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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诗三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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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认为“邶”“yōng@①”、“卫”三字连在一起作为一个国风类名《邶yōng@①卫》,是孔子当年所定旧例,汉儒分为《邶》、《yōng@①》、《卫》三个国风,是错误的。其实,《诗》三百篇的编辑在孔子之前,类名早已定好了,与孔子无关。顾氏接下去又云:
  考之《左氏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观乐于鲁,为之歌《邶yōng@①卫》,曰:“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而襄公三十一年,北宫文子之言引卫诗曰:“威仪棣棣,不可选也。”此诗今为《邶》之首篇,乃不曰《邶》,而曰《卫》,是知累言之则曰《邶yōng@①卫》,专言之则曰《卫》,一也。犹之言“殷商”,言“荆楚”云尔。
  是又举襄公二十九年与三十一年《左传》有关记载推证其说。这就是说,自顾氏之说出,卫诗三分的时间便成了问题。尔后,陈祖范、黄中松、马瑞辰、陈奂等均承用顾氏说,其中马瑞辰进一步加以确论,并作了印证。其《毛诗传笺通释》卷四云:
  至毛公,以此诗之简独多,始分《邶》、《yōng@①》、《卫》为三。故《汉志》《鲁》、《齐》、《韩》诗皆二十八卷,惟《毛诗故训传》分《邶》、《yōng@①》、《卫》为三卷,始为三十卷耳。
  即谓卫诗三分始于《毛诗》,并引《汉书·艺文志》所载卷数相印证。
  今人解《诗》,关于卫诗三分的时间,大都遵用顾、马二氏之说。如有人谓:“今本《诗经》,《邶》十九篇,《yōng@①》十篇,《卫》十篇,是汉人随意分的。”(注:高亨.诗经今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或谓:“马瑞辰、朱右曾诸家皆以为古邶yōng@①卫乃一篇,后人分而为三,其说殆是。”(注:屈万里·诗经诠释[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甚或谓:“三家诗也以邶、yōng@①、卫为一卷。只有毛诗才把它分为三卷。现在仍旧将它们合在一起。”(注:程俊英·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当然,也有人反对顾氏的新说,维护传统的说法。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清人胡承珙,其《毛诗后笺》卷三云:
  邶、yōng@①、卫同风,故编诗以类相次而入乐亦以部相从,必非累言、单言之谓。即如《左传》为之歌《周南》、《召南》,亦合言之,岂可谓不分某篇为《周》、某篇为《召》乎?北宫文子以《邶》为《卫》,则由三国皆系卫诗,正如《序》于每篇皆言卫耳。
  即分别采用本证法和他证法,对顾氏为了证成其说而引用的《左传》中两条证据作了有力的辩驳,否定了顾氏的新说,认为卫诗三分起于周代编《诗》之初,并不是汉儒误分,当然也不是毛公所分。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自清代至今,胡氏的辩驳并未能引起更多的人的关注和认可。
  我们认为,胡氏的辩驳是有道理的,顾氏及马氏的说法不可从。第一,从季札观乐时所展现的《诗》的类名及次第看,倘邶、yōng@①、卫之诗不分为三类的话,像诸国之诗一样,只用一个“卫”字分类就够了,完全用不着加上“邶yōng@①”二字称为《邶yōng@①卫》。既然加上了,就说明《诗》三百篇原本中分为《邶》、《yōng@①》、《卫》三类,而不是一类。正像胡氏所驳,《左传》上文也是“歌《周南》、《召南》”合称,不意味着二《南》之诗无分类。同样,其下文“歌《邶》、《yōng@①》、《卫》”合称,也不意味着卫诗无分类。“殷商”、“荆楚”固然可以连称,但《史记·殷本纪》并不称为“殷商本纪”,《楚世家》也不称为“荆楚世家”,说明还是有别的,不能两相比例。因此不能以“殷商”、“荆楚”二语可连称,便证成《邶》、《yōng@①》、《卫》三类诗为《邶yōng@①卫》一类诗。
