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Chinyere Ezeoke 著,黄永申译:《海运货物索赔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冲突》,载《中国对外贸易商务月刊》2002年第6、8期。
[9] 司玉琢、胡正良主编:《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
[10] 以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及分类参见:陈荣宗(台):《举证责任之分配》,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叶自强:《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历史分析》,载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陈界融著:《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 关于法律要件分类说与规范说的关系,张卫平教授指出,法律要件分类说是许多具有某些共同特点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统称,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只是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在规范说出台之前,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其他学说已经产生。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也是在借鉴其他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参见: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注②。
[12]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6、77页。
[13]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238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188页。
[14] 魏振嬴:《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15] [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6] 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59页。
[17] 李浩培等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页。
[18]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19] 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第15、25、26、27页;叶自强:《举证责任分配学说的历史分析》,载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342页。
[20] 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第27—31页;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419页;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1页。
[21] 陈荣宗(台):《举证责任之分配》,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22] 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3、244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23] 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24]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423页。
[25] 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26] 陈界融著:《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99页。
[27]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28] 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29]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页。
[30]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31] 陈荣宗(台):《举证责任之分配》,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32] 李浩著:《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李浩教授就读研究生时,其硕士论文即是关于举证责任,其中就已经谈到了上述观点,转引自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33] 陈荣宗(台):《举证责任之分配》,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34]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35] 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36] 疏义红:《法律解释方法的发现与归类》,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7] 陈荣宗(台):《举证责任之分配》,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
[38] 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39] 关于我国举证责任分配标准问题,李浩教授主张接受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张卫平教授和陈刚教授也主张引进规范说。参见李浩著:《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153页;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14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271页。
[40] 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41] 陈荣宗(台):《举证责任之分配》,载《证据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42]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43]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
[44] 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45] 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博士主张,如果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没有规定,就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当事人主张的内容、盖然性、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诚实信用原则,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431页。叶自强教授主张,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没有规定,亦缺乏经验法则的情况下,应以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参见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肖建国博士主张,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酌情进行利益衡量,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参见肖建华等著:《民事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还有学者主张,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第一顺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顺位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第三顺位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契约;第四顺位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第五顺位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约定,且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又将违背成文法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时,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于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93页。
[46] 梁迎修著:《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47]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基本问题》,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
[48] 梁迎修著:《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49]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50] 梁迎修著:《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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