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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两种模式的对接和应用
这篇试论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两种模式的对接和应用的关键词是人大财经监督,审计监督,

  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如何有效地调动好、利用好,对于强化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人大财经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主体,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主体各自按照不同的运行方式独立运行,形成了迥然不同的监督模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监督力量还比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研究这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和应用,促进彼此协调,相互作用,这不仅是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现实问题,也是人大理论研究面临的新课题。

  一、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

  人大财经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属于最高层次的、具有强制力、权威性的国家监督。其基本职能是: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总体监督中的经济行为、计划预算行为以及财经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同时也是保证财政预算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国家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基本职能是:依据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以及处置、处理审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从以上这两种监督模式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职能可以看出,除了监督层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存在差异外,它们之间也有一些共同点,即:二者都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强制力,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为目的,履行各自所承担的监督职能。这两种监督模式的有效运行和稳步实施,不仅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精神,而且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

  从理论上讲,实现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前瞻性。人大财经监督具有至上性、不可抗性、单向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但目前就总体而言,还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除监督机构力量不足外,缺乏审计监督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就审计监督而言,我国现行的审计监督体制,基本属于行政型的监督模式。一些行政干预,使得审计监督往往难以真正体现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监督的力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人大财经监督迫切需要审计监督手段的配合,政府审计监督也离不开人大财经监督的支持,这两方面因素的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构成了这两种监督模式由碰撞、冲突到逐步对接的必然趋向。

  从实践中看,实现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具有较强的实践基础和可行性。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为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创造了先决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已形成了科学的分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种政体客观上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效地监督国务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务院也有义务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律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我国现行政治框架对实现人大财经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这两种监督模式对接所提出的新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为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奠定了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加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首要一条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立法及法律监督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立法机关拥有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手段,否则,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就不能充分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财经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两种模式的对接,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也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提供了现实可能。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小,也决定了政府审计监督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审计部门一般服务于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的直接管理,而不是服务于立法机关的财经监督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靠市场配置和调节,政府审计监督相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企职能分开,为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创造了条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借助政府审计监督手段,依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成为可能。

  第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为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进行了有益尝试。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尤其是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成效日益明显。各级人大财经委作为各级人大实施财经监督的部门,近几年通过调查、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密切了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同时通过与审计部门商定工作计划、运作同级审方案、交办重点审计项目等多种途径,把握和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审计部门受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现场回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这就突出了国家审计机关服务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既可看作是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尝试,也可看作是审计监督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的过渡。

  二、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有效途径

  在实际工作中,人大财经监督不是孤立进行的,需要多种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尤其需要审计部门的配合和参与。在目前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过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和探索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有效途径,提高人大监督的整体效果。

  人大财经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应遵循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两种监督模式的有效对接,完善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一方面,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维护经济秩序、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以财经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规范监督行为;另一方面,必须在主观上注意适应变化了的监督环境,不断研究和改进监督工作。二是整体性与层次性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人大财经监督还是政府审计监督,都属于经济监督范畴,必须运用整体性原则,从大局着眼和整体考虑,把握各自监督模式的内部结构、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弄清各自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三是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两种监督模式的有效对接,既要注意革新旧的思维模式,又要看到监督工作的渐进性,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的有效途径是:

  1.加强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的对接。具体说,就是要依托审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延伸人大财经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一是要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手段。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可委托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比如,财政预决算专业性非常强,一般人难以看懂,也难以从复杂的报表数字中发现问题。人大可以从审计部门对上一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反财经法纪、浪费国家资财、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进而督促查处,使人大财经监督既能有的放矢,又能提高实效。二是要组织重点审计和调查。对一些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重要审计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与审计机关联合组织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区域的依法审计。对发现和掌握的违规违纪案件,要及时转送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三是要积极开展审计执法检查。人大可结合预算执行情况的实际,开展审计执法检查,尤其要督促政府及审计部门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2.加强监督力量和活动阵地的对接。从现实情况看,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如何有效地调动好、利用好,对于强化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联合开展活动。每年人大财经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工作计划时,要坚持互通情况,尽量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通过优化人力配置,实现监督工作的对接和双赢。双方还可联合组织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税审业务知识方面的讲座、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实施监督工作服务。另一方面,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扩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可与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一起开辟专栏,宣传和反映实施财经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实际效果,给人们一个观察、了解的视窗。同时,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自办的刊物、资料,也要及时反映这方面的信息,扩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

  3.加强监督信息和监督资料的对接。为了加强人大财经部门与政府审计部门的对口联系,双方可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一是要抓好信息反馈。审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专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平时掌握经济生活和预算执行中的大量情况和线索,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将这些信息主动向人大反馈。作为人大财经部门,要及时将审计部门掌握的信息通过收集、整理、加工,提供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结合审议议题,分析和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审议意见。同时,人大财经部门也要将平时调查了解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保持监督信息的畅通和有效对接。二是要搞好资料传递。对人大财经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双方各自形成的调研成果、审计报告、情况通报等资料,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方式及时传递,使双方保持相互沟通和交流。三是要加强活动联系。每年年初,人大财经部门可通过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对口联系会议等形式,通报上年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活动安排等情况。审计部门除经常向人大汇报工作外,还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视察、指导审计执法和监督工作。

  三、两种监督模式实现对接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环节

  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财政预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坚持人大财经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必须以监督学理论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

  1.找准对接的切入点。首要问题是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审计的基本职能就是监督,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在正常轨道上运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作为人大来讲,就是要认真宣传贯彻审计法,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把审计监督与人大财经监督有机糅合,做到协同运作、相互促进,既不干预正常的审计执法行为,又能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真正做到寓监督于支持2.探寻对接的结合点。关键问题是要借助审计监督手段强化人大财经监督。在审计监督中,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它与人大财经监督的主要内容基本吻合。每年人大常委会都要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也要对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两种不同层面的监督,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就监督而言,目前仍是程序性的比较多。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可以交办函的形式交政府整改,并要求政府限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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