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来源:天天加油 更新时间:2006-6-23
您正在看的国际法论文是: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威廉姆 韦德爵士已经出版了第七版《行政法》。这本关于英国行政法的重要著作,对美国行政法学者来说仍然是尤其值得参考的。利用这个机会,我再一次想唤起大洋彼岸的人们对这一新版本的注意,并简要地概括一下韦德所强调的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尽管距该书的前一版的发行只有七年,但这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事。在前一版中,韦德曾提到英国行政法的“骚动”(ferment):“在这门学科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骚动会减少。”他们新版著作所论及的行政法的新的发展证明了这种预言的正确性。英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律师界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师之一活尔夫勋爵(Lord Woolf)几年前曾说:‘自我从事法律职业以来,法律领域以行政法那样令人激动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这在我们的法律发展史上其他任何时期都是难以相信的。“
韦德著作的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这本著作33年以前(1964年)最初出版时只是一本不到300页的薄薄的小册子,它发行了七年(达到1039页)的成长过程反映了一门几乎是全新的学科的发展。现在,这学科在原则和细节内容上都很丰富,这都要归因于富于冒险精神的法官们和冒险精神不足不过仍然支持的议会的工作。他们一起确立了很高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标准。……总而言之,随着连续不断的每一版的发行,这幅图画变得越来越明亮。“
韦德的新版著作充分预述了行政法令比较观察者感兴趣的最近的发展,并被概括在下列标题下:
1: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2、行政程序;3、司法审查;4、救济手段;5、法
律委员会的报告;6、崭新的前景。
一、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
自从难以追忆之久的年代以来,议会到上一直是英国公法的基础。“爱德华。科克爵士(Edward.Coke)说,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是如此地超越一切和绝对化,以致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或任何人而被限制在任何范围以内”……确实如此,议会已做过的,地球上没有任何权威可以毁弃。“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1795年在评论这一经典论断时宣称:”显然,英格兰议会的权威没有任何限度,并且不受任何控制……在政治存在的领域内,它是无所不能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政体的最基本的原则。狄洛英(Delolme)曾用一个现在已几乎众所周知的格言来概括这一事实:”对英国法学家来说,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除了能使一个女人变为男人或使男从变为女从以外,议会什么都珂以做。“现代关于英国宪法学的重要论文称议会至上为”我们政治制度的最具支配力的特征。“
由于英国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所有这引进都改变了。欧共栖宪章规定,欧共体法在它所有的成员国里都必须被赋予最主要的法律权威。1972年的一个法规使这一规定具有了法律效力。它规定,欧共体法在任何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该比英国法律优越,其中包括“任何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制定法。”活尔夫勋爵曾解释过这一规定的影响:“在共同体法和随后的联合王国议会立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更为优越。”这象《经济学家》评论的那样:“欧洲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已将议会主权吹出了一个洞。”
在英国法中,一个议会法案第一次有可能被一些其他法律所超越。随着欧共体法律在宪法意义上比包括议会制定法在内的英国法更优越,结果造成了英国的制度更为靠近美国和共同体法相比。巩固议会制定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
这种变化使英国人法领域走向一次具有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意义的实质上的革命,这些在1990年伐支多塔姆(Factortame)案件中被上议院(英国最高法院)所认可。1988年由议会制定的商船法案(The Merchant Shiping)和为实施该法规而发布的条例对西班廾渔轮强加了和共同体法律相反的限制。该案中,上议院议员们认为,这个法呈规章必须放弃。
不仅如此,而且常常运用强制性免除手段来排除法规和规定的运用。法院不能禁止议会制定法案这一基本原则被这一裁决所战胜:“在一个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考虑到唯一的阻止给予禁止性强制免除的障碍是国内法的规则”,一个英国法院,“必须撇开这一规则不顾”。这个被英国法院所普扁遵循的禁止免除议会制定法案的规则正是这样一个不得不抛弃的国内法规则。
