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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短语的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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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汉语短语结构类型的分析
    1.1  自《马氏文通》问世以来,有关汉语语法的论著对短语的分类基本上是按外部功能和内部结构这
两个标准来进行的,其中以内部结构为标准的分类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其实,汉语短语分类中的“功能说”和
“结构说”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叶斯丕森和布龙菲尔德理论的影响。在结构分类方面,布氏的句法结构观念似
乎特别适合于汉语,因为汉语词的构成方式、短语的构成方式和句子的构成方式是那样相似,以至布氏的句法
结构类型的分析可以直接应用于汉语每一层面上的语法单位的结构分析。短语在汉语语法单位中处于一种枢纽
地位,因此,短语的结构类型可以上通句子下至词。这是汉语语法单位进行结构分析的一条捷径,发展到顶峰
就是“词组本位说”。如范晓先生在《说句子成分》、《关于结构和短语》①等文中多次提出:汉语的句子结
构和短语结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除独词句外,句子只不过是独立的短语而已。根据这种观点,应当
是有多少种结构的短语,相应地便会有多少种结构的句子。
    1.2  “词组本位说”把句法结构类型和短语类型完全对应起来,即以分析短语的结构类型为基础,扩
展到句子结构。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它有可取之处;从实际的作业上看,它也具有相当的成效。它操作起来十
分简便,似乎可以一以贯之地分析汉语的一切“结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恰恰是这种简便掩盖了汉语短
语类型分析的句法分析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如(一)是不是每个短语都可以在结构类型中找出它的归属?有
的虚词和实词组合,其内部结构关系如何看待?(二)结构类型相同的短语,为什么其语法功能和转换关系不
同?比如“人才交流”和“学者讨论”在结构分类中都是主谓关系,但前者能作“进行”类动词的宾语,后者
不能;前者能在受定语限定之后作主语或宾语,后者不能。(三)许多结构类型不同的短语却有同样的语法功
能,这是为什么?
    短语同词一样是静态的、备用的语法单位,对它内部进行分析以及据此而进行的分类,其标准与动态的、
使用的语法单位—一句子的分析不应该是一样的,事实上,构成短语的成分和构成句子的成分也并不具有完全
的同一性。吕叔湘先生认为“从语素到句子”有一个“中间站”,即短语。②这里我们借用下“中间站”这个
说法。我们认为,如果说汉语语法单位由静态转化为动态有一个中间站的话,那末这个中间站不是短语,而是
句子成分。语和短语都需要这个中间站的过渡,才能由静态的备用单位转化为动态的使用单位。③“词组本位
说”所做的单纯的结构分析究其根源是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因而没能解决上述问题,也就不能使短语
研究向更深的方向发展。
    正因如此,目前有些学者对“词组本位说”提出质疑,试图把短语的结构和句子的结构区别开来,进而建
立词法、短语法(有的学者叫“下句法结构”)、句法三足鼎立的语法分析体系,④这一步迈得很勇敢,也颇
有见地。如果把短语法单列出来,那末短语分类就和句法结构分类有了质的区别。但他们的分类如仍按短语内
部的结构关系来确定,上面提出的问题就仍无法解决。
        二  短语分类的原则
    2.1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给短语分类。有一个原则问题必须加以强调,那
就是同划分任何语法单位类别一样,给短语分类也应该遵守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则:划分出来的类别能够有效地
服务于分析。反过来说,就是:不管用什么标准来划分,只要划分出来的类别可以用来有效地说明语法规律,
这个分类就应该是有效的语法分类。
    基于上述原则,就我们已经掌握的语言材料进行试验的结果来看,依据短语内部的语义关系进行的分类能
够较好地服务于语法分析的目的,能够较好地解决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的一些句法分析问题,如句法分析中的主
宾类问题。用这个新的分类能够较好地说明短语作为与词一样的静态单位,其内部语义关系的不同对它的句法
功能以及对包括它在内的更大一级的句法结构有什么影响,而这些问题是依据结构关系分类所无法说明的。事
实上,类似这种分类的观点已经有人在实际的语法分析中运用过,只不过是非自觉的罢了。比如许多学者分过
“受事主语句”的特点,从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他们的意识中肯定是把“施事—一动作”格式和“受事—
一动作”格式加以对比,而这两种格式正是从分析语义关系的角度确定的。我们不过是试图把这种零散的、不
自觉地运用语义关系进行语法分析的做法当作一种理论依据加以系统化而已。
