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近几年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南美地区出现了新一轮能源国有化运动。这种国有化趋势对该地区部分产油国的财税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其中以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国最为典型。通过对南美地区国有化前后的财税条款的变动分析,结合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相应情况下的财税条款的变化,可以看出其新一轮国有化趋势下的财税条款的变动,是南美地区产油国在国际油价处于高位情况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关键词]南美;财税条款;石油;国有化
从2006年年初开始,南美地区的部分产油国开始推行新一轮的油气工业国有化运动。首先是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收回了所有出售给外国公司的32个油田,并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提高到60%~80%,随后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等国也出台了类似的国有化政策。
这次南美油气工业国有化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南美的国有化运动有显著的不同。此次国有化的举措是有限度的,并没有采取没收外国资本或驱赶外国公司的做法,依然允许外国公司保留生产和经营的份额,但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实际上,南美这些国家所谋求的是一种新的合作模式,同时也是在世界原油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下试图修改部分原有财税条款,使本国政府在资源的开发、经营和销售领域起到控制和主导作用,并要求分享外国石油公司从高价原油中获得的超额利润,增加本国的收益。
一、南美部分国家财税条款及变化
南美地区的产油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并且对能源工业具有很高的依存度,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其与油气相关的财税政策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与国际原油价格变化相似的周期性。南美产油国家的涉及油气方面的财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现金定金、地租、矿区使用费、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收等。下面以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几个代表性国家为例,来分析其石油财税条款的发展及此次国有化后的变动。
1、委内瑞拉的财税条款及变化。委内瑞拉是一个油气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其石油的探明储量达805亿桶,天然气储量也达146万亿立方英尺。石油工业是该国的主要工业部门,其产值占委内瑞拉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石油方面的税费收入。据统计资料显示,该国赋税中有80%以上来源于石油工业。
在早期的时候,由于石油工业受到西方石油公司的控制,国家对于石油勘探和开采的控制很弱,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财税条款参与利益分配,主要通过获取租金的形式进行,其额度只占石油生产利润的极小部分。从1976年开始,委内瑞拉实施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不允许私人资金和外资参与石油的勘探和开采,技术方面主要依靠从美国引进。这一阶段的财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石油公司,不涉及与外资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
1989年佩雷斯上台后,再次开放了石油勘探和开发的市场,同意国家石油公司与外资企业在上游领域进行合作,利用各种财税条款参与相关的管理和利益分配,并在1994年推出了针对石油行业的新的财税政策。其财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税费:所得税、矿区使用费、利润参股税(PEG)、出口税、消费税、预提税和市政税等。其后尽管经过了多次调整,但这一财税政策的框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根据现有财税制度,委内瑞拉政府对石油工业实行的是一种高税收政策。从企业所得税来看,非石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15%、22%、34%三种档次的税率,而石油企业(包括石油勘探、开发、炼制、运输、销售等企业),无论是从事石油经营的收入还是从事石油以外业务的收入,都采用67.7%的税率。石油公司投资于其他行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按20%的税率征收。2000年开始,为了鼓励外资对天然气的勘探、生产和运输进行投资,委内瑞拉政府通过法令将对于非商业性天然气的开发的所得税率从67.7%降低到34%,但矿区使用费从以前的16.67%提高到20%;同时对开采和炼制稠油的外资企业只征收30%的所得税。在所得税的税基上采用了属地主义原则,即纳税只针对在委内瑞拉境内发生的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费用也只是在境内发生的才予以扣除。对国外来源的所得不征税。具体可扣除的费用包括矿区使用费、投资费、油气田租让和勘探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但国有化运动兴起后,委内瑞拉政府在2006年4月将石油企业的税率再次大幅提高,从原来的67.7%提高到了83%。 在所得税的基础上,委内瑞拉又新增了一个基于利润分成合同的利润参股税(PEG),要求外国合作方从剩余利润中缴纳。这种PEG税要通过招标来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承诺了PEG最高值的中标者,要按起始值缴纳PEG,直到总收入达到10亿美元,此后按收入提高PEG税,最高可达50%。
在矿区使用费方面,委内瑞拉采用以油田为单位,按井口产值的16.67%的方式征收,每月缴纳一次。计税价格由财政部和能源矿产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确定,一般以现金支付,但根据规定政府有权要求石油公司以实物形式支付。2006年,委内瑞拉政府通过增加“石油开采税”的方式,变相对这一征收率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规定,将矿区使用费与该税的总和定为了33.3%,而且取消了对重油开采的优惠。