在1994年的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件中(Employment Opportuaities Commission Case),上议院运用了伐克多塔姆案件所确定的原则。英国就业保护法案(The English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使得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获得失业补偿比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更为困难。由于大多数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是妇女,而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大多为男子,这部制定法被认为岐视妇女,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和适用“男女应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的训令规定:“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不应有根据性别理由的歧视。由于认为为了宣称一个法规和共同体法不致的目的应该得到司法审查,上议院裁定:”就业保护法导致了间接的对妇女的岐视,违反了共同体法,并做出了一个大意如此的宣告式判决。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英国的制定法不仅被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而且被它的专门禁止间接岐视的议会训令所战胜。当然,这个英国人称之为从属立法而不是基本立法的训令更类似于一个行政规章而不是法规。
当然,在英国行政法中早已确立,无效的规章和条例可认由法院宣布。伐克多塔姆案件和就来机会委员会案件把这个规则运用于先前不受任何司法控制的法规。杰安西勋爵(Lord Jauncey)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表达了如下观点:越权限制必须“不仅运用在被告试图寻求去抵制国与强制实施从属立法的场合,而且适用于原告在该立法已实施的情况下试图限制国五的场合”。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这个宗旨“必须同样适合一个对基本立法的挑战和一个对从属立法的挑战”。
议会立法可以接受越权司法审查的观点代表了英国公法的一次剧烈的变化。对比较行政法学者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委任立法(行政规则和条例的另一英语名词)现在也不接受法规外的越权司法审查。伐克多塔姆案件裁决运输条例是无效的,不是因为他们超越了使法规生效的权限;而是因为它们违反了共同体法。伐克多塔姆一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件不仅为英国法学而且为英国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全部的研究范围。
伐克多塔姆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确立的原则不局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它也应该运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现在不仅必须和英国行政法一致,而且还必须和欧共体法保持一致。例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按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平、公开的听证”。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认为这些语句包括一些由一个行政委员会所确定的权利。和作为
二、行政程序
如上所述,英国行政法中的听证权基于“自然公正”的概念,就象韦德著作中所强调的,由于1963年的重要案件,英国法院已经扩展了“建立一种可认和美国宪法制度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相比的公正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观念。其要点是对公正程序的需求,它应该可以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强加的公正程序相比。威廉姆爵士说,“现在可以清楚地确定,就象他们自己确实所表明的那样,在自然公正和‘公正行为’之间并无区别,他们不过是唯一的而且有弹性的原则的可以选择的名称。而这一原则的内容可以根据权力的本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改变”。
1993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概括了公正的要求:
从这个案件中,找得出结论:1、一个议会法案授予一项行政权力,就存在着一个假足:在所有的情况下,它都将依一个公正的方式被行使;2、公正的标准并非不可改变。随着时化的不同,在一般原则上和运用于特定种类的决定时,它们都可以有所不同;3、公正原则并不是僵死地完全相同地运用于每一种情况。公正的要求依靠决定的背景,这就必须考虑到它的每一方面。……5、公正将要 个或许会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有机会在决定作出以前代表自己的利益为导致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作出陈述,或者在决定作出以后方了促成改变这一决定而作出陈述,或两者兼而有之。6、由于不知道什么因素会对他的利益不利,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通常不可能作出有价值的陈述。公正常常会要求他笪到关于他必须回答的案件要点的通知。
根据活尔夫勋爵的观点,这意味着上议员们增加了“另外的实质性的程序要求,包括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而这并没有制定法上的根据”。
