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中小企业情况各异且变化多端,国有资本退出的路子不能强求一律,必须有分类指导,多策并举。对领导班子素质较高、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后劲、有净资产或资债大体相当,或通过政策弥补能够实现资债大体相当的企业,可以改制为职工全员持股、董事会控股、董事长持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领导班子素质较差、产品无市场、达不到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出售给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对整体难以为继、局部尚有优势的企业,可分块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对部分企业还可实施兼并、先股后租(买)等形式的改革。(注:陈安忠:《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要力闯三关》,《改革内参》1999年第14期。)
6.国有小企业能否“一卖了之”?
“抓大放小”是整体搞活国有企业的一项基本方针。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搞活大的”在认识上没有多大分歧,而对“放活小的”却有不同的理解。反映在实践上,一种把“放小”理解为放手、放任的认识占据了主导地位,出现了大批出售国有小企业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国有小企业统统卖掉,这又引起了人们对它是国有资产流失和私有化的指责。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何正确理解“放小”,就成了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对“卖企业”行为持赞同意见的同志认为,“放小”必然形成所有制成分的多元化和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必然使相当数量的国有小企业非国有化甚至私有化。这是所有制结构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正常调整,不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值得大惊小怪。第二,我们应把“放小”形式的选择权交给实践,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只要适合本地实际,适宜选择哪种形式就选择哪种形式,也可以创造出没有总结出来的新形式。如果“一股了之”、“一卖了之”符合“三个有利于”,适合本地实际,也不妨“一股了之”、“一卖了之”,对“一卖了之”也不可以一概否定。(注:宗长青:《国有企业‘放小’应进一步解放思想》,《经济经纬》1999年第1期。)第三, 指责地方政府“私有化”和“卖企业成风”是没有根据的。其一,现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为各级政府所有,并非一些人讲的那样被“卖光”。其二,要相信地方政府选择的大多数改革方式是合理的。把地方政府遵循中央肯定的各种方式实行的改革“一刀切”地称之为“卖企业”,是极为片面的。在中央财政不负担改革成本的情况下,企图为地方政府划定一定的框框,允许什么方式或不允许什么方式,是不妥当的。其三,指责把企业出售给个体或私营企业,也是不正确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在没有违犯国家明确规定的产业政策时,其购买活动应视为合法。把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视之为“私有化”,这其实还是所有制歧视,是在“十五大”已经前进的基础上的倒退。(注:梁中堂:《国有小企业改革八题》,《改革》1999年第2期。)第四,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与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必然联系。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放小”前就已存在,而只有改革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一些企业不改制,不“放小”,等待观望中资产也在流失,不流失也在亏损、在贬值,甚至财政还要继续往这个“黑洞”中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说,早放开早主动,早放开国有资产早多一些保险,少给一点以权谋私者一些时间的机会。(注:宗长青:《国有企业‘放小’应进一步解放思想》,《经济经纬》1999年第1期。)
对“卖企业”行为持反对意见的同志认为,“放小”旨在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实现政企彻底分开,使国有小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走向市场,适应市场。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既可以通过改变所有制性质得以实现,也可以在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调整所有制结构只是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内容,不能用“卖小”代替“放小”。(注:徐婕:《国有经济发展有重点没有禁区》,《经济经纬》1999年第3期。)第二,“放小”是指对国有小企业实行放开放活的政策,而不是要放弃国有小企业,也不是要改变其国有制性质,更不是使国有小企业“消失”,而是对国有小企业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开放的改革政策,使其首先活起来。(注:季健霞:《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争论评析》,《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第三, 国有小企业“一卖了之”后果严重。其一,它破坏了国有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链,使许多重要零部件、原材料仰仗于私人经济,堵塞了国有小企业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路;其二,它使市、县政府失去了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其税收的主要来源是私人经济,政府也就主要为私人经济服务了;其三,它使工人失去了主人翁地位,使他们不合理地、规模较大地转为雇佣劳动者,直接干扰了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其四,由于定进度、压指标,国有资产往往因失于正确评估而流失,甚至半卖半送、化公为私、助长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是用国有资产培植新富人,加速基层社会的两极分化;其五,国有小企业在广大农村的公有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如果把国有小企业都卖了,要在广大农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成了一句空话。(注:秦仲升:《国有企业不能‘一卖了之’》,《中流》1998年第10期。)
7.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能否实现?
多数同志认为,虽然国有企业的脱困任务十分艰巨,困难很大,并且面临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越扭越亏”怪圈的挑战,但是,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他们认为,三年脱困目标的确定,是在具备了正确的改革理论指导、积累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现状和整个经济发展趋势而提出来的,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总的看,这一目标的内涵清楚,标准要求较高,同时留有很大余地,只要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事实上,无论从我国宏观经济面,还是国有企业微观角度,无论从经济学观点,还是实践角度,当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扭亏脱困,正面临着不少有利条件,存在一些良好的机遇。从目标方向看,中央已确立了正确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要求,特别是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列为了“三年内的两大目标”摆到了突出的位置,这是前所未有的。从发展周期看,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现在适应自身内在规律的要求,进入一个相对平衡的发展期,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是必然的趋势,这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提供了机遇。从实践操作看,经过长期特别是1998年一年的脱困实践,不仅已有一批企业实现了扭亏,而且剩余的企业也都进一步摸清了陷入困境的原因,并积累了脱困工作的经验。从社会关注角度看,尽管存在信心不足的问题,但在新的形势面前,对脱困的必要性、紧迫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尤其是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普遍增强,这将使一些解困措施的出台实践有更大的余地。(注:杨占辉:《国企脱困:本世纪末面对的攻坚课题》,《山东金融》1999年第2期。)
一些同志认为,要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摆脱困境仅用三年时间是不够的,至少需要五年或更多的时间。(1 )假定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及盈利数量不变,则亏损面必须每年下降10个百分点才能实现三年基本摆脱困境。在1998年亏损面上升10个百分点的情况下,若要实现原定的目标,后两年每年亏损面要求下降20个百分点,从全国看,完成这一任务是不可能的。(2 )假定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不变,则不仅要求0.6万家亏损企业的数量每年减少30%, 而且要求盈利企业在三年内不会由盈转亏。如果盈利企业变亏,则三年解困更加无望。事实上,1998年出现了盈利企业转亏、亏损面扩大的情况。(3 )假定亏损面每年下降20个百分点,从表面上看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了困境,但从与非国有企业的高增长对比看,则尚不能够说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真正摆脱困境,至多可以说摆脱了绝对困境。(4 )假定亏损面每年下降20个百分点,则从统计上看,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了困境,但从实际上看,亏损是否真的扭转,盈利企业是否真的盈利,而统计是否真实,企业是否有寅吃卯粮的做法(不提或少提折旧),仍有值得深思之必要。(注:顾海兵:《国企改革‘到位’三年不够》,《改革内参》1999年第4期。)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社的左半部右加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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