧为例。
李鸿禧是台独分子与法律人相结合的代表人物:李鸿禧1937年出生于台湾嘉义,1958年入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组,1968年考取日本政府奖学金入东京大学攻读宪法学,师从日本宪法学权威芦部信喜;1974年取得宪法学博士学位后回台在台湾大学任教。1997年台湾曾出版《现代国家与宪法: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月旦出版社),足见其在学界的泰斗级地位。在政治方面,李鸿禧是“法理台独”主要鼓动者。他是现任凯达格兰学校(相当于民进党中央党校)校长,而且与陈水扁有师生之谊,为陈水扁和民进党出谋划策;李鸿禧还与“台独基本教义派”过从甚密:在彭明敏的“建国会”担任副主席,在2001年6月还与彭明敏、吴树民、辜宽敏、陈隆志、李敏勇等一起组成“独”性极强的“北社”,为鼓吹“法理台独”不遗余力。2003年出任民进党“新宪法小组”召集人,并于最近加入“总统府宪改委员会”,是“宪政改造”和“2008制宪”的核心人物。
李鸿禧经历了日本殖民地时期、两蒋威权统治时期和台湾“民主化”时期,其人在学界和政界都有相当的份量。这种法律专家与台独分子相结合的状况,不仅有其个人原因,更与台湾的种种社会因素和历史机遇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首先是反对国民党威权统治。长期以来,国民党在台湾奉立“中华民国宪法”的同时还施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致使“宪政”有名无实。李鸿禧正是在此时期成为宪法学者的,因此其学术历程无可避免地要与反对国民党威权统治的政治活动相联系,例如他的《谈修改宪法及临时条款的法理》、《回归宪法解开政治纽结——从全面改选谈起》等文章,既是阐述学术理论,同时也是为“党外”和后来的民进党进行的宣传和鼓动。“一个中国”作为国民党坚持的政治原则,和国民党的“外来统治者”形象一起也成为了李鸿禧反对的威权统治内容;“国际法上,一中一台的两个国家、国内法上却共享一个‘中国’国名之畸形现象”[43]便是他在两岸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以国大改选为例:国民党在迁台之初为了表明“法统”,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将国民大会代表的任期无限延长,因此被谑称为“万年国代”;1992年“修宪”,国民大会全面改选,李鸿禧认为这是“让实际上掌握党政大权之总统不再由选诸中国大陆之‘万年国代’来选举;以及让由台湾地区选出之全体国代来选总统,使总统之权威更有民意基础而更稳固”;[44]认为此举意味着“国民党政府走出外来政权之阴影” [45]并进而否认台湾与“中华民国”的法统关系。
其次是法律专业的因素。对于法律人来说,“台独”的政治选择也与其专业有一定的关联。这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专业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的专业能力。在这两方面,李鸿禧都表现得非常明显,而这又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价值取向上,近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宪法学更是以保障民主和人权为根本目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大陆在这方面有过欠缺,于是这也成为李鸿禧反对统一的理由。他曾指“中华民国宪法”的“病理”之一便是“将民主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之强予合并”;而“民主主义宪法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国家也必须建立权力分立体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必须实施人民民主集中制。两者水火不容、不共戴天”。[46]另外,他也多次表示“中国如果要统一我们,等你的国民所得、民主自由跟我们一样”;[47]在专业技术方面,由于台湾在“民主化”过程中,存在许多重大的法律问题,其中不少与政治直接相关;而李鸿禧通过将“政治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对政治问题施加影响。例如2000年“大选”时,李鸿禧就“兴票案”发表了《请宋楚瑜虔诚肃穆地面对兴票案》等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对宋楚瑜进行“封杀”。[48]又如对1997年台湾第四次“修宪”,李鸿禧在进行了宪法学的分析后,公然宣称“这第四次增修宪法,无论是在加强民选总统之职权,使其代表主权独立之国;或是建立中央与县市直辖关系,而使省虚级化,其主要目的都在增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色彩,以对抗中国诬指台湾是其领土之一省,而欲加以侵并之意图。”[49]
再次还有台湾大学的因素。台湾大学是李鸿禧的母校,也是他长期执教的地方。在台大学习期间,他便深受“台独学者”彭明敏、刘庆瑞等人的影响,他的毕业论文便是彭明敏指导的。他也承认“受他(彭明敏)不少启发、熏陶和影响”。[50]台湾大学作为台湾最好的高等学府,一直以来都是台湾社会菁英成长和聚集之地。正如前文所言,在威权时期,广大社会菁英被排斥在权力核心之外,从而形成被称为“党外”的政治力量;“党外”出于反对国民党威权统治的需要,一方面追求民主化和自由化,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对国民党“国统政策”的质疑和反对,从而萌发了“台独”。台湾大学作为“党外”的重要汇集地,在校内也有浓厚的“党外”氛围;这种氛围是追求民主自由和追求“台独”的混合物,前者对于法科生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并称为法科生从政的起点,而这一起点本身就蕴涵了“台独”的基因。
