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市场化改革以来,国家和社会、中央和地方不恰当的权力配置使国家自主性的的权力基础与合法性基础一定程度上被削弱,社会阶层结构中出现的两极分化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抑制。要抑制两极分化趋势,促使社会阶层结构走上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发育之路,必须重建国家自主性。重建国家自主性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深入推进行政改革,调整国家与地方的自主性维度;另一条是培育公民社会,促使各种社会组织自由积极地参与政治。
关键词:国家自主性; 社会结构; 两极分化;权力配置;公民社会
一、研究的目的、意义与视角的一般性说明
在进入正文以前,先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问题,是当前国内社会学界和政治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在这一研究领域的学者中,很多人都认识到变迁中存在着社会差别扩大的问题而且已经在相关研究中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但客观事实是,在过去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国家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实现社会控制,及时而有效地解决差别扩大问题,而且在现在和未来实现这一目标也还有不少困难。这里,理性认识还需要继续深化。笔者认为,近几年,理论界对国家自主性的研究,给人们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与国家自主性的演变有没有关联?如果有,它们是一种什么关系?面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能不能自主地加以解决?在审视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的过程后,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国家自主性问题密切相关,而国家自主性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与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趋势紧密相连。本文的目的在于理清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和国家自主性演变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中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提供一种理论分析。
(二)国家自主性理论及其应用
马克思之后,西方开始有一批学者从关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的思考出发研究“国家自主性”问题。在国家自主性研究领域影响较大的是一个所谓“组织现实主义”(Organizational Realist Approach)的后马克思主义流派。该理论流派的名称来源于其代表人物西达·斯科波尔1979年出版的成名作《国家和社会革命》。她在书中建议研究国家的方法可以合适地标以“组织的”和“现实主义的”。该流派中学者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者包括斯科波尔、吉安弗郎科·波吉、E·K特林伯格、A·斯蒂潘等。
组织现实主义的理论核心就是国家自主性(他们用“可能”一词来表示国家具有自主性的场景)。组织现实主义认为,一个有意义的国家理论必须能够在方法上将自主的某些因素结合进去。所谓自主的某些因素指的是国家与资本之间历史和政策上分离的可能性。更具体地讲,国家的自主性指的是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权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组织生产关系的社会权力。如果国家能够获得行动的自主性,建立全面协调的机构来制订政策,有效地垄断暴力执行制度,动员国内物力和人力资源,抑制市场自组织扩张秩序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使国家能够成功地实现社会控制,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那么,这种国家的自主性就较强。如果国家难以在市场自组织秩序中实现社会控制,不能创造出政治集中和高度整合的社会,无法独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标,那么,这种国家的自主性就较弱。对现代国家来说,国家自主性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限度,一方面,它不应使自身强大到成为一种任意干预市场和社会生活的专制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也不应使自己弱小到无法整合社会利益诉求而等同于某一特定阶级或阶层的自主性。现代国家自主性应该是一种在民主体制内获得广泛支持的具有合法性基础的自主性。
在现代社会里,如果一个国家的自主性程度比较高,那么它就能依照自己的价值追求调节社会阶层结构和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向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变迁;反之,它就不能依照自己的价值追求调节社会阶层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会在市场中自生自发,导致社会阶层结构中出现两极分化趋势,从而打乱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最后,针对国家自主性在本文的应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国家自主性略去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自主性因素。在使用国家自主性范畴研究问题时,国内在这一领域的主要学者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自主性因素排除在国家自主性概念之外。这种排除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显著地把国家自主性与国家主权区别了开来,本文承接这一做法。
二、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趋势与国家自主性演变
这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自主性演变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趋势的影响及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对国家自主性合法性基础的影响。
(一)现阶段阶层结构形态及其变迁趋势
1、现阶段中国社会阶层的结构形态
社会阶层的结构形态是指的社会各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布形态,它描述的是社会各阶层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一般认为,现代社会或者工业化社会的阶层结构形态应是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等级结构,它有庞大的社会中间层。这种社会阶层结构形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自然形成的,是最稳定、最有利于社会持续有序地向前发展的。与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相反的是传统社会阶层结构:即顶尖底宽的金字塔结构。在这种阶层结构形态里,极少数人居于社会的上层,而绝大部分人则处于社会的下层,整个社会呈现两极分化。这种社会阶层结构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从而导致社会发展进程的中断。
中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结构是怎样一种形态呢?要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就必须弄清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层级分布。如果我们把中国社会阶层等级结构划分为上、中上、中、中下、底等五层的话,那么,它们各自在中国总人口中的大致比例为:上层现有人数不到总人口的1%;中上层现有人数也不多,中层现有人数多于中上层人数,两者相加不到人口总数的20%;中下层是人数最多的一个等级,占总人口的70%以上;底层现有人数不超过总人口的5%。
研究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尚未发育成橄榄型社会结构。有的学者把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描述成生梨型结构形态。这个认识不仅有上面所列的微观数据作为事实依据,而且从社会变迁形势的宏观分析上来说也是有道理的——中国现在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其社会阶层结构不可能是处于两个极端,也就是说不可能是橄榄型或金字塔型的,而应该是介于两者的一种。这就是说,把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描述成生梨型切合实际,是可以成立的,本文赞成这一描述或者说判断。
2、阶层结构变迁中的两极分化趋势
生梨型社会阶层结构本身是介于橄榄型社会结构和金字塔社会结构之间的社会结构类型,在这种结构形态里各阶层都处在剧烈的分化重组中。生梨型社会结构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运动型的社会结构类型,它有两种可能的运动方向,一种是向橄榄型社会结构运动,另一种是向金字塔型社会结构运动。那么,中国这种生梨型社会阶层结构是在向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运动,还是在向金字塔社会阶层结构运动?