除了上述税费外,政府还对油气及其副产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税率是出口油气产品价值的19%;对国内外石油公司征收一定比例的预提税,但国内企业税率要远低于国外企业税率(详见表1),具体由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在支付时扣缴;对在国内消费的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由炼油厂缴纳,征收方式和税率由能源矿产部定,一般为同质同量产品出口关税的50%;还要根据当地法律征收市政税、印花税、关税、国民教育培训费、社会保险费、失业救济费、公共注册费、住房附加费等。
2、厄瓜多尔的财税条款及变化。厄瓜多尔是南美地区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但油气储量比较丰富,其石油的探明储量约为35亿桶,天然气储量约为2250亿立方米。石油工业是其支柱产业,石油出口收入占国家出口总收入的60%以上,国家财政的收入也主要依靠石油工业。
早期厄瓜多尔的石油勘探和开采主要由欧美石油公司控制,其国内的石油开采几乎全部由英国厄瓜多尔油田公司控制,采用的是租借制的方式,东道国只能获得数量有限的租金,没有明确的财税条款,也不参与利润的分享。1972年厄瓜多尔政府颁布法令,成立了第一家国家石油公司,开始控制石油的勘探和开采,修改了同所有外国公司签订的协议,并逐步开始实行国有化政策。但这种极端的国有化政策,制约了该国石油工业的继续发展,1982年厄瓜多尔再次对国外投资采取了开放态度,采取了服务合同的政策,开始制定相应的财税条款,并在与国外的合作中不断调整其条款,于1994年推出了新的财税条款,随后在1999年又对石油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财税框架,最近几年有过部分调整。
在所得税方面,1994年的产量分成合同规定,国外合作者与厄瓜多尔其他公司一样,缴纳同样的所得税(一般规定),其税率是25%,此后还要征收一道36.5%的统一税,实际所得税率应该是61.5%。应税基数由合同者的总收入扣除在厄瓜多尔国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后得出;向境外的关联公司支付的报酬,将从应税基数中列支,但最多只能列支其境外付款的5%;员工的福利分成也从应税基数中扣除。1999年后,厄瓜多尔政府规定,服务合同的作业方将按照《国内税收法》缴纳所得税,其勘探和开发油气资源所获利润应以44.4%的单一税率进行缴纳,如果所获的利润继续用于在国内投资,所投资部分的税率减少到25%。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只能是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支付给承包者的服务费,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偿还给承包者的成本费用和开支不计人总收入,不必纳税,非分期偿还投资利息也不计人承包者须纳税的总收入,算作国家石油公司对承包者筹资成本费用的补偿。另外还规定,如果一个承包商参与一个以上的服务合同,该承包商不能用一个合同的利润来抵消另一合同的损失。在2006年国有化运动之后,厄瓜多尔政府提出,外国公司必须将所获得的利润的50%交给政府,在没有减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其实质相当于提高了所得税的税率。
除了所得税外,该国还对外国公司征收产量税,即服务承包商要以每个合同区内的平均日产量为基础缴纳税费,1999年经过修订后的产量税的税率是:日产3万桶或等量天然气以下免税,超过3万桶或等量天然气,缴纳3%的基本税,超过部分每增加1万桶或等量天然气另加1%的税,最高税率是30%。在合同区内发现15°API以下重油的承包商免缴产量税。此外,厄瓜多尔政府还对承包者的服务费征收1%的研究税,这一税收不能减免也不能补偿。 在矿区使用费方面,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参股合同中(指产量分成合同),合同区发现石油后,合同者应向国家缴纳一定百分比的合同区的石油产量,该百分比与参殷人相适应且与以前矿区使用费相同。随后还规定,合同者如果参与边际油田的开发,开发重度为15°API以下的重油油田,或签订了石油产量分成协议,则可以免缴矿区使用费、签字费、地表租金等。从实际来看,这一财税条款的实质就是通过参与分成来获得利润,达到免除矿区使用费的效果。
3、玻利维亚的财税条款及变化。玻利维亚是南美地区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工业和农业都比较落后,是世界著名的矿产品出口国家,其石油的探明储量达1.28亿桶,天然气储量达1079亿立方米,油气出口是该国的经济支柱,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石油工业。
玻利维亚的石油勘探和开采工作在20世纪初开始,但早期的石油工业基本由莫比尔石油公司控制,玻利维亚政府和大多数其他南美国家一样,只能获得一定限额的租金,没有参与利润分配的财税条款。20世纪中期后,玻利维亚逐步将石油工业收归国有,其中也有过两次对外开放的过程,但最终还是收归了国有。该国在1994年通过资本化法以后,又开始了石油工业私有化的进程,并将部分上游企业卖给了外国公司。为了进一步鼓励外资的进入,1996年玻利维亚又颁布了石油法,并在其中声称政府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不会损害在该国石油工业投资的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这一方针,其相关财税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是降低了利润税(其实质相当于所得税),调整后的税率是25%,但同时还要征收9.375%的利润汇出税,这样合计的所得税率为34.375%。在矿区使用费方面,该国设定的是单一税率即12.5%,后来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商业性发现免收3年的矿区使用费,并废除了曾经执行的上缴给贝宁地区和Pan-do地区政府的1%的补偿性矿区使用费。除此之外,基本没有其他大的税费支出,根据法令没有规定征收出口税,但可能征收暴利税。
2005年莫拉莱斯上台后,由于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该国政府和其他南美产油国感到没有从中获得足够的利益,因此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石油工业的国有化。2006年5月1日莫拉莱斯签署国有化法令,宣布将石油天然气业国有化,并派兵进驻油田和天然气田。法令规定,玻利维亚国营石油矿业公司将对全国所有油气田实行全面控制。玻利维亚政府要求外国公司在6个月内和玻政府签署新的协议,在过渡期间,国营石油矿业公司将征收外国公司82%的收入。宣布国家将谋求取得更多的销售所得,外国公司将生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交给玻利维亚国营石油矿业公司,然后从这家玻利维亚国有企业获得部分利润。如果外国公司不愿接受这样的条件,那么他们必须离开玻利维亚。同时强调,玻利维亚政府不会没收这些外国公司的财产。这一法令的出台,实质上结束了过去的比较优惠的财税政策,转而将实施更为苛刻的财税条款。从目前来看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对剩下的外资石油企业至少将征收高达80%的所得税。“’
二、南美地区财税条款的变化特点
根据南美地区国家过去几十年来的财税条款变革以及这次国有
南美地区新一轮国有化后石油财税条款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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