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不是没有“市民社会”或者哈贝马斯所言的介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99年中文版)的实践和文化传统,上述晚清文化传统就说明了这一点。浙江模式的发展进路似乎是捡起了30年代被掐断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线索,似乎是晚清文化的重续。大多数中国学者在谈到我国的城乡能否建立市民社会时,都纷纷摇头。他们没有看到当前浙江的发展趋势,没有看到各地改制向着“浙江模式”趋同的普遍趋势。人们易于看到政府的力量,即“看得见的手”(visible hand):它们在禁止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禁止“乱集资”,在粮食流通环节搞“计划化”,诸如此类。但是人们不容易看到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即“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
晚清文化中的地方自治和自发社团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或者市场社会的发展进路兼容的。它还体现了国家和个人、国家和社会、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自下而上的“分工”理路。欧盟和德国实行的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实际上就对应于这种分工理路,我们在此申述如下:(1)凡是个人/市场/社会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市场/社会来承担。如果个人/市场/社会无法独立承担,则由国家提供辅助;(2)凡是下级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上级政府任由其自行来承担,如果下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则或由下级政府联合承担或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3)国家对个人或者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辅助不得替代个人或地方政府的自助;(4)国家在承担一项事务时需考虑其正当性,比如在市场失灵时考虑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问题是否会造成政府失灵,而且考虑政府失灵问题是否比市场失灵问题更加严重(比较冯兴元,1999年,第208页)。可能有人对此原则表示担忧,但是这一原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认同国家的统一性和一体性,而这种认同在我国是存在的。
至于在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交换关系,生产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分工网络关系。
晚清的文化传统不仅在浙江有,在江苏有,在上海也有。晚清文化传统中重工重商重教因素非常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新教伦理",有助于推进经济的现代化。如果说浙江模式是我国的晚清文化传统的重续,苏南乡镇企业朝着政企分开方向发展的“二次改制”又是趋向“浙江模式”,那么苏南经济的发展进路也是向着晚清国民意识和文化传统的回归。
反过来说,我们认为浙江模式是可扩展的,它可以扩展到苏南,也可以扩展到我国其他地区。这种扩展虽非一朝一夕之事,却是一种长期趋势。
这里,我们隐约看到了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的影响力量和对我国经济发展诸模式的整合力量。
6.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
哈耶克最后一部巨著《致命的自负》是围绕人类发展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展开其论述的(哈耶克,b ,2000年中文版)。晚清时期文化发展进路和浙江模式的内在理念就是符合哈耶克所言的扩展秩序逻辑的。扩展秩序秩序的涵义主要是:(1)这个秩序是“自发的”,非人为设计的,但也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它融入了无数个体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书中接着李约瑟的研究指出过,中国古代停滞发展的原因在于政府控制最终扼杀了市场的生命。(2)这个秩序是可以不断扩展的(比较汪丁丁,1996年,第50页)。哈耶克在此之前一直使用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即“自发秩序”的概念。后来可能强调此种秩序的扩展性,因而改用了扩展秩序概念(汪丁定语)。但是,据我个人的感觉,国外学者基本上还是主要引用和分析“自发秩序”概念、而不是“扩展秩序”概念。我们也没有发现两者有何其他区别。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扩展秩序”或者“自发秩序”,是因为他认为理性主义的建构主义是“理性的狂妄”和“知识的狂妄”,没有任何一位计划者能够充分掌握和利用人类的全部知识。在此,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的逻辑理路。
