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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对摄影记者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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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传媒现代化,数字网络化的迅速崛起与广泛应用,使媒体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进入“读图时代”的报刊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克敌制胜立于不败之地?新闻摄影无疑占据了重要地位。原人民日报社总编辑范敬宜曾说过,新闻图片是文字无法代替的,它的功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比文字更具冲击力、感染力。毋庸置疑,提高新闻图片的感染力、冲击力,增强新闻图片的时效性,是时代要求,是新闻媒体竞争的需要。如何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新变化?新的时期对新闻摄影记者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就新闻摄影记者应具备的素质谈几点看法。

  政治理论文化素质

  常言道:一图胜千言。新闻图片在视觉上有着文字不可替代的优势。摄影记者的责任就是通过照片引起读者视觉上的强烈冲击,把读者带到新闻现场,让读者感受到新闻发生过程的精彩瞬间,感受到新闻事件的运动节奏,使读者身临其境。一张(组)新闻图片能否达到这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作者本身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文化修养,新闻图片的背后蕴涵着作者的理论知识储备,体现着作者的政治文化理论修养。因此,摄影记者不仅要有较高的摄影技术水平,而且还要掌握了解多门类学科知识。如:哲学、逻辑、文学、绘画、心理学等,各类学科相互渗透。宋代大诗人陆游曾告戒其子“汝果若学诗,功夫在诗外。”实践证明,摄影记者的功夫不全在于摄影本身,而在于摄影之外。有了丰富的知识储备,高度的政治觉悟,摄影记者才会有永不枯竭的激情,遇到新闻事件,才能运用储备知识迅速做出判断,并能采取相应措施。

  摄影记者的内在素质始终体现在新闻摄影创作的立意、构思、画面构图和内容主题的提炼及表现形式等各方面。有了丰富的知识储备,思想和视野自然会开阔,报道手段自然会增多。进入新世纪新闻摄影面临着众多机遇和挑战,只会拍照的照相师、摄影匠成不了真正的摄影记者。

  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

  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是辩证统一的,作风促进业务,业务改进作风,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制约而又互相促进发展。

  摄影记者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具有广泛的社会活动能力、敏锐的事物观察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纯熟的文字表达能力。这就要求摄影记者能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建立普遍的社会联系,准确及时地抓住领导和群众都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可以说摄影记者应做到“三勤”,即“脑勤、腿勤、耳勤”。

  脑勤,即:勤学习、善思考。勤学习善思考是认识掌握事物发展规律的重要途径。摄影记者的思维应围绕摄影报道的特征展开,在进行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的同时应注重瞬间思维,要敢于打破常规的思维和视觉方式,追求一切突破常规视觉的可能,培养独有的新闻敏感性和观察力。摄影记者要敢于突破固有的思路和习惯,善于抓形象的关键所在,把抽象的主题通过形象表现出来。

  腿勤,即:“勤跑善抢”。摄影记者应主动深入基层走到百姓身边,体察百姓疾苦,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经常使自己处于捕捉新闻信息的良好状态,在跑动中发现新闻。哪里有新闻,只有以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才能把鲜活、视觉独特、动感强烈、新闻点突出的新闻摄影作品奉献给读者。如果说新闻照片拍得不够好,苦恼于没有好新闻,那是因为你的腿不够勤,生活贴得不够近。

  耳勤,即:多听多看。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等信息网获取新闻信息,建立自己的信息网络,但不能道听途说偏听偏信,对听到看到的事情能够具体分析,能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握影响客观事物的主要因素,准确地反映客观事物,从平常的一些闲谈中能分析捕捉到有新闻价值的内容。没有快捷、灵通的信息网络,不具备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即便是新闻发生在眼前也有可能和新闻失之交臂。

  熟练掌握现代数字网络技术

  20世纪末,数码相机、电脑网络的诞生与广泛应用给新闻摄影带来一场革命。这场革命要求摄影记者的思维理念、业务知识、工作方法等都要深刻变革。数码照相机和传统照相机相比,其方便快捷的优点已是不争的事实。“快”是新闻的生命,增强新闻的时效性,数字化新闻摄影明显优于传统新闻摄影。数字技术使摄影记者如虎添翼,但也给摄影记者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作为摄影记者要不断进取,努力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网络数字技术,能够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向编辑部传输图文。今天跟不上数字网络发展的步伐,那么明天就会在新闻摄影领域落后于他人。