最低限度,“听取对方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格言是自然公正的根本要求。这象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那样,最近英国一些运用这一格言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诸如从一个已批准的养父母的表中划掉一个名字或者撤换一个经批准的承包商、一个部长的解散市政议会的命令以及卫生伊朗检查裁所的关于让精神病人出院的决定等。在这个遣走病人的案件中,布里基勋爵(Lord Bridge)称没有给一个具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听证的通知是“如此重要的缺陷,它削弱了导致那个决定的程序的说服力”。
在一些“合法可期待利益被剥夺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不公正的”案件里,英国法院进一不扩大了听证权。韦德的著作中引用了许多最新的运用这一原则的案例,其中包括一个没有同矿主和受影响的工会协商就关闭媒矿场的决定,而相关的权力机关曾许诺给予听证,甚至开业执照也采取了合同的形式。这又一次值得怀疑,在这个国家里,由于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权利被涉及,法院会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发现一种听证的正当程序权利。
和大多数美国行政机关相比,英国的行政程序更为不正式,不过,其基本点还是相似的。因此,最近英国的一些案例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基本权利:得到控诉的通知及获笪相反证据。这些案件还将自然公正原则特别扩展到了监狱。据此,被囚禁者有权看到放在假释仲裁委员会面前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他是一个对公众有危险的人的证据。
最重要的是,行政决定需要理由。作为证明,1956年,在对英国行政法作出最重要的官方研究的福兰克斯委员会(Franks Committee)之前,我就断言,“对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英国行政法没有哪一个方面象行政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那样令人不赞成”。我曾重复过一个非官方研究得出的结论:“最能证实法治和确保行政争议公正解决的唯一的改革是坚持一个行政决定应则有关该决定的事实和所基于的理由的陈述所加强”。
那样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了。一个1992年的法规清楚地规定,“任何裁所”或“任何部”做出决定时,“基于请求提供关于行政决定的理由的说明是裁判所或部的义务”。这个规定强化了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据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约翰。唐纳德逊爵士(Sir.John.Donaldson, M.R)说,“不说明理由……导臻对正义的否认。”许多最近的案例都强 对理由的要求。在一个1991年的案例中,上诉法院的案卷法官说明了这种要求的合法性:
认为委员会应该为他们做出的决定提供理由有三个可能的基础。首先存在这样一种自然公正原则:一个公法上的权力应该总是或者甚至通常为他们的决定提供理由;其次,执行司法功能的行政裁判所应该给出充足的理由使一个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满足他的要求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得到他试图寻求的补救手段并且首先使他感到满意的是:行政决定是合法的;第三,求助于委员公的人有将要给出理由的合法可预期利益。
另一个法官更强烈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在缺乏来自委员会的理由的情况下,不仅无法看到公正已经得到实现,而且也没有任何方法去判断事实上它是否已经实现。我认为那是一个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形……。”现在,英国行政法已经实际上确定了一个普遍的给出理由以解释所作出的决定的责任,不过例外的案件可以免除这一责任。
对理由的要求不能用超越技术的方法来解释。在这样有案件中,上议院用类似于美国法院的语言说道,行政决定应该“用善决心的态度来解释,给出理由一责任并不要求决定作出者”对每个细节都非常谨慎和严明“。或者,就象这些上议员们在近来另一个案件中所表达的那样,”对行政决定所做的过分的关于其合法性的、文字上的批评是法院所强烈反对的‘。不过,那并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的要求,就象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可与之相比的说明也不能改变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类似的要求一样。
三、司法审查
用令人想起一个常常被人引用的第三摩根案件的说明的语言,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唐纳德逊勋爵在1991年表达了如下观点:“现在,我们在司法审查的发展上已达到这样一个程度:公法团使和法院应该被看作是共同努力合作以维持公共行政的最高标准,其中我还得加上司法行政”。不过,假如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有这么一种合作,不久前还是低级的(假如不是默默无闻的合作者的英国法官,近年来已变为平等的(常常更为高级)合作者。在近来扩展了司法审查的获得范围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
A、司法审查的排除
除了涉及到和欧共体法的关系,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公法和行政法上仍然未受损害。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还是拒绝给那些似乎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以法律效力。这个重要的决定存在于爱尼斯本尼克斯案的判决中,我在这以前的评论中曾详细地讨论它。尽管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不应该被任何普通法院提出异议”,它仍然裁决可以得到司法审查。
