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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监督管理的问题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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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共政策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监督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 公共政策; 监督; 管理

  政策监督是政策监控的主体从一定制度、法规的依据出发对政策系统的运行包括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评估及终结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的行为。公共政策监督是提高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质量的重要保障。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完善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监督环境是解决我国公共政策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我国公共政策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权威性的重要支柱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事任免和对行政机关执行政策的检查两个方面。但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地表现在人大监督制约的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人大监督法》,是我国监督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这部法律的出台提高了全国人大的地位,也强调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机关的监督,但实际上这个监督法并没有突破原来宪法的框架。同时,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意愿主要取决于人大代表的构成,而现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官员代表的比例过高,这在某种程度上将有可能削弱人大对公共政策行使监督权。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向来很强大,而且有些问题大多属于积重难返,不是有了监督法就能迎刃而解的。另外,人大对政策执行主体的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制保障。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监督条例,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其权威性远不如法律。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加大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力度,进行实质性和深层次的监督时,就往往会碰到法律依据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和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行政监督。

  我国政策监督主体较多,由于各监督主体的分工不是很明确,各监督主体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政,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同时,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工资、办公费、事业费和奖金等,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另外,我国并没有在行政监督实际中对监督标准和监督实施细则从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只对监督主体提出一些笼统而缺乏约束力的要求和看起来似乎很大但又无法实现的权力。这就造成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对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否正确,很难予以判断,也使监督的方式、程度、组织措施极不健全,因而,使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实施权力。

  (三)社会监督。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舆论监督程序不规范。在我国政府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新闻媒体的监督因缺乏明确的监督方式和程序,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方法,还经常受到行政的干预,难以发挥正常的作用,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政策运行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从而损害了监督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导致出现了“六多六少”的现象,即: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重大问题少;监督中层、基层问题多,监督高层问题少;监督个人问题多,监督单位问题少;监督下台者的问题多,监督在位者的问题少;监督外地问题多,监督本地问题少;监督别人问题多,监督自己问题少。二是公众监督投诉渠道不畅通。目前,群众监督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尚未形成有机结合的体系;政务透明度不高,制约了群众监督,大部分地方政务公开的内容还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上,但群众真正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却不愿或不敢公开,造成群众监督无的放矢。

  二、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人大监督权力。

  在《人大监督法》的实施中应该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落实。要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监督能力,通过培训或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人员熟悉《人大监督法》等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了解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在认真学习《人大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人大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人大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

  (二)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监督主体职责。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主体的职能界定和层级关系,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主体要真正做到有效地监督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政策执行活动除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外,其余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于众,使各种政策执行活动广泛地置于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防治因权力错位而导致的政策执行阻滞情况的发生;二是要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执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进现行的监督体制,从制度上确保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增强其监督的权威性,具体来说,就是必须将监督机构现行的所谓双重领导体制真正改变为垂直领导体制,彻底摆脱同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干扰,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只有这样从制度上确保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才能保证它们对政策执行活动的监督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使它们对防治政策执行阻滞、促进政策有效执行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三是要加强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行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的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地行政监督提供规范的程序。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实践中迫切需要的《行政监督法》、《行政程序法》、《公务员监督法》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主体具有明确的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同时还要修正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把那些在实践中被证明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素质,让其成为完成政策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要完善舆论和新闻媒体监督制度。我国的媒介监督是党和政府领导、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体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这是根本前提。舆论监督必须走向制度化和一定程度的法治化。特别是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媒介监督应走向职业化。媒介监督来自人的表达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内含于我国宪法,新闻自由是它的必然延伸,因而媒介的监督具有正当性,媒介的地位趋向平民化而非政治化、职业化而非权力化。要完善公众监督制度,强化公众监督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的有效途径。现阶段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 作:一是继续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要完善信访和举报的体系和网络,拓宽监督渠道,保障言路畅通,举报有门,切实保护好公众的举报行为,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举报准确的要给予奖励,同时对查处案件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以取信于民;二是扩大公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和监督权,加强公众对干部的监督,采用多种途径让群众参与选贤任能;三是要坚持政务公开与公众监督有机结合。对凡是涉及公共事物、公共服务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应向社会和公众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要认真对待公众的监督反馈意见,避免政务公开的表面化和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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