    2.2  我们给短语分类的标准是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当然,语义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因此这里
就需要给语义标准界定一个范围。如前所述,从分类的目的和结果来看,以语义关系为标准的分类也应该是语
法分类,因为它最终是为解释语法现象或语法规律服务的。这种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不是指个别的词与词之
间的具体关系,而是指某类性质的词与另一类性质的词之间的概括关系。
    任何一种语法分析方法都至少要完成两个任务:一是切分层次;二是揭示被切分出来的直接成分(immedi
ate constituent)之间的关系。切分层次是对结构的处理(实际上也与语义有关),而说明直接成分之间的
关系却与语义直接相联系,要想完全脱离开语义关系是不可能的。由于这种事实,再加上没有分清作为静态的
备用单位的短语和作为动态的使用单位的句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法单位,目前许多语法论著中对短语结构关
系类型的说明实际上是把短语内部的语义关系(如并列关系、补充关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结构关系(如主谓
关系)以及句法成分的语法地位(如偏正关系)纠结在一起了。
    2.3有的语法学者早在十年前就提出了短语和句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法单位,短语同词一样是静态语
法单位,“其内部的词与词之间就只有单纯的语义关系,而不存在其他关系”。并据此提出了十类语义关系,
见下:
Ⅰ并列:机关学校    阅读      欣赏
Ⅱ限定:秀丽景色  大胆设想
Ⅲ补充:解释清楚  热得淌汗
Ⅳ施动:风吹  人住
  动施:吹风  住人
Ⅴ动受:展览书画  维修房屋
  受动:书画展览  房屋维修
Ⅵ评议:应该参加  能够胜任
Ⅶ同Ⅶ判断:是高山  叫海洋
Ⅷ同一:首都北京  班长小李
Ⅸ描写:衣着朴素  成就辉煌      Ⅹ双受:问他问题  给我知识[⑤]
    就我们目前收集到的资料看,这种分类大概是第一次以语义关系为标准的短分类,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短语
与句子的本质不同。我们将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探求一下语义关系的不同是如何影响短语本身的句法功能,如
何影响包括短语在内的更大一级句法结构的。
    需要说明的是“歧义结构”,因为从语义关系的角度无法确定“咬死了猎人的狗”是限定关系还是动受关
系。“歧义结构”是短语脱离语境而产生的现象,在具体语境中,短语的内部关系只有一种,因此“歧义结构
”对我们以语义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没有影响。
        三、验证语义标准短语分类实用性的方法
    3.1如前所述,我们所做的语义标准分类是为了揭示短语内部语义关系的不同对句法结构和句法分析产
生的影响。就我们观察的结果来看,它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一是充当句子成分时的
搭配能力;二是句子结构的变换关系;三是如果短语由语言单位转为言语单位,即成为句子时,这些句子所具
有的特点。语义标准短语分类的实用性即在于此。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在下面具体验证的时候,并不一定在三
个方面同时进行验证,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并不能在三个方面同时产生影响。这里只就其中的一个或两个
方面进行验证。
    验证的方法是比较,比如用语义标准划分出来的两种不同类别,用结构标准来划分却是相同的,属于这种
情况的如施动短语不同于受动短语,但两者的结构关系;却是相同的类别,用结构标准来划分却是不同的,与
此相反,用语义标准划分出来的两种相同属于这种情况的如施动短语广义上相同于施动短语(主席团坐着/坐
着主席团),但就结构关系看却是主谓短语和动宾短语。
    3.2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选择比较重要而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施动动语和受动短语来比较。倘若把这两
种短语区分开来能够更好地分析和说明一些语法现象和规律,那就证明语义标准分类是有实用价值的,因为,
如果用结构关系标准来分,它们就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主谓短语。我们希望这种比较能起到“管中窥豹,可见
一斑”的作用。
    比较两种事物必须以一个在外的条件为参照点,被比较的事物在这个参照点上呈现出相同或相异之处,这
样的比较才有意义。对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进行比较,也需要参照点。我们找到两个参照点:一是两类短语由
静态的语言单位转为动态的言语单位时的自足条件,二是两类短语充当句子成分时的搭配能力。下面我们分节
讨论。
        四  两类短语由语言单位转为言语单位时的自足条件
    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在结构类型中都是主谓短语,按照一般语法著作的说法,一个主谓短语具备了一定的
语调或加上一定的虚词就可以由语言单位转为言语单位—一句子。但是,是不是必定转成一个自足的句子呢?