在此,欧共体法也起到置之不顾的作用。在最近的一个性别岐视的案件中,一个使行政证明书成为解雇一位女警官的理由的确定性的证据的行政命令被认为违反了欧共体训令,该训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由于共同体法优于英国法,这们被解雇的女警官可以依据它在一个英国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最近的一些案例也认为,错误地拒绝管辖的行政决定能得到司法审查。在一个解释性案例中,一个部长拒绝去裁决对一个命令的上诉,这个命令拒绝修改一个郡的公共优先通过权地图。上诉法院命令他听证并对上诉作出裁决,因为他错误地认为法规完全排除任何修改的命令,而实际上它允许修改以适应变化中的情况并改正地用已有的任何错误。
B、起诉资格
我的评论韦德的第六版的文章中曾讨论过韦德称之为“新的起诉资格法”的问题。英国法院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到了一种被韦德表述为他们的方法“似乎实际上取消了对起诉资格的要求”的程度。尤其当我们将其与美国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更严格的起诉资格概念相比较时,更新的英国案例表明这确实是真实的情况。最初,前《时代》杂志(伦敦)编辑里斯莫格勋爵(Lord Rees-Mogg)试图就政府的关于着手批准1992年在马斯特里赫(Maastricht)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的决定得到司法审查。他提出了好几条认为其无效的理由。法院支持批准行为的合法性,不过,只有它认为申请司法审查者具有起诉资格,它才就事件的实质作出裁决。这是事实,因为法院裁定“由于里斯莫格勋爵出于对宪法问题的诚挚的关心而提起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关于申请人的起诉资格的争论”。这当然等于是指公民的身份,而且应该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条件拒绝“基于每个公民拥有的要求政府应当被依法管理的权利而必然具有起诉资格”作比较。
在里斯莫格案的判决一年之后,世界发展运动有限公司(World Development Nlovement,Ltd)提起一个司法审查诉令,左政府的一个关于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大坎提供资金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人是一个有几千名成员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它从事活动要求增加英国给其他国家的援助的数量并提高质量。法院认为,这个组织有起诉资格:
从确保联合王国提供的资金被用于真实的意图的角度来看,(它有)直接利益,而且它试图确保援助预算款项支出被用于最需要援助的地方。依靠这种申请,它试图代表或许可以从基金中获得利益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的利益。不则,这些基金或许被用于其他地方。
法院继续依程序法规认为,“假如申请人没有资格”,那么,“没有任何人或团体会确保1980年法案的权力被合法行使”。在该案中,不能说申请人是“多事者”、“思想怪异者”、或“制造伤害者”,他们是一个和援助款项被错误使用有关联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如果有一个公法上的错误,除了依靠这样一种申请人,另外就很难看到它如何被质疑和被改正。
如同我在评论韦德第六版著作的文章中所述,英国案例从法院方面来说“表明了对起诉资格的日益宽泛的解释。”确实,法院起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说“真正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是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总之,法院在案件中裁定存在起诉资格是因为异议的实质、证实法律原则的重要性、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可能缺乏任何其它有责任的异议者、被要求补救的失职行为的本质以及由于国际、国内的知识兴趣而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并给出涉及授助的建议、指导和帮助等方面申请人所具有的永久性的作用。“目前所有的案件,按我的判断,全都表明如下结论:就和申请人相关事务来说,申请人确实具有充足的利益。……”
这样的方法,较之美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来说,更充分有利于得到起诉资格。它依然被里斯莫格案明白无误地支持。法院在世界发展运动一案中注意到:假如分区法院在里斯莫格一案中能承认,申请人在该案中依其“对宪法问题诚挚的关心”具有起诉资格,我似乎觉得,由于他们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方面的国内、国际知识和兴趣,目前的申请人在该申请中也应该具有起诉资格。
尽管距该书的前一版的发行只有七年,但这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事。在前一版中,韦德曾提到英国行政法的“骚动”(ferment):“在这门学科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骚动会减少。”他们新版著作所论及的行政法的新的发展证明了这种预言的正确性。英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律师界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师之一活尔夫勋爵(Lord Woolf)几年前曾说:‘自我从事法律职业以来,法律领域以行政法那样令人激动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这在我们的法律发展史上其他任何时期都是难以相信的。“
