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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价格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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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听证制度的引入打破了建立在高度保密基础上的传统定价机制,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使代表各方利益的人有了发言的机会,突显了消费者主权观念。在市场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权利也常常受到侵害,该制度的确立从价格产生的雏形阶段既融入了消费者权利的意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无疑是一道强行针。

  相较其他国家,我国的价格听证起步晚,因而在有关制度及具体问题的实施上存在储多不足,其中矛盾的焦点便集中在价格听证会,本文仅就价格听证会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展开论述:

  1、对听证代表名单保密。对于这一现象,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为方便代表免受打扰,以集中精力做好准备,也可防止其公正立场受到影响。”这种理由显然说不通,它断绝了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应有的联系。另外,我认为相关部门这一举措有另一潜在原因——稳定。不可否认的,代表名单一经公开,社会反映将相当剧烈,但是一个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并不可能绝对(不稳定不可能带来公正),稳定和发展之间存在一种张力,过分稳定的系统封闭性很强,因此不能一味地实现稳定而丧失了应有的矛盾,冲突和发展。

  2、没有事先公开听证会讨论的定价方案。由于公众无法事先充分了解、讨论听证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听证议题不能形成深刻见解,加之代表也无法听取其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能吸纳社会舆论的声音,又怎能发挥代表的作用?

  3、听证过程的封闭性。既然是听证会它就要求有广泛的参与者。一次听证会,一个狭小的空间,有限的人数就决定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定价方案这显然不合理,我们可以通过电视直播的方式向无法进入听证会现场的利益相关当事人传递信息,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这样才符合创立听证会制度的理念。

  4、听证会主持人、组织者中立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听证会组织者分别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人则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可以看出,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有人提出,可以在人大中设立一个部门或由人大某一专门机构对听证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使价格主管部门仅拥有当事人的单一身份,该举措对听证会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应有所助益。

  5、听证材料的送达时间。法律规定:从申请听证之日起,20天内作出听证决定,3个月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10天送达听证材料。虽然这符合听证会对时效的内在要求,但是前10天才将材料送达代表手中,时间太短。由于材料多,专业性强等因素,有些问题甚至还要去实际调查才能做出正确结论。再者,消费者一方面本就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因此,“仅能从感性认识方面发表意见,致使双方话语权论为事实的不平等,谈判地位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业’现象”。

  6、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提价方案理由的正当性。为了达到涨价的目的,企业往往其提价方案中摆出各种理由,要知道,这些方案都是企业自己弄的,其方案内容不外乎是目前价格如何如何低,年平均亏损多少,成本提高等等,真实性无从得知。因此,先由审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价方案进行全面审计,使人们对有关成本、企业运行方面的问题有初步了解这对消费者自身利益保护尤其必要。

  7、信息不对称。“在价格听证中,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业 (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又不具有事实信息,从而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作为听证第三人的消费者团体是一个分散群体,缺乏组织和协调。代表其利益的消费者协会也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消费者一方没有一个纯然的机构对其利益加以维护,对大多数人的信息加以整合。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听证会欠缺公开性和公正性的根本原因是程序正当性不足。有人主张对某些听证会实行简易程序,我认为不妥。现阶段的听证会连最基本的程序正当都不能保证,那么听证会所做出的听证结论将更难令人信服。

  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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