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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中对外投资的差异比较
您正在看的企业管理论文是:会计与税法中对外投资的差异比较。

  [摘 要] 本文从投资成本确定,股利或利息收取、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处理、股权投资差额的确认和摊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六个方面,分析了会计与税法中对外投资差异的主要表现。

  [关键词] 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对外投资;差异比较

  加入wT0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各种改革不断推出,变化较大。作为企业应当充分掌握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从而准确地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本文仅就会计与税法中对外投资的差异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投资成本确定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己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应依据实际成本确定。两者相比较,会计上既分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又规定从实际支付价款中扣除的情况,投资成本的确定不同。

  二、股利或利息收取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己计入“应收股利”或“应由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冲减应收项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如有溢(折)价的,还应考虑溢(折)价。根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迹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属应税收入,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外,均需补交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不论企业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相比较,股利或利息收取处理方法不同。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处理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属应税收入,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外,均需补交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不论企业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两者相比较,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益变动的处理方法不同。

  四、股权投资差额的确认和摊销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税法不予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及其摊销,如会计上有摊销应转回。两者相比较,股权投资差额的确认和摊销不同。

  五、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作为当期的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两者相比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与处理不同。

  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断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对企业提取的准备金也己明确作出了规定。两者相比较,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与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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