韦德著作的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这本著作33年以前(1964年)最初出版时只是一本不到300页的薄薄的小册子,它发行了七年(达到1039页)的成长过程反映了一门几乎是全新的学科的发展。现在,这学科在原则和细节内容上都很丰富,这都要归因于富于冒险精神的法官们和冒险精神不足不过仍然支持的议会的工作。他们一起确立了很高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标准。……总而言之,随着连续不断的每一版的发行,这幅图画变得越来越明亮。“
韦德的新版著作充分预述了行政法令比较观察者感兴趣的最近的发展,并被概括在下列标题下:
1: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2、行政程序;3、司法审查;4、救济手段;5、法
律委员会的报告;6、崭新的前景。
一、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
自从难以追忆之久的年代以来,议会到上一直是英国公法的基础。“爱德华。科克爵士(Edward.Coke)说,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是如此地超越一切和绝对化,以致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或任何人而被限制在任何范围以内”……确实如此,议会已做过的,地球上没有任何权威可以毁弃。“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1795年在评论这一经典论断时宣称:”显然,英格兰议会的权威没有任何限度,并且不受任何控制……在政治存在的领域内,它是无所不能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政体的最基本的原则。狄洛英(Delolme)曾用一个现在已几乎众所周知的格言来概括这一事实:”对英国法学家来说,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除了能使一个女人变为男人或使男从变为女从以外,议会什么都珂以做。“现代关于英国宪法学的重要论文称议会至上为”我们政治制度的最具支配力的特征。“
由于英国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所有这引进都改变了。欧共栖宪章规定,欧共体法在它所有的成员国里都必须被赋予最主要的法律权威。1972年的一个法规使这一规定具有了法律效力。它规定,欧共体法在任何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该比英国法律优越,其中包括“任何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制定法。”活尔夫勋爵曾解释过这一规定的影响:“在共同体法和随后的联合王国议会立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更为优越。”这象《经济学家》评论的那样:“欧洲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已将议会主权吹出了一个洞。”
在英国法中,一个议会法案第一次有可能被一些其他法律所超越。随着欧共体法律在宪法意义上比包括议会制定法在内的英国法更优越,结果造成了英国的制度更为靠近美国和共同体法相比。巩固议会制定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
这种变化使英国人法领域走向一次具有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意义的实质上的革命,这些在1990年伐支多塔姆(Factortame)案件中被上议院(英国最高法院)所认可。1988年由议会制定的商船法案(The Merchant Shiping)和为实施该法规而发布的条例对西班廾渔轮强加了和共同体法律相反的限制。该案中,上议院议员们认为,这个法呈规章必须放弃。
不仅如此,而且常常运用强制性免除手段来排除法规和规定的运用。法院不能禁止议会制定法案这一基本原则被这一裁决所战胜:“在一个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考虑到唯一的阻止给予禁止性强制免除的障碍是国内法的规则”,一个英国法院,“必须撇开这一规则不顾”。这个被英国法院所普扁遵循的禁止免除议会制定法案的规则正是这样一个不得不抛弃的国内法规则。
在1994年的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件中(Employment Opportuaities Commission Case),上议院运用了伐克多塔姆案件所确定的原则。英国就业保护法案(The English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使得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获得失业补偿比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更为困难。由于大多数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是妇女,而用全部时间工作的工人大多为男子,这部制定法被认为岐视妇女,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和适用“男女应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的训令规定:“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不应有根据性别理由的歧视。由于认为为了宣称一个法规和共同体法不致的目的应该得到司法审查,上议院裁定:”就业保护法导致了间接的对妇女的岐视,违反了共同体法,并做出了一个大意如此的宣告式判决。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英国的制定法不仅被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而且被它的专门禁止间接岐视的议会训令所战胜。当然,这个英国人称之为从属立法而不是基本立法的训令更类似于一个行政规章而不是法规。