在中国,2002年,城镇家庭实际收入是农村家庭的3.1倍,这一比值在1997年至2002年之间平均每年扩大4.4%。地区差别同样令人瞩目。2002年,最富裕的省级行政区上海的人均GDP是贫穷省份贵州的12.9倍。所以,虽然还不能下结论说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呈现两极分化,但从中国人均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并将继续扩大的情况来看,可以说中国存在着生梨型社会阶层结构向金字塔型社会阶层结构运动的趋势。这就值得警惕。因为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中国社会就会真的发生两极分化。而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发展的经验看,两极分化就会引发社会危机和社会冲突,导致整个社会处于碎裂混乱之中,从而割断现代化的进程。
因此,为了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从国家自主性与社会阶层结构变迁的关系考虑,我们必须找出国家自主性演变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以遏止两极分化,防止社会阶层结构继续向金字塔型运动,并进一步促使社会阶层结构向橄榄型发育。
(二)国家自主性演变中的问题与阶层结构变迁趋势
国家自主性演变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与当前社会阶层结构变迁趋势有什么关系?概言之,地方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没有获得超越于社会力量之上的自主性;而国家自主性也被不适当地削弱了。国家自主性的削弱导致了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两极分化趋势的出现。
1、“政策执行变通化”对国家自主性的削弱
“政策执行变通化”是指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的甚至是自身利益等原因对制度或政策的变通。政策执行变通化往往使国家制订的制度和政策被扭曲,甚至违背国家制订制度和政策的初衷。这必然会使国家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
在过去十几年的 “放权让利” 改革过程中,“放权”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进行的,一条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放权,另一条是政府向企业和社会的放权。这里,产生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没有(一时也不可能)对它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作全面规范。这就使日益扩大的地方政府权力在许多方面缺乏有效控制。由于要集中力量快速发展生产力(这在指导思想上并不错),国家在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察上强调经济建设成就而相对忽视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只要把经济搞上去,其它方面的建设可以少搞或不搞,社会公平问题、各阶层的利益差别以及两极分化问题可以不问或少问。一方面是地方权力特别是经济权力的扩大,地方“不作为”自由空间的获得,另一方面是国家在经济发展以外的诸多领域(包括经济管理)对地方控制和约束的相对弱化,这样,在较大范围内,地方成了一个“准自治体系”,非大局观和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就是证明。在这样的背景下,“政策执行变通化”的现象迅速普遍化和常态化。变通的运作方式在一些地方成了“对抗”国家的惯常手段。
地方政府是国家维持其国家自主性的重要组织基础,它通过政策执行的变通化隐蔽地“对抗”国家,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支持国家发挥其自主性的组织基础,国家自主性因而不适当地被削弱了。
2、“准法团主义”现象对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削弱
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变通化”是在一种利益驱动下形成的,而这种利益驱动又同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相联系。随着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增强,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可以称之为“准法团主义”的社会利益关系。尽管对于法团主义的概念存在种种歧义,但有一点获得了共识,即所有的法团主义强调的都是利益分化基础上的合作,以及在这种合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新的结合关系。之所以说中国社会结构日益法团主义化,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虽然改革以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直是国家改革的始终如一的主题,虽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政府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脱离出来,并赋予企业以经营的自主权,但是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利益的需要,实际上处于具体操作层面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不可避免地要加深对经济组织(企业)的依赖。他们往往把权力介入到经济活动中去,从而使自己和经济生活重新粘合起来;虽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从政府统制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但地方政府却不是更加超越于市场之外,而却日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积极的行动者和利益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同资本利益集团逐渐结成利益联盟。
这就强化了政府利益与市场活动中的资本集团利益的一致性,这就是学术界所称的“利益联盟化”现象。在现代社会,政府必须与市场资本集团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因单纯经济目的或自身利益要求而与社会经济生活相粘合时,政府就必然与资本利益相互粘连,与资本结成共同的利益纽带,从而受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集团的影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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