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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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成,不利于委员议事水平的提高。由综合部门委员——有关联业务的部门委员——主管部门的委员发言的顺序,是可行的,不仅可以因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中的“中立”地位有效履行内部的监督制约,也因其地位的不同更容易提出可供讨论的观点,充分利用各方优势,形成有效辩论,使议题越辩越明。
[10] 事实上,这一程序的设计是委员相互之间互相监督、事后错案追究责任制监督之外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督促委员认真对待案件或者讨论事项,提高议事质量。笔者还认为,纪检组长不应当然的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而应当是列席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列会应是以列席委员的身份即监督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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