  第二,卫诗三分必有原因在,只是由于历世久远,载籍多缺,不大容易弄清楚而已。故自汉至明,历代硕学通儒都相继探讨其所以三分的原因和依据,并没有简单地认为是一类诗,轻轻地以“累言”、“专言”二语交代完事。至于此三类诗古籍中往往只称“卫诗”,并不难理解。古人行文尚简,故除不得已之外,一般多称“卫诗”,但只称“卫诗”与分称《邶》、《yōng@①》、《卫》时的《卫》诗,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前者是泛指,后者是确指;前者范围广,后者范围狭;前者有似于以“汉人”区别于日本人、俄国人、美国人之类而概指中国人,后者有似于以“汉人”区别于回族人、满族人、藏族人等而专指汉族人。因此,同一《左传》,《襄·二十九年》之文全举《邶》、《yōng@①》、《卫》三类诗之名,《襄·三十一年》之文却只举“卫诗”,前者为全称,后者为简称,并不意味着卫诗的分类上有什么问题。同样,《毛诗》中《邶》、《yōng@①》、《卫》三类诗的39篇《序》文全以卫国之事作解,并不意味着卫诗不分类,因为它的经本将卫诗明明标为三大类。总之,这类文献实况表明,单称“卫诗”或“卫”,与《邶》、《yōng@①》、《卫》诗三分并不矛盾。因此,后代学者的任务不在于根据文献中单称的“卫诗”或“卫”否定三类诗的分类,而在于设法探明卫诗三分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东汉以下,三家《诗》相继废亡,到了宋代,除《韩诗外传》之外,三家经本及大师说完本全亡,迄今不见于人间。因此,清代以下学者只凭《汉志》著录,推论三家《诗》经本卷数与《毛诗》的区别,便成了无根据的臆想。我们不妨将《汉志》原文节引于下:
  《诗经》二十八卷,《鲁》、《齐》、《韩》三家。
  《鲁故》二十五卷,
  ……
  《齐后氏传》三十九卷。
  ……
  《韩内传》四卷。
  ……
  《毛诗》二十九卷。
  《毛诗故训传》三十卷。
  很明显,《诗经》二十八卷,是三家《诗》经本卷数。《毛诗》二十九卷,是《毛诗》经本卷数。二十九卷只比二十八卷多了一卷。因此假使三家本卫诗只有一卷而《毛诗》本分为三卷的话,那么《毛诗》本应该是三十卷,而不应该是二十九卷,既然是二十九卷,说明两种经本的区别不在于卫诗的分卷上,而在于其别的方面。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七论之最确,其文云:
  《毛诗》经文当为二十八卷,与《鲁》、《齐》、《韩》三家同。其《序》别为一卷,则二十九卷矣。
  说明今古文两种经文的卷数是相同的,都是二十八卷,只不过《毛诗》本多《诗序》一卷,故为二十九卷。其文又云:
  《志》曰:“《诗经》二十八卷,《齐》、《鲁》、《韩》三家。”盖以十五国风为十五卷,小雅七十四篇为七卷,大雅三十一篇为三卷,三颂为三卷,合为二十八卷。周颂三十一篇,每篇一章,视国风、小大雅、鲁商颂诸篇,章句最少,故并为一卷矣。
  这说明二十八卷的划分和分配,又说明三家《诗》经本卫诗也是《邶》、《yōng@①》、《卫》三卷,而不是一卷。又云:
  《毛诗序》,则小雅《南陔》、《白华》、《华黍》《序》曰:“有其义而亡其辞。”《笺》曰:“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於其篇端。”然则《诂训传》始以《序》置篇首。若《毛诗》本经,则以诸篇之《序》合编为一卷,明甚。经二十八卷,《序》一卷,是以云二十九卷也。
  此详论《毛诗》本经也是二十八卷,加《序》一卷,故二十九卷的具体情况。最后云:
  毛公作《传》,分《周颂》为三卷,又以《序》置诸篇之首,是以云三十卷也。
  此说明《毛诗故训传》三十卷的组合情况。显然,其比本经二十八卷多出的二卷,不是跟今文本在卫诗分类上有区别而多出的,而是在《周颂》三十一篇的分卷上多出的。
  由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王氏《述闻》对《诗经》今古文两种经本卷数及对《毛传》卷数的组合情况分析得清清楚楚,可以信赖。古代经、传往往别行,以致经、传的卷数往往不同,因此在比对今古文两种经本的卷数时,应该以经本对经本,而不应该以一家的传本对另一家的经本。但上文所引马氏说,既不顾《汉志》的著录实情,又不理王氏的成说,为了附和顾氏的看法,在谈到今古文两种经本卷数的区别时,不以经本对经本,而以《毛诗》的训诂本对三家《诗》的经本,比对失调,以致提出了毛公“始分《邶》、《yōng@①》、《卫》为三”的错误论调。马氏的失误是显而易见的,正像不能据三家的训诂本《鲁故》二十五卷、《齐后氏传》三十九卷、《韩内传》四卷而认定《鲁诗》经本为二十五卷、《齐诗》经本为三十九卷、《韩诗》经本为四卷那样,也不能据《毛诗》的训诂本《毛诗故训传》三十卷而认定《毛诗》经本为三十卷。奇怪的是,马氏的这种不伦不类的比对和分析,居然还会被王先谦当作定论一样加以套用。(注: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4页。)
  第四,班固《汉书·地理志》云:“河内本殷之旧都,周既灭殷,分其畿内为三国,《诗·风》邶、yōng@①、卫国是也。”接着分别称举《邶》、《yōng@①》、《卫》之类名,每个类名之下列出诗之例句,证明三国之诗相与同风。这表明班氏亦信从卫诗三分之说,而不认为是一国之诗。班氏家世《齐诗》,说明《齐诗》也是三分卫诗,分别称为《邶》、《yōng@①》、《卫》。此例亦可说明卫诗三分起源很早,既不是汉代始分,更不是《毛诗》独分,诸家都是三分的。因此所谓三家《诗》不分类,《毛诗》独分为三的说法是错误的。
  总之,卫诗三分当起于周代编《诗》之初,传统的看法是正确的,无由推翻。顾氏及马氏的说法谬误不少,不可行。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庸加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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