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龄工作试点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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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条件差的现象还存在。有的地方基层老龄委,机构调整后,表面上看是加强了,实则削弱了。另外,基层老龄工作队伍老化,业务不熟练,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3、老年协会还没有得到规范
个别村(居)仍未建立老年协会,老年协会活动发展不平衡;个别老年协会缺乏凝聚力。许多地方还没有完全明确老年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对老年协会的管理还缺少有效的办法。像石狮这样发达地区,由于基层老年协会不能列入社团登记管理,协会不能开立银行户头,协会基金和经费由协会负责人个人管理,存在不安全因素。
4、社区老龄工作经费没有可靠保障
社区老龄工作经费短缺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一般都有固定的拨款渠道,数额根据各区财政状况有所不同,有多有少,但没有老龄工作专项经费。村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支持程度,主要取决于集体经济状况,也是有多有少,没有机制上的保障。社会对社区老龄工作的赞助和支持,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在费改税以后,镇财政没有通盘考虑社区(村、居委会)老协会长的工资报酬,有的村一事一议时没有免除老协会员的“两工”。并村联组后,以前给老年协会的渔塘、土地等,有的被镇或村收回,使老年协会的收入减少,影响了老龄工作的开展。
此外,还存在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老年活动场所管理,农村试点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
五、建议
1、将社区老龄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老年人是社区的重要活动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和退休人员回归社区的必然趋势,相对于其他年龄群体居民来说,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今后,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本着“先挖渠,后放水”的原则,在管理和服务好社区现有老年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接受大规模回归社区的退休人员的各项准备。从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的社区建设总体规划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需要把社区老龄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总体规划。
2、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要严格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老龄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在街道、乡镇,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委员会,在民政部门建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在居村设立老龄工作机构,纳入自治组织建设范畴,下设老年协会承担日常老龄工作事务,作为老龄工作在最基层的抓手。
3、明确基层老年协会的合法地位
从社区层面来看,两委都是民主自治组织,超负荷运转的状况十分突出,依靠老年协会来做老龄工作比较现实。而且,试点的实践证明,老年协会是社区老龄工作的有力抓手。目前,农村80%的村都有老年协会,城市老年人协会也普遍存在,并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社区老龄工作,应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其合法性问题,可以视同单位内部组织,不予登记,在村居党支部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也可以严格按照条件进行社团登记,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活动。总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这类组织研究,要有明确说法。
4、将“老年人活动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老年人的活动,往往是花费较少的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目前,各级财政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主要是在“养”、“医”和服务设施等方面,但对基层老年活动没有专项经费,基本上采取“一事一批”的办法,投入很少,没有保障。各级财政应调节支出结构,将“老年人活动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以确保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5、加强农村试点工作,发展农村养老事业
相比较而言,前一阶段,城市试点情况好些,农村的试点较为薄弱。农村试点单位多选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乡结合部,选择典型意义上的农村不多。当然,城乡结合部代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方向,但要用城乡结合部的试点经验向全国广大的农村推广,现在看来,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全国老龄办政研部的同志在福建、云南等地的调研中,发现不少基础好,老龄工作开展好的典型意义的农村没有被考虑近来,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我认为下一步应该重视这些地方。在广大农村,“养老”恐怕仍是第一位的问题,下一步要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
6、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形成特色,争创全国社区老龄工作的典型
我们不苛求“大一统”,只希望各地因地制宜,发挥特长,形成自己的模式。江苏、上海、福建可形成东南沿海模式,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可以形成渤海湾模式,湖北、黑龙江可以形成中等省份的模式,云南可以形成西部模式,然后向全国推广。省级老龄办要建立极力和表彰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于成熟的模式要给予肯定和巩固。
3、老年协会还没有得到规范
个别村(居)仍未建立老年协会,老年协会活动发展不平衡;个别老年协会缺乏凝聚力。许多地方还没有完全明确老年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对老年协会的管理还缺少有效的办法。像石狮这样发达地区,由于基层老年协会不能列入社团登记管理,协会不能开立银行户头,协会基金和经费由协会负责人个人管理,存在不安全因素。
4、社区老龄工作经费没有可靠保障
社区老龄工作经费短缺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一般都有固定的拨款渠道,数额根据各区财政状况有所不同,有多有少,但没有老龄工作专项经费。村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支持程度,主要取决于集体经济状况,也是有多有少,没有机制上的保障。社会对社区老龄工作的赞助和支持,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在费改税以后,镇财政没有通盘考虑社区(村、居委会)老协会长的工资报酬,有的村一事一议时没有免除老协会员的“两工”。并村联组后,以前给老年协会的渔塘、土地等,有的被镇或村收回,使老年协会的收入减少,影响了老龄工作的开展。
此外,还存在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老年活动场所管理,农村试点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
五、建议
1、将社区老龄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老年人是社区的重要活动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和退休人员回归社区的必然趋势,相对于其他年龄群体居民来说,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今后,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本着“先挖渠,后放水”的原则,在管理和服务好社区现有老年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接受大规模回归社区的退休人员的各项准备。从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的社区建设总体规划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需要把社区老龄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总体规划。
2、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要严格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老龄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在街道、乡镇,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委员会,在民政部门建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在居村设立老龄工作机构,纳入自治组织建设范畴,下设老年协会承担日常老龄工作事务,作为老龄工作在最基层的抓手。
3、明确基层老年协会的合法地位
从社区层面来看,两委都是民主自治组织,超负荷运转的状况十分突出,依靠老年协会来做老龄工作比较现实。而且,试点的实践证明,老年协会是社区老龄工作的有力抓手。目前,农村80%的村都有老年协会,城市老年人协会也普遍存在,并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社区老龄工作,应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其合法性问题,可以视同单位内部组织,不予登记,在村居党支部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也可以严格按照条件进行社团登记,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活动。总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这类组织研究,要有明确说法。
4、将“老年人活动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老年人的活动,往往是花费较少的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目前,各级财政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主要是在“养”、“医”和服务设施等方面,但对基层老年活动没有专项经费,基本上采取“一事一批”的办法,投入很少,没有保障。各级财政应调节支出结构,将“老年人活动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以确保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5、加强农村试点工作,发展农村养老事业
相比较而言,前一阶段,城市试点情况好些,农村的试点较为薄弱。农村试点单位多选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乡结合部,选择典型意义上的农村不多。当然,城乡结合部代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方向,但要用城乡结合部的试点经验向全国广大的农村推广,现在看来,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全国老龄办政研部的同志在福建、云南等地的调研中,发现不少基础好,老龄工作开展好的典型意义的农村没有被考虑近来,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我认为下一步应该重视这些地方。在广大农村,“养老”恐怕仍是第一位的问题,下一步要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
6、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形成特色,争创全国社区老龄工作的典型
我们不苛求“大一统”,只希望各地因地制宜,发挥特长,形成自己的模式。江苏、上海、福建可形成东南沿海模式,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可以形成渤海湾模式,湖北、黑龙江可以形成中等省份的模式,云南可以形成西部模式,然后向全国推广。省级老龄办要建立极力和表彰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于成熟的模式要给予肯定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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