此外还有日本的因素。李鸿禧之父李长庚服务于台湾银行嘉义分行,由于受日本占领者的赏识,得以升任公部库主任;[51]在台湾大学期间,李鸿禧便涉猎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学说,并立志留学日本;在日本留学7年——无论是家庭背景、学术渊源还是政治理念,都与日本密切相关,并且这种关系早在日据时期便开始了。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受日本的影响很深,相关的法律人受日本影响也是可以想见的[52];另一方面,日本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和作用也是人所共知的——尽管学术与政治不能混为一谈,但就个人而言,其间的关联却是在所难免。
(三)制度化反对国民党:“台湾民主化”与“台独制度化”
前文已经论述过,正是由于从政法律人的特点,使得“台湾民主化”和“台独制度化”在这一群体身上产生交集;而从政法律人作为政治系统的一份子,充当了“台湾民主化”和“台独制度化”的粘合剂。[53]
民进党以反对国民党起家,在其成立初期(1986年)尤为明显。但在台湾,反对当时国民党统治的并非始于民进党:早在1947年即有“二·二八事件”,五十年代有“雷震案”、六十年代末有的“党外选举团”、七十年代有“中坜事件”、“美丽岛事件”等——反对国民党的活动在台湾一直存在。
回顾这些活动,可以发现里面交织着两种方式:一是制度外的冲突和脱序的社会运动,如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1977年的“中坜事件”、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等;二是是制度化的“自治”、选举等方式,国民党在五十年代即开始“地方选举”,尽管在当时只是一种形式,但借这种形式而进行的斗争(如“党外选举团”,以及废除“万年国会”的斗争等)则一直存在,并取得过实效。
在民进党内长期有所谓“激进派”和“温和派”之分:前者主张走上街头、发动群众运动、以脱序方式增加政治筹码;后者则主张“选举路线”等制度内的方式[54]——在民进党成立初期,“激进派”占优势,其斗争方式也以暴力抗争为主。但这种方式深受台湾民众诟病,民进党的名字甚至与暴力联系在一起。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民进党中的“温和派”渐占优势,民进党的重心便转向各级选举、法案审议、政策辩论,着力塑造“稳健、正派、负责任的反对党”形象。[55]
民进党通过选举取得权力的能力是引人注目的:在1989年12月举行的“解严”之后首次大选中,民进党获得101席增额立委中的21席、171席市议员中的38席、21席县市长中的6席。在这次大选中,国民党得票率首度不及6成,很大程度上便是受民进党的影响。自此之后,国民党在“立委”和“县市长”选举中的得票率双双下滑,民进党则稳步上升。直到2004年的“总统大选”,尽管存在争议,但民进党获得大约一半的选票却是事实。
由此可见,民进党制度化的“选举路线”是颇有成效的:这其中有外部因素的影响;[56]同时也与民进党的社会基础逐渐转向社会中产阶级有关——尤其是法科背景的人大量加入民进党,使“选举路线”越来越成为民进党的“拿手好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主张“选举路线”的大多为法律人或具有法科背景,如康宁祥(中兴大学法商学院行政系,民进党早期领袖,曾任“国防部副部长”)、许信良(政治大学政治系,曾任民进党“主席”)、张俊宏(台湾大学政治学系)等;第二,在历次选举中,负责选务的大多为法律人或具有法科背景,例如李鸿禧在每次重要的选举中,都担任民进党的选务顾问。显然,法科生对选举的驾轻就熟,使得民进党更加倾向于“选举路线”,而这种制度化的方式也对法律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和认同感。
(四)“法理台独”的“台独”与“法理”
“台独”是民进党的重要标志,但其功能具有多样性:有时作为意识形态,有时作为政治斗争手段,有时则是宣传的口号;而“台独”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渐进式台独”、“实质性台独”、“法理台独”等。其中,民进党着力推行的“法理台独”也体现了民进党的“法律人特色”:
1988年民进党通过的“四一七主权独立决议文”提出了“台湾主权归属未定论”,成为“法理台独”的理论依据。该决议提出了作为“台独法理基础”的“台湾主权归属未定论”,即根据《旧金山合约》与《中(中华民国)日合约》中日本仅声明放弃对台湾主权、未规定由谁来承接主权的“条约事实”,从国际法角度为“台独”造势——当然,这一“法理依据”早已被指为不能成立,[57]但以此为出发点,形成了民进党一整套“法理台独”的理念与操作手段。
除了“法理依据”外,“法理台独”主要通过“制宪”、“公投”以及“政府”机构变动等法律程序进行。这种通过法律将“台独”正当化的方式,更易博得同情;同时也由于法律本身重技术、重过程的特性,使得“法理台独”更具渐进性和实质性,从而被认为是“最不能容忍的”[58]。
显然,“法理台独”从理念到实施都离不开从政法律人的推动:一方面,诸多具体措施,如“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如“公投法”等)的修改和制订、“政府”机构的调整、“选举”和“公投”的组织等,均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如此大量而又重要的工作不可能临时聘请律师,而是需要依靠党内专业力量解决;另一方面,将“台独”及相关的政治理念转化为纯粹法律上的技术问题,通过“合法性”来牟取“正当性”,也需要法律人的专业能力。事实上,民进党中极力鼓吹“法理台独”的代表性人物,确以法科生或法律相关专业的为多,如吕秀莲(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比较法硕士)、蔡英文(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法学博士)等。
无疑,“法理台独”是一种实质性的、更具迷惑性的并且危害更大的“台独”方式,但是其中的“法理”并不必然与“台独”相联系:这里的“法理”即法律的理念和方法,法律人可以通过这种理念和方法,将属于价值判断的政治诉求转化为形式的、中立的、技术性的具体问题。这种专业技术既能为“台独”张目,也能用来反对“台独”——这也就是所谓的“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例如对民进党所谓“320公投”,前“司法院院长”施启扬等就联名发表了题为《不领公投票,就是公民对违法违宪公投说“不”的投票》的倡议书,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所谓“320公投”的违宪与违法,参与联署者包括六位前“司法院大法官”,以及法学教授、大学校长、研究人员等;而邱文聪在《响应施启扬等》中对“320公投”进行维护,同样也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这种论争不同于价值争吵或道德指责,而是限于法律的专业范围。
