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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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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2、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

  答:景谷集体林权制度的演变始于1954—1958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原属各家各户的山林折价或带林入社,归集体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竹林归农户所有。之后,经历了三个较大的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1962年的“四固定”工作

  集体山林由集体管护、支配,自用部分免缴山价税,国有林由国家和集体共同管理。确定了全县山林面积为914.7万亩,其中集体林275.7万亩,占30.14%,人均占有集体林14.4亩。其中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30:70。

  第二阶段:1979—1983年的林业“三定”工作

  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自留山”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宿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全县集体林361.7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8.6%,人均占有集体林13.9亩,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40:60。1983年底,开展了“两山一地”到户,落实了责任山,划定了自留山和轮耕地。同时,划定使用权归集体的公共放牧场和机动山,把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五山五证”上:一是落实国有代管山,签订代管合同证书;二是落实责任山,签发责任山使用证;三是划定自留山,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四是划定轮耕地,颁发轮耕地使用证;五是划定放牧地,颁发牧场使用证。对全县集体山林实行生产责任制,颁发林权证书,初步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主体。

  第三阶段:1994—1997年的“三山换一证”工作

  将荒山、荒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农户和个人,将“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轮耕地以及农户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本着“变无偿为有偿,变无期为有期”的原则,统一发换了新的《自留山使用证》。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谓是突破性的创举。其间,1995年,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试验示范,在景谷乡创建了五个林业股份合作林场,把分散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和零星分布的小块国有林,折价入股进行重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年终按股分红。从经营体制和产权上解决了“一户多山、一山多主、分散经营、得利甚少”的问题。被人们称为“云南林业股份合作第一村”。

  然而,在景谷的林权制度改革历史过程中,除了所有权和产权主体基本明晰外,主要是在林地、林木使用权上兜圈子,而关键和核心的产权利益即处置权、收益权仍然得不到保障。随着景谷林产工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与景谷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县已在民乐镇翁孔村开展了试点工作,为我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意义有:

  (一)林业是景谷富民强县的重要支柱。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景谷是云南省林业大县,全县共有林地面积89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79.1%,森林覆盖率达74.7%,活立木蓄积量4832万立方米。在林业产业发展上,坚持把原料林基地的培植摆在林产业发展的首位,认真贯彻“生态立县,工业主导,以林为主”的方针,走“林纸、林板、林化”结合的林产业发展路子,林产工业获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工业体系。林业已成为景谷经济发展和山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收入520元,林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4%,成为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的最大支柱,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林权改革滞后制约景谷林业的发展。第一,景谷林业在产业发展上已积极推进,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但在采伐限额管理上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手段管理。经过不懈努力,景谷林业产业规模较为完善,形成了以林纸为龙头,林板、林化为两翼的林产工业体系。但林业政策与景谷产业发展不配套,在原材料供应过程中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严格限制,生产举步维艰。第二,景谷林业产权制度主要是在1983年“两山一地”基础上的延续,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得不到落实,林产工业的原料供应和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林地林木私下交易突出、秩序混乱,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企业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但原料供应得不到保障;而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急需资金投入却没有经费保障。强烈的反差严重挫伤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资源优势很难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第三,由于在林业“三定”和“三山换一证”工作中精确度不够,林地普遍存在着图证不符或者图证与实地有偏差等情况,林权纠纷相当突出,林地争议大,严重影响了林业发展。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依规为林产业提供原料保障,把山林承包经营到户,明确责、权、利,实行配套改革,已成为景谷林产业发展的必然举措。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景谷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一。集体林权改革是增加林农收入的需要。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如何抓好“三农”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林业收入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要改变我县集体林生产力低,林地产出率低,管理有责,经营无利,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务林有利、致富有门。第二,集体林权改革是调动企业和农民爱林、护林、造林积极性,发展林产工业的需要。景谷要真正管理好林地,最重要的是调动企业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减少林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为林产业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保障,让龙头企业带领千家万户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路子,形成企业和农民爱林、护林、造林的良好格局。通过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或业主自主支配分到户的集体林林木采伐权,进入木材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有序的交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取最大收益。企业只有通过购买集体林木、林地和国有林地,来补充原料供应不足,建立起自己的工业原料林基地,才能保证有稳定的原料供应。同时,通过在木材交易市场购买原料,拓宽原料供应渠道,满足林产工业需要,真正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林产工业良性循环发展。第三,集体林权改革是盘活森林资源,夯实交通、教育基础设施的需要。林业是景谷最大的资源优势,但是几百万亩商品林成为不动资产滞留在山上,资源优势难以变成经济优势,林区交通闭塞、教育落后,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只有深化林权改革,明晰产权,规范流转,搞活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变现。同时,努力推动银行对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转化认同,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交通、教育两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建立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投入机制,夯实交通、教育两大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第四,集体林权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景谷的希望在山,出路在林。要改变山区的贫困落后面貌,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念好“山”字经、做好“林”文章。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全面改革,整体推进,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6、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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