  庭审转播: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肖叶飞

  近年来,庭审转播节目成为法制类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电视台、电台开办如《法庭传真》、(《现在开庭》、《庭审直播》等庭审类节目,并成为收视的亮点。庭审过程的电视直播或录像,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普及了法律知识,提升了庭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同时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加强舆论监督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庭审转播又是一把“双刃剑”,操作不当则会妨碍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形成“媒体审判”,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公判决。

  我国庭审转播的概况

  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全国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1997年中央电视台直播“国内十大电影厂诉版权被侵案”,开创了庭审直播节目的先河,随后央视又直播了“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君系列杀人抢劫案”、“北京最大制毒案”,都受到了观众的高度关注。

  而网络庭审直播则是近年来庭审直播的新形式,中国法院网开通的网络直播系统包括网上访谈和审判直播,另外省市级法院网对庭审的直播也在不断增加之中,2007年,浙江法院网、北京朝阳区法院网、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网公开直播了一些庭审,全国网民可以同步观看、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

  2001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创办《现在开庭》栏目,几年来,在这个栏目中已经播出来自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各类典型案件近千件。

  西方关于庭审转播的法律规定

  198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Chandler v.Florida案件中裁定各州允许摄像机和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从那以后,美国有50个州都这样做了,但是有些州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电子媒体的采访,有些州仅上诉法庭的庭审允许电视转播。1997年众参两院的法案授权联邦地区法院或上诉法庭允许电视等电子媒体的采访,类似法案也在国会通过。2005年法庭报道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在众议院压倒式通过,但在参议院并没有过关。虽然到现在最高法院仍然不允许电视转播,庭审开放的趋势不可逆转。

  英国《1925年刑事审判公正法案》

  第41条明确规定不准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和电视报道,在英国,传媒报道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有许多禁区和危险,比如在法庭上偷拍偷录,称未被定罪的被告为“罪犯”,报道带有倾向性,致使人们同情或憎恨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执法进行评价,法庭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报道的消息来源等等,都有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这样做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避免法官和陪审员受到媒体的影响。从2006年开始,英国政府首次批准媒体直播部分诉讼案的庭审过程,但这项新举措对法庭直播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法国对媒体报道司法的限制有明确的立法。一般情况下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法庭庭审辩论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视,但上诉法庭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庭审辩论中使用电视。就是说,是否可以在庭审中转播需要经过视听档案委员会的专家提供意见并且经过上级院长批准,并不是由庭审法官决定。

  从国际规则的标准来看,1994年《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要求媒体记者可以参加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和进行报道、评论。但其第6条指出:“基本规则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问题是,“基本规则并不要求”,并不意味着否定庭审转播,而各国的经验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法院正在对很多案件进行现场转播。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媒体要在矛盾中找到最佳的契合点,把握平衡,使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共存共荣。

  1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

  司法独立是一切法治国家奉行的宪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只须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和干涉,司法独立作为一种制度设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平审判和基本人权。新闻自由作为搜集、发布、传送和接受新闻的自由,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也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

  人们担心媒体转播庭审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主要是因为媒体舆论可能影响办案人员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从而影响公正审判。具体来说媒体转播可能影响的对象主要是法官、辩护人、被告、证人、鉴定人等。

  2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作为公民的表达平台和信息中心,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重大案件的审判进行跟踪报道,甚至进行现场直播,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审判的透明度,这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庭审转播节目也为普法教育提供了良机,它以客观、真实、纪实的特点,使观众熟悉司法程序,受到了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庭审转播的操作规范

  庭审转播作为舆论监督的手段,对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实践中,如何尽可能地消除庭审转播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媒体在转播庭审时必须坚持以下操作规范。

  1 遵守法庭秩序和不干扰审判活动

  媒体对庭审的转播必须服从法庭秩序的需要,避免过度地使用摄像设备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保持法庭的肃静和威严。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能进行电视转播。

  3 直播与录播结合 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庭审直播和庭审录播相结合,对于庭审的电视转播要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普及、传播法律知识。

  4 避免庭审转播引起犯罪负效应

  考虑到电视转播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不法分子产生犯罪负效应,在转播绑架、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要进行撇开镜头等技术性处理。

  5 客观报道,公正评论

  对司法机关尚未审结的案件,新闻媒体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乱扣罪名,不能有引导司法人员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报道。要注意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在最后判决前不能随便下定性、定罪和量刑的评论。

  6 谨防“媒体审判”

  反对和防止“新闻审判”,维护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在国际上一直是有共识的。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总之,在庭审报道中,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在维护司法秩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为媒体转播提供条件,传媒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同时,又要掌握监督的分寸,不能“越界”,以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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