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 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将普法有机地融入群众的生活之中的,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声誉和形象,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树立现代意识,更新“立法”观念。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贯彻“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提高理性层次。要树立以维护市场权力为本位,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宗旨的意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二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始终立足于同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工作。要下功夫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善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发现和寻找事物的客观的、一般的规律,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体现改革精神,对现实中合理的和代表发展趋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予以肯定;对那些不合理的、束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要彻底改革,力求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不断有所创新。四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法制审核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公开发布制度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五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对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对违背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制定程序和公布方式不合法、不规范的,政府法制机构要责成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依法予以撤销。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机制,建立备案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一是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要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市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法制机构人员达到20人以上,县级达到10人,乡级达到3—5人,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二是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取消“软指标”,制定“硬指标”。由国务院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权威。目前在依法行政工作应做到,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济行政事务,都要求法制办负责人列席;凡市政府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都应注意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都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涉法文件一律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方面,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在处理涉法事务时,都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同时在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实行行政首长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制度,对依法行政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四是要进一步改变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使政府法制序列从国务院到地方实行垂直领导,其人事任免、经费保障等直接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再是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当地政府和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监督实施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和干扰,全心全意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严把“入口”,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并且要逐步提高门槛,在目前的情况下,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可根据情况的发展,要求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中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由人事、法制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对新录用的人员采用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查,经考查合格的人员,再发给其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二是要疏通“出口”,对于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三是抓好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执法者”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四是所有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其罚没收入也不再返还,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部门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克服利益“驱动”。
(五)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一是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扩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二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情况的发生。三是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将对“人”的“建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四是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职能和要求的调整变化,将行政执法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考核力度,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重要标准。五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主体资格、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办法;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好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①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出版社1996年版。
②张正钊、李元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④李贵显、陈福信、张德信:《公共行政概论》,北京新魏出版社2002年版。
⑤付思明:《中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答记者问,2004年4月20日。
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初稿)
一、 依法行政的内涵
对于依法行政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法”在本质上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公意)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在形式上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在法律要素上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在法律渊源上原则上应采取成文法主义,以不成文法(判例法制度)作为补充。我们认为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的承担者。在我国依法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2、依法行政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既不是对私人事务,也不是对国家行政的管理。依法行政的“行政”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既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其他社会组织所无力、无法或不愿承担,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依法行政中的“法”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法律,也指行政法规等一个法律体系。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为)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滥用权力,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保护,而且也在于保证政府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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