为了便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扩展秩序”和“自发秩序”,我们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哈耶克对“自成法”制度(Nomos )、“人成法”制度(Thesis)以及两者与“自发秩序”的联系的理解。德国何梦笔教授对此作了非常明晰的归纳,具有指导意义。哈耶克认为,自成法是指历史的、自发地生成的秩序(即自发秩序),人成法是根据人的理性构建的秩序(转引自何梦笔,1996年,第118页起)。国民经济学理论特别趋向于把基本的法律框架纳入人成法范畴,而把无关紧要的边缘法权(如自发生成的经济权利)纳入自成法范畴。在宪法的契约理论中,这一观点特别明显。这种观点认为,正是基本的法律规范,应该根据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理性决定来确定(即一致原则)。何教授认为,哈耶克对自成法和人成法的区别却完全与此相反。对于哈耶克,法律秩序的基本方面,只可能看作是自成的,即作为长期历史进化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法律的基本方面,不可能是由一个理性的决策所确定,也不可能自行决定的。理性构建主义的决定也许只是与自成法的逐步改变有关(冯注:等同于哈耶克同意波普尔可以通过“零星社会工程即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零星构建的观点),所以总的规律秩序最终只能作为自成法。它在实施中,逐步加入了人成法的要素。但是,自成法应该始终是协调人成法的理性构建的原则。何教授认为,经济整合的自发秩序,事实上是一种历史现象。中国目前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自发秩序”。何教授进一步认为,“应该像哈耶克所强调的那样,正确理解自成法。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正式的法律中的一项条文,而是应该理解为一个大范围的总体秩序。它不仅仅包括正式法规,而且本质上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我们从何教授对哈耶克观点的洞见可以理会到,自发秩序和自成法是一脉相承的,是总体秩序的真正主要的来源。回头观察我国当前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浙江模式”似乎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自发秩序,似乎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自发自生的、自组织的、可扩展的“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浙江模式”中的自发、自组织的(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扩展是横向的,基于效率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而政府干预的扩展则是扰动性的、扭曲性的、反自由的、等级性的。政府干预往往与计划化相关联。计划化的逻辑就是只要计划者制定了一个方案,为了执行该项计划方案,计划者就必须把计划扩展到全部个体的全部生活领域,从而使得计划者的偏好替代所有个体的不同偏好,最终导致干预、强制、不自由和反人性。在“苏南模式”中,与集体产权制度相关联的人为安排和计划构建的秩序成分较多,存在着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内生自组织力量的必要性。赵伟先生在〈经济学消息报〉上发表文章,称隐约发现成熟后的“温州模式”与欧洲古典市场经济早期发展有些相像,从而认为似乎可以把“温州模式”称为“中国式新古典工业化模式”(赵伟,1999年,第3版)。他的判断有其较为充分的理由。在本文的语境里,我们不想牵扯如永无完结的“新古典”、“古典”、“凯恩斯主义”模型之类的无尽纠葛。“新古典”理论是有别于我们在此采用的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分析理路的。“新古典”理论强调信息的完备性和个体的原子化,而我们强调“竞争作为(知识和信息)的发现程序”(哈耶克,1969年德文版)、个体的能动性以及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或“市民社会”的力量。我们还想在思想层面更深度爬梳作为“温州模式”之更新和扩展模式的“浙江模式”,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我基本上认为“浙江模式”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我在此提出这样一个命题,供读者进一步论证:“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但是,要实现这一模式的扩展,需要回归和重续晚清时期已经出现的文化传统:即“市民社会”、“地方自治民主”、类似于韦伯“新教伦理”的伦理观等等。这一命题很可能是革命性的,也可能是大错特错的。
7.结语
本文论证了“浙江模式”的自组织经济模式本质和可扩展性、“苏南模式”的过渡性、晚清文化传统的近代化因素对我国经济诸模式的整合意义。我们还认为随着市场规范化,政府的职能需要转换(从“管理经济”到“促进经济”,从“越位”到“归位”)。我们还论述了市场秩序是可扩展的,是建立在效率、自由和平等原则基础上,而计划秩序或者干预则是扰动性的、反人性和反自由的。本文最后还提出了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就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本文也从侧面论证了我国经济领域的“地方化”必须让位于“市场化”,论证了随着竞争的引入和加剧,企业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将使得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更易淘汰出局或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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