回答是否定的。一个有趣的事实是:许多语法著述都讲到受事主语句的特点(或限制),而不提或很少提到施
事主语句,因此给人的印象是施动短语似乎更容易直接转为自足的句子。其实不然,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转为
言语单位进有各自的自足条件,而各自的自足条件又呈现出明显的对立,这种对立又主要表现在谓语动词方面

    4.1丁声树先生在谈到受事主语句的特点时说:“……从谓语方面看,谓语往往不是一个单独的动词,
动词的前后多半有别的成分”。[⑥]这个概括当然是正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受动短语转成的言语单位
就是受事主语句,因此,我们谈受事主语句谓语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分析受动短语转为受事主语句(言语
单位)时表现在谓语动词方面的自足条件。
    施事主语句对谓语是否由一个单独的动词充当的这一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如一些不及物动词作谓语,前后
可以没有别的成分,如:
    (1)明天下午的会李校长发言。(2)我休息,他劳动。以上两例的谓语都是由一个单独的动词充当的
,而且这几个动词本身又不能带宾语,这和动词本身是不及物动词有关。
    但是,汉语中的动词绝大多数是及物动词,多数施事主语句的谓语动词也是由及物动词充当的。另一方面
,受事主语句的谓语动词则必须由及物动词充当。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转为句子的自足条
件完全不同。
    由施动(及物)短语转化而来的施事主语句,及物动词必须带着它的受事,否则尽管从结构上看主语和谓
语俱备,但它是不自足的,比较下面两个例子:
    (3)医生们治好了他的病。
    (4)*医生们治好了。
    例(4)是不成立的。而由受动短语转化而来的受事主语句,因主语是它后面的及物动词的受事,因此,
动词一般不带受事宾语仍是自足的,如:
    (5)他的病治好了。
    (6)这首诗背下来了。
    4.2  事实上,人们在理解句子时,必然会受到两种短语的不同自足条件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下
面两个例句来证明这一点:
    (7)敌人打退了。
    (8)我们打退了。
    例(8)无论怎样理解都是不自足的,“我们”不会是“打退”的受事,而例(7)尽管“敌人”也可以
是“打退”的施事,但这个句子只有理解成受事主语句时才是自足的,而且按照常理,人们一定会把这个句子
的主语理解成受事。
    受动短语转化而来的受事主语句,其主语担负着语法和语义两个层面的任务:从语法上看,一个句子必须
有一个话题,即主语。假如这个话题在表层结构中没有出现,它一定被语境承担了。话题可以是施事,可以不
是施事,受事主语句的受事就是话题。从语义上看,一个及物动词必须带着它的受事,不管这个受事在什么位
置,也就是说,受事可以出现在动词的后面,也可以出现在动词的前面。及物动词的受事若不出现,它在语义
上就没有着落,以施事、受事与同它们相联系的及物动词的关系而论,受事似乎更重要一些,这一点还可以通
过“把”字句和“被”字句的比较中看出来。
    “把”字引进受事,“把”字后面的受事不能省略,如:
    (9)我把信写完了(不说“我把写完了”)而“被”字引进施事,在许多情况下施事可以省略,如:
    (10)小王被人打了(可以说“小王被打了”)我们认为受事主语句可能就是为了满足语法和语义两个
方面的要求而存在的,也正是因为满足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例(5)(7)才是自足的,而例(4)(8)
不成立。又如:
    (11)罪犯枪毙了。(12)行刑人枪毙了。例(11)是自足的,因为它是由受动短语转成的句子;
例.(12)不自足,因为按通常的理解,它是由施动短语转化而来的,如果它原本是个受动短语,那末当它
转化为句子时,动词的前边必须加上表示被动意义的虚词,如“被、给”等才合乎自足的条件。当然它也可以
是施动短语,那就必须在及物动词的后面加上受事“犯人、罪犯”等才能自足。
    总之,按结构关系标准分类,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属同一类型,那末这种分类对揭示两类短语因语义关系
不同而导致的不同的语法特点就没有任何成效,相反,按语义关系标准把它们加以区分,就能很好地说明它们
各自不同的语法特点所产生的根源。
        五  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作句子成分时的搭配能力
    按结构类型来说,主谓短语(包括施动短语和受动短语)可以充当六大句子成分(这里仍沿用传统的称谓
)中的任何一种,但是,充当某一相同的成分时,由于二者的语义关系不同对句子的另一成分有不同的要求,
或者对短语本身有一定的要求。下面分别讨论。
    5.1  作谓语
    受动短语作谓语要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句子的主语必须是受动短语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发出者
(施事),另一方面短语内部的受事的范围也比较窄,或者由泛指代词“什么、谁”等充当,或者由遍指性名
词或名词性词语充当,并且动词前有副词“也、都”等与之呼应。如果不是这样,往往是同式句子并列出现,
如:
    (1)他什么都不说。(2)他样样事都会做。(3)大水……,头也不抬,话也不说。在意念上,以上
各句的主语都是受动短语中动作的施事。从变换式上来看,遍指性句式的施事主语可以和短语里的受事互换而
不改变句意。如:
    (4)什么他都不说。(5)样样事他都会做。它们可以自由变换的原因大概是这类句子的格式比较固定
,以“S-O(遍指性受事)一也(都)-V”这样的格式作标志,不会把动作的施事和受事弄混。
    当然,除了上述两个条件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受动短语里的受事是一般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如:
    (6)我这辆车买贵了。(7)王师傅那套西装做大了。(8)小刘帽子戴歪了。⑦(6)-(8)的主
语都是施事,受动短语里的受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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