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反贫困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
(一)推动经济增长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首先,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经营法律制度,探索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创新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将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赋予了农民,为家庭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推动力。这一制度安排的产生和维持,是在现有其它条件约束下“农民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体现了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交易费用的降低更有利于责任制的落实。得益于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经营制度的安排和实施,农业生产力得以迅速提高,较快地遏止和减少了农村的贫困现象。但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该制度设计的土地增产效应已经锐减,土地的生产潜力在该制度框架下已经达到边际最大值,几乎没有进一步扩张的空间。然而,在目前国家相关制度束缚下,似乎还没有更好的制度选择,只能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入手,同时探索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来寻找更为有效的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模式。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面,需要将现有的政策性制度安排转化为法律性制度安排,依法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他们的预期,保证他们可以放心地增加投入以努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至少要保持土地的现有产出水平。探索土地经营制度创新方面,可以考虑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赋予农民可以依法转让、设定担保的权利,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盘活存量土地的流转市场,使土地在流转中实现增值,提高土地产出的经济效益。
其次,实现乡镇企业制度向现代公司治理模式转换的法律制度创新
现代公司制度设计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强大制度推动力。其资金筹集方式、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有限责任等规定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推动企业发展的制度设计。依赖这一制度,企业可以获得规范而快速的发展,从而扩大自己的资本积累,能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更有效地推动经济总量的增长。乡镇企业发展普遍存在规模较小、资金募集困难、研发能力缺乏、环境污染严重、内部管理混乱的弊病,不仅其自身缺乏发展后劲,而且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甚至减损社会效益,不能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大多乡镇企业陷入亏损、停产甚至倒闭的艰难处境,对农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放缓甚至停滞,有些还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因此,乡镇企业制度亟需现代公司制度对之进行更新和整合,以规范企业治理结构,选好企业投资方向,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激发乡镇企业活力,带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增长。其制度设计重点应是明晰乡镇企业产权,规范企业治理结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为主。
第三,完善开发式扶贫法律制度
重点支持和帮助贫困群众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植业项目,以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为中心,以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确保贫困人口增产增收。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对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生产进行区域规划,形成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发展“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通过市场引导和鼓励具有实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依靠市场来保证为贫困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开发式扶贫制度来促进经济增长绩效,克服政府官僚运作造成的扶贫投资漏出率高的缺陷。
(二)改善经济分配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首先,完善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法律制度
国家抑农重工的价格制度掠走了巨额的农业生产剩余,成为农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家应去除造成工农产品价格扭曲的不适当强制干预,恢复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以提高农产品价格,保证经济分配利益能够通过价格杠杆流向农民。同时农业又是弱势产业,需要国家的扶持和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丰收成灾”“谷贱伤农”的事件经常发生,这又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以免农民的收入状况恶化。实际上,这两种条件下,都需要制定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制度,以保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经济分配利益。不过,人们一般提及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制度时蕴含的前提都是市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时候。完善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制度包括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稳定国家以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制度等。
其次,完善财政和信贷扶贫法律制度
继续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进一步完善以工代赈制度,根据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扶贫贷款制度重点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应稳妥完善扶贫到户的小额贷款制度,在能保证贷款安全性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积极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第三,改革农村税费法律制度
减免税制度对农村反贫困工作绩效贡献并不十分明显,这些年来农村税费负担沉重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却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就农业税费制度来看,我国可能是世界上惟一对农业和农民征收高额税费的国家。在中央的大力推动和安排下,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这一制度实施进程是在农民增收缓慢、停滞甚至下降和“分税制”的背景下展开的。增收问题不能解决,只能通过“减负”来增加农民收入,其路径依托就是进行农村税费法律制度改革,这也是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目标制度框架应包括:取消农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废除“三提五统”、农村教育集资等各种非税负担,取消为农民专设的税种如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实行由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增值税)过渡,最终建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相关支持制度包括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农村现行财政和行政体制,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地区征收实物税取代货币税,以消除农产品价格波动给农民带来不合理负担等。
第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仅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建立十分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对于防范和克服农村贫困具有“安全网”的重要作用。其制度框架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方面,需要结合目前有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构建该制度的具体实践,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标准,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救济式扶贫制度相衔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选择“保大病”模式来重点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主要是对大病、重病患者重点补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在强调继续加强家庭保障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首先从农村的被雇佣阶层开始,优先开展对乡镇企业职工、定职村干部、民办教师等的职业保险,然后再逐渐推广。
二、城镇反贫困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
(一)推动经济增长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外贸、投资和内需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三大车轮。如何增加外贸出口、扩大投资和内需,从而拉动国内经济增长,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城市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直接问题。因为城市经济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城市经济总是比农村经济发展快,正如工业经济总是比农业经济发展快一样,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推动城市经济增长的制度完善和创新需要关注如何更好地利用WTO机制增加外贸出口,如何利用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增加国内投资并努力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以及如何利用好金融制度繁荣国内消费市场拉动内需。这当然都需要一系列适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做支撑。
(二)改善经济分配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第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由于不能按时领到养老金,甚至被长期拖欠导致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陷入贫困的现象比较普遍。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类人员的收入不足状况,化解了一度陷于贫困的风险。但真正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贫困风险,还是需要认真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逐步扩大覆盖面,加强养老基金征缴,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缺口,实现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避免挤占、减发或欠发养老金等。
第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比较单一,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参照国外社会救助的制度结构设计,可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特别需要救助金”和“酌情发放的救助金”三个部分,其中,“基本生活救助金”是满足生存需求的部分,是每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都可以享受的;“特别需要救助金”是视需要而给予救助的部分,它所采取的方式类似于实报实销,但可能会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酌情发放的救助金”主要是指购买耐用家用物品的资金,可根据需要酌情发放。国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中也有将这部分资金改作贷款,或是改为“个人发展基金”使用。二是应该根据单人户、双人户、三人户、四人户以及四人以上户的实际需求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根据国际惯例,可以适当减少其补贴标准,一般可减少1/4或1/5。对该制度的细化区分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它的救助功能和约束功能,更有效地回应反贫困制度需求。
第三,完善财政资金安排制度
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经费主要由基层政府(区、不设区的市和县)负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后,市财政参与分担,在大多数地方,区和市两级财政分摊的比例是五五开,也有四六开、三七开的。在县级市和县城所在镇,所有经费仍然都由县级财政负担。在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财政也拿出一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支援省内的贫困地区。现在的财政收入状况是越往上越好,区级财政除了大城市中的极少数之外,绝大多数都不富裕,县级财政更差。然而越是财政困难的区、县,往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越多。区、县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不解决,就会直接成为“应保未保”对象进入这张“最后安全网”的障碍。因此,应该减轻区、县级财政负担,譬如定为10%(不可以没有,否则会出现滥报现象)。中央和省级财政也要参与负担,以中央、省、市各负担30%作为全国的平均数,对贫困状况严重的地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央应让各省落实省、市、区的分担比例,上报中央批准,以切实保证资金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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