当然,在英国行政法中早已确立,无效的规章和条例可认由法院宣布。伐克多塔姆案件和就来机会委员会案件把这个规则运用于先前不受任何司法控制的法规。杰安西勋爵(Lord Jauncey)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表达了如下观点:越权限制必须“不仅运用在被告试图寻求去抵制国与强制实施从属立法的场合,而且适用于原告在该立法已实施的情况下试图限制国五的场合”。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这个宗旨“必须同样适合一个对基本立法的挑战和一个对从属立法的挑战”。
议会立法可以接受越权司法审查的观点代表了英国公法的一次剧烈的变化。对比较行政法学者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委任立法(行政规则和条例的另一英语名词)现在也不接受法规外的越权司法审查。伐克多塔姆案件裁决运输条例是无效的,不是因为他们超越了使法规生效的权限;而是因为它们违反了共同体法。伐克多塔姆一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件不仅为英国法学而且为英国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全部的研究范围。
伐克多塔姆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确立的原则不局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它也应该运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现在不仅必须和英国行政法一致,而且还必须和欧共体法保持一致。例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按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平、公开的听证”。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认为这些语句包括一些由一个行政委员会所确定的权利。和作为
英国行政法中权利的基石的“自然公正”相比,这或许是对优于行政司法的听证权的保护的更牢固的基础。最低程度,按上议院的观点,英国法院应该遵循这个训诫:他们的责任是“拒绝支持那些威胁到由人权公约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或者,就象英国法律委员会近来所说的那样,制定法和普通法现在都应该尽可能被解释为和人权公约的原则一致。
二、行政程序
如上所述,英国行政法中的听证权基于“自然公正”的概念,就象韦德著作中所强调的,由于1963年的重要案件,英国法院已经扩展了“建立一种可认和美国宪法制度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相比的公正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观念。其要点是对公正程序的需求,它应该可以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强加的公正程序相比。威廉姆爵士说,“现在可以清楚地确定,就象他们自己确实所表明的那样,在自然公正和‘公正行为’之间并无区别,他们不过是唯一的而且有弹性的原则的可以选择的名称。而这一原则的内容可以根据权力的本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改变”。
1993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概括了公正的要求:
从这个案件中,找得出结论:1、一个议会法案授予一项行政权力,就存在着一个假足:在所有的情况下,它都将依一个公正的方式被行使;2、公正的标准并非不可改变。随着时化的不同,在一般原则上和运用于特定种类的决定时,它们都可以有所不同;3、公正原则并不是僵死地完全相同地运用于每一种情况。公正的要求依靠决定的背景,这就必须考虑到它的每一方面。……5、公正将要 个或许会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有机会在决定作出以前代表自己的利益为导致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作出陈述,或者在决定作出以后方了促成改变这一决定而作出陈述,或两者兼而有之。6、由于不知道什么因素会对他的利益不利,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通常不可能作出有价值的陈述。公正常常会要求他笪到关于他必须回答的案件要点的通知。
根据活尔夫勋爵的观点,这意味着上议员们增加了“另外的实质性的程序要求,包括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而这并没有制定法上的根据”。
最低限度,“听取对方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格言是自然公正的根本要求。这象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那样,最近英国一些运用这一格言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诸如从一个已批准的养父母的表中划掉一个名字或者撤换一个经批准的承包商、一个部长的解散市政议会的命令以及卫生伊朗检查裁所的关于让精神病人出院的决定等。在这个遣走病人的案件中,布里基勋爵(Lord Bridge)称没有给一个具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听证的通知是“如此重要的缺陷,它削弱了导致那个决定的程序的说服力”。
在一些“合法可期待利益被剥夺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不公正的”案件里,英国法院进一不扩大了听证权。韦德的著作中引用了许多最新的运用这一原则的案例,其中包括一个没有同矿主和受影响的工会协商就关闭媒矿场的决定,而相关的权力机关曾许诺给予听证,甚至开业执照也采取了合同的形式。这又一次值得怀疑,在这个国家里,由于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权利被涉及,法院会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发现一种听证的正当程序权利。