五、结语
中央政府对台的基本政策在具体方式上以经济优惠和文化感召为主,期望以经济和文化的力量推动“三通”,促进两岸的和平统一。在大陆经济日益成长的背景下,这种政策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正是在两岸经贸关系、文化交流日趋紧密的八十、九十年代,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台独”势力突破种种界限,在力量上获得质的突破,使台湾问题面临新的形势。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台湾这种新的形势是和台湾社会整体政治形势变化有关的:随着台湾的社会发展,法律职业在台湾政坛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但是台湾的特殊性在于,“台独”势力利用法律职业的力量充实、壮大自己。法律职业与“台独”之间的关联是在台湾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正视这一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台湾目前的形势、更加有力地回击“台独”势力;另一方面,我国把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的目标,也要求我们的对台工作提升法理规则下的“攻防能力”。本文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为此尽一份绵薄之力。
[1] 关于台湾政党和社会的资料,如无特别说明,皆截至2005年4月。
[2] 本文关于民进党的原始资料来源:http://www.dpp.org.tw/ 。
[3] 原始资料来源: http://www.kmt.org.tw/ 。
[4] 资料来源: http://www.pfp.org.tw/main.htm 。
[5] 作者承认,本文的某些观点尚需实证资料的进一步支撑,故本文第二、第三部分皆用“基本逻辑”为题,特此注。
[6] Talcott Parsons, A Sociologist's Look a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ssays in Sociological Theory”, New York Free Press, 1954.也可参见李学尧、余军:《帕森斯如何以社会学家的眼光看法律职业》,未刊稿。
[7] 参见David A. Bell. Lawyers and Citizens: The Making of a Political Elite in Old Regime Fran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美】迪亚斯等:《第三世界的律师》,陈乐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Halliday, Terence, and Lucien Karpik, eds, Lawyers and the Rise of Western Political Liberalism: Legal Profess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Modern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Kenneth Ledford., From General Estate to Special Interest: German Lawyers, 1878-193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8]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4-302页。
[9] 【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10] 如果将政治技术泛化,在法治的社会里,除了言辞和程序技术外,还有一门很重要的技术,即法解释和推理技术。这三门技术一般而言是法学院教学的最主要的内容。从某种意义讲,通过这三种技术,法律人不仅在议会和其他政务官选举中容易脱颖而出,而且,还在公务员和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的征聘中占据很大优势,由而给外界以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都掌握在法律人手中的印象。
[11]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2]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社会的基础》,张绍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1页。
[13] 据报道,因“国安机制”而无法到场投票的军警人员超过二十万人,而“竞选”双方的差距仅不到三万票。此外,对于民进党当局启动“国安机制”的行为本身,也不无法律上的疑问。因此,调查“国安机制”的启动也成为国亲联盟在“选举无效案”中提出的诉求之一。参见王耀华:《台湾大选的诉讼战》,《凤凰周刊》第146期。
[14] 【德】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钱永祥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5]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16] 相关论述可参见Sol M. Linowitz , Martin Mayer, The Betrayed Profession, Lawyering at the end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C. Scribner’s Sons, 1994; Deborah L. Rhode,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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