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贿赂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重点,建筑行业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文章分析了建筑行业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原因,对商业贿赂犯罪构成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对防范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建筑;商业贿赂;防治
商业贿赂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司法部门重点惩治的对象。但我国1979年修订的《刑法》中并未以明文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甚至连商业贿赂这一词语也未使用,以至到现在尚无刑法意义上的统一解释。本文拟专就建筑行业中的商业贿赂作一初步探讨。
一、对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1996年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第2条说:"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一规定突出了商业贿赂发生在商品的销售和购买中,有其特点,但它所说的只是商业行贿,未涉及商业受贿,显然不妥。一般认为《刑法》第163、164条规定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或理论研究,目前,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解释。但商业贿赂犯罪不同于公务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这一轮廓已愈来愈清晰。
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商品的生产、销售都由国家通过计划层层下达,生产者、销售者按计划完成任务,自己活动的空间很小。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机无限,竞争激烈,为了挤垮对手,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攫取非法利润,许多商家不惜拿钱开路,广行贿赂。据国际透明组织提供的2005年"清廉指数",中国在159个国家中排名78位,属于腐败严重的国家之一。商业贿赂在腐败指数中,无疑占有很大比例。
据2006年人民网的一次"反商业贿赂"调查,商业贿赂最严重的是医药、政府采购、建筑、金融、电信、教育、旅游七大领域,建筑排在第三位。
二、商业贿赂的高发地区--建筑行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战线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虽经中央多次宏观调控,但效果并不明显成为国内资金集中,又充满活力的的一个行业。正因为如此,各利益方纷纷聚集在这个"冒险乐园",施展各种手段,拼命捞取高额利润,使得建筑行业成为商业贿赂频繁发生的一个领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处了10多万贿赂案件,涉及建筑部门的占63%,有的省份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建筑领域占第一位。建筑业之所以在商业贿赂中"名列前茅"是因为:
(一)利润高,回扣多,资金集中。据有关资料统计,房地产的净利为26.6%,但如能贿赂到高官则可以大大提高,所以开发商往往不惜支付高额回扣,一般为10%,高的可达20%。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修一条路,倒几个贪官的现象。
(二)环节多、审批多,手续复杂。建筑行业的周期较长,从立项、可行性报告、地质、消防、环境保护等各项评估报告、初设、施工到竣工验收,往往要经过几十道关口,盖上百个印章。每一道关口,都可能要拿买路钱。
(三)和政府权力联系紧密。基本建设与政府行为关系密切。特别是大型建筑、重大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地铁、政府机关的办大公楼等都由政府立项,在规划、拆迁、土地审批、招投标等环节都需要依靠政府权力的运作。在整个修建过程中,还得和银行、规划、建委、环保、消防、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门打交道。这就为权钱交易开辟了广泛的途径。
针对商业贿赂的普遍性、行业性,国家通过多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严格规定。
我国刑法除以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外,在第三章第163条、164条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
此外,《公司法》、《建筑法》以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立意明确,条文具体,不存在歧义和难解。但始终有人以身试法。这些年来。政府高官在建筑领域因收受贿赂而丢官、甚至丢命的不少。原广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后来做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因受贿4000多万元,被判死刑。其中几笔大数都来自建筑行业。
原贵州省交通厅长卢万里在修建几条省内公路时,利用职权为建筑商在招投标、工程转包、工程拨付款等方面给与关照,并出面协调银行出具保函,收受贿赂790万元,被判死刑。
这只是大量触目惊心的案件中的几件,但是以管窥豹,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商业贿赂的严重性。
三、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几个问题
(一)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商业贿赂直接侵犯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公司、企业和其它单位的诚信制度。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经济虽然不像计划经济那样,一切靠国家计划的安排,但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特别是建筑行业。基本建设,百年大计,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又是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从立项、规划、施工到竣工验收,都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建筑行业充满竞争,但市场经济的竞争必须有序地进行,要靠诚信的原则来维系。商业贿赂使得本来应当依靠实力、技术、成本、效率、管理水平进行的竞争,变成红包、回扣、贿赂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的秩序紊乱,诚信制度荡然无存。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受贿、索贿、介绍贿赂等手段。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贿赂所下的定义是"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玩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它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它利益的手段。"可见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即可以有货币价格计算的各种利益,在实践中,除提供旅游、考察外。还有为子女留学、房屋装修、赌博、色情服务享受支付经费以及入干股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丰富和提高,贿赂的形式愈来愈多样化。如所谓"业务麻将",即在牌桌上让受贿对象"只赢不输"。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有贪图非法利益的目的。贿赂犯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行贿方拿钱买权,受贿方卖权得钱。双方各有所图。在建筑行业,行贿方主要想得到的是承建工程的便宜。资质不如别人高、施工技术没有别人强、资金没有别人雄厚,但可以捷足先登,拿到项目,靠的就是贿赂手段,拿钱开路。
(四)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业交易的个人和单位。根据最近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的主体有所变化。《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前款罪的,就要按《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些刑法条文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主体上有严格区别,在成罪条件上也有不同要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数额较大的" 规定,处罚是按法定刑期,而不是按贪污罪定罪量刑。但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和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许多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近年来发展很快,掌握有大量的资金,而且大兴土木,已不是以前所谓的"清水衙门",商业贿赂在这些部门大行其道,大案、要案接连发生。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正是适应这一变化的需要。
(五)同商业贿赂相关联的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发生在商品经济领域,但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必然引起政治腐败,往往涉及及公务领域。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商业贿赂与公务贿赂时有交叉,需要适用《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从现有的刑法规定看,公务贿赂犯罪的规定较为详细,商业贿赂犯罪尚未定型,作为刑法上一种类罪,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法律设计。因为仅根据《刑法》163、164条和《刑法修正案六》还无法解决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单位受贿、介绍贿赂等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而有学者将上述有关贿赂犯罪称为"与商业贿赂相关联的犯罪"或"(扩大的)商业贿赂犯罪。"
四、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
(一)加强市场诚信制度的建设。经过三十年来的努力,我国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备,现在突出的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造成有法不依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诚信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诚信原则是法治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支柱,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帝王规则""超级调整规范",受到高度重视。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建筑商大搞豆腐渣工程,质量低劣、面积发水,迟延交房,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的骗取银行资金,有的官商勾结,侵吞国有资产,而商业贿赂正好为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现在,有的地方已经认识到诚信制度的重要性,着手建立以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诚信制度。提倡诚信经营,合法赚钱。这是从根本上杜绝和遏制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
(二)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行政审批,实行行政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建筑领域是行政审批最多的行业之一,虽经多次清理、整改,大量削减,行政审批的数量,仍然很多。这和建筑工程直接关系人民财产安全,而且周期长、涉及面广、资金大量集中有关。正因为如此,建筑行业在行政管理上条条款款多一些,手续复杂一些,是必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环节多、过程长,手续复杂,又容易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商业贿赂提供可乘之机。我们应当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讲求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审批能减就减,能并就并。现在有的省市,制定了行政审批的并联模式,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灭法律的空白点。建设部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建设法律体系方案》。该方案提出建设法律法规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地方性法规、地方建设规章组成,从内容而言,包括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建设安装以及城市的环保、绿化、供水等各个方面。应当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科学的建设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覆盖建筑管理的所有环节和各个方面,只要认真执行就能保证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规范进行。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成了一纸空文。如城市的规划,土地的审批,早就法有明文,但常常因某位首长的一张纸条、一个电话而被虚置。所谓"规划、规划,墙上挂挂",之所以如此,和商业贿赂的暗中操作也不无关系,所以我们必须严格执法,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才能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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