和大多数美国行政机关相比,英国的行政程序更为不正式,不过,其基本点还是相似的。因此,最近英国的一些案例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基本权利:得到控诉的通知及获笪相反证据。这些案件还将自然公正原则特别扩展到了监狱。据此,被囚禁者有权看到放在假释仲裁委员会面前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他是一个对公众有危险的人的证据。
最重要的是,行政决定需要理由。作为证明,1956年,在对英国行政法作出最重要的官方研究的福兰克斯委员会(Franks Committee)之前,我就断言,“对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英国行政法没有哪一个方面象行政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那样令人不赞成”。我曾重复过一个非官方研究得出的结论:“最能证实法治和确保行政争议公正解决的唯一的改革是坚持一个行政决定应则有关该决定的事实和所基于的理由的陈述所加强”。
那样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了。一个1992年的法规清楚地规定,“任何裁所”或“任何部”做出决定时,“基于请求提供关于行政决定的理由的说明是裁判所或部的义务”。这个规定强化了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据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约翰。唐纳德逊爵士(Sir.John.Donaldson, M.R)说,“不说明理由……导臻对正义的否认。”许多最近的案例都强 对理由的要求。在一个1991年的案例中,上诉法院的案卷法官说明了这种要求的合法性:
认为委员会应该为他们做出的决定提供理由有三个可能的基础。首先存在这样一种自然公正原则:一个公法上的权力应该总是或者甚至通常为他们的决定提供理由;其次,执行司法功能的行政裁判所应该给出充足的理由使一个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满足他的要求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得到他试图寻求的补救手段并且首先使他感到满意的是:行政决定是合法的;第三,求助于委员公的人有将要给出理由的合法可预期利益。
另一个法官更强烈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在缺乏来自委员会的理由的情况下,不仅无法看到公正已经得到实现,而且也没有任何方法去判断事实上它是否已经实现。我认为那是一个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形……。”现在,英国行政法已经实际上确定了一个普遍的给出理由以解释所作出的决定的责任,不过例外的案件可以免除这一责任。
对理由的要求不能用超越技术的方法来解释。在这样有案件中,上议院用类似于美国法院的语言说道,行政决定应该“用善决心的态度来解释,给出理由一责任并不要求决定作出者”对每个细节都非常谨慎和严明“。或者,就象这些上议员们在近来另一个案件中所表达的那样,”对行政决定所做的过分的关于其合法性的、文字上的批评是法院所强烈反对的‘。不过,那并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的要求,就象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可与之相比的说明也不能改变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类似的要求一样。
三、司法审查
用令人想起一个常常被人引用的第三摩根案件的说明的语言,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唐纳德逊勋爵在1991年表达了如下观点:“现在,我们在司法审查的发展上已达到这样一个程度:公法团使和法院应该被看作是共同努力合作以维持公共行政的最高标准,其中我还得加上司法行政”。不过,假如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有这么一种合作,不久前还是低级的(假如不是默默无闻的合作者的英国法官,近年来已变为平等的(常常更为高级)合作者。在近来扩展了司法审查的获得范围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
A、司法审查的排除
除了涉及到和欧共体法的关系,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公法和行政法上仍然未受损害。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还是拒绝给那些似乎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以法律效力。这个重要的决定存在于爱尼斯本尼克斯案的判决中,我在这以前的评论中曾详细地讨论它。尽管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不应该被任何普通法院提出异议”,它仍然裁决可以得到司法审查。
最近的案例得到了同样的结果。上议院由此认为,一个行政通知在一条使它成为“终局的和确定性的”法律规定面前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被送到了错误的当事人那里。
在此,欧共体法也起到置之不顾的作用。在最近的一个性别岐视的案件中,一个使行政证明书成为解雇一位女警官的理由的确定性的证据的行政命令被认为违反了欧共体训令,该训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由于共同体法优于英国法,这们被解雇的女警官可以依据它在一个英国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最近的一些案例也认为,错误地拒绝管辖的行政决定能得到司法审查。在一个解释性案例中,一个部长拒绝去裁决对一个命令的上诉,这个命令拒绝修改一个郡的公共优先通过权地图。上诉法院命令他听证并对上诉作出裁决,因为他错误地认为法规完全排除任何修改的命令,而实际上它允许修改以适应变化中的情况并改正地用已有的任何错误。
