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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应该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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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四)贺国强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新年贺词。2008年1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新年贺词。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改革创新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扬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真抓实干、严格自律,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真正做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这些又足以表明了我们党遏制和消除腐败坚定的立场和决心,怎样才能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笔者认为,今后在我们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要把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就应该着力研究和解决预防腐败的关键性问题。

  三、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何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建立新的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在社会形成人人愿监督、敢监督、能监督的预防腐败大格局,使各级官员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应该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国家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哈尔滨市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姜国文《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思路》一文中讲道:预防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切实把党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系列理论和方针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思路。

  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介绍说:“在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据了解,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案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案件,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案件,就是根据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现象立案查清的。

  笔者认为:我们党和国家需要千千万万清正廉洁的骨干力量,来保证党和国家机体、事业的正常运转,现实中,若果将腐败比喻为人之疾病,一个人身体患了小疾病,自身抵抗力强或者及时治疗,很快就会康复;如果自身抵抗力差或者得不到及时治疗,病情就会越来越重,最终危及到生命,腐败现象也是如此。

  革命导师列宁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原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指出:加强监督、制约权力是防治腐败的关键。要完善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因之,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应该注重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公民个人的有效监督,对其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四、应尽快制订《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

  9月1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监察部举行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暨揭牌仪式上讲到:“腐败不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中,也会发生在各种非公共领域、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仅出现在国内交往中,也会出现在国际交往中。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预防腐败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的工作,在社会领域开展防治腐败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笔者也一直认为:国家预防腐败要通过反腐倡廉、惩恶扬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发展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

  (一)制订《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理由。

  1、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

  2、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国家各个领域腐败的积极性作用,到达全民重视社会腐败现象和问题,共同理直气壮的遏制和预防国家腐败,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4、国家预防腐败应该注重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对其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5、要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因此,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让腐败现象和行为,在今后能成为“老鼠过街道、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局面。这个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了,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工作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国家一定会彻底消除腐败!

  (二)制订《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思路。鉴于上述理由,建议党中央、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国务院、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能尽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以下简称“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具体思路和建议如下:

  1、根据我们党和国家确立的一系列新的预防腐败、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结合已经出台的各项党的章程、纪律、监督条例,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2005年1月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预防国家腐败,让全体中国公民有义务和权利随时监督举报地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权力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和公民个人、国家部队军官、士官

  、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在公务、社会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行为。

  2、民主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加强监督,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要明确将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行为,包括工作、生活、作风行为均列入《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预防腐败的监督举报范围。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个人在生活作风上,无止境的欲望享受和满足是产生行贿受贿、导致腐败行为和问题的唯一根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以下简称“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举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行为和问题。

  4、《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受理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腐败行为的部门,应该是:国家各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局等部门,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

  5、《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行为和问题,随时随地有监督、建议、批评、控告、检举、举报等的权利。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6、《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规定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应实行实名制制度。监督举报应该是个人,也可以为联名(不限人数)。这样可以解决匿名信举报、上访反映腐败问题带来的各级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问题,在腐败案件的查处上不会出现陷害好人、漏网坏人的现象。

  7、《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规定人民群众个人或者联名监督举报内容属实,举报人的腐败法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奖励。具体明确法律保护和奖励政策;对于恶意虚假举报的行为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8、《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应明确规定受理举报的国家各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局等部门,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对监督举报要实行受理负责制,向监督举报人明确给予查处承诺;对受理监督举报的机关、部门或者公务员个人的不作为行为,要按包庇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9、《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明确对被监督举报腐败当事人的问题,必须由国家各级党委的纪检、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局等部门严肃将查处,将查处结果给监督举报人书面答复。根据腐败行为和问题的程度大小应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由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曝光。

  10、《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要重视解决被举报人,受到权力保护、官官相护,打击报复监督举报人等违法乱纪问题。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不法行为应实施采取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维护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干预腐败当事人案(事)件的领导或者保护伞(包庇人)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明确《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制订实施之日后,要严格予以执行,对监督举报的腐败行为和问题要从严查处、从重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12、《国家监督举报腐败行为法》的制订,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调动地方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市以下县、乡村、军队的连队等基层普通党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法律制订的基础性、广泛性和有效覆盖面。

  五、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的探讨和建议

  建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建立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推动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努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根据国家预防腐败的重大意义、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特点,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建议如下:

  (一)设立地方(国家)预防腐败机构

  根据中央批准的“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副局长设两位,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另设一位副部长级的专职副局长。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该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人(略)。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又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的预防腐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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