B、起诉资格
我的评论韦德的第六版的文章中曾讨论过韦德称之为“新的起诉资格法”的问题。英国法院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到了一种被韦德表述为他们的方法“似乎实际上取消了对起诉资格的要求”的程度。尤其当我们将其与美国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更严格的起诉资格概念相比较时,更新的英国案例表明这确实是真实的情况。最初,前《时代》杂志(伦敦)编辑里斯莫格勋爵(Lord Rees-Mogg)试图就政府的关于着手批准1992年在马斯特里赫(Maastricht)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的决定得到司法审查。他提出了好几条认为其无效的理由。法院支持批准行为的合法性,不过,只有它认为申请司法审查者具有起诉资格,它才就事件的实质作出裁决。这是事实,因为法院裁定“由于里斯莫格勋爵出于对宪法问题的诚挚的关心而提起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关于申请人的起诉资格的争论”。这当然等于是指公民的身份,而且应该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条件拒绝“基于每个公民拥有的要求政府应当被依法管理的权利而必然具有起诉资格”作比较。
在里斯莫格案的判决一年之后,世界发展运动有限公司(World Development Nlovement,Ltd)提起一个司法审查诉令,左政府的一个关于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大坎提供资金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人是一个有几千名成员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它从事活动要求增加英国给其他国家的援助的数量并提高质量。法院认为,这个组织有起诉资格:
从确保联合王国提供的资金被用于真实的意图的角度来看,(它有)直接利益,而且它试图确保援助预算款项支出被用于最需要援助的地方。依靠这种申请,它试图代表或许可以从基金中获得利益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的利益。不则,这些基金或许被用于其他地方。
法院继续依程序法规认为,“假如申请人没有资格”,那么,“没有任何人或团体会确保1980年法案的权力被合法行使”。在该案中,不能说申请人是“多事者”、“思想怪异者”、或“制造伤害者”,他们是一个和援助款项被错误使用有关联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如果有一个公法上的错误,除了依靠这样一种申请人,另外就很难看到它如何被质疑和被改正。
如同我在评论韦德第六版著作的文章中所述,英国案例从法院方面来说“表明了对起诉资格的日益宽泛的解释。”确实,法院起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说“真正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是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总之,法院在案件中裁定存在起诉资格是因为异议的实质、证实法律原则的重要性、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可能缺乏任何其它有责任的异议者、被要求补救的失职行为的本质以及由于国际、国内的知识兴趣而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并给出涉及授助的建议、指导和帮助等方面申请人所具有的永久性的作用。“目前所有的案件,按我的判断,全都表明如下结论:就和申请人相关事务来说,申请人确实具有充足的利益。……”
这样的方法,较之美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来说,更充分有利于得到起诉资格。它依然被里斯莫格案明白无误地支持。法院在世界发展运动一案中注意到:假如分区法院在里斯莫格一案中能承认,申请人在该案中依其“对宪法问题诚挚的关心”具有起诉资格,我似乎觉得,由于他们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方面的国内、国际知识和兴趣,目前的申请人在该申请中也应该具有起诉资格。
国际法论文点击排行
排行
- 论社区警察历史角色的转换——解
-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公正高效司
-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 司法解释应采字面解释的方法
- “两国论”于国际法无据
-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 FOB价格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应否承
-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
- 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
- WTO法对传统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
- 莫斯科上空的红旗是怎样陨落的-
- 论香港的国际法律地位
-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国际法与国内
- 从国际法角度论“台湾是中国领土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
最近更新
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联系我们